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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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939
颗粒名称: 第十节 管理
分类号: G647
页数: 5
页码: 329-344
摘要: 本节记述了清末至1989年福建省高等学校的行政、教学、学籍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高等教育 管理 学校

内容

一、行政管理
  清末,福建3所官立高等学校由闽浙总督派官员为总办和会办主管,聘请总教习(监督)具体掌管学校。不久,取消总办和会办,仍由监督总管学校。
  民国时期,福建省高等学校除教会办的以外,均经中央政府批准建立。国立学校由中央政府领导管理。省立、私立学校由福建省教育厅进行日常领导管理(其中,教会办的学校主要由教会领导,设董事会,聘请校长对学校进行日常管理)。学校监督改称校长。学校下设教务、训导、总务3处。教务处设注册组、出版组及图书馆;训导处设生活指导组、课外活动组及体育卫生组;总务处设文书组、庶务组及出纳组,有的学校图书馆和会计室与上述3处并列。3处在厦门大学分别设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1人;其他学校则分别设主任1人。在教学上设院(科)、系(组)、由院长(科)、系(组)主任领导。此外,还有校务会议、教务会议、训导会议、总务会议等,分别由校、处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高等学校的领导管理体制是:
  (1)1949~1954年,福建省高等学校属中央教育部(高等教育部)领导,委托华东军政委员会教育部代管。1954年,华东军政委员会撤销后,厦门大学由高等教育部委托上海高等教育管理局代管;其他高校委托福建省人民政府代管。1956年,根据高等教育部提出的《关于高等学校分级管理职责和权限范围的初步意见》,厦门大学由高等教育部领导管理,其他学校则以地方为主,中央为辅,双重领导。设置和大政方针由高等教育部领导管理,日常的行政、教育、教学工作由福建省领导管理。1960、1972年和1978年分别创建、设置的华侨大学、厦门水产学院和集美航海专科学校则分别由国务院华侨事务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水产总局)、交通部与福建省共管,均以前者为主。以上这种领导管理体制延续至1989年(1966~1978年,厦门大学、华侨大学两所部属高校下放给福建省领导。)(2)福建省内各有关部门对高等学校的具体管理,采取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办法。凡有关高等学校的大政方针、主要人事及思想政治工作等均由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直接领导,日常具体工作则由省政府高教办公室(后改为省政府文教办公室)、省教育局(省教育厅、省高等教育厅)负责统管,分管单位是:师范院校为省教育厅(局),医药卫生院校为省卫生厅(局),农业院校为省农业厅(局),林业院校为省林业厅(局),工业院校为省工交办公室(或主管林业、交通事业的厅、局。(3)在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上,1956年以前,实行校务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体制;1956年以后,实行中共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61年以后,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初稿)》,实行中共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校长主持校务委员会和学校的经常工作;中共系党总支委员会在各系不起领导作用而改为起保证和监督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学校成立革命委员会,在中共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全面工作。“文化大革命”以后,福建各高校实行在中共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85年以后,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内部的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就撤销了训导处,建立校务委员会,生活指导委员会和经济委员会。校(院)之下,设教务、生活指导、总务3处(有的学校不设生活指导处而由生活指导委员会具体管理有关工作)。1952年以后,设立政治辅导处(“文化大革命”以后未再设立)。此外,设立校长办公室(有的与中共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人事处、科研处、生产处、财务处、学生处,分别管理有关工作;并设医院(或医务室)管理学校卫生保健工作,防治师生疾病。二、教学管理
  清末,福建高等学校设总教习、教务提调,主管教学工作。教员分正教员、副教员两等。在教学组织方面,改变传统的个别教学而采用班级授课制,大体上按学科和学生程度编班授课。一般实行学年、学期制。教学多由各科主任及教师安排,既有共同科目,也有专修科目。
  民国时期,福建各高等学校取消了教务提调。设校(院)长1人综理教学等全面工作。校(院)长之下设教务处,有教务长(主任)1人,在校(院)长领导下主管教学工作。各院(科)、系(组)设主任,管理本院、系的教学工作。教师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4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各高等学校管理教学的机构为校(院)、院、系、教研室(组)。校(院)设校(院)长1人,统管全面工作;设副校(院)长若干人,其中1人协助校(院)长管理教学工作。在校(院)长之下设教务处,为日常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教务处设处长1人,副处长若干人。院、系管理院、系范围内的日常教学行政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拟订本院、系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安排教学任务和保证教学任务的实施,研究教学改革,协调各教研室(组)的工作,研究培养师资,评聘教师,研究学生的升留级,退学以及部分奖、惩事项。院系设院长、主任及秘书。教研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起来的学科教学基本组织。当时的全称叫教学W究指导组,以后有的高校将较大的教研组改为教研室。由一种科目或性质相近的几种科目的全体教师组成。各教研室(组)设主任1人。其职责为领导本室(组)教师讨论及制定课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领导及检查本室(组)的教学工作;领导与组织本室(组)学生的自习、实验与实习。
  三、学籍管理
  民国30年(1941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发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学籍规则,对学校处理新生、转院、试读、旁听、研究生及休学、复学、退学、留级、转院、转系等事宜及呈报学生成绩、实习、毕业手续,都有详细规定。全国各专科以上学校每学期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材料呈报教育部备案。
  福建省专科以上学校,均按国民政府教育部规定,订有学生规则。厦门大学于民国17~18年(1928~1929年)年度公布的《厦门大学学生通则》对学生入学、升学、成绩评定、毕业、惩戒等13项作出规定。其中入学时规定须交保证书,成绩优良者可享受陈嘉庚补助费,修满规定学科成绩及格者可发给毕业证书并得称为某科学士等。福建省立农学院原订有《学则》,民国30年(1941年),扩充为《教务通则》,共10章 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厅于1949年12月,颁布《福建省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学籍暂行办法》,共有总纲、新生、转学转院转系、休学复学退学、同等学历、成绩、毕业、呈报备案及附则等9个方面48条的规定。其中除沿袭过去的一些规定外,还规定招收同等学力的学生,本科不得超过新生总数的30%,专科不得超过15%;旁听生无学籍;专科以上学校可招收特别生,但以边疆、华侨及外国籍学生为限等。1952、1953年,中央教育部先后分别规定高等学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特殊情况者限于个别一、二年级的学生)和不得转院、转系。福建省执行了这些规定。
  1978年,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新生入学、成绩考核、升级留级、纪律考勤、休学复学和退学、转学转专业、奖励处分和鉴定毕业等8个方面作了33条的原则规定,福建省教育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了3个补充规定,即是《福建省教育局关于高等院校处理学生入学注册、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的暂行规定》、《福建省教育局关于高等学校学生成绩考核的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教育局关于高等院校学生纪律、考勤、奖励、处分问题的暂行规定》。教育部的规定指出:新生无故逾期半个月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3个月内、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群众揭发查实系徇私舞弊,“走后门”上大学的均取消其学籍;学生的学习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的4级记分制、百分制或学分制评定,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学生成绩不及格经过补考仍有两门主要科目不及格者应留级;学生成绩特别优秀的允许跳级;达到大学毕业水平的,允许提前毕业;对学生提倡晚婚,25岁以下的不准结婚,擅自结婚的一律退学,26岁以上的须经批准方可结婚;学生一律不得转学;无正当理由不得转换专业。福建省教育局的3个补充规定提出了执行教育部上述规定的具体细则,指出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及时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不得超过开学后两星期;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符合高校录取的体检标准,但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证明可以短期治愈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休养;教学计划上规定的必修课程,每学期都应考试或考查,但每学期考试的科目不得超过3门;学生考试的评分,应以学期末考试的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过考试,达到跳级,或达到大学毕业水平的,经校(院)长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或报考研究生;学生在校期间,提倡晚婚和不谈恋爱,一般不准结婚;已婚女学生学习期间不要生育,等等。1979年,教育部对各校执行上述《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又作了两条修改和补充,即(1)在校学生一般不准结婚,个别因特殊情况而又年龄过大要求结婚的,由学校从严掌握审批;(2)高等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父母调动工作地区”、“独生子女”、“身边无子女”、“照顾关系”等等,都不应成为转学的理由,极个别确属特殊情况要求转学的,学校和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从严掌握审批。福建省也在学籍管理规定中补充修改了这些内容。
  1979年6月,福建省教育厅为克服高等学校中学生流动的混乱现象,发出《关于恢复建立本省高等学校学生名册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属学校在新生入学注册1个月之内,向主管部门上报新生名单及上学期以来学生增减变动情况;同时,建议厦门大学等4所部属院校,也把这一制度恢复起来。
  1983年,教育部颁发经过补充修订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转学、毕业、补考、留级、退学等5方面的若干政策界线作出规定;经过几年实践,福建省教育委员会于1987年召开本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座谈会,交流这方面的经验,针对教学改革深入发展的新形势,对学籍管理方面遇到的一些新问题进行专题座谈,取得一致意见。主要是(1)招生改革中新出现的委托代培生、定向生、自费生等一般入学成绩稍低,但在学籍管理上应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能降低要求;(2)考试和考查是对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的2种不同形式,但不是鉴别主要课程和非主要课程的根据,在掌握上不应有所轻重;(3)提高本科生英语水平至关重要。公共英语课程同样应按教育部《办法》中规定的“凡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算”的要求,不应降低;(4)考勤工作是学籍管理的重要方面,应认真对待,以使其真正起到督促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作用;(5)应端正学风、杜绝考试作弊,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取消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作结业处理,但允许在结业1年内,取得所在单位表现良好的证明后,给予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6)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其学习成绩不及格的课程门数一般在4~5门次;(7)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其学籍管理的有关办法,可参照国家教委公布的《部分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工作座谈会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建议稿》的精神执行;(8)严格执行原来关于学生转学、转专业等问题上的有关规定;(9)禁止对进修生、培训生、旁听生等其他计划外招收的学生发给毕业文凭。会后各高校即按上述意见执行。
  关于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教育部1982年拟订《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业成绩管理的几点意见)和《研究生请假暂行办法》。精神是:(1)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自选课3种。每门课程要进行考核,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必须考试,实习、实验、调查研究和教学实践等教学环节 ,一般采取考查;(2)记分采用4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分以上为优秀,75~90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取得学分;学位考试课程的成绩在良好以上,作为合格;(3)必修课和选修课中,如有1门考试成绩不及格,可补考1次。其中,学位考试课程的成绩不及格,可以重考1次,但不得超过2门。如重考后仍有1门不及格,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4)有2门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考试成绩不及格,或有1门补考不及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修满学分,或未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经校长批准,应取消其学籍;(5)论文的评定分为合格、及格、不及格3种。对论文合格者,建议授予学位,及格者给予毕业,不及格者作为结业;(6)研究生在1学期内请病假和事假连续或累计超过本学期规定学习时数的1/2以上者,必须休学;(7)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累计旷课达4周以上者,应令其退学。福建省高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均按上述文件执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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