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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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938
颗粒名称: 三、毕业
分类号: G473.8
页数: 4
页码: 337-34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末至1989年福建省对高校毕业生的鼓励措施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学生 毕业

内容

清末,对高校毕业生有鼓励措施。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规定:凡学堂出身的,比照科举办法,分别给予举人、副举人、拔贡、优贡等奖励。清宣统二年(1910年),福建省官立法政学堂首届毕业生185人毕业,由提学司奏准奖法政科毕业生为举人、副举人,以直隶州州判任用。
  民国时期,福建高等学校多数实行学分制,学生必须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一定的学分才能毕业;不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必须在规定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及格,才能毕业。毕业后一般都自谋职业,但有时政府和学校给予协助。民国35年(1946年),厦门大学各院系应届毕业生共177人,其中一部分工学院毕业生由学校介绍至资源委员会及交通部等机械工厂实习使用;一部分由国民政府教育部介绍至各机关使用;也有联系应聘去中学任教的。福建省立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在校时享受公费待遇,毕业后由政府分配到省内外中学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且必须至少工作3年才能改就其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2月,福建省教育厅公布的《福建省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学籍暂行办法》和1978年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都规定: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可给予补考,补考及格的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分配工作;工作期间,可申请补考,及格者,补发毕业证书。1981年高等学校实行学位制度以后,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除毕业证书外,另有一份学士学位证书。1984年,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了新的规定:高等学校本科生的毕业证书分为两种:一种为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的证书,发给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一种为单一的毕业证书,发给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籍管理办法还规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由国家分配工作。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对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逾期3个月不去分酡单位报到时,取消其毕业分配资格。研究生同样分为只获得普通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同时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的毕业生,他们毕业时,原则上由国家在全国全省范围内进行分配,但踪为在职人员的研究生,毕业生分配时应照顾原单位的需要。
  福建省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分配,不同时期有3种不同情况:
  一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期间,逐步实行国家统一分配制度。1949年,福建省有公私立高等学校毕业生1126名,通过“政府招聘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途径,分别安置工作。1950年,政务院发出有计划、合理地分配公私立高校毕业生的指示,开始建立由政府分配高校毕业生的制度。中央规定的方针是“统筹分配,地区调剂”。建国初期,福建高校毕业生被调出省的较多,1950年寒假时,福建共有高校毕业生122人,其中45人应聘赴东北和华东地区工作;1955年暑假时,福建高校毕业生952人,分配到外省的有523人,占总数的54.8%(这一年从外省分配到福建的高校毕业生有131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留给福建省的高校毕业生由省民政厅和省文教厅统一分配。1962年,中共中央和周恩来总理指出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存在培养、分配、使用互相脱节 的现象,要求分配与培养密切结合,教育部门应参与分配。因此采用“条块结合”(中央和地方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相结合)、“培养、分配、使用单位结合”的办法,由省计划委员会、省人事局、省教育厅共同编制分配方案,召开全省有关部门的人事工作会议,协调落实分配计划。1963年,根据教育部等单位颁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和派遣暂行办法》,对调配派遣程序和分工、执行调配计划、合理分配毕业生、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年,根据中央精神,对分配毕业生,规定由省计划委员会编制计划,省人事局负责调配派遣,其中师范类毕业生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这时,福建的高校毕业生逐渐增多,在中央与地方分成中,留给福建省分配的毕业生随之增多。1958年,福建省高校毕业生1260人,福建留成加中央调给的毕业生共1854人;1962年,福建各校共有毕业生4637人,中央给福建分配的指标达2572人。
  二是“文化大革命”时期,高校毕业生分配,由省军事管制委员会和省革命委员会组织进行。1966年中断分配。1967~1970年,陆续分配1966~1970年的“老五届”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根据当时规定的“面向农村、面向边疆、面向工厂、面向基层,与工农相结合”的方针和必须先当普通农民、普通工人,大量必须去当普通农民的精神,当时的高校毕业生大部分被分配到“三线”、山区和县以下农村,一部分被分配到解放军农场,进行劳动锻炼。1966、1967、1968年的“老三届”共有毕业生9566人,其中66、67届去部队农场的达2600多人,68届的85%当了农民,15%左右去山区三线工厂、林场当普通工人。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招收的三来三去(即“社来社去”、“厂来厂去”、“哪来哪去”)的高校毕业生,于1974~1977年间,先后按原定的招生培养计划,返回原地区原单位。对于其中国家急需专业的毕业生,作了少量安排,分别作为干部或工人使用。
  三是“文化大革命”后,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迅速走上正常轨道。1977年,中共福建省委员会宣布高校毕业生,由省统一制定分配计划,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分配制度和分配体制。当时,主要分配“文化大革命”中入学的1977、1978、1979年毕业的“工农兵学员”。按照“保证重点,集中使用,适当照顾薄弱环节 ”和“面向基层农村,充实生产第一线”的原则,绝大多数分配到地、县去。其中“三来三去”毕业生,一般派回原地区原单位,国家只作少量调剂作用。1981年,开始分配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后由正常途径入学的高校毕业生。福建根据当时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中央的有关政策,在这以后的高校毕业生分配,重点考虑涉外单位、厦门特区、福州开发区、农林牧渔基地以及全省11个贫困县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进一步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983年起,在分配计划的编制上采取“供需见面”的办法,即提前一年编制毕业生预分配计划,由学校和用人单位“直接见面”,交换情况和意见,最后再修改并正式编制分配计划。
  (2)1983年起,在计划执行上,将毕业生调配名单的审批权下放给学校,实行学校负责,扩大学校调配派遣权力;
  (3)1983年起,扩大分配计划的覆盖面,打开毕业通往中小集体企业、边远地区的就业渠道。配合定向招生、委托代培等招生方式上的改革,将招生制度与分配就业制度挂钩。
  (4)1985年以后,将原先百分之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分配计划,改为80%(师范类90%)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编制,20%(师范类10%)由学校编制。1987年起又将上述的“8:2”开扩大到“7:3”开;以后并逐渐对福建中医学院、福建体育学院等22个长线专业全部放开,由学校编制分配计划。
  (5)1983年以后,试行将各校毕业生分配指标的3%,给少数德、智、体几方面的成绩积分达到要求的特优毕业生,使他们有在调配计划范围内,有指导地自己选择去向的自主权。
  (6)厦门特区从1989年起,对高校毕业生的分配采取“供需见面、双选就业”制度。即学校和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交流,落实分配计划的制度;
  (7)在高校毕业生分配派遣时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毕业生分配计划和分配名单公开,分配派遣名单“3榜公布”、吸收合理意见,修改定案,实行社会监督。
  1949~1989年,福建普通高等学校共毕业研究生2116人,大专学生185524人。具体情况详见附表5-19。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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