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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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037
颗粒名称: 六、学生
分类号: G658.3
页数: 3
页码: 531-5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高等师范学校的招生条件、学生在学校的待遇和毕业后分配工作。
关键词: 福建省 师范教育 高等师范

内容

(—)招生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正月,福建优级师范学堂开始招收理化、博物、数学选科预科3班,十二月,又招收史地选科预科1班,博物本科1班。学生来源从原师范学堂初级师范第三班学生及简师科毕业生升人,还从本省各地中学堂中选拔程度较优的学生经考试录取。
  民国时期,厦门大学、协和大学的教育科系、集美高等师范选科、海疆学校的师范科,均由各校单独招生。福建省立师范专科学校,一是由学校自行招考,一是由各县(区)保送中心(国民)学校教员到校学习。保送生人学前应参加学校的入学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7月,教育部颁布《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草案)》,高师招生条件是:招收高级中学、师范学校(须服务期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高师附设工农速成中学,学生毕业后,升入本科。由教育行政部门保送的高级中学、师范学校毕业生可免试录取。高师招生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轨道。福建师范学院1952~1954年,除按计划招收四年制本科生外,还先后招收一年半制师范专修科,举办一年期中学数理教师培训班和中文教师培训班。1955年,又招收小学教师二年制大专班,及时补充了初中师资的需求。
  1956年,福建师范学院开始招收五年制音乐、图画专修科新生共118名,报考条件是初中毕业生或相当于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年龄15~20周岁,对音乐、图画有爱好并具有一定的学习专业条件而志愿报考高师者。
  1965年,福建第二师范学院数学系试行“公社来、公社去”招生办法。当年先在龙溪专区招18名,龙岩专区招15名,保送对象为“思想进步,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志愿来校学习的农业中学教师和劳动知识青年”。
  1972年后,高师的招生对象是有中学文化程度的工农兵,办法是“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福建师范大学首批入学的“工农兵学员”有299名,前后共招收5届新生。1977年,全国恢复统一招生考试制度,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录取线的考生中,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全面衡量,择优录取。1966年,福建师范学院开始招收研究生,“文化大革命”时中断,1978年恢复招生。
  1982年,福建师范大学试行部分定向招生。1985年,改革招生录取办法,福建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列入重点高校第一批录取,从而较好地保证了新生质量。同时还招收少量保送生。在校内试行“中期选拔”办法的同时,也允许师专优秀毕业生经过考核转入该校对口专业继续深造。1986年,还试行提前单独录取的办法,并在保证完成国家招生计划前提下,招收委托培养生。1989年,高师招生7628人,其中委培生1076人,占14%。
  1985年起,师专改为定向招生,把招生名额分配到各地县。1989年,省教委要求各地(市)教育局、师专在安排生源分配计划时,要保证师专录取农村学生的比例占80%以上,毕业以后全部回到当地农村中学任教。南平地区拟订招生计划主要依据各县(市)人口比例下达,录取时不搞全区统一的录取线,而分别按具体情况确定最低控制分数线,适当照顾政和、松溪、崇安、光泽等教育基础较薄弱的县份。1989年起,各所师专试行招收部分中学、中师保送生。
  (二)在学待遇
  清末,福建优级师范学堂规定:学生在校学费由校支给,按月膳费由校支给,每年每人夏冬由校发给制服一套,体操衣裤一套,教科书簿籍及学习用品均由校发给。被帐由校统一购置,学生缴价领用。
  民国时期,福建省立师范专科学校学生享受公费生待遇,免交学费、杂费及膳宿费。厦门大学师范学部、集美高等师范选科学生家庭贫困者,得申请减免学费。国立海疆学校师范科学生享受公费生待遇,免交学杂费及膳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高师学生按国家规定一律享受人民助学金待遇、免交学费、住宿费,还享受定额医疗保健。人民助学金一般分为3个等次,按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评定。体育专业学生每月加发伙食补助费。对生活有特殊困难者另发补助金。1985年,国家增拨临时困难补助费,并入助学金一起发放。1987年起,将人民助学金改为师范专业奖学金,奖学金分为3个等级,按学生德、智、体诸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优秀生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5%评定;优秀生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10%评定;其余学生享受普通奖学金,特殊专业补贴费照发。为奖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各系(科)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单项奖,获奖人数一般控制在学生数5%以内,单项奖学金每月发给。对本学年受行政处分或有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取消本学年一、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三)毕业分配
  清末,福建优级师范学堂规定毕业生有效力本省及全国教育职事之义务,服务年限为5年。不尽义务者,令其缴还在学所给学费,但未规定由政府分派工作,以致有的中学堂教师奇缺,有的高师毕业生又找不到工作。
  民国时期,高师毕业生由政府分派工作。民国34年(1945年)6月,福建省立师范专科学校招生简章中规定:学生免交学费、宿膳费,毕业后由政府分派工作,3年内不得改业,违者追缴在学时的全部公费。同年,各县(区)政府保送小学教员到省立师专学习的办法,也规定各保送生毕业后派返原保送县份服务,不服从分派的,追缴一切公费待遇。厦大、协大的教育系没有公费待遇,毕业生自谋出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高师毕业生统一由国家分配工作。1954年,福建师范毕业生364人中114人留本省分配工作,150人派往外省工作。
  1958年,省教育厅下达福建师院毕业生分派方案规定:首先保证福建师院及其他高等学校留用助教、直接选送华东师大、北京师大进修和分配厅属3所重点中学的师资质量,对分配到各专区(市)一般中学的毕业生,应注意业务水平与政治质量的适当平衡,并照顾本人志愿及实际困难。1961年,师专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原则是:集中使用,保证重点,加强薄弱环节,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分配,必须以较大比重的毕业生分配到县和县以下的中学去工作。
  1966~1968年,高师应届毕业生分配工作因“文化大革命”被拖延。1968年下半年至1969年初,福建师院、福建二师院的3届毕业生分配到各地农场劳动一年后安排工作。“文化大革命”后期重建的福建师大计5届毕业生,大都回原地区分配工作。
  1977年,恢复统一招生后的历届高师毕业生恢复由国家统一分配制度。1987年,省教委通知:根据师范毕业生都要分配到学校任教的原则,师大毕业生除保证师专、新办师范需要配备的毕业生,充实普教系统的高中师资外,还要统筹考虑其它高校、中专、成人教育、职业大学及省属厂矿子弟学校的需要,大部分应分配到地市、县教学第一线,防止各级行政机关层层截留。师专毕业生绝大部分分配到县以下农村中学,同时,兼顾省、地厂矿子弟学校的急需。
  1988年,省人民政府决定:高师毕业生90%实行计划分配,10%实行社会调节。为了适应本省农村建设和农业生产进一步专业化、商业化的需要,农、林、医、师范绝大多数分配到县、乡、镇和广大农村,以加强农村基层科技力量。师范类毕业生除侧重安排于新设的专业、调整的专业、招生量大的专业外,对于山区、边远地区紧缺的师资,也尽量予以分配。1989年,福建师大经有关部门同意,日语、俄语、图书情报学、档案学及工业微生物等5个专业由学校自主分配毕业生。各校根据省计委、省人事局、省教委等部门制定的分配方针、政策、原则,联系各校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采用公布方案,预分配名单、分配名单的“三榜公布”方式,同时对毕业生进行服从分配的思想教育。
  从1949~1989年,福建高师院校共招生88036人(其中本科生39910人,专科生46126人),毕业生77693人(其中本科生26377人,专科生51316人)。1978~1989年,共招研究生511人,已毕业343人,其中272人获得硕士学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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