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942
颗粒名称: 三、学籍管理
分类号: G647
页数: 3
页码: 342-3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41年至1989年福建省各高校学籍管理的规定和执行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学籍 管理

内容

民国30年(1941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发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学籍规则,对学校处理新生、转院、试读、旁听、研究生及休学、复学、退学、留级、转院、转系等事宜及呈报学生成绩、实习、毕业手续,都有详细规定。全国各专科以上学校每学期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材料呈报教育部备案。
  福建省专科以上学校,均按国民政府教育部规定,订有学生规则。厦门大学于民国17~18年(1928~1929年)年度公布的《厦门大学学生通则》对学生入学、升学、成绩评定、毕业、惩戒等13项作出规定。其中入学时规定须交保证书,成绩优良者可享受陈嘉庚补助费,修满规定学科成绩及格者可发给毕业证书并得称为某科学士等。福建省立农学院原订有《学则》,民国30年(1941年),扩充为《教务通则》,共10章 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厅于1949年12月,颁布《福建省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学籍暂行办法》,共有总纲、新生、转学转院转系、休学复学退学、同等学历、成绩、毕业、呈报备案及附则等9个方面48条的规定。其中除沿袭过去的一些规定外,还规定招收同等学力的学生,本科不得超过新生总数的30%,专科不得超过15%;旁听生无学籍;专科以上学校可招收特别生,但以边疆、华侨及外国籍学生为限等。1952、1953年,中央教育部先后分别规定高等学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特殊情况者限于个别一、二年级的学生)和不得转院、转系。福建省执行了这些规定。
  1978年,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新生入学、成绩考核、升级留级、纪律考勤、休学复学和退学、转学转专业、奖励处分和鉴定毕业等8个方面作了33条的原则规定,福建省教育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了3个补充规定,即是《福建省教育局关于高等院校处理学生入学注册、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的暂行规定》、《福建省教育局关于高等学校学生成绩考核的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教育局关于高等院校学生纪律、考勤、奖励、处分问题的暂行规定》。教育部的规定指出:新生无故逾期半个月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3个月内、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群众揭发查实系徇私舞弊,“走后门”上大学的均取消其学籍;学生的学习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的4级记分制、百分制或学分制评定,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学生成绩不及格经过补考仍有两门主要科目不及格者应留级;学生成绩特别优秀的允许跳级;达到大学毕业水平的,允许提前毕业;对学生提倡晚婚,25岁以下的不准结婚,擅自结婚的一律退学,26岁以上的须经批准方可结婚;学生一律不得转学;无正当理由不得转换专业。福建省教育局的3个补充规定提出了执行教育部上述规定的具体细则,指出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及时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不得超过开学后两星期;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符合高校录取的体检标准,但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证明可以短期治愈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休养;教学计划上规定的必修课程,每学期都应考试或考查,但每学期考试的科目不得超过3门;学生考试的评分,应以学期末考试的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过考试,达到跳级,或达到大学毕业水平的,经校(院)长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或报考研究生;学生在校期间,提倡晚婚和不谈恋爱,一般不准结婚;已婚女学生学习期间不要生育,等等。1979年,教育部对各校执行上述《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又作了两条修改和补充,即(1)在校学生一般不准结婚,个别因特殊情况而又年龄过大要求结婚的,由学校从严掌握审批;(2)高等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父母调动工作地区”、“独生子女”、“身边无子女”、“照顾关系”等等,都不应成为转学的理由,极个别确属特殊情况要求转学的,学校和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从严掌握审批。福建省也在学籍管理规定中补充修改了这些内容。
  1979年6月,福建省教育厅为克服高等学校中学生流动的混乱现象,发出《关于恢复建立本省高等学校学生名册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属学校在新生入学注册1个月之内,向主管部门上报新生名单及上学期以来学生增减变动情况;同时,建议厦门大学等4所部属院校,也把这一制度恢复起来。
  1983年,教育部颁发经过补充修订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转学、毕业、补考、留级、退学等5方面的若干政策界线作出规定;经过几年实践,福建省教育委员会于1987年召开本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座谈会,交流这方面的经验,针对教学改革深入发展的新形势,对学籍管理方面遇到的一些新问题进行专题座谈,取得一致意见。主要是(1)招生改革中新出现的委托代培生、定向生、自费生等一般入学成绩稍低,但在学籍管理上应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能降低要求;(2)考试和考查是对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的2种不同形式,但不是鉴别主要课程和非主要课程的根据,在掌握上不应有所轻重;(3)提高本科生英语水平至关重要。公共英语课程同样应按教育部《办法》中规定的“凡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算”的要求,不应降低;(4)考勤工作是学籍管理的重要方面,应认真对待,以使其真正起到督促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作用;(5)应端正学风、杜绝考试作弊,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取消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作结业处理,但允许在结业1年内,取得所在单位表现良好的证明后,给予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6)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其学习成绩不及格的课程门数一般在4~5门次;(7)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其学籍管理的有关办法,可参照国家教委公布的《部分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工作座谈会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建议稿》的精神执行;(8)严格执行原来关于学生转学、转专业等问题上的有关规定;(9)禁止对进修生、培训生、旁听生等其他计划外招收的学生发给毕业文凭。会后各高校即按上述意见执行。
  关于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教育部1982年拟订《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业成绩管理的几点意见)和《研究生请假暂行办法》。精神是:(1)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自选课3种。每门课程要进行考核,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必须考试,实习、实验、调查研究和教学实践等教学环节 ,一般采取考查;(2)记分采用4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分以上为优秀,75~90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取得学分;学位考试课程的成绩在良好以上,作为合格;(3)必修课和选修课中,如有1门考试成绩不及格,可补考1次。其中,学位考试课程的成绩不及格,可以重考1次,但不得超过2门。如重考后仍有1门不及格,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4)有2门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考试成绩不及格,或有1门补考不及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修满学分,或未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经校长批准,应取消其学籍;(5)论文的评定分为合格、及格、不及格3种。对论文合格者,建议授予学位,及格者给予毕业,不及格者作为结业;(6)研究生在1学期内请病假和事假连续或累计超过本学期规定学习时数的1/2以上者,必须休学;(7)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累计旷课达4周以上者,应令其退学。福建省高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均按上述文件执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