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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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951
颗粒名称: 六、学生
分类号: G712
页数: 5
页码: 380-38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末至1989年福建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招生、待遇、毕业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学生 职业学校

内容

(一)招生
  清末,初等实业学堂招收13岁以上的初等小学堂毕业生入学,中等实业学堂本科招收15岁以上已修毕高等小学堂4年课程的学生入学,预科招收13岁以上已修毕初等小学堂五年课程的学生入学。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福建官立中等蚕业学堂本科招收部分未经高等小学堂及与高等小学堂程度相等的学堂毕业的学生入学,清廷学部批复这类学生均应先入预科学习2年后再升入本科。民国初期,甲种实业学校预科入学资格需年在14岁以上、具有高等小学毕业程度,本科生由预科升入;乙种实业学校入学资格需年在12岁以上、初等小学毕业程度。女子职业学校招生参照实业学校规程办理。国民政府成立后,初级职业学校入学资格需曾在小学毕业或从事职业具有相当程度、年在12~18周岁的学生;高级职业学校人学资格,凡曾在初级中学毕业或具有相当程度、年在15~22周岁者,修业年限3年;凡曾在小学毕业或具有相当程度、年在12~20周岁者,修业年限5年或6年,此规定一直沿用至抗战胜利之后。
  1951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确定中等技术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初级技术学校招收小学毕业生或具同等学力者入学。1952年7月,成立福建省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实行统一招生,招收产业工人、革命干部及工人干部子弟。1955年,福州机电学校单独招生,其余各类中等专业学校采取与中学、师范学校联合招生或委托各地市代招的办法。凡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年龄在15~2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考。对于工农干部、产业工人和少数民族考生,复员转业军人、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毕业生与归国华侨学生,入学年龄放宽至30足岁。考试科目定为中国革命常识(政治常识)、中国语文、数学3科。对考生必须进行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按照学生报考志愿,考试成绩各科均达到60分者方可录取。1956、1957年,采取扩大招收非应届毕业生或内招在职职工入学的办法,招生年龄放宽到30足岁。1962年,先从农业学校开始试行,以后推广到各校陆续采取的“社来社去”招生办法,为农村人民公社培养人才。到1965年,农业、水产、卫生三类学校招收“社来社去”学生共计1820人,占当年全省招生总数的36.5%。
  1963年,省规定凡是为专、市服务的学校,一般安排在本专、市范围内招生。省属学校招收一定数量的山区学生,为山区培养人才。林业学校多在山区招生,水产学校多在渔区招生。招收学生的性别,根据专业性质合理安排,一般按照考生志愿,男女兼收。航海、井下、电讯线路专业,只招收男生。对工人、贫下中农子女、退伍士兵、参加体力劳动一年以上的知识青年考生,凡政治思想表现好的,考试成绩达到志愿报考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时,予以优先录取;已婚学生一般不予录取。中等艺术学校招生仍参加联合招生考试,加试专业科目,提前录取。
  1972年,中等专业学校复办后,实行“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办法,招收工农兵学员入学。1973年,省革命委员会规定招收的学生必须具有2年以上实践经验,年龄一般18~23岁(省机电学校、财经学校放宽至25岁,护士专业要求在20岁以下),具有相当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未婚青年。
  1977年起,恢复统一招生考试制度,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招收高中毕业生。文化考试由省统一命题和制定评分标准,县(区)组织考试,地区(市)组织评卷;考试科目定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化,考试日期为每年7月12~13日两天;体格检查标准参照《高等学校招生健康检查标准及细则》执行,由县以上医院进行检查;并规定录取时注意招收少数民族和台湾省籍青年、华侨学生。在同一分数段内,煤炭、石油、地质、林业学校优先录取该系统所属厂矿企业职工和矿区中学毕业生;公安、外贸和国际保险专业要进行面试或加试外语。1985年起,逐步扩大招收初中毕业生比例(到1989年,全省中专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8627人,占当年招生总数的66.92%)。各类学校扩大定向招生比例,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及海岛、贫困地区培养人才。1988年,执行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招收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18周岁的学生。1988~1989年,先后对省地质、建筑、邮电、林业、水产等13所学校的26个专业,作出招收男女生不同比例的补充规定。1988年3月8日,省教委决定中等农业学校招收不包分配中专班,由省农业厅单独组织招生,招收立志务农、具有初、高中毕业(或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年龄在16~30周岁的种、养殖专业户和农村青年,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化学、另加面试农业生产知识,在切实保证新生入学质量原则下,对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专业户、经济联合体、乡村在聘的农民技术员、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适当放宽年龄和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录取。1989年,省规定:初中阶段受地(市)级表彰的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获省级科技小发明创造奖或单科竞赛优胜者,获地(市)级体育单项比赛前五名或集体项目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考试成绩总分达到当地中专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由学校审查录取。其中优秀学生干部总分低于当地中专最低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亦可由学校审查录取。烈士子女、归国华侨青年、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考试成绩低于当地中专最低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由学校择优录取。少数民族聚居地、林区、海岛县份考生,可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择优录取。当年,招生除完成国家任务外,继续实行定向招生、委托培养、自费生等形式招生,农林、卫生、煤炭、地质、建材、采矿、农村水电、物资、电力等学校和省第五工业学校均划出一定比例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录取时按照定向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在当地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择优顺序录取。地区或单位还可采取委托学校培养学生,在当地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择优录取。对自费考生亦可在当地中专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按照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949~1989年,全省中等专业学校累计招收226224人,共毕业学生165622人。
  (二)待遇
  清末,实业学堂不收学费,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给予奖励。蚕务学堂对优秀学生赏给教育用品及锡制奖章 。民国时期,规定各公立职业学校以不收学费为原则。民国29年(1940年),省教育厅所订“福建省职业学校学生寒暑假期实习办法”中,规定学生实习所需膳费,由实习机关及学校“酌予津贴”,住宿场所由实习机关供给,来往旅费由学生负担,由省政府通令运输部门给以优待。民国30年,按照教育部通令,公立职业学校除免收学费外,设置公费名额至少30%,私立职业学校征收学费,亦酌设公费名额。民国33年,经行政院核准,职业学校学生享受的公费比例,农工医科为80%,商科为40%;福建参照省情,规定医科学生全部享受,农工科学生为60%,商科学生为20%,月给每名公费学生副食费39元。次年,农工科学生增为80%,商科学生增为40%。民国36年暑期后,公费制度取消,改照奖学金办法办理,名额改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人民政府在全省公私立职业学校均设置各种比例的人民助学金,公立医科学生全部享受,工、农、水产类为60%,商科为30%,用于补助革命烈属、贫苦职工、农民、公教人员以及家境贫苦的子女和参加革命1年以上复学的青年。1953年11月7日,省财政厅、教育厅、人事局联合下文规定中等技术学校学生中符合速成中学条件的工农干部、产业工人、部队转业女干部,一律实行人民助学金制,每人每月按32万元(旧人民币)计算,包括个人生活费、津贴费、学习费、医药费、福利费5项,专款专用。1957年,国家重申从新生班级起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考入中等技术学校后,不再享受调干助学金待遇,一律享受中等专业学校人民助学金。1959年8月,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各类学生人民助学金享受比例与标准》的规定,一般助学金享受比例与标准为:4类地区8.50元,5~8类地区各递增0.50元。学生中原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和工矿、企业工人,如系直接参加生产1年以上不满3年者,可全部享受一般学生助学金。工人、农民、工农干部学生助学金标准定为:工龄3年以上不满5年者,每人每月:4类地区19.50元,其余各类地区各递增0.50元;工龄满5年以上不满8年者,不得超过人学前原工资的50%;工龄满8年者,不得超过原工资的60%;民国34年(1945年)9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或直接参加生产的工人,不得超过原工资的90%;农业合作社社员从事农业生产满3年以上,每人每月:4类地区17.50元,其余各类地区各递增0.50元。省、军级有较大贡献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先进工作者和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者,均可在不超过原工资的90%范围内申请助学金。此外,每人每月再按2元编列预算,由学校统一掌握,解决部分学生特殊困难。1973年7月3日,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凡国家职工学习期间工龄照算,入学时满5年工龄的国家职工,其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学校不再发放伙食费和津贴费,工龄未满5年的国家职工(包括学徒工)、退伍回乡军人、民办小学教师、赤脚医生和上山下乡、回乡知识青年,由学校发给伙食费和津贴费。1978年1月,省教育局、省财政局发出通知,规定对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1979年11月,调整增加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是:5~8类工资区每人每月分别定为:19元、19.5元、20.5元、21.5元。1980年6月11日,根据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联合通知精神,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1983年9月,对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进行改革,省颁发人民助学金和人民奖学金实施细则,规定体育、农林学校和护士、助产、艺术、采煤专业的学生100%享受人民助学金,煤炭、矿业、地质、石油院校按学生人数的80%;其他各类院校按学生人数的60%享受,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在与其他学生同等条件下,申请时优先照顾。体育、航海、舞蹈、戏曲、音乐专业及水产学校中的海洋捕捞、轮机管理专业和刑警院校学生,不论是否享受人民助学金,一律加发伙食补助费每人每月按工资地区类别6~7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学生伙食。在各校设立人民奖学金,享受人数按学生总数20~30%掌握。奖学金定为3个等级,最高金额不超过120元,所需经费在学校人民助学金预算总额内安排使用。各类学校在实施过程中,实行人民助学金、人民奖学金并行的办法,但两者比例不尽相同。
  (三)毕业
  清末,各官立中等实业学堂按照《奏定学堂章 程》规定,学生学习满3年,经考试合格后,准予毕业,并由闽浙总督开列学生成绩情况,奏报朝廷请奖。清宣统元年(1909年)、二年,福建中等蚕业学堂第一、二期毕业生,先后由闽督按学生成绩,分最优(80分以上,一期有5名,二期2名)、优等(70分以上,一期5名,二期9名)及中等(60分以上,一期3名,二期8名),分别上报清廷请奖。学生毕业后,多数派至各县任劝业员,少数到沪、宁等地充技术员、制种员等。民国时期,各职业学校均按省有关规定,在学生毕业前夕举行毕业考试,毕业考试及各学期学业成绩均及格者方准毕业。抗战胜利前后,省规定一些职业学校要举行毕业会考,分别由省教育厅和参加会考的学校所在地县政府派人主持。民国34年(1945年)、35年,全省省立护士及助产职业学校分别在福州、福清、莆田、晋江及南平5地同时举行毕业会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全省首批毕业生1365名,由省内各机关分配工作。1952年起,建立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由办学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事部门统一分配工作的制度。1952年8月,根据教育部《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服务期满2年后,经工作单位领导批准,初级技术学校毕业生得报考相同性质中级技术学校;中级技术学校毕业生得报考相同性质高等学校。其在校学业成绩与服务成绩均优良者,在国家下达内招指标时,可由主管业务部门保送高一级同性质学校深造。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农业、水产、卫生等部分学校实行“社来社去”办法,由农村人民公社保送人学的学生,毕业后一律回原公社、大队安排从事技术工作或参加生产劳动。内部招收职工入学的学生,毕业后由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分配工作,或返回原单位工作。“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逐步扩大招收委托代培生、自费生比例。委托代培生毕业后按照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就业,自费生则自主择业,经用人单位录(聘)用后,安排使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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