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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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029
颗粒名称: 五、学生
分类号: G658.2
页数: 3
页码: 507-50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中等师范学校的招生条件、学生在学校的待遇和学生毕业后的分配。
关键词: 福建省 师范教育 中等师范

内容

(—)招生
  清末,全闽师范学堂订有“考录入学规则”。初级师范科以曾在高等小学毕业,年龄20~30岁,品行端谨,文理清通,经考试合格录,取入学。人学新生须有正、副保证人2人出具保证书,并填写入学志愿书及履历表。初建时由各府州县选送举、贡、监生,经考试录取入学。
  民国时期,省立师范学校依照教育部颁布的《师范学校规程》,预科及本科考生须身体健全,品行端正,高等小学毕业,预科年在14岁以上,本科一部年在15岁以上。中学毕业及具有同等学力者,年在17岁以上,得入本科二部。招生名额大部分配到县,由各县初试后选送参加学校复试。考试科目为国文、算术、考取入学后,须试习4个月,试习合格转为正式生。民国37年(1948年)各省立师范学校招生名额由省教育厅核定,由学校出题,委托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招生工作,最后由学校阅卷,决定录取和备取名单,发各县公布。录取生入学缺额,由备取生递补。初中优秀毕业生得由县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保送免试入学。各县立简易师范学校招生,由县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招生条件,进行招考录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教育部颁布的《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规定:招生对象必须政治思想进步,品德良好、学习成绩优秀、身体健康,志愿献身小学或幼儿教育事业的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年龄暂定15~30岁(1954年,改为15~18岁)。每年秋季举行招生考试。录取不受民族、宗教信仰限制;除专收女生的女子师范学校外,不受性别限制。对工农子女、工农干部和少数民族青年,在入学年龄、入学资格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1956年,还规定除文化考试外,增加面试,对身残、口吃、五官不正的考生,不予录取。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1年停止招生。1972年,重建的9所师范学校招收工农兵学员,年龄放宽到25岁。各校招生名额由省统一分配下达到县、公社,不经文化考试,由群众(实际由县、公社)推荐入学。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7年,招生恢复文化考试。招收高中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下乡、回乡知识青年和民办、代课教师。1982年,按照教育部关于办好中等师范教育的意见,恢复招收15~18岁的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学学力的社会青年,以及符合上列条件的小学民办、代课教师(年龄适当放宽)。除文化考试外,增加面试。面试科目,普师为语文、音乐、体育。幼师为语文、美术、音乐。体育、音乐、美术专业的体、音、美技能,另行测试。对口吃、重听、高度近视、五官不正、身体畸形等生理缺陷者不予录取。各县招收农村学生须占总录取数的85%以上。对山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岛屿等缺乏师资地区,按计划指标,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实行定向招生。亦可招收师范预备班,经一年补习,成绩合格,升入普师班。招收的民办、代课教师、单独编班教学。
  (二)在学待遇
  清末,全闽师范学堂规定,师范生在学期间享受官费待遇,学费、膳费、教科书由学校发给,每年夏、冬各发制服一套。还发给体操活动衣裤。学习用品,有的由校发给,有的收费代购。
  民国时期,师范学校招收公费生,免交学杂费,并由学校发给膳宿费。也招收自费生和半费生,其人数和收费标准由省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师范生享受人民助学金、公费医疗,免交学费、住宿费。助学金用于膳食和书籍等学习费用,有特殊困难者,另给补助。体育科学生每月加发伙食补助费。
  1982年后,各校将助学金和奖学金统一使用。奖学金设立项目各校自定,一般分个人奖和集体奖,个人奖有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的“三好生”、体育优等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项,集体奖有先进班级、文明单位、卫生宿舍等项,发给一定奖金或实物。有的县政府为奖励本籍品学兼优师范生,特设师范生奖学金,按所定标准每年评奖。
  (三)毕业分配
  清末,全闽师范学堂订有毕业生服务规则,师范生毕业后,有效力本省及全国教育职事之义务。初级师范本科和简易科服务期4年,专修科2年,有不得已事故不能尽义务者,必须申述理由,经本省总督及提学司核准,可免除服务;无故不尽义务或因犯事被撤销毕业凭证者,追还在学时所给学费。
  民国初年,教育部规定师范本科毕业生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介绍到本省高等小学及国民学校服务;本科一部公费生服务期7年,半费生5年,自费生3年。女子师范本科公费生服务期5年,半费生4年、自费生3年。本科二部公费生2年。本科生欲去外省或去侨居地,须经省行政长官认可,并须以从事教育工作为限。在服务期内,欲入高师深造者或有特殊原因不能服务者,亦须报经省行政长官批准。学生被勒令退学或自行退学及毕业后无故不履行服务规定者,公费生、半费生必须偿还在校期间给予的各费,自费生必须偿还学费。民国30年(1941年),教育部颁布《修正师范学校毕业生服务规程)规定,师范学校毕业生服务年限一律定为3年,在服务期内同时在两校或两校以上服务者,其服务期得合并计算。在服务期内不得从事小学教育以外的职业,毕业证书由校呈报省教育厅验印保存,待服务期满,由校造册领回,转发毕业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师范学校毕业生统一由省确定分配原则,下达分配计划。除福州、厦门两市的师范学校和福州幼师、泉州幼师分配部分毕业生到山区小学和幼儿园工作外,各地区的师范学校毕业生一般分配在本地区各县小学工作。服务期限至少3年(师范速成班为2年)。在服务期内不得调任其他工作。因病或其它事故不能服务时,须经校长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延缓服务。
  1981年起,中师毕业生采取定向分配办法,按面向农村,面向小学、幼儿园,加强教育第一线和学用一致,优才优用原则进行分配。民师班毕业生原则上分配回原任学校工作。对经过教育仍拒不服从分配的师范毕业生,自派遣通知之日起,逾期三个月不到分配单位工作者,取消其毕业分配资格。1986年起,省教育厅规定,各师范学校可按分配名额,每年由学校直接保送优秀毕业生到福建师范大学深造。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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