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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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952
颗粒名称: 七、管理
分类号: G719.2
页数: 5
页码: 384-38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末至1989年福建省中等专业学校行政、教学、学籍的管理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管理 职业学校

内容

(一)行政管理
  清末,实业学堂统归学部领导,由省提学使司管理。蚕务学堂原系省农桑总局附设,归布政使管辖;教会所办护士学校,由教会有关医院管理。民国初期,各校先后归省教育司及教育科管辖。民国16年(1927年)后,各公私立学校归教育厅管辖,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学校系统改革令》中有关职业教育的规定办理。民国17年,省教育厅将全省划为4个职业教育区,分设职业中学4所,以适应各地需要。抗战期间,省教育厅于民国28年制订《福建省职业教育实施方案》,将全省划分成以南平(下辖南平、沙县、永安、三元、大田、顺昌、将乐、古田、尤溪9县),邵武(下辖邵武、崇安、浦城、松溪、政和、建瓯、建阳、水吉、建宁、泰宁10县),闽清(下辖闽清、闽县、侯官、长乐、连江、平潭6县),福安(下辖福安、福鼎、霞浦、宁德、寿宁、屏南、罗源7县),厦门(下辖厦门、南靖、龙溪、长泰、海澄、漳浦、平和、云霄、东山、诏安10县市)、莆田(下辖莆田、仙游、惠安、福清4县)、晋江(下辖晋江、南安、同安、安溪、永春、德化、金门7县)、龙岩(下辖龙岩、漳平、华安、永定、上杭5县)、长汀(下辖长汀、宁化、清流、明溪、连城、武平、宁洋7县)9个职业学校辅导区;成立福建省建教合作委员会,由省教育、建设、民政、财政4厅及省卫生处、农业改进处、省立医学院、省立农学院、企业特种有限股份公司、省经济建设计划委员会、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领导人组成,合作推进全省职业教育工作及职业学校毕业生分配等。
  1949年12月,各地人民政府和军管会先后接管各公立职业学校,其中护士及助产学校移归省卫生厅领导。
  1952年3月31日,按照政务院规定,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各中等技术学校由政府教育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分工管理,教育部门负责贯彻实施中央制定的方针、制度、普通课程教学计划、事业发展和招生计划;学校经费开支、人事配备、毕业生分配及日常行政事宜,由各业务部门管理,工业、农业、财经类学校于1952年分别移归省工业厅、交通厅、农林厅、财政厅、商业厅主管,学校的设置、调整和停办,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央教育部备案。同年6月,成立福建省中等技术教育委员会。1955年5月,根据政务院《关于改进中等专业教育的决定》,由省辖市、专署或县管理的中等农业学校、中等卫生学校均交由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管理。1957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省教育厅对中等专业学校负责管理下列事务: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学校的执行情况,贯彻中共省委、省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检查监督学校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组织教学经验交流,制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对教师、职工工资调整和评定进行平衡,统一制定全省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分地区执行标准与实施办法,配合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拟定本省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组织和领导招生工作,对学校设置、停办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负责统筹普通课师资的补充,协助业务部门安排在职教师的培养提高。学校的复办和设置,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统由省革命委员会审批,“文化大革命”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1980年,各地中等商业、供销、卫生学校及农业机械学校划归各地、市领导管理。同年11月5日,按照教育部颁发《关于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规定》,省教育厅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审批为“文化大革命”前被错误处理需要落实政策的学生安排工作,组织领导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主持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全省性中专人才需求预测,对中专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布局、专业设置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制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教师工作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1981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确定中等专业学校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业务部门实行分级按系统归口管理的体制,省属学校由有关业务厅、局、总公司主管,各业务厅、局对地(市)所属本系统学校,实行以省为主、省地(市)分工管理,或以地(市)为主,省地(市)分工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业务指导。1986年12月11日,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决定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调整或停办,改为授权省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专业设置由省教育委员会审批。
  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方面,清末,各学堂均设监督1人(教会学堂称主理)。民国后,监督改为校长。国民政府成立后,各校设教务、训导、事务3处,私立学校成立校董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撤销各校训导处,事务处改为总务处,私立学校的校董会继续维持。同时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公私立中等以上学校校务委员会、生活指导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组织暂行规程,民主选举产生各校这三个委员会。校长为行政负责人。1952年8月,贯彻教育部《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法》,校长由主管业务部门遴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命,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行政机构设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各专业和课程设专业科和学科委员会(即教学研究组),具体负责学桉的教学工作。1954年,按照高教部颁发的中等专业学校管理系统意见,在校长下设教务和总务副校长。1952~1954年,从各地党政机关抽调一批干部到学校工作,并确定中等专业学校为县、团级单位。1958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实行中共党委(支部、总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62年,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普遍增设政治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校党政机构瘫痪,1969年春,军宣队、工宣队进驻学校,成立革命委员会,领导“斗、批、改”,直至学校被迫解散。
  1972年,复办首批学校,各校设政工组、教改组、后勤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科室建制,由于学校情况各异,机构设置也不尽相同。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逐步扩大校长负责制试点。1985年开始,先后有福建机电学校、福建电子工业学校,福建林业学校等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主管部门聘任,任期4年,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扩大学校自主权,中层干部由校长聘任。
  (二)教学管理
  清末,学生考试成绩,分最优(80分以上)、优(70分以上)、中(60分以上)、不及格(60分以下)4等,由教习定期考核。民国时期,订有学生成绩考查办法。省立福州工业职业学校于民国24年(1935年)所订学业成绩考查办法,分日常考查、临时试验、学期考试及毕业考试4种。日常考查又分口头问答、演题练习测验、检查笔记练习簿作业及实习作品等;临时试验每学期至少两次;学期考试于学期结束时举行;毕业考试于修业期满时考试全部课程。评定各科学期成绩标准规定为日常考查占40%,临时试验占20%,学期考试占40%;最后一学期免学期考试,以日常考查成绩(占2/3)与临时试验成绩(占1/3)合计作为学期成绩;实习学科成绩以日常考查累积计算,评定成绩分甲(80分以上)、乙(70分以上)、丙(60分以上)、丁(不及格60分)4等,丁等为不及格。操行考查标准有10项,分甲乙丙丁4等评定;体育成绩考查标准分体操及体力(各占30%)、体格及健康(各占20%)4项,也分4等评定。对操行及体育成绩优良的学生给以奖励。其他各校大致相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教学上通过颁布有关教学计划、制订规章 制度和成绩考查办法等进行管理。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对学生成绩考查,一般与中学相同,但主要技术课有两门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准升级或毕业。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方法采用口试与笔试,或口试、笔试兼用,均采用5级记分制,个别学校少数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到学期或学年结束时,一般只记“及格”或“不及格”。1953年秋季开始,还规定包括操行考核,操行考核是由班主任配合课程教师对学生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劳动表现考察评定,写出评语,一般1学年进行1次。1963~1966年,对学生升留级规定:凡学期或学年考试、考查,有4门(或4门以上)不及格的,不准补考,令其退学;学期考试、考查有3门不及格的,不准补考,予以降级;学年考试、考查与学期补考后不及格的,不准补考,予以留级。学生在学习期间,最多只能留(降)级两次;但在一个年级不得连续留(降)级,超过规定令其退学。毕业设计不及格,经补作后仍不及格者,亦作留级处理。
  1979年规定:凡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已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可以免修该门课程;成绩特别优秀的,可以申请参加高一级学年考试,成绩达到跳级水平的,允许跳级。对学生考试成绩恢复采取百分制评定。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成绩不及格的,经过补考后,考试科目累计仍有两门不及格,或考试和考查科目累计有三门不及格者,予以留级。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后仍有学科不及格,但未达留级标准者,发给修业证书,分配工作,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考,及格者,补发毕业证书。1989年10月,省教委规定:学生考试成绩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各校自定。学生在同一学期或学年中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累计4门以上者(含4门),不予补考,直接留(降)级,经补考累计仍有2门考试课或3门课程不及格者留(降)级。
  (三)学籍管理
  清末,对各学堂学生的学籍管理,没有统一规定。民国时期,各校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入学、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及毕业,都有管理细则。福州工业职业学校在民国24年(1935年)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在限定日期内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入学,逾期不到取消入学资格;旧生未经请假,开课后逾3星期尚未亲自到校注册的以退学论,因事准假而逾1学期上课时间1/3尚未到校者以休学论。休学需具证明经校长核准,时间以1年为限,复学时,应在次学年开始前1星期内,由校长核准后方能报到注册,编入原年级肄业;1年内尚未请求复学的以退学论。学生因故必需退学,应由家长申请,准予退学的学生曾在本校修业1学期以上,各项成绩均及格者,发给修业证书,未按规定退学及被开除学籍的均不发给修业证书;退学后不能复请人学。凡已立案的学校,可在学期开始前,接收性质相同、学科程度相等的学生申请转入该校学习,转学需缴原校转学证书及各科成绩单,经编级试验后录取,编入相应班级。学生在1学期中有4科不及格或无学期成绩的,均应留级1学期,如无相当班级可留,按休学或发给修业证书。不及格学科不到4科,可于次学期开学前补考一次,及格后始准升级;毕业考试有4科不及格或无成绩,需留级一学年,不到4科不及格的得予补考一次,仍不及格则留级一学年。各学期学业成绩都及格,毕业考试也及格的,准予毕业。凡学生犯有以下各条中的1条,即予开除学籍:学业过劣难以造就,操行丁等,暴戾恣睢行为乖谬,窃取校内器具或他人物件,记大过2次或记过满4次而又犯,败坏风纪累及校誉,煽动群众阴谋破坏,触犯“禁令”危害学校,参加“政治活动”、“妨碍”校政,其他类似上述各条的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规定各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如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1952年秋季起,执行教育部(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法)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中等技术学校不得招收不同性质学校学生为插班生;学生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在原校继续学习者,得申请转人同性质的学校学习,经学校批准发给正式转学证明书,并附学期、学年成绩单。学生在校修业期满成绩及格者,由学校主管业务部门核定准予毕业。1962年,从一年级开始,实行新的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凡经学校录取的新生,健康复查不及格,如具有关医疗单位证明,认为经过一年休养和治疗能够恢复健康者,保留入学资格1年,学生休学每次不得超过1学年,并以两次为限。学校开除学生,须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省教育厅批准。
  1979年6月,进一步完善纪律考勤制度,要求学生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劳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禁止抽烟、酗酒,在校学习期间不谈恋爱,结婚者一律退学。各校普遍建立奖惩制度,每年结合“五四”青年节 活动,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优秀学生、“三好”生以及先进集体和学生干部。犯错误的学生视情节 轻重和悔改表现,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除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处分。凡给予处分的,处分决定放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撤销处分后即从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1981年4月20日,省教育厅规定从1981年秋季开始,使用统一的新毕业证书。新毕业证书封皮长14厘米、宽10厘米,学校名称署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称,封面和内页使用宋体或仿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颁发毕业证书,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学生相片骑缝处下方加盖主管单位钢印。1983年6月7日,省教育厅按教育部规定,对“文化大革命”前经组织决定抽调参加工作,或动员参军的在校学生,凡属应届毕业生或学完专业课的,均由学校补发毕业证书,未毕业的发给学历证明。1988年秋季起,全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改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验印,未列入省计划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联合下达的中专招生计划、由学校自行扩大招收的代培班及各种培训班学生,任何部门、单位和学校均不得颁发毕业证书。1989年10月,省教育委员会颁发《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新生入学3个月内,凡经学校复查符合录取条件者,即取得学籍;不符合录取条件者,报省招生办公室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在1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1/3者,经校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1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者,经校长批准,退学或劝其退学;学生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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