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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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940
颗粒名称: 一、行政管理
分类号: G642
页数: 2
页码: 340-34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末至1989年福建省高等学校行政管理及体制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行政 管理

内容

清末,福建3所官立高等学校由闽浙总督派官员为总办和会办主管,聘请总教习(监督)具体掌管学校。不久,取消总办和会办,仍由监督总管学校。
  民国时期,福建省高等学校除教会办的以外,均经中央政府批准建立。国立学校由中央政府领导管理。省立、私立学校由福建省教育厅进行日常领导管理(其中,教会办的学校主要由教会领导,设董事会,聘请校长对学校进行日常管理)。学校监督改称校长。学校下设教务、训导、总务3处。教务处设注册组、出版组及图书馆;训导处设生活指导组、课外活动组及体育卫生组;总务处设文书组、庶务组及出纳组,有的学校图书馆和会计室与上述3处并列。3处在厦门大学分别设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1人;其他学校则分别设主任1人。在教学上设院(科)、系(组)、由院长(科)、系(组)主任领导。此外,还有校务会议、教务会议、训导会议、总务会议等,分别由校、处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高等学校的领导管理体制是:
  (1)1949~1954年,福建省高等学校属中央教育部(高等教育部)领导,委托华东军政委员会教育部代管。1954年,华东军政委员会撤销后,厦门大学由高等教育部委托上海高等教育管理局代管;其他高校委托福建省人民政府代管。1956年,根据高等教育部提出的《关于高等学校分级管理职责和权限范围的初步意见》,厦门大学由高等教育部领导管理,其他学校则以地方为主,中央为辅,双重领导。设置和大政方针由高等教育部领导管理,日常的行政、教育、教学工作由福建省领导管理。1960、1972年和1978年分别创建、设置的华侨大学、厦门水产学院和集美航海专科学校则分别由国务院华侨事务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水产总局)、交通部与福建省共管,均以前者为主。以上这种领导管理体制延续至1989年(1966~1978年,厦门大学、华侨大学两所部属高校下放给福建省领导。)(2)福建省内各有关部门对高等学校的具体管理,采取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办法。凡有关高等学校的大政方针、主要人事及思想政治工作等均由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直接领导,日常具体工作则由省政府高教办公室(后改为省政府文教办公室)、省教育局(省教育厅、省高等教育厅)负责统管,分管单位是:师范院校为省教育厅(局),医药卫生院校为省卫生厅(局),农业院校为省农业厅(局),林业院校为省林业厅(局),工业院校为省工交办公室(或主管林业、交通事业的厅、局。(3)在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上,1956年以前,实行校务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体制;1956年以后,实行中共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61年以后,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初稿)》,实行中共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校长主持校务委员会和学校的经常工作;中共系党总支委员会在各系不起领导作用而改为起保证和监督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学校成立革命委员会,在中共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全面工作。“文化大革命”以后,福建各高校实行在中共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85年以后,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内部的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就撤销了训导处,建立校务委员会,生活指导委员会和经济委员会。校(院)之下,设教务、生活指导、总务3处(有的学校不设生活指导处而由生活指导委员会具体管理有关工作)。1952年以后,设立政治辅导处(“文化大革命”以后未再设立)。此外,设立校长办公室(有的与中共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人事处、科研处、生产处、财务处、学生处,分别管理有关工作;并设医院(或医务室)管理学校卫生保健工作,防治师生疾病。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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