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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088
颗粒名称: 附:文件
分类号: G526
页数: 2
页码: 610-6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其中包括了华侨团体或个人捐资兴学、侨校可恢复原校名、侨办学校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侨办、侨建、侨助学校均可建立董事会和设立教育基金、侨办学校董事会有权自聘或解聘校长、教师、鼓励侨乡学校的校友会为密切海内外校友的联系等内容。
关键词: 文件 福建省 政府

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闽政[1983]98号
  关于鼓励和支持华侨办学的若干规定
  一、华侨团体或个人捐资兴学,不论是侨办、侨建、侨助的学校,都是爱国爱乡的表现,政府一律予以鼓励和支持。
  二、侨校可恢复原校名,已由政府接办的侨办学校,可恢复侨办;如条件具备,也可把华侨兴建或资助的学校,改为侨办学校。
  三、侨办学校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
  四、侨办学校与公立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本着“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对侨办学校予以支持。侨办中小学对华侨、归侨子女入学,可适当照顾。
  五、侨办、侨建、侨助学校均可建立董事会和设立教育基金。董事会人选,由捐资人自行商定。教育基金由董事会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筑物可尊重捐资人意愿命名。
  六、侨办学校董事会有权自聘或解聘校长、教师,决定和负责其薪金待遇。有条件的侨建学校董事会,也可自聘部分教师。
  七、鼓励侨乡学校的校友会为密切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发展母校的教育事业作出贡献。八、华侨建校工程作为当地重要项目列入计划,在土地征用、建筑材料供应上予以照顾,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确需进口国外材料的,给予免税优惠。
  九、侨校的校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土地、财产,不得挥霍、挪用、侵吞办学资金,对违反侨办政策者要认真查处,对违法者应依法严惩。
  十、对热心捐资办学的华侨发给奖状,以资表扬鼓励;成绩卓著者,颁发金质或银质奖章。为提高教育质量作出贡献的侨校校长、教师,应绐予表扬鼓励。
  十一、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在家乡捐资办学者,也适用本规定。
  十二、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五日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七日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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