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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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990
颗粒名称: 四、管理
分类号: G722
页数: 4
页码: 441-4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成人初等教育学校不同时期的行政管理制度。
关键词: 福建省 成人教育 初等教育

内容

(一)行政管理
  民国18年(1929年)1月,教育部颁布《民众学校办法大纲》,规定:民众学校由私人或团体设立,经县市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备案。公私立民众学校,均受县市教育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指导,县市立民众学校校长由县市教育行政机关选派;私立民众学校校长由设立者推举,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民众学校应将每年办学情况,上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后集中报省教育厅并转呈教育部备案。民国27年,省教育厅颁布《福建省战时民众学校施行强迫入学办法》,规定:各县市(区)失学民众应一律强迫人学。先16~30岁,后31~45岁(儿童9~15岁),在此范围内失学的成人及儿童由保长决定其就学先后,造具名册送当地战时民众学校填发就学通知书,由户主促其入学,如不遵从即实行强迫。已在民众学校及短期小学毕业或普通小学肆业1年以上,或具有民众学校毕业同等程度,经当地战时民众学校考查后,给予证明的,可以不强迫入学。民国30年开始,各地中心国民学校和国民学校均设民教部,民教部主任从学校教员中指定一人担任,负责计划和办理全校成人班教学及督导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人民政府于1950年8月12日,发布《关于民校暂行登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一是各级民校应于8月底前向教育行政机关申请登记(省一级机关团体主办的向省教育厅登记,市一级机关团体主办的向福州市教育局登记);二是今后拟成立新的民校,须于筹备期间申请登记,经审批后才得成立;三是已登记的各级民校,如主要宗旨、负责人、教育内容及其他重要设施有变动时,应呈请省教育厅或福州市教育局批准后才得变动。
  1952年8月后,省、专(市)、县先后成立识字运动委员会,加强对识字教育的领导和管理。1953年,根据教育部通知,将原识字运动委员会改名为扫除文盲委员会。1956年4月30日,福建省扫除文盲协会宣布成立,副省长陈绍宽任会长。协会的任务是协助政府搞好扫盲工作。其职能是:协助培训民师队伍,提高民师业务水平;广泛开展宣传动员,积极组织广大群众参加学习;检查督促各地扫盲计划的实施,组织交流经验;发展会员,充分发挥会员的工作积极性。至1956年,全省已有62个县(市)建立了扫盲协会,75%的乡镇和城市街道建立了基层协会,入会303347人。至“文化大革命”前,各级扫盲委员会办公室和扫盲协会在扫盲工作管理和发动群众参加扫盲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总结“文化大革命”前开展扫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各地把“堵、扫、提高”工作纳入行政管理的轨道。1983年,将乐县实行《扫盲承包合同》。其做法是:由乡工农教育办公室、村委会、承包教师和被承包学员家长或学员代表等4方共同协商,签订扫盲承包合同,以保质保量完成扫盲任务。1985年,建阳县把扫盲数量、质量同各级行政负责人、扫盲教师、扫盲对象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调动办学、教学和学习三者的积极性。做法是:建立县长任期扫盲目标责任制,各乡(镇)长向县长签订《任期扫盲承包合同》,村主任向乡(镇)长签订《任期扫盲承包合同》,扫盲教师向村主任签订《扫盲包教合同》,扫盲对象与扫盲教师签订《扫盲包学合同》。以后,霞浦县采取“双线承包,四方负责”的措施。“双线”:一是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为一线,主要负责筹集经费,动员组织扫盲对象入学,检查督促《扫盲条例》的执行,以及组织验收,颁发证书等;二是县教育局、学区、中小学校为另一线,主要负责制订规划,提供教材、师资,开展教学研究,进行业务指导。“四方”即乡(镇)村干部、学区领导、教师、扫盲对象。明确县、乡(镇)、村各自责任后,签订合同,落实责任。
  大部分乡(镇)实现基本扫盲后,只有要求村村(行政村)达标,青壮年的非文盲率才能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占青壮年数95%以上,才能避免在平均数下掩盖不平衡的问题(男性掩盖女性,大村掩盖小村)。福建根据一些地方的做法,逐步形成扫盲“八到村”的要求,这“八到村”是:建档立卡、组织领导、计划任务、“双线”承包、宣传发动、乡规民约、检查督导、考核验收“八到村”,行政村再进一步落实到自然村、村民小组。“八到村”是衡量扫盲工作是否落实的具体标准,也是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要求,把建立以政府为轴心的扫盲行政管理机制和建立扫盲与巩固提高的扫盲教育体系紧密地结合起来。
  对各类成人初等学校的行政管理,50年代以后几经变动。
  干部业余文化学校1953年,前由当地中共党委宣教部门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党委着重从组织上推动,政府着重从行政业务上领导。1953年8月至1957年3月,省人民政府文教委员会规定,由当地党委宣教部门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配合,成立校务委员会具体分工负责。1956年,中共福建省、地、县党委成立文教部。1957年3月后,各级干部业余文化学校由党委文教部门负责督促教育方针政策的执行和教育事业计划的审查,定期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帮助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事业计划,领导教学业务,组织经验交流和教师的调配提高工作。关于学校的主办问题。省、专(市)级干部业余文化学校由直属机关党委会(总支)主办,教育行政部门协同负责教学业务领导、教师调配培养和经费管理等工作。县级干部业余文化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办。负责管理学校的日常行政工作,包括教学领导和文化辅导员的选聘、培养与提高;县委文教部抓专职教师的政治思想领导,帮助解决教育行政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1982年底,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和教育厅规定:干部业余学校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成立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职工业余学校1950年6月,政务院《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指示》中规定:由政府教育部门领导,依靠工会组织,联合各有关方面协力进行。1959年3月后,改为在中共党委领导下由工会负责办理,其他组织协助。198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后,福建省于1982年2月1日,成立福建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职教委”),统一领导管理全省各系统的职工教育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农民业余学校在各级中共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1960年8月,中共中央确定农村扫盲和业余教育工作,由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和各级政府农业部门负责主管,教育部门加强业务指导。1962年2月,中共中央决定,农村业余教育工作仍归教育部门管理,农业部门协助。
  各类成人初等学校内部的行政管理,1957年7月,省教育厅曾作出《机关干部业余学校几项制度办法的规定》,各地职工、市民、农民业余学校,均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具体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
  民国18年(1929年),福建执行教育部颁布的《民众学校办法大纲》规定:民众学校修业期限至少4个月,每星期至少授课12小时,学生修业期满测验及格者,由学校发给证书。
  民国24年(1935年)《福建省中山民校施行细则》规定:中山民校成人班、妇女班修业期定为4个月,必要时将呈准延长,其延长期间不得超过修业期间四分之一。修业期满经考试成绩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经县验印的毕业证书。
  民国27年(1938年),省教育厅颁发的《福建省战时民众学校实施细则》规定:民众学校学生修业期满,经考试成绩及格,并全期出席次数在三分之二以上者,由学校发给学业成绩证书,成人班、妇女班学生并另给军训证明书,两种证明书,由学校送主管机关验印,并将毕业生一览表及学业成绩表各2份送主管机关备案。
  民国28年(1939年)7月,福建执行教育部颁布《修正民众学校规程》,规定:民众学校初级班授课总时数不得少于200小时。高级班授课总时数不得少于300小时。每日授课以2小时为原则。学生修业结束成绩及格者,由学校发给学业成绩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人初等学校的教学管理,省教育厅曾颁发几项有关制度。包括:(1)入学、转学、休学、退学、插班;(2)成绩考查;(3)升留级;(4)结业和毕业。这些制度,干部、职工、市民业余文化学校,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执行的具体办法。
  对于农民业余文化学校,各地普遍建立学习公约、课堂规则、学籍管理以及升留级制度等。1979年5月,省教育局向全省介绍推广长乐县建立的民校教学管理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印制民校教学班情况登记册和民师工作情况登记册,登记册一式三份,县、公社和教学班各存一份。县、社成人教育干部下乡,随带表册,深入班级检查登记,这样,县、社可以直接掌握每个教学班的基本情况。每次下乡检查,可及时登记办学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好的典型,开展评比,互相促进。
  80年代以来,大多数县采取“日校办夜校,一长管两校”的措施。龙海县白水学区各完全小学配备一名负责成人教育的教师,把成人教育成果纳入考绩内容之一。学区试行民校业务考核评比制度,其中教学工作占60分,班级工作占40分,全学区班班坚持常年办学。
  1958年6月,福建省教育厅下文强调:一个文盲或半文盲,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学习,均要学完一、二、三册识字课本,才能参加扫盲毕业考试。考试内容分识字、阅读和写作三项。考试要严格掌握毕业标准,防止要求过高或过低的偏向。考试方法可以灵活,课堂与课外,集中与个别可互相结合进行,并认真搞好评卷、记分工作,成绩及格的方准毕业,不及格的要补学。80年代以来,许多县采取由县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组织考试的方法,考试时派遣监考人员,考试后组织统一评卷,以保证扫盲质量。
  1958年,省教育厅还规定:凡乡、社、工厂、街道、区、县的青壮年文盲,经考试达到扫盲和基本无文盲单位标准的,应报请上一级机关审查验收。上级机关应在中共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团、妇联、扫盲协会,民师等代表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到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进行补课。1981年,省教育厅根据实践经验,对脱盲学员的验收办法规定为:听取基层单位汇报、查对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抽查扫盲学员的平时作业簿、抽考(笔试、口试)等,最后对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定。1985年4月,省教育厅根据“一堵、二扫、三提高”的要求,对被验收县必须提供的有关资料作出规定:一是计算本年度普及初等教育“四率”的原始资料;二是当年12~40周岁人口的文化状况和办学情况的统计资料;三是各乡(学区)应准备本年度按行政村12~40周岁的全半文盲花名册和历年脱盲学员、业余中小学毕业学员花名册;四是各行政村应准备学员作业簿和试卷。备好上述资料,是为了便于验收、查对,保证扫盲质量。省教育厅还要求,凡达到基本扫盲县的要求后,必须进—步做到每个乡都达到基本扫盲的要求;达到基本扫盲乡的要求后,进一步做到每个行政村都达到基本扫盲的要求。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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