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学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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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974
颗粒名称: 六、学生
分类号: G718.2
页数: 1
页码: 41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职业学校的招生、毕业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学生 职业学校

内容

(—)招生
  职业高中(包括职业中专)招收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地区(市)、县高中阶段统一招生,由当地招生办公室统一录取。招生人数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教育部门结合上级下达的招生任务研究确定。
  职业初中招收高小毕业生,由各县(市)办理。
  (二)毕业
  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于1982年联合下文规定:“职业中学学生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但国营或集体企业单位招工时,应在城镇职业中学毕业生中对口择优录用,也可以自行组织就业或申请个体开业;农村职(农)业中学毕业生原则上回社队参加劳动,农业部门和农村集体单位如有需要,可经对口考核,择优录用”。
  1984年5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当年秋季开始,各地区(市)确定在1~3所有条件的职业中学中定点举办体育、音乐、美术专业职业高中班,并在一些县(市)举办三年制幼教专业职业高中班,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经过3年学习,毕业后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要求由省统一组织考试,从1987年开始,每年安排500名指标,从当年这批经过考试后的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安排到小学、幼儿园任教,承认其中等师范毕业学历,享受同等待遇;未被录用的,仍属职业高中毕业学历,按当地招工条件,从当年起参加招工,也可以报考升学或自谋职业。1984年8月,省人民政府批准从该年度起,在福州二十三中学举办助产士职业班和莆田哲理中学举办保育护士职业班,学生毕业后去向及待遇均与上述体育、音乐、美术及幼教专业毕业生相同。1985年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授权,省教育厅陆续审批开办了一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简称职业中专),这类学生毕业后,国家承认其中专学历,但不包分配,由用人单位考核录(聘)用,享受全日制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待遇。
  1986年,省教委决定对农村职业中学毕业生经过1年劳动实践,通过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发给农民技术员证书,并在贷款、信息和良种、化肥供应上给予优惠和便利。同年11月,省教委、省人事局及省劳动局联合下文,规定职业高中毕业生被聘用为干部的,工资待遇按有关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规定执行;被招为合同制工人的,试用一年期内按技工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后,三年制职业高中毕业生定级工资按技工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定级工资规定执行,二年制职业高中毕业生的定级工资,一般转正为三级副,再满一年定为三级正。1987年起开始试行从省属农林院校招生计划人数中划出一定比例,采用推荐加考试办法,分别对口招收优秀农村应届职业高中毕业生。
  根据上述各项政策规定,职业高中(包括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毕业后绝大部分都有工作岗位,一般对口就业率达80~90%,财金、旅游专业毕业生供不应求。农村职业高中毕业生,除被农林水部门和乡镇企业录用外,大都从事生产劳动,一般都成了农村技术骨干或种植、养殖业专业户。1987年,全省农林水院校对口招收农村应届职业高中毕业生,其中省农学院招70名,林学院招30名,厦门水产学院招20名。对体、音、美、幼教专业师资班毕业生,从1987年起每年聘用500名为公办教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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