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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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937
颗粒名称: 二、待遇
分类号: G473
页数: 4
页码: 334-33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至1989年福建省各高校的学生待遇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学生 待遇

内容

民国时期,高等学校学生一般均应缴纳学、杂、膳、宿各费,但福建对师范、农业、福建大学等生源较少的学校及海疆、音乐专科等学校的学生有优待办法;此外,对闽籍学生还有奖励办法:
  (1)福建省立农学院:免收学费、杂费、宿费及体育费,每月由学校津贴每人8元。
  (2)福建省立音乐专科学校:除选科生外,免收学费、宿费,但应缴膳费(师范专修科学生免缴膳费)。
  (3)国立海疆学校:一律免缴学费、宿费、体育费等,并由校发给食米费、副食费。新生入学时须缴纳保证金,于毕业时发还。修习实验科目时,须缴纳实验赔偿准备金,于学完课程时结算,多还少补,讲义费也照此办理。
  (4)省立福建大学:学生一律免缴学杂费、膳宿费、制服费等。并发给助学金。
  (5)国立厦门大学:学生人学均须缴学杂、膳、宿各费,但可申请奖学金、免费等。民国17年(1928年),有陈嘉庚奖学费额40名,分甲、乙两种。甲种每名除免纳学费外,每年另津贴20元;乙种免纳学费。另有陈嘉庚补助费额10名,每名除免纳学费外,每年另津贴10元。民国28年有嘉庚奖学金、林文庆奖学金、刘树杞奖学金、萨师俊奖学金、各省教育厅奖学金等;民国28学年度,该校共有教育部贷金,福建省政府奖学金、江西省政府奖学金、闽西学生救济委员会救济费、学生自助委员会自助费及其他筹款共计约2.2万多元。民国34年以后,有嘉庚奖学金、本栋奖学金、庄怡生校友奖学金,黄其华等现代化奖学金、交通银行奖学金、安良奖学金、中国现代文化基金董事会的奖学金等。对该校教育系三、四年级学生,有部分膳费津贴。凡家境清寒、学行优良、体格健康者,可以申请免费,批准后免交学、杂、体育等费。这种名额每年约60名,此外,还有闽西救济金、自助工作的收入等。
  (6)福建省立师范专科学校:学生一律享受公费待遇,免交学费、宿费、体育费和普通医药费,膳费每月津贴约30余元。入学时发给制服1套,学生所缴费用为:人学时缴保证金15元,毕业时发还;每月交膳费补充金约5元[民国31年(1942年),增为12元];每学期缴讲义代办费10元。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另有工读生办法给予资助。
  另外,对福建省籍学生还有下列3种奖学金:
  一是福建省清寒学生大学奖学金。民国21年(1932年)设置,名额为40名,当时规定对福建省籍学生在省外高校学习者每名每年奖励270元;在省内学习者,每名每年180元。民国27年起,不分省内或省外,每名每年奖励270元。以后每年的金额都有提高,民国31年起,提高为每名每年800元,还同时酌情补助赴校差旅费。
  二是专科以上学校清寒优秀闽籍学生奖学金。民国29年(1940年)起设置。每年100名,按20%的比例分配给省内理、工、农、医、师各校。民国29年每名奖学金120元;民国30年为每名240元,名额59人;民国31年为每名300元,名额58人。
  三是国立厦门大学基本学科奖学金。民国31年(1942年)8月起设置,专门奖励就读于该校的闽籍学生,名额累计25名,分配于国文、历史、数理、化学、生物等5系的各年级,但规定其中一年级的名额不得少于总名额的三分之一,每名每年给奖学金800元。
  民国29年(1940年),因物价高涨,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发高等学校学生膳费补助办法:
  一是国立各高等学校战区贫苦学生膳食贷金及国立师范院校学生膳费,按每人每月食米市斗2斗1升计算,如每市石米价在50元以下时,由教育部依照各地情况分别规定标准,按月发给贷金;如每市石米价超过50元时,其超过部分的膳食贷金,由各校报部核定标准后,按实支数增拨。
  二是国立各高等学校的自费学生,每人每月所需膳费在超过18元时,以当地贷金生膳费核定标准数为基础进行计算,可请求学校报部核准酌予贷给超出数的全数或半数。
  福建省各国立大学也得到了上述膳费贷金,国立厦门大学战区学生膳费贷金为每生每月11元;民国29年(1940年)1月起,因物价高涨,改为每生每月1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华东军政委员会教育部发出关于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收费标准的规定:原收学杂费的高等学校,仍各按照上学期的标准收取;过去未收费的学校,均应根据“普遍轻收,少数减免”的原则收取学杂费,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收大米100~120斤;各校收费比例,在不低于60%的原则下,可设立减免名额。福建省各高等学校均执行这一规定。
  1952年,根据中央规定,福建各高等学校学生待遇由部分公费制,改为全体发给人民助学金。
  1955年,福建各高校根据高教部的通知,对这一制度作了更改,即凡学生家庭富裕能自费,且未与家庭断绝联系者,全部停发助学金;凡能自缴半数或三分之一伙食费者,只发半数或三分之二的伙食费;无力负担伙食费者,则仍发给全部伙食费。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或无经济来源的学生,还可另外申请补助。根据福建省的物价,当时福建高等学校集中的福州与厦门的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分别为每生每月14.5元和15.5元;其中伙食费标准分别为12.5元和13.5元。以后这一标准根据物价等因素有时略有变化。1963年,高等学校的人民助学金定额均为每生每月13.5元,享受人数在高等师范学校为100%,其他高等学校为60%。
  从198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福建省高等学校的学生人民助学金制度,改为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奖学金分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3种。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50元,二等250元,三等150元,一等为学生人数的5%,二等和三等均为10%。专业奖学金用以鼓励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400元,二等350元,三等按原人民助学金标准发;这类奖学金3个等级合计享受的总人数为100%。定向奖学金用以鼓励学生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其中一等每生每年500元,二等450元,三等400元。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而本人又奋发向上,努力学习,遵纪守法的学生,可申请无息贷款,贷款额每生每年不超过300元,贷款人数不得超过学生的30%。贷款学生在毕业前应一次或分次还清所贷金额;也可在毕业后由所在工作单位将全部贷款一次或分次垫付还给发放贷款的部门。
  入学前,对国家干部及产业工人经批准考人高等学校学习的调干生的助学金分为5等,即一等(原国家机关13级、部队准师级以上及其他单位相当职级的干部)每人每月68元;二等(原国家机关14至16级、部队正、副、准团级及其他单位相当职级的干部)每人每月46元;三等(原国家机关17至20级,部队正、副营级、连级以及其他单位相当职级的干部)每人每月29元;四等(原国家机关21级至24级,部队正、副排、班级以及其他单位相当职级的干部)每人每月25元;五等(原来不属于以上各等级的干部)每人每月22元。原系产业工人、具有3年以上工龄,并经所属厂矿、企业或主管部门批准离职和负责介绍报考的(私营厂矿、企业的产业工人,须经该厂矿、企业同意离职,并经该厂矿、企业工会的上级工会负责介绍报考),入学后按其原工资的75%发给助学金;在原各产业工会被评为全国性劳动模范或经省(市)评为特等劳动模范的产业工人学生,其人民助学金按入学前的工资发给。上述调干学生助学金从1955年开始实施至1958年,后由高教部下文取消。
  关于研究生助学金标准,福建省按照高教部1956年的规定执行。即凡入学前参加工作不满2年的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或未经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而合于招生规定条件并经考取的研究生,不论其所学专业的学制几年,每人每月一律发给45元助学金,另加地区差价补助;凡入学前参加工作2年以上的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或未经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而合于招生规定条件并经考取的研究生,不论学制几年,一律按离职前原工资的80%发给助学金(如结算结果不满45元的,可按45元发给),另加地区差价补助。福建省还执行教育部的以下规定:1980年,教育部规定,国家正式职工被录取为研究生的,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酌情补助。应届大学生和其他人员被录取为研究生的,由招生单位发给助学金,标准按所在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工资标准的90%发给。198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时,国家教委还规定硕士生每人居住面积应有6M2,至少不得低于4M2。
  在学研究生及大学生一律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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