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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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94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中等专业学校
分类号: G712
页数: 21
页码: 362-388
摘要: 本节记述了1866年至1989福建省中等专业学校设置、专业学制、教学、德育、体育、学生等情况。
关键词: 职业 教育 福建省

内容

一、设置
  清同治五年(1866年),清廷批准在福建马尾办船政学堂。清光绪二年(1876年),福州办电气学塾。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福州官绅陈璧、力钧、孙葆晋、林纾等,在林纾旧居创办苍霞精舍,是福建机电学校前身。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陈宝琛等闽绅创设福州蚕桑公学。次年,闽浙总督许应骙在福州办农桑总局,附设浙股、粤股蚕务学堂。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福州设蚕务女学堂。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浙、粤股蚕务学堂改为学校设立中专函授部,招收函授生5200人,一些条件较好的中等专业学校同省内外高等学校协作,发展高等成人教育,福建机电学校开办工程师进修大学,福建水利电力学校成立武汉水利电力学院福建函授站,泉州电力学校创办上海电力学院福建函授站等。到1989年底,全省共有中等专业学校79所,在校学生37380人,教职工总数8127人。学校类别分为:工科25所、农科12所、林科2所、医药14所、财经16所、政法3所、体育2所、艺术3所、其他2所(气象学校、民政学校)。1989年,福建省中等专业学校概况,详见表6-2。
  二、专业学制
  (—)专业
  清末,各实业学堂只设单科,分本科、预科。私立柴井、塔亭两所护士职业学校设护理科,柴井校并设有助产科;女子职业学堂设造花、编物两科。福建中等工业学堂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设电气、土木、应用化学三科,宣统二年(1910年)增设窑业科,次年又增设电信、机械两科.民国2年(1913年),增设金工科。民国6年,福州海军飞潜学校开办飞机制造、舰船和机械三个专业。民国9年,私立集美学校始设水产科。民国10年,福建省立工业专门学校增设采矿、冶金专业,次年又增设建筑专修科。女子职业学校大多设有家事专业。民国17年,福建省立理工中学设公路专修(学制2年)、汽车驾驶班,先后开设制图、三角测量、电机专业。民国21年,莆田私立东山高级职业学校设土木、窑业、汽车驾驶3个科。省立福州高级工业职业学校于民国29年和民国32年先后开办电机技术、机械技术和电力技术、电讯技术(四年制)专业。民国33年,增设水利专业。民国35年,福建省立林森高级航空机械商船学校设航海、轮机、航空机械、造船、船工图算、电机等专业。
  民国36年(1947年),全省职业学校共有各类学科26种,其中工科类13种,即土木、机械、电力、电机、电讯、化学、造纸、航海、轮机、造船、船工、汽车、航空机械等科;农科类6种,即农艺、茶叶、园艺、渔捞、养殖、制造等科;商科类5种,即会计、统计、银行、商业、运输业等科;卫生类2种,即助产、护士科。1949年8月福州解放时,全省各类职业学校共设25个各科类不同专业,其中工科学校设机械、电机、电力、电讯、土木、应用化学、航海、造船、轮机、航空机械、水利、土地测量等专业;农业学校(含集美水产航海学校)设农艺、园艺、茶叶、森林、渔捞等专业;商业学校设商业、会计、统计、银行、运输等专业;卫生学校设助产士、护士和公共卫生等专业。
  1950年,省立福州高级农业职业学校增设森林、植物病虫害两专业。龙岩高级农业职业学校和建阳专区农业技术学校各增设森林专业,福安高级农业职业学校设预科。1952年,福州交通技术学校设置土木和运输管理两个专业,厦门私立鹭潮美术学校开设美术专业。1955年设工艺美术专业。
  1952~1953年,省立高级航空机械商船学校造船、航空机械两专业停办;1952年,省立福州高级工业职业学校设机械、电机、化工3科,其中机械科设机械制造和造纸机械装备专业,电机科设工业企业电气装备专业,化工科设制浆造纸工艺和化学分析专业。1953年10月,仙游私立枫江财经职业学校设政府预算会计科。1954年2月,福州林业学校森林专业改称林业专业,增设造林和森林经营专业;晋江地区农业学校农艺专业改为农作物专业,1956年,又改为作物栽培专业,同时将植物病虫害专业改为植物保护专业,1960年春,增设畜牧兽医及农业机械专业,1966年,开办茶果蚕专业。龙岩地区农业学校先后设作物栽培、畜牧兽医、园艺、农业机械、植物保护、农业气象、农田水利等专业。福安农业学校以茶科为主,兼办农科及畜牧兽医专业。集美水产学校除原有渔捞专业外,先后于1952、1954、1959年及1960年,增设水产养殖、轮机、水产品加工、渔业电讯等专业。中等卫生学校普遍设置医士、助产士或中医士、公共卫生医士专业。1961年,福建卫生学校设药剂士、检验士、卫生医士、中药剂士4个专业。1958年8月,福建机电学校停办造纸工艺、化学分析专业,开设金属切削加工、金属热加工、热工装备、精密机械制造、无线电专业。到1964年,各类专业发展到55个,其中工科类20个,即福建机电学校的工业企业电气化、金属热加工(铸造)、机器制造、农业机械制造、无线电机制造5个专业,福建建筑工程学校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集美轻工业学校的轻工机械、酿造工艺、化学分析、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工业企业计划统计5个专业,福建造纸学校(后并入集美轻工业学校)的制浆造纸工艺、造纸机械2个专业,福建化工学校的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化学分析、化工机械4个专业,福建水利电力学校的电厂电力网及电力系统、水利水电工程、农田水利工程3个专业;农林类13个,即作物栽培、畜牧兽医、果树栽培、植物保护、农业机械化、茶叶、渔捞、养殖、轮机管理、水产品加工、渔业电讯、林业、森林采伐运输专业;卫生类8个,即医士、中医士、助产士、卫生医士、护士、药剂士、检验士、中药剂士专业;财贸类5个,即商业储运、对外贸易、财政信贷、计划统计、财务会计专业;艺术类4年,即闽剧、舞蹈、音乐、舞台美术专业;工艺美术类5个,即雕塑、商业美术、陶瓷美术、工艺绘画、脱胎漆器专业。1974~1975年,恢复的交通、邮电、地质、煤炭学校复办,先后开设汽车运用与修理、道路与桥梁、财务会计、载波通讯、微波通讯、无线电通讯、市内电话、通讯线路、邮政、综合电讯、地质找矿、地质探矿、地球物理探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工程、岩石矿物化学分析、岩石矿物鉴定、测绘制图、地下采煤、煤矿建井、矿山机电、矿井测量、煤矿地质专业。1978年,先后在邮电、银行、集美轻工业、化工等校及当年创办的福建电子工业学校增设外汇、国际保险、涉外企业管理、化工经贸、电子技术、无线电机械、电子计算机专业。1980年,创办福建冶金工业学校,设金属矿开采、金属矿精选、地质与勘探专业;福建建材工业学校设硅酸盐(水泥)工艺、建材机械专业;集美轻工业学校增设硅酸盐(陶瓷)工艺;省侨兴轻工学校设食品工艺、工业发酵、包装装璜、工业计划统计、工业财务会计专业;三明纺织工业学校设棉纺、机织、针织、染整专业;福建工艺美术学校增设服装设计、装璜美术、工业品造型、美术设计专业。此外,财经、公安、民政、司法等学校增加财政、金融、保险、信贷、税务、商业、粮食、供销、储运、物价、商品、家用电器、财务会计、计划统计、基建财务、工商行政管理、电子计算机应用、物资经营管理、公安业务、民政、法律、劳改劳教管理专业。8所工科、财经类学校分别设置工业或商业企业管理专业。1981~1985年期间,全省各类学校增设新专业46个,专业总数达到145个。1987年3月21日,省教委发出《关于中等专业学校增设新专业报批手续的通知》,规定增设新专业要由省教委审批。1987~1989年,先后批准省冶金学校增设钢铁冶金、金属压力加工两专业,福州工业学校增设安全工程专业,福建工艺美术学校增设玩具制造设计专业,省艺术学校及省医药学校分别增设图书馆、药剂工艺专业,省林业学校、集美水产学校分别增设林产品经贸、水产品经贸两专业,福建供销学校、福州商业学校增设对外贸易、市场营销、贸易专业;还批准福建供销学校将原供销财会专业调整为会计与审计专业,供销社经营与管理专业调整为市场营销专业,供销社计划与统计专业调整为统计与信息专业。到1989年,全省各类中专学校共设置各科类专业167个,专业布点295个。
  (二)学制
  清末,各实业学堂学制,分本科3年,预科2年,护士学校学制4年。民国初期,实业学堂分甲、乙两种,甲种本科3年,预科1年;乙种为初等实业学堂,学制3年。民国22年(1933年),国民政府公布《职业教育法》,分职业学校为初级、高级两类,初级学校学制1~3年,高级学校学制3年。福建省立及私立职业学校多为高级职业学校,县立的多为初级职业学校,学制即按《职业教育法》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等技术学校修业年限为2~4年,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初级技术学校修业年限为2~4年,招收小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1952年10月,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全国中等专业学校试行教学计划,在各校一年级学生中实行新的教学计划,修业年限分别为工业、农业类2年零11个月,财经类2年零5个月。1954年,按照政务院规定,学习年限工科专业为3~4年,农、林、医科专业为3年,计划、经济、财会专业为2年半至3年。1963年按照教育部规定,各类工科专业以及医科医士专业、农科畜牧兽医专业,学习年限一般为4年,其他各科专业,一般为3年。1964年7月4日,省人民委员会决定从当年起,全省中等专业学校开始试办招收高中毕业生班,学习年限规定为一般不超过两年,个别专业如医士专业可定为2年半至3年。1972年,招收的“工农兵”学员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个别学校如福建机电学校定为两年半。“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7年,恢复招生考试,中等专业学校实行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2年或3年。1983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规定:凡招收高中毕业生,其学习年限一般定为两年,并保持稳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对于1977、1978、1979年三年招收的学生,凡批准确定的现行学制,一律不再变动,办到毕业完为止;福建机电学校等11所工科学校30个专业及农业学校农学、牧医、果茶、茶叶、植保等5个专业,继续实行3年学制。1981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重申:中等专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一般定为2~3年,其中财经、政法类为2年,农科、医科一般为3年;工科类为2~3年,体育、艺术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4或5年;招收高小毕业生,学制为6~7年。1985年5月27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全省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学制改革,逐步扩大招收初中毕业生比例,工科、农、林、水产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一般为4年,财经类各专业及卫生类除医士专业4年制外,其他专业均为3年。
  三、教学
  (―)教学计划
  清末,各实业学堂课程分为“普通科目”、“专门科目”及“实习及实验”3类(原有“读经讲经”一科1902年后删去)。“普通科目”一般设有修身、文史地、数理化、动植物等课程;“专门科目”在蚕桑学堂有养蚕法、桑树栽培法、蚕体解剖学、蚕体生理学、茧审查、种审查、生丝检查、蚕种制造、蚕具制造、显微镜使用法等课程。官立中等工业学堂设有电信学、电报等课程;“实习及实验”科目在蚕桑学堂有种桑,饲蚕、制丝、制绵等科目,其它各实业学堂也均有相应的实习科目。民国初期,变化不大。国民党执政后,民国24年(1935年)公布《职业学校修正规程》,以实习课为主,一般占每周教学时数的50%,职业课占30%,普通科占20%,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各科之教学应以先实习后讲授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中实行政治、文化和业务并重的原则,开展形势和任务教育,方针、政策教育。各门课程删除不适应新社会需要的内容,增加补充教材。在专业教学上,财经学校调整课程设置,删减旧教学内容,将中央政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重估财产及调整资本办法以及1950年度预决算的规定等列入正课学习。各校均采取减少周课时,适当增加课外社会活动时间,保证学生每天睡眠不少于8小时。
  1952年8月,教育部颁布《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法》,全省中等专业学校开始实行秋季始业的学年制,课程设普通课、基础技术课、专业技术课三类,并对生产实习、考试考查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工科类专业教学总时数3456学时,其中普通课设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国语、体育等7门,计1415学时,占40.9%,一直沿用到1989年,在30多年里大多数时间普通课科目没有变化;基础技术课设制图、工程力学、电气工学、金属工学等计812学时,占23.5%;专业技术课计1229学时,占35.6%。理论教学每周36学时。1956年6月,卫生学校执行医士、护士、助产士、卫生医士、检验士、药剂士等6个专业教学计划,其中医士、助产士专业总学时4104学时(理论教学2965学时,实验实习1139学时),周学时36学时。基础医学课设拉丁文、生物学、解剖学、卫生学、保健组织及卫生宣传等课程;专业课设内科及护理学、外科学、产科学、儿科学、传染流行病学、妇科学、皮肤病学、眼科学、中医学术概论、原子及化学武器损伤之救治等课程。护士专业一般设护理学、内科学及护理、皮肤性病及护理、耳鼻喉科学及护理、眼科学及护理、中医学术概要、理疗法及按摩、卫生值勤及原子化学武器损伤救治等课程。1958年受“大跃进”影响,一度打乱正常教学秩序,忽视基础理论知识教学,1961年整改后纠正。同年12月,省教育厅印发中等专业学校工科专业使用的数学、物理、化学教学大纲(草案),供招收初中毕业生的班级使用。数学总时数322学时,物理总时数为210学时,化学(工科非化工专业)总时数为105学时。
  “文化大革命”后,省教育局于1980年6月颁布《关于中等专业学校工科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的几点意见》,重申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主的原则,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际、教学与生产劳动之间的关系,保证学生的大部分时间用于学好业务。规定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校,理论教学总时数,二年制专业控制在1500~1900学时,三年制专业控制在2400~2600学时,周学时平均为26~28学时,二年制专业最高不超过30学时,学生每周学习总量不超过48学时。增设和加强了电子技术、电子计算机、经济管理等课程。1983年后,电子计算机课程在工业、机械、邮电、商业、农业、林业、卫生各类学校普遍开设。1986年4月,国家教委颁发《关于制定和修订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四年制)教学计划的意见(试行)》后,全省各类学校据此普遍修订了教学计划。1988年7月,福建银行学校制订了招高中毕业生的2年制城市金融专业教学计划,总课时1895学时。同年,厦门卫生学校制订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3年的护士专业教学计划,总课时2386学时。1989年6月,福建冶金工业学校修订冶金机电专业四年制教学计划。教学总时数3336学时。
  (二)教材
  清末民初,职业学堂无统一教材,一般由教师自行选用或自编讲义。民国4年(1915年),省立商业学校自编《商业历史》、《商业地理》、《商业算术》、《商业簿记》、《商品学》、《商事要项》、《商品实践》、《商业道德》8种自用教科书。民国成立后至抗战前,国民政府教育部曾与商务印书馆联合组织职业学校教材用书审查委员会,审定出版职业学校各科用书103种,其中普通学科12种,农业类40种,工业类29种,商业类12种,家事类6种,其他4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主要靠学校自编讲义和实习指导书,有些专业课教材采用苏联译本或改编苏联教材,一度出现不切合中国国情与生产实际的现象。1966年,高教部提出适当删减教材,增加中国生产实际的内容,教材建设趋向于全国统一组织编写。1960年,集美水产学校担任全国水产学校教材编审组长学校,同全国各水产学校协作编写出版水产学校试用教材32门,其中28门由集美水产学校教师主编或协编。1979年,由集美水产学校教师承担主编出版的水产学校教材有普通生物学、分析化学、水化学、鱼类学与海洋生物、渔业资源与渔场、海洋捕捞技术、无线电渔航仪器等7门,参与编写的有航海、气象、渔船柴油机、渔船电器设备、制冷压缩机、贝类养殖、海藻养殖等学科的教材。1989年,对这些教材进行了重新修改。福建机电学校教师承担主编的全国发行的教材有:电气测量、公差配合、模拟电子技术基础、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其应用、晶闸管变流技术、数字电子技术基础、中专物理等工科通用教材。改革开放后10多年伺,该校教师参与编写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书、习题集、教学图册等共60余种。1987年,福建邮电学校选派7名教师,赴日本进修程控新技术,引进技术资料,编成《程控电话原理和设备》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实现教学内容现代化。该校还先后派通讯线路专业教师到武汉、日本学习进修,参加敷设光缆工程,编写了《光缆通讯原理和设备》等教材。
  (三)实验与实习
  清末,实业学堂根据所设科目结合教学进行实验及实习。蚕桑学堂结合种桑养蚕和制丝的教学,在校内辟桑园10余亩,并建有新式养蚕室、贮桑室、调理场、制丝制绵工场、蚕种制造及病毒检查室、杀蛹乾茧室及蚕茧生丝贮藏室等供实习之用;工业学堂在附近吉祥山建有各科实习工场供学生实习,其中电气实习工场从德、日等国购进一批当时省内罕见的精密仪表机器;女子职业学堂本科以裁缝为主课,每周18节 ,附以编物、家事等课程,主要进行缝制衣服、编制手袋、领巾、帽袜、毛巾以及洗濯、烹饪、看护、育儿、簿记等实习。民国时期,各校的实验与实习也占教学课时的相当比例,省立福州工业职业学校三年制电机科毕业班实习的周数占总周数的21.9%,五年制占31.7%。民国28年(1939年),省教育厅订定福建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办法,规定各校实习时间占每周教学时间的50%为原则,每次实习以3~4小时为度;各校成立生产组织具体领导实习工作;民国29年,省教育厅订出全省职业学校学生寒暑假期实习办法,对实习的组织、实习补贴、旅差费、材料费等开支均作出具体规定。各校都依照规定派遣学生分赴各处实习。民国38年,省立高级商业职业学校自办实习银行供学生实习,省立高级农业、工业、航空机械商船职业学校及晋江私立民生农业职业学校也都设有自己的实习工场、农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生产实习时间安排为:工科16周、农科20周、财经科10周。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实验、教学实习时数由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农科学校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均按当地气候条件及作物生长季节 安排。1958年,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工科学校的毕业设计,结合生产任务进行,工业、农业、林业学校均扩大校办实习工厂、农场、林场的规模。福建机电学校把校办工厂办成既是实习工厂又是生产工厂,试制投产车床、台式钻床、电力变压器、感应电动机、收音机等产品。中等农业学校教学、科研、推广应用三者有机结合。1966年,漳州农业学校教师黄幼雄创造一粒早稻种子一年繁殖425公斤、一粒晚稻种子一年繁殖688.5公斤的高速繁殖纪录,大大超过当时的早稻快速繁殖的世界纪录。该校还致力于植物组织培养技术的研究,先后用小麦花粉、甘蔗茎锥叶、水仙花鳞茎、柑桔叶片等材料进行离体培养均获成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校教学仪器设备逐年都有改善,物理、化学仪器按大纲要求配备齐全,语音室、电化教室、电子技术、微型计算机等教学设备得到重视,专业基础课、技术课教学设备得到充实。福建船政学校设有语音室、电罗经、雷达、气象传真仪等电航仪器以及电子计算机、船用动力机、电工实验室、水手实习室和海图习作室等,省拨给该校满载排水量5720吨的“古田”号水泥实习船一艘。泉州电力学校建立各类课程实验室、实习车间20个,教学设备资产总值人民币4000万元。福建交通学校从国外引进一套汽车检测实验设备和先进的电化教学设备。各中等农业学校建设了与专业教学相适应的农场、畜牧场、果园、食用菌厂、农产品加工厂、植物标本园、苗圃等实习场地,并在校外与农业科技示范乡、村长期挂钩。省农业厅制订技能训练大纲,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己进行田间设计、管理、观察和记载。
  1987年,全省中等专业学校开展教学改革,福建机电学校选择机、电两个专业进行改革试点,根据培养工艺型、应用型、现场技术员的目标,删减一些课程的教学内容,增加实验、实习课时,增加“综合制造”(工艺、检测、调试、装配)训练。新建实习大楼面积3000平方米,每年可容纳2200人次学生实习。
  四、德育
  清末,实业学堂设“修身”、“读经讲经”课程,进行“忠君”、“尊孔”教育。以后,有的学堂出现一些民主和革命迹象,各学堂奉命在堂上悬挂西太后懿旨,严令查禁学生干预国政和演说,不准聚众集会和购阅“谬论逆书”;鉴于有的学生在穿戴上仿效西风,学堂又订立上课需穿长衫,体操时短装制服要配以缎制礼靴和外出不许着短衣皮鞋等规定,严禁剪发。教会学校对学生管理严格,主要进行圣经说教,星期日,有学生礼拜,每天上午有晨会唱诗祈祷读经。
  民国成立后,废除“读经讲经”课。国民党执政后,加强对学生思想管制,各校普遍开设“党义”或“公民”和军训课程,进行党化教育和实施军事化管理;党义或公民课每周1小时,军训课每周2或3小时(初级职业学校为童军课,每周1小时)。每星期一上午举行总理纪念周,每天上、下午举行升降旗礼,听取学校负责人训话。民国19年(1930年),省教育厅决定施行导师制,加强对学生学习与操行管理,各校都有训育目标和实施方法。当时省立福州工业职业学校有“每日必读一种报纸”、“能行者始能言”、“今日事今日毕”等规定;私立勤工工业职业学校制订的训育实施方法,分“学生个性考察及指导”、“训练”和“家庭及社会之联络”等3部分共10条49款;该校制订的军事管理及童军管理办法,共8章 64条,从组织到服装、礼仪、外出、上操、风纪等,都以军事化形式管理学生;对学生操行按照诚实、服从、谦恭、努力、守法、勇敢、友爱、节 俭、快乐、整洁等102项标准,由导师及教职员综合评定,统一在每学期结束时考查1次。民国21年后,各校推行“新生活运动”。抗战时期,加强军事化管理,结合专业开展劳动教育,在学校发展国民党和三民主义青年团组织,强化导师制。抗战胜利后,主要进行反共“戡乱建国”教育,对学生灌输“一个党、一个政府和一个领袖”的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训导制度、“党义”、“公民”课程及军训科目,对学生进行革命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
  (一)政治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全省各中等职业学校先后开设《社会发展史》、《新民主主义论》、《政治经济学》和《青年修养》等课程。1949年秋季开学,省、市宣传、教育等部门的领导人曾到省立福州高工等校讲授政治课。从1950年开始,政治课强调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讲授马列主义及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结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针对学生思想实际和专业特点进行教学。1957年,根据教育部规定,政治课设《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常识》、《哲学常识》3门,《中国革命史》为各专业各年级必开课程,其他两门按专业性质选开1门。财经类专业规定已开政治经济学的,则开《哲学常识》。“文化大革命”后期各校复课后,曾以学习毛泽东著作代替政治课。1980年6月,省教育局规定中等专业学校政治课每周2学时,三年制专业设《中共党史》、《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课程计180学时;二年制设《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课程共120学时。1984年,工、农、医、体育、艺术类学校设《马克思主义基础》、《中国革命和建设基本问题》课程,财经、文科专业设《政治经济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和《中国革命和建设基本问题》课程。1988年7月,《政治经济学》课程采用福建省自编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学》为教材。
  (二)时事政策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各校组织学生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引导参加各项政治运动。在“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中,进行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1953年起,学习过渡时期总路线,1954年后,结合学习宪法、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进行教育。1957~1959年,开展反右派、教育大革命和反右倾运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受“左”的错误影响。1961年春到1963年,结合教育事业调整,总结经验教训,对师生进行奋发图强、艰苦奋斗的革命传统和思想教育。1963~1964年,学习人民解放军和大庆油田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开展学雷锋、学王杰和学习焦裕禄的活动,表彰“三好”学生和先进班级。
  “文化大革命”后,各校组织学习邓小平在全国科学大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学习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及《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7年3月,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进行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
  (三)劳动教育
  “文化大革命”前,各校经常组织学生到工厂、农村参加公益劳动和国家建设、建校等义务劳动。1964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建林业学校将划归学校的南平市郊林场作为教学林场,经过多年的经营,已有面积12312亩,森林蓄积量46050立方米,建立了果园、种子园,学校定期安排学生到场从事专业劳动和各项实习活动。1980年以后,各校校内外生产劳动基地建设日趋完善,加强实践性教学,并结合专业特点,向生产经营方向发展。漳州市农业学校连年坚持开展爱校建校活动,平整校园土地,开辟田径运动场,建成规格化农田160亩,果园82亩,种植柑桔、荔枝、龙眼等名优果树,还建有畜牧场、农产品加工场、生物切片厂等生产实习基地。宁德地区农业学校在1986年组织学生参加建校义务劳动,共挖、填土方2500立方米,培养学生爱校、爱劳动的好风尚。福建林业学校在10年期间,组织学生结合专业劳动,支援林业建设,共勘探设计林区公路35条,计124公里,完成森林资源二类清查585万亩,速生丰产商品材基地调查规划287万亩,水土流失调查398万亩。
  (四)品德教育
  1949~1989年,大部分时间各校都开设“道德品质教育”课程,经常邀请老红军、老干部、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给学生讲革命传统,讲勤劳、朴素、艰苦奋斗的优良品质和为社会主义革命及建设事业无私奉献精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结合学习《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各校开展形式多样的“五讲四美”(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三热爱”(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活动和“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持续3年,进行良好行为习惯和道德情操教育。1984年,思想品德教育列入政治课教学,开设《共产主义道德概论》,后改为《人生与道德》课。1986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定》,各校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同时把美育列入教学计划。各中等卫生学校普遍开设医德课或讲座,以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和医学实践相结合,培养高尚的医学道德和良好的道德素质。1988年后,一些学校制订了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教育的规定和办法,对学生开展伦理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和训练。福建船政学校实行半军事化管理,请海军派军官驻校对学生进行军训。
  结合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各校开展多种课外活动。福建林业学校在1953年建校初期,学生成立了文学、美术、舞蹈等兴趣小组,举办革命文艺讲座和故事会活动,1957年下半年,成立文艺宣传队在南平市演出,1960年,成立文工团,设歌咏、舞蹈、戏剧、国乐、文艺、创作6个组经常开展活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校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宁德地区农业学校开展各种社团活动,成立集邮、摄影、书画、演讲、花卉兴趣小组活动;福建电子工业学校规定每年“五四”青年节 为学校文化艺术节 ,开办美术、摄影、书画展,举行文艺汇演等活动,成立了无线电、计算机、文学、书画等6个业余爱好者协会和校文工团。
  五、体育
  清末,福建官立中等工业学堂设体操课,每周两节 。民国时期,规定体育课为职业学校学生必修课程,每周1或2课时不等,一般是高级职业学校各学期每周1课时,初级职业学校各学期每周2课时;省立福州工业职业学校、马江私立勤工职业学校等校规定五年制各科体育课授课时数在第一、二学年每周均为2课时,第三至第五学年每周均为1课时。各校都规定每天早晨要早操20分钟,课后有课外活动。对体育成绩的考查,省立福州工业职业学校于民国24年(1935年)所订的学则中规定考查标准4项,其中体操及体力各占30%,体格及健康状况各占20%;该4项都有具体项目,如体力成绩系在每学期开始及结束时都要测验百米赛跑、跳远、跳高及掷铅球等四项运动成绩各一次。马江私立勤工职业学校于民国28年制订的《训育计划及其实施方法》中规定:每天早晨早操跑步,下午课外运动,体育成绩不及格不得升级或毕业;并规定:“特别注重爬山、障碍赛跑、远足、球类运动等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8月,全省各类职业学校调整学生日常学习及生活时间,除体育课及早操、课间操外,另安排1小时至1小时半进行课外体育活动。同年11月推行新编广播体操。1954年5月,各校先后施行“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开展该项体育制度的预备级锻炼活动。
  1963年前,省内各中等专业学校体育课教学,一般每周2学时。卫生学校医士、助产士专业,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3年半,体育课教学时数计190学时。当时各校体育设施比较简陋,一般仅有吊环、秋千、爬杆、砂坑、篮球、排球,以后逐步增加了鞍马、跳箱、单双杠、高低杠等器材。1963年6月,各校实施教育部颁发的新教学计划,体育课每周2学时,三年制专业的第6学期和四年制专业的第7、8两学期学生,参加生产实习不排体育课。
  1979年,各校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同时注重体育场地建设,添置运动器材、音响、挂图、录像带等教学资料和设备。省交通、集美轻工、侨兴轻工、福建林业学校以及大多数农业学校建设了符合标准的田径运动场,少数学校还建有室内体育馆。学校定期举行全校体育运动会。1985年,《福建省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试行草案)》下达供各校试用,规定以田径、体操、球类(篮球、排球、足球)、武术、游泳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术为教学内容,教学课时与“文化大革命”前类同。课外体育活动坚持早操、课间和课外体育锻炼。
  1985年5月30日,成立福建省中等专业学校体育协会筹备组。同年7月,在厦门集美举行首届全省中专学校田径运动会,30多所学校参加。1987年4月,福建省中专学校体育协会正式成立,先后协助举办全省中专篮球、排球以及围棋、象棋比赛,表彰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先进学校,交流体育教学研究论文。1989年12月,包括职业中专在内的福建省中等专业学校第四届田径运动会在福州举行,52所学校725人参加,是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全省中等专业学校田径运动会,48人次27项打破全省中等专业学校田径运动会纪录。
  六、学生
  (一)招生
  清末,初等实业学堂招收13岁以上的初等小学堂毕业生入学,中等实业学堂本科招收15岁以上已修毕高等小学堂4年课程的学生入学,预科招收13岁以上已修毕初等小学堂五年课程的学生入学。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福建官立中等蚕业学堂本科招收部分未经高等小学堂及与高等小学堂程度相等的学堂毕业的学生入学,清廷学部批复这类学生均应先入预科学习2年后再升入本科。民国初期,甲种实业学校预科入学资格需年在14岁以上、具有高等小学毕业程度,本科生由预科升入;乙种实业学校入学资格需年在12岁以上、初等小学毕业程度。女子职业学校招生参照实业学校规程办理。国民政府成立后,初级职业学校入学资格需曾在小学毕业或从事职业具有相当程度、年在12~18周岁的学生;高级职业学校人学资格,凡曾在初级中学毕业或具有相当程度、年在15~22周岁者,修业年限3年;凡曾在小学毕业或具有相当程度、年在12~20周岁者,修业年限5年或6年,此规定一直沿用至抗战胜利之后。
  1951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确定中等技术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初级技术学校招收小学毕业生或具同等学力者入学。1952年7月,成立福建省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实行统一招生,招收产业工人、革命干部及工人干部子弟。1955年,福州机电学校单独招生,其余各类中等专业学校采取与中学、师范学校联合招生或委托各地市代招的办法。凡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年龄在15~2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考。对于工农干部、产业工人和少数民族考生,复员转业军人、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毕业生与归国华侨学生,入学年龄放宽至30足岁。考试科目定为中国革命常识(政治常识)、中国语文、数学3科。对考生必须进行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按照学生报考志愿,考试成绩各科均达到60分者方可录取。1956、1957年,采取扩大招收非应届毕业生或内招在职职工入学的办法,招生年龄放宽到30足岁。1962年,先从农业学校开始试行,以后推广到各校陆续采取的“社来社去”招生办法,为农村人民公社培养人才。到1965年,农业、水产、卫生三类学校招收“社来社去”学生共计1820人,占当年全省招生总数的36.5%。
  1963年,省规定凡是为专、市服务的学校,一般安排在本专、市范围内招生。省属学校招收一定数量的山区学生,为山区培养人才。林业学校多在山区招生,水产学校多在渔区招生。招收学生的性别,根据专业性质合理安排,一般按照考生志愿,男女兼收。航海、井下、电讯线路专业,只招收男生。对工人、贫下中农子女、退伍士兵、参加体力劳动一年以上的知识青年考生,凡政治思想表现好的,考试成绩达到志愿报考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时,予以优先录取;已婚学生一般不予录取。中等艺术学校招生仍参加联合招生考试,加试专业科目,提前录取。
  1972年,中等专业学校复办后,实行“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办法,招收工农兵学员入学。1973年,省革命委员会规定招收的学生必须具有2年以上实践经验,年龄一般18~23岁(省机电学校、财经学校放宽至25岁,护士专业要求在20岁以下),具有相当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未婚青年。
  1977年起,恢复统一招生考试制度,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招收高中毕业生。文化考试由省统一命题和制定评分标准,县(区)组织考试,地区(市)组织评卷;考试科目定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化,考试日期为每年7月12~13日两天;体格检查标准参照《高等学校招生健康检查标准及细则》执行,由县以上医院进行检查;并规定录取时注意招收少数民族和台湾省籍青年、华侨学生。在同一分数段内,煤炭、石油、地质、林业学校优先录取该系统所属厂矿企业职工和矿区中学毕业生;公安、外贸和国际保险专业要进行面试或加试外语。1985年起,逐步扩大招收初中毕业生比例(到1989年,全省中专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8627人,占当年招生总数的66.92%)。各类学校扩大定向招生比例,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及海岛、贫困地区培养人才。1988年,执行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招收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18周岁的学生。1988~1989年,先后对省地质、建筑、邮电、林业、水产等13所学校的26个专业,作出招收男女生不同比例的补充规定。1988年3月8日,省教委决定中等农业学校招收不包分配中专班,由省农业厅单独组织招生,招收立志务农、具有初、高中毕业(或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年龄在16~30周岁的种、养殖专业户和农村青年,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化学、另加面试农业生产知识,在切实保证新生入学质量原则下,对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专业户、经济联合体、乡村在聘的农民技术员、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适当放宽年龄和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录取。1989年,省规定:初中阶段受地(市)级表彰的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获省级科技小发明创造奖或单科竞赛优胜者,获地(市)级体育单项比赛前五名或集体项目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考试成绩总分达到当地中专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由学校审查录取。其中优秀学生干部总分低于当地中专最低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亦可由学校审查录取。烈士子女、归国华侨青年、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考试成绩低于当地中专最低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由学校择优录取。少数民族聚居地、林区、海岛县份考生,可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择优录取。当年,招生除完成国家任务外,继续实行定向招生、委托培养、自费生等形式招生,农林、卫生、煤炭、地质、建材、采矿、农村水电、物资、电力等学校和省第五工业学校均划出一定比例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录取时按照定向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在当地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择优顺序录取。地区或单位还可采取委托学校培养学生,在当地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择优录取。对自费考生亦可在当地中专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按照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949~1989年,全省中等专业学校累计招收226224人,共毕业学生165622人。
  (二)待遇
  清末,实业学堂不收学费,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给予奖励。蚕务学堂对优秀学生赏给教育用品及锡制奖章 。民国时期,规定各公立职业学校以不收学费为原则。民国29年(1940年),省教育厅所订“福建省职业学校学生寒暑假期实习办法”中,规定学生实习所需膳费,由实习机关及学校“酌予津贴”,住宿场所由实习机关供给,来往旅费由学生负担,由省政府通令运输部门给以优待。民国30年,按照教育部通令,公立职业学校除免收学费外,设置公费名额至少30%,私立职业学校征收学费,亦酌设公费名额。民国33年,经行政院核准,职业学校学生享受的公费比例,农工医科为80%,商科为40%;福建参照省情,规定医科学生全部享受,农工科学生为60%,商科学生为20%,月给每名公费学生副食费39元。次年,农工科学生增为80%,商科学生增为40%。民国36年暑期后,公费制度取消,改照奖学金办法办理,名额改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人民政府在全省公私立职业学校均设置各种比例的人民助学金,公立医科学生全部享受,工、农、水产类为60%,商科为30%,用于补助革命烈属、贫苦职工、农民、公教人员以及家境贫苦的子女和参加革命1年以上复学的青年。1953年11月7日,省财政厅、教育厅、人事局联合下文规定中等技术学校学生中符合速成中学条件的工农干部、产业工人、部队转业女干部,一律实行人民助学金制,每人每月按32万元(旧人民币)计算,包括个人生活费、津贴费、学习费、医药费、福利费5项,专款专用。1957年,国家重申从新生班级起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考入中等技术学校后,不再享受调干助学金待遇,一律享受中等专业学校人民助学金。1959年8月,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各类学生人民助学金享受比例与标准》的规定,一般助学金享受比例与标准为:4类地区8.50元,5~8类地区各递增0.50元。学生中原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和工矿、企业工人,如系直接参加生产1年以上不满3年者,可全部享受一般学生助学金。工人、农民、工农干部学生助学金标准定为:工龄3年以上不满5年者,每人每月:4类地区19.50元,其余各类地区各递增0.50元;工龄满5年以上不满8年者,不得超过人学前原工资的50%;工龄满8年者,不得超过原工资的60%;民国34年(1945年)9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或直接参加生产的工人,不得超过原工资的90%;农业合作社社员从事农业生产满3年以上,每人每月:4类地区17.50元,其余各类地区各递增0.50元。省、军级有较大贡献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先进工作者和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者,均可在不超过原工资的90%范围内申请助学金。此外,每人每月再按2元编列预算,由学校统一掌握,解决部分学生特殊困难。1973年7月3日,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凡国家职工学习期间工龄照算,入学时满5年工龄的国家职工,其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学校不再发放伙食费和津贴费,工龄未满5年的国家职工(包括学徒工)、退伍回乡军人、民办小学教师、赤脚医生和上山下乡、回乡知识青年,由学校发给伙食费和津贴费。1978年1月,省教育局、省财政局发出通知,规定对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1979年11月,调整增加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是:5~8类工资区每人每月分别定为:19元、19.5元、20.5元、21.5元。1980年6月11日,根据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联合通知精神,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1983年9月,对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进行改革,省颁发人民助学金和人民奖学金实施细则,规定体育、农林学校和护士、助产、艺术、采煤专业的学生100%享受人民助学金,煤炭、矿业、地质、石油院校按学生人数的80%;其他各类院校按学生人数的60%享受,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在与其他学生同等条件下,申请时优先照顾。体育、航海、舞蹈、戏曲、音乐专业及水产学校中的海洋捕捞、轮机管理专业和刑警院校学生,不论是否享受人民助学金,一律加发伙食补助费每人每月按工资地区类别6~7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学生伙食。在各校设立人民奖学金,享受人数按学生总数20~30%掌握。奖学金定为3个等级,最高金额不超过120元,所需经费在学校人民助学金预算总额内安排使用。各类学校在实施过程中,实行人民助学金、人民奖学金并行的办法,但两者比例不尽相同。
  (三)毕业
  清末,各官立中等实业学堂按照《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学生学习满3年,经考试合格后,准予毕业,并由闽浙总督开列学生成绩情况,奏报朝廷请奖。清宣统元年(1909年)、二年,福建中等蚕业学堂第一、二期毕业生,先后由闽督按学生成绩,分最优(80分以上,一期有5名,二期2名)、优等(70分以上,一期5名,二期9名)及中等(60分以上,一期3名,二期8名),分别上报清廷请奖。学生毕业后,多数派至各县任劝业员,少数到沪、宁等地充技术员、制种员等。民国时期,各职业学校均按省有关规定,在学生毕业前夕举行毕业考试,毕业考试及各学期学业成绩均及格者方准毕业。抗战胜利前后,省规定一些职业学校要举行毕业会考,分别由省教育厅和参加会考的学校所在地县政府派人主持。民国34年(1945年)、35年,全省省立护士及助产职业学校分别在福州、福清、莆田、晋江及南平5地同时举行毕业会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全省首批毕业生1365名,由省内各机关分配工作。1952年起,建立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由办学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事部门统一分配工作的制度。1952年8月,根据教育部《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服务期满2年后,经工作单位领导批准,初级技术学校毕业生得报考相同性质中级技术学校;中级技术学校毕业生得报考相同性质高等学校。其在校学业成绩与服务成绩均优良者,在国家下达内招指标时,可由主管业务部门保送高一级同性质学校深造。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农业、水产、卫生等部分学校实行“社来社去”办法,由农村人民公社保送人学的学生,毕业后一律回原公社、大队安排从事技术工作或参加生产劳动。内部招收职工入学的学生,毕业后由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分配工作,或返回原单位工作。“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逐步扩大招收委托代培生、自费生比例。委托代培生毕业后按照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就业,自费生则自主择业,经用人单位录(聘)用后,安排使用。
  七、管理
  (一)行政管理
  清末,实业学堂统归学部领导,由省提学使司管理。蚕务学堂原系省农桑总局附设,归布政使管辖;教会所办护士学校,由教会有关医院管理。民国初期,各校先后归省教育司及教育科管辖。民国16年(1927年)后,各公私立学校归教育厅管辖,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学校系统改革令》中有关职业教育的规定办理。民国17年,省教育厅将全省划为4个职业教育区,分设职业中学4所,以适应各地需要。抗战期间,省教育厅于民国28年制订《福建省职业教育实施方案》,将全省划分成以南平(下辖南平、沙县、永安、三元、大田、顺昌、将乐、古田、尤溪9县),邵武(下辖邵武、崇安、浦城、松溪、政和、建瓯、建阳、水吉、建宁、泰宁10县),闽清(下辖闽清、闽县、侯官、长乐、连江、平潭6县),福安(下辖福安、福鼎、霞浦、宁德、寿宁、屏南、罗源7县),厦门(下辖厦门、南靖、龙溪、长泰、海澄、漳浦、平和、云霄、东山、诏安10县市)、莆田(下辖莆田、仙游、惠安、福清4县)、晋江(下辖晋江、南安、同安、安溪、永春、德化、金门7县)、龙岩(下辖龙岩、漳平、华安、永定、上杭5县)、长汀(下辖长汀、宁化、清流、明溪、连城、武平、宁洋7县)9个职业学校辅导区;成立福建省建教合作委员会,由省教育、建设、民政、财政4厅及省卫生处、农业改进处、省立医学院、省立农学院、企业特种有限股份公司、省经济建设计划委员会、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领导人组成,合作推进全省职业教育工作及职业学校毕业生分配等。
  1949年12月,各地人民政府和军管会先后接管各公立职业学校,其中护士及助产学校移归省卫生厅领导。
  1952年3月31日,按照政务院规定,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各中等技术学校由政府教育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分工管理,教育部门负责贯彻实施中央制定的方针、制度、普通课程教学计划、事业发展和招生计划;学校经费开支、人事配备、毕业生分配及日常行政事宜,由各业务部门管理,工业、农业、财经类学校于1952年分别移归省工业厅、交通厅、农林厅、财政厅、商业厅主管,学校的设置、调整和停办,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央教育部备案。同年6月,成立福建省中等技术教育委员会。1955年5月,根据政务院《关于改进中等专业教育的决定》,由省辖市、专署或县管理的中等农业学校、中等卫生学校均交由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管理。1957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省教育厅对中等专业学校负责管理下列事务: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学校的执行情况,贯彻中共省委、省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检查监督学校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组织教学经验交流,制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对教师、职工工资调整和评定进行平衡,统一制定全省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分地区执行标准与实施办法,配合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拟定本省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组织和领导招生工作,对学校设置、停办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负责统筹普通课师资的补充,协助业务部门安排在职教师的培养提高。学校的复办和设置,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统由省革命委员会审批,“文化大革命”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1980年,各地中等商业、供销、卫生学校及农业机械学校划归各地、市领导管理。同年11月5日,按照教育部颁发《关于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规定》,省教育厅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审批为“文化大革命”前被错误处理需要落实政策的学生安排工作,组织领导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主持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全省性中专人才需求预测,对中专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布局、专业设置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制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教师工作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1981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确定中等专业学校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业务部门实行分级按系统归口管理的体制,省属学校由有关业务厅、局、总公司主管,各业务厅、局对地(市)所属本系统学校,实行以省为主、省地(市)分工管理,或以地(市)为主,省地(市)分工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业务指导。1986年12月11日,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决定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调整或停办,改为授权省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专业设置由省教育委员会审批。
  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方面,清末,各学堂均设监督1人(教会学堂称主理)。民国后,监督改为校长。国民政府成立后,各校设教务、训导、事务3处,私立学校成立校董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撤销各校训导处,事务处改为总务处,私立学校的校董会继续维持。同时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公私立中等以上学校校务委员会、生活指导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组织暂行规程,民主选举产生各校这三个委员会。校长为行政负责人。1952年8月,贯彻教育部《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法》,校长由主管业务部门遴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命,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行政机构设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各专业和课程设专业科和学科委员会(即教学研究组),具体负责学桉的教学工作。1954年,按照高教部颁发的中等专业学校管理系统意见,在校长下设教务和总务副校长。1952~1954年,从各地党政机关抽调一批干部到学校工作,并确定中等专业学校为县、团级单位。1958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实行中共党委(支部、总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62年,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普遍增设政治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校党政机构瘫痪,1969年春,军宣队、工宣队进驻学校,成立革命委员会,领导“斗、批、改”,直至学校被迫解散。
  1972年,复办首批学校,各校设政工组、教改组、后勤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科室建制,由于学校情况各异,机构设置也不尽相同。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逐步扩大校长负责制试点。1985年开始,先后有福建机电学校、福建电子工业学校,福建林业学校等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主管部门聘任,任期4年,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扩大学校自主权,中层干部由校长聘任。
  (二)教学管理
  清末,学生考试成绩,分最优(80分以上)、优(70分以上)、中(60分以上)、不及格(60分以下)4等,由教习定期考核。民国时期,订有学生成绩考查办法。省立福州工业职业学校于民国24年(1935年)所订学业成绩考查办法,分日常考查、临时试验、学期考试及毕业考试4种。日常考查又分口头问答、演题练习测验、检查笔记练习簿作业及实习作品等;临时试验每学期至少两次;学期考试于学期结束时举行;毕业考试于修业期满时考试全部课程。评定各科学期成绩标准规定为日常考查占40%,临时试验占20%,学期考试占40%;最后一学期免学期考试,以日常考查成绩(占2/3)与临时试验成绩(占1/3)合计作为学期成绩;实习学科成绩以日常考查累积计算,评定成绩分甲(80分以上)、乙(70分以上)、丙(60分以上)、丁(不及格60分)4等,丁等为不及格。操行考查标准有10项,分甲乙丙丁4等评定;体育成绩考查标准分体操及体力(各占30%)、体格及健康(各占20%)4项,也分4等评定。对操行及体育成绩优良的学生给以奖励。其他各校大致相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教学上通过颁布有关教学计划、制订规章 制度和成绩考查办法等进行管理。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对学生成绩考查,一般与中学相同,但主要技术课有两门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准升级或毕业。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方法采用口试与笔试,或口试、笔试兼用,均采用5级记分制,个别学校少数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到学期或学年结束时,一般只记“及格”或“不及格”。1953年秋季开始,还规定包括操行考核,操行考核是由班主任配合课程教师对学生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劳动表现考察评定,写出评语,一般1学年进行1次。1963~1966年,对学生升留级规定:凡学期或学年考试、考查,有4门(或4门以上)不及格的,不准补考,令其退学;学期考试、考查有3门不及格的,不准补考,予以降级;学年考试、考查与学期补考后不及格的,不准补考,予以留级。学生在学习期间,最多只能留(降)级两次;但在一个年级不得连续留(降)级,超过规定令其退学。毕业设计不及格,经补作后仍不及格者,亦作留级处理。
  1979年规定:凡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已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可以免修该门课程;成绩特别优秀的,可以申请参加高一级学年考试,成绩达到跳级水平的,允许跳级。对学生考试成绩恢复采取百分制评定。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成绩不及格的,经过补考后,考试科目累计仍有两门不及格,或考试和考查科目累计有三门不及格者,予以留级。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后仍有学科不及格,但未达留级标准者,发给修业证书,分配工作,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考,及格者,补发毕业证书。1989年10月,省教委规定:学生考试成绩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各校自定。学生在同一学期或学年中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累计4门以上者(含4门),不予补考,直接留(降)级,经补考累计仍有2门考试课或3门课程不及格者留(降)级。
  (三)学籍管理
  清末,对各学堂学生的学籍管理,没有统一规定。民国时期,各校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入学、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及毕业,都有管理细则。福州工业职业学校在民国24年(1935年)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在限定日期内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入学,逾期不到取消入学资格;旧生未经请假,开课后逾3星期尚未亲自到校注册的以退学论,因事准假而逾1学期上课时间1/3尚未到校者以休学论。休学需具证明经校长核准,时间以1年为限,复学时,应在次学年开始前1星期内,由校长核准后方能报到注册,编入原年级肄业;1年内尚未请求复学的以退学论。学生因故必需退学,应由家长申请,准予退学的学生曾在本校修业1学期以上,各项成绩均及格者,发给修业证书,未按规定退学及被开除学籍的均不发给修业证书;退学后不能复请人学。凡已立案的学校,可在学期开始前,接收性质相同、学科程度相等的学生申请转入该校学习,转学需缴原校转学证书及各科成绩单,经编级试验后录取,编入相应班级。学生在1学期中有4科不及格或无学期成绩的,均应留级1学期,如无相当班级可留,按休学或发给修业证书。不及格学科不到4科,可于次学期开学前补考一次,及格后始准升级;毕业考试有4科不及格或无成绩,需留级一学年,不到4科不及格的得予补考一次,仍不及格则留级一学年。各学期学业成绩都及格,毕业考试也及格的,准予毕业。凡学生犯有以下各条中的1条,即予开除学籍:学业过劣难以造就,操行丁等,暴戾恣睢行为乖谬,窃取校内器具或他人物件,记大过2次或记过满4次而又犯,败坏风纪累及校誉,煽动群众阴谋破坏,触犯“禁令”危害学校,参加“政治活动”、“妨碍”校政,其他类似上述各条的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规定各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如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1952年秋季起,执行教育部(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法)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中等技术学校不得招收不同性质学校学生为插班生;学生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在原校继续学习者,得申请转人同性质的学校学习,经学校批准发给正式转学证明书,并附学期、学年成绩单。学生在校修业期满成绩及格者,由学校主管业务部门核定准予毕业。1962年,从一年级开始,实行新的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凡经学校录取的新生,健康复查不及格,如具有关医疗单位证明,认为经过一年休养和治疗能够恢复健康者,保留入学资格1年,学生休学每次不得超过1学年,并以两次为限。学校开除学生,须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省教育厅批准。
  1979年6月,进一步完善纪律考勤制度,要求学生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劳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禁止抽烟、酗酒,在校学习期间不谈恋爱,结婚者一律退学。各校普遍建立奖惩制度,每年结合“五四”青年节 活动,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优秀学生、“三好”生以及先进集体和学生干部。犯错误的学生视情节 轻重和悔改表现,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除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处分。凡给予处分的,处分决定放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撤销处分后即从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1981年4月20日,省教育厅规定从1981年秋季开始,使用统一的新毕业证书。新毕业证书封皮长14厘米、宽10厘米,学校名称署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称,封面和内页使用宋体或仿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颁发毕业证书,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学生相片骑缝处下方加盖主管单位钢印。1983年6月7日,省教育厅按教育部规定,对“文化大革命”前经组织决定抽调参加工作,或动员参军的在校学生,凡属应届毕业生或学完专业课的,均由学校补发毕业证书,未毕业的发给学历证明。1988年秋季起,全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改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验印,未列入省计划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联合下达的中专招生计划、由学校自行扩大招收的代培班及各种培训班学生,任何部门、单位和学校均不得颁发毕业证书。1989年10月,省教育委员会颁发《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新生入学3个月内,凡经学校复查符合录取条件者,即取得学籍;不符合录取条件者,报省招生办公室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在1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1/3者,经校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1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者,经校长批准,退学或劝其退学;学生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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