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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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935
颗粒名称: 第九节 学生
分类号: G642
页数: 12
页码: 329-340
摘要: 本节记述了清末至1989年福建省高校的招生、待遇、毕业实行的措施及发展情况。
关键词: 高等 学生 教育

内容

一、招生
  清末,福建高校的招生办法,因时因校而异。全闽大学堂,原定应招中学毕业生,但各府中学还未办成,只能在全省举、贡、生、监中选拔新生。首届新生名额原定120名,半数由省城直接招收,半数通令各府州县保送,结果只有兴化府保送9人,只好由学堂再招考40名,共计109人。福建优级师范学堂的首届新生,是从该校初级师范部的本科及简易科部分毕业生升入肄业的。以后该校的本科招收初级师范或官立中学毕业生;选科招收中学二年级以上及师范简易科毕业生。官、私立福建法政学堂均以举、贡、生、监为入学资格,通过考试选拔学生。
  民国时期,福建高校的招生,仍因时因校而异。抗日战争前,由各校自办招生工作,国民政府教育部只对招生的某些方面作出规定。民国22年(1933年),教育部为纠正过去文、法科新生达70%而理、工、农、医科仅30%的畸形状况,颁发当年大学及独立院校招生办法;民国24年,规定招收新生及转学生的名额都要根据各系师资及设备状况来确定。福建各高校都执行了这些规定。民国27年,教育部颁布全国大学及独立院校统一招生办法;同时,规定各私立大学及公私立专科学校仍由各校自行招生,但要拟定招生名额及招生简章,报教育部核定;还视定,各省立高中会考成绩优秀的学生及国立中学的毕业生,可以保送免试升学(次年废除国立中学毕业生免试办法)。福建省各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基本按这些规定进行。但省立农学院在民国29年,分永安、南平、闽侯、龙岩、建阳、龙溪等7个考点,进行单独招生考试。民国30年,因交通不便,教育部改全国统一招生为各校自行招生。民国31年,教育部又将全国划分为重庆、成都、昆明、贵阳、西北、粤桂、浙赣、湖南、湖北、福建等考区,指定各区内公立院校联合招生。这一年福建区参加联合招生的公立院校有:国立厦门大学、国立暨南大学福建分校、福建省立医学院、福建省立农学院等,以国立厦门大学为召集学校。民国32年,教育部颁布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招生办法,把招生方法分为:单独举行招生、联合招生、委托招生及成绩审查4种。由各校斟酌采用一种或兼采各种。国立厦门大学在民国34年除录取各中学保送生130名外,又参加了暨南大学、中正医学院、福建省立农学院等校的联合招生,录取206名;民国36年,则分别在厦门、福州、上海、南昌、汕头举行招生考试,录取新生374名;民国37年的招生,分3种办法进行:上海、福州、厦门、广州由该校派人前去招考;在江西省指定10余所中学共保送学生30名,经学校审查后再通知来校参加国、英、数三科的甄别考试,合格后进行录取;南洋的岷里拉、新加坡二区,则由该校委托当的领事馆及校友代为招生;另外,还致函台湾教育厅,请代为审核保送新生20名。
  民国时期,福建的一些高等学校,对华侨学生人学有优待办法。厦门大学规定凡华侨子弟人学前侨居国外2年,并具有高中毕业资格,经侨居地中国领事馆证明属实者,均可申请为该校的华侨特别生,可先入校试读,经1年或2年后,补受入学试验,合格者即可转为正式生。这种学生每年限招15名,以后又增至60名。民国36年(1947年)起,改由国民政府教育部分配华侨学生入学。福建省立农学院也有优待侨生的类似规定;该校还规定侨生中成绩较差的,可以编入先修班肄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福建高等学校的招生基本上沿袭民国时期的做法,由各高校单独招生或联合招生,有的学校有时在春季招生,有时在秋季招生,有的同时招考插班生。1952年开始,教育部组织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由教育部统一拟定招生计划、招生办法、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等,并统一考题和评分标准、统一考试大纲。具体工作则由各大行政区组织领导各省进行;录取分配工作也由各大行政区安排掌握。中央成立全国招生委员会,各大区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各省(市)成立分会。1952年,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漳州、南平两个考区办事处,福州考区由省直接负责(1957年后,考点下伸至各地、市)。1952~1965年,上述做法基本未变(1962年曾按中央通知由本省命题;考试日期,各类考生的考试科目及计入总分的比例等,有时略有变化1955年年,国家撤销大行政区的建制,高教部、教育部通知: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行中央统一计划,省(市)组织领导,高等学校参加,并基本上以原来的大行政区为范围集中进行录取的全国统一招生办法。1955~1957年,原华东地区的集中录取分配工作,教育部指定由上海市教育局负责领导。1958年开始,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各主要环节 ,均按上述办法,在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福建省招生委员会组织进行。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停止高等学校招生考试。1970~1976年,实行没有文化考试的“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办法,招收有两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工、农、兵学员。
  1977年,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高考制度。这一年的高考,根据中央的规定,由本省拟题,县组织考试,地(市)评卷、组织政审、体检,按稍多于全省招生指标2倍的比例及有关条件,提出初选名单,最后集中到省进行录取。福建省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技术学校)的招生同时报名,同在当年的12月16~18日举行考试,但分用两套试卷。全省报名264245人,其中大专129453人,占49%;中专(包括中等技术学校)报名134792人,占51%。这是“文化大革命”后第一年恢复高考,多年积压下来的考生甚多。大学文科招951人,报考者有48292人,平均每50人录取1人;理科招4296人,报考者为81161人,平均每19人录取1人;中专(包括中等技术学校)招9794人,报考134792人,平均每14人录取1人。这一年参加高考4门5科总分达到300分以上而未被录取的考生,有25000多人。其他各省也有类似的情况。为此,中央决定,各省高等学校可对本省高考成绩总分达300分以上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在1978年春季再继续扩大招生一次。对这批扩招的学生,中央承认劳动指标,但办学经费由各省自筹。根据规定,福建省采取由各高等学校挖掘潜力及各地(市)、部门办大专班的办法,于1978年2至3月,又录取了1万多名考生进入各种大专班。这一年福建省各高等学校的招生总人数,连同当年夏季的正常招生在内,共招12907人,比1977年翻了一番多。
  1978年夏季开始,高校招生恢复正常做法,即由教育部命题,各省(市)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录取的全国统一招生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40年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共招大、专学生252699人,其中“文化大革命”前为60964人,占24%。在研究生招生方面,福建省于1950年从厦门大学开始。该校的政治经济学与物质结构两个专业,分别以王亚南和卢嘉锡为主的导师共招收研究生10名。以后除1952、1958、1960年外,每年都招收研究生。1962年,除厦门大学外,福州大学、福建农学院和福建师范学院也开始招收研究生。但招生数量不多,全省合计,多数年份在10人以下,个别年份达一二十人。1966~1977年,福建省的研究生招生停止了11年。1978年开始恢复,招生数达90人,以后继续增加,最高年份1985年达564人。1981年开始,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农学院、福建医学院、福建中医学院和福建师范大学等校,先后招收硕士研究生,其中厦门大学、福州大学和福建农学院3校还招收博士研究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40年间,福建高校共招收研究生3683人;其中“文化大革命”前共招123人,仅占3%。招生方法,“文化大革命”前均系学校个别招生。“文化大革命”后,实行全国统一招生。1978年的研究生招生分初试和复试两部分。初试合格的考生,再参加各招生学校(单位)组织的复试。1979年起废除复试办法。
  1982年以后,福建省对招生工作陆续进行了一些改革。
  对华侨、台籍考生优待凡“三侨”(即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总分达到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由学校照顾录取。凡“三侨”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暨南大学和华侨大学的,统考成绩低于福建本科最低控制分数10分以内的予以照顾录取。对“三侨”考生和台籍考生报考福建省属专科(包括大专班、职业大学、电大)、省、地属中专及省属大、中专艺术院校者,其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分数线以下10分时,可予以照顾录取。“三侨”及台籍子女的统考成绩达不到上述分数的,由华侨大学开办预科班,招收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50分(以后提高到20分)以内的考生,入班补习1年,如考核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可升入该校某些本科专业学校。不合格者退回原地。
  照顾少数民族考生福建宁德地区为畲族聚居地区,对该地区畲族考生报考宁德师专和宁德地区所属中专的,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对罗源、连江以及福州北峰畲族聚居地的畲族考生,福州师专和市属中专也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对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以及龙海县隆教乡畲族聚居地的畲族考生,漳州师范学院和漳州市属中专,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对永安市清水乡畲族聚居地的畲族考生,三明师专和市属中专,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福建省属大、中专艺术、体育院校,其文考最低控制分数线降低10分,择优录取。
  其他大专院校和中专对畲族考生以及散居住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中央、中南民族学院在福建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一般均按学校要求录取。
  照顾老区凡“五老”(烈士、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革命、老红军)3代内的子女,参加高考达到一定分数线的,在省属一些高等院校(如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学院、福州大学等)录取为预科班学生。经1年补习,成绩考核达到合格标准者,可直接升入所在大学的某些本科专业学校;如仍有不合格者则退回原地。各校接受各地这类学生的指标控制数由各校与省老区办公室商定。宁德师专每年也招收参加高考分数在全省最低控制分数以下若干段的少数民族考生,进入该校预科班补习1年,按上述办法进行安排。鼓励报考师范类高校对在县以下(不含市区、城关)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农村的在职教职员工(含在农村的离退休公办教职员工和民办教师)的子女第一志愿报考师范类院校,在所报师范类院校的控制分数线以下10分内给予照顾录取。
  对在福建招生的北京师大、华东师大、福建师大、漳州师院等师范院校的本科专业提到重点院校录取之前,与军事院校同批录取。并对填报师范院校统考成绩达到福建省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档案,一次性全部提供院校审查,择优录取。
  1989年起,福建省属各师专录取的新生,控制户口在乡、镇的占80%以上,户口在城关的占20%以内,两者的分数之差控制在30分以内,以增大师生毕业生去农村任教的数量。
  1986年起,每年从省属非师范院校指令性计划中划出10%的指标(在定向指标内)培养职业中学专业师资。这些学生在校期间享受高师学生待遇;毕业后,直接分配到原地、市职业中学任教。
  福建师范大学向全省缺乏师资的非重点中学招收保送生,原则上每县(区)确定1所非重点完全中学保送1名(全省合计百余名),由学校保送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一贯优秀,有志献身教育事业,兼备从事教师工作素质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经福建师大考核(文考或面试)后录取。毕业后回原保送中学任教。各省属中等师范学校,也保送一定比例的应届毕业生到师大学习,毕业后回原报送学校任教。各地、市师专从1989年开始试行上述办法,向师专所在地的各县(区)招收保送生,原则上每县(区)确定1所乡、镇完全中学,各保送1~2名。毕业后回原报送县的乡、镇中学任教。各所师专招收保送生的比例,一般在招生数的5%以内。同时,各师专还向本地(市)中等师范学校(不含幼儿师范学校)招收部分保送生,这些学生毕业后回中师入学前户口所在县份的乡镇中学任教。
  在福建农学院等省属院校举办职业师资班,面向全省部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办学思想端正、教学质量较高的乡、镇完中(各地、市2所)招收保送生。每校可保送1名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毕业后回本地职业中学任教。
  招收保送生1987年开始,福建省试行招收保送生的做法。即由中学推荐,高等学校考核录取。1987年,福建省指定办得较好的48所重点中学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180名,经省内外有关等学校考核,录取132名,约占当年应届毕业生的千分之二左右。1988年,经国家教委批准,继续进行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在福建招生的省内外重点大学和省外一般大学以及省属福州大学、福建农学院、福建林学院、福建医学院的重点学科和福州大学的若干非重点学科。同时,农、林、水利、矿业、地质、石油等艰苦专业,还增加一些条件好的厂、矿(场)基地的子弟中学,进行对口保送。保送生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每年中学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
  此外,对省内外重点大学试行推荐加考试的做法,即由中学向大学推荐优秀学生,经参加高考达到合格的分数线后,由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并按考生志愿优先保证其所选择的专业。
  定向招生与分配为了打开人才通向农村以及某些生活工作比较艰苦的岗位,配合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1984年以后,福建省在省属大学中试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即给某些山区、海岛贫困县分配某些省属高校的招生指标,鼓励考生报考,以一定的分数进行录取,毕业后按原报志愿定向分配到这些地区工作。定向招生的指标,每年略有变化,一般为:福建师范大学占该校招生总数的42%;福建林学院、福建医学院占30%;福建农学院为40%;福州大学对山区、海岛、贫困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的乡镇企业按不同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生录取办法,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健康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参照考生所填定向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有的县在同批控制分数线以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则在本地、市范围内调剂录取,但这部分学生毕业后也应分配到定向县工作。有时全省16个贫困县的定向生招不满额,再降低10分,即在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降低30分内择优录取。各院校还预备留10%的定向指标作为机动,以鼓励报考定向志愿多,质量较好的县。定向学生毕业后必须按考生原来填报的定向志愿分配到定向县工作。
  农业、林业、水电、地质、石油、气象、建材等部委(局)及国防科工委系统所属的一些院校,也在福建招收定向学生。
  招收委托培养学生从1979年开始,福州大学与国务院第一机械工业部、交通部、水电部、石油部、国家建材总局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办公室等部门先后签订合同,进行联合办学。这些部门为福州大学提供办学经费,福州大学为这些部门培养一定数量的合格人才,毕业后由这些部门分配工作,委托培养的学生列入年度招生计划并报送国家教委列入国家招生计划正式下达。以后这种办法扩大到其他一些部门,福建省属院校也有与地、县签订委托代培合同的。招生办法规定,招收委托代培生不得挤占国家原定的指令性招生指标:一般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公开招生,不得缩小招生范围,不得降低录取标准,但对师范、农业、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等院校委托代培生以及国防科技工业三线基地所属企事业的单位,个体户和山区、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委培生,如录取不满额时,可在预备生源中继续择优录取。
  招收自费生招收自费生列入招生计划,约占学校招生数的5%左右。自费生入学时应缴纳培养费和学杂费。毕业后自谋职业,国家不包分配,但可帮助推荐就业。自费生的录取工作,每年都安排在国家招生的指令性计划完成之后进行。其录取分数线降低到当年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20分(贫困县30分)以内。招收艺术、体育专业的自费生,在保证专业质量的前提下,文化总分降低10分以内择优录取。
  有时,非师范类院校委培生完不成计划,也改招自费生,但必须招收相同专业的学生。
  试招“走读生”1985年开始,为挖掘高校潜力,减少校舍压力,扩大招生能力,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医学院、福建中医学院、福建建筑专科学校、福州师范专科学校、福建机电学校大专班、福建卫生学校大专班、福建艺术学校大专班等先后对家在学校附近的新生,一律试行走读。这种办法最早在福州市的一些学校试行,以后逐渐发展到福州市郊的福建农学院和厦门市的厦门大学、集美航专、集美财专、集美师专等。如考生在《志愿表》上表示不愿走读,上述院校和大专班即不予录取。1985年开始,有些地市在福建师范大学附近兴建学生公寓。福建师大招收的公寓走读生到1989年止共约600人。
  在招生的具体做法方面,陆续进行了一些改革:
  (1)1977年后,福建省高等学校的招生,历来都和中等专业学校同时进行。:1984年以前,大学、中专两套试题,同时报名、考试和录取;1984年以后,实行大学和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中专招生考试“一张考卷、一条龙录取”的做法,即采用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试卷进行文化考试,由省统一录取。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中专也分文、理科录取,中专文科少数按外语要求招收的专业,从报考高校外语类兼报中专文科的考生中招收。考生填报志愿可以只报大学本、专科,也可兼报大学本、专科和中专,但文、理科不得跨报。至于少数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中专,则和普通高级中学招生“一张考卷,一条龙录取”。
  (2)1977年以后,福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录取工作,实行“根据考生志愿,按比例投档”的招生办负责制,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所填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学校计划招生数的一定比例(一般为120%)由招生办提供档案,由学校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1986年,国家教委规定试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本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调阅考生档案数、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必要的监督。福建省高校招生录取时,第一批(重点大学)及第二批(一般大学)的录取采用这个体制,但对第三批(大专)的录取仍采用“招生办负责制”。
  (3)在评卷工作方面,福建省历来都由省招生办组织高校及部分中学教师进行阅卷评分。工作量大,也易出现差错。1989年开始,按照国家教委的要求,福建省高考的英语科采用全国英语标准化考试题目,化学采用分卷考题,对部分考题采用计算机评卷。在考务管理方面,1984年开始,通过计算机储存和统计考生分数;以后在录取时也采用计算机投档。
  (4)对招生中发生的营私舞弊,“走后门”等个别案件,一经发现就严肃认真地配合有关部门公开查处。同时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招生条件、办法公开,各种控制分数线、各类考生照顾条件、降分标准及录取办法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监督。还请党政纪检部门参加招生委员会的工作;录取期间,专门成立省、地两级监察组,并指定专人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二、待遇
  民国时期,高等学校学生一般均应缴纳学、杂、膳、宿各费,但福建对师范、农业、福建大学等生源较少的学校及海疆、音乐专科等学校的学生有优待办法;此外,对闽籍学生还有奖励办法:
  (1)福建省立农学院:免收学费、杂费、宿费及体育费,每月由学校津贴每人8元。
  (2)福建省立音乐专科学校:除选科生外,免收学费、宿费,但应缴膳费(师范专修科学生免缴膳费)。
  (3)国立海疆学校:一律免缴学费、宿费、体育费等,并由校发给食米费、副食费。新生入学时须缴纳保证金,于毕业时发还。修习实验科目时,须缴纳实验赔偿准备金,于学完课程时结算,多还少补,讲义费也照此办理。
  (4)省立福建大学:学生一律免缴学杂费、膳宿费、制服费等。并发给助学金。
  (5)国立厦门大学:学生人学均须缴学杂、膳、宿各费,但可申请奖学金、免费等。民国17年(1928年),有陈嘉庚奖学费额40名,分甲、乙两种。甲种每名除免纳学费外,每年另津贴20元;乙种免纳学费。另有陈嘉庚补助费额10名,每名除免纳学费外,每年另津贴10元。民国28年有嘉庚奖学金、林文庆奖学金、刘树杞奖学金、萨师俊奖学金、各省教育厅奖学金等;民国28学年度,该校共有教育部贷金,福建省政府奖学金、江西省政府奖学金、闽西学生救济委员会救济费、学生自助委员会自助费及其他筹款共计约2.2万多元。民国34年以后,有嘉庚奖学金、本栋奖学金、庄怡生校友奖学金,黄其华等现代化奖学金、交通银行奖学金、安良奖学金、中国现代文化基金董事会的奖学金等。对该校教育系三、四年级学生,有部分膳费津贴。凡家境清寒、学行优良、体格健康者,可以申请免费,批准后免交学、杂、体育等费。这种名额每年约60名,此外,还有闽西救济金、自助工作的收入等。
  (6)福建省立师范专科学校:学生一律享受公费待遇,免交学费、宿费、体育费和普通医药费,膳费每月津贴约30余元。入学时发给制服1套,学生所缴费用为:人学时缴保证金15元,毕业时发还;每月交膳费补充金约5元[民国31年(1942年),增为12元];每学期缴讲义代办费10元。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另有工读生办法给予资助。
  另外,对福建省籍学生还有下列3种奖学金:
  一是福建省清寒学生大学奖学金。民国21年(1932年)设置,名额为40名,当时规定对福建省籍学生在省外高校学习者每名每年奖励270元;在省内学习者,每名每年180元。民国27年起,不分省内或省外,每名每年奖励270元。以后每年的金额都有提高,民国31年起,提高为每名每年800元,还同时酌情补助赴校差旅费。
  二是专科以上学校清寒优秀闽籍学生奖学金。民国29年(1940年)起设置。每年100名,按20%的比例分配给省内理、工、农、医、师各校。民国29年每名奖学金120元;民国30年为每名240元,名额59人;民国31年为每名300元,名额58人。
  三是国立厦门大学基本学科奖学金。民国31年(1942年)8月起设置,专门奖励就读于该校的闽籍学生,名额累计25名,分配于国文、历史、数理、化学、生物等5系的各年级,但规定其中一年级的名额不得少于总名额的三分之一,每名每年给奖学金800元。
  民国29年(1940年),因物价高涨,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发高等学校学生膳费补助办法:
  一是国立各高等学校战区贫苦学生膳食贷金及国立师范院校学生膳费,按每人每月食米市斗2斗1升计算,如每市石米价在50元以下时,由教育部依照各地情况分别规定标准,按月发给贷金;如每市石米价超过50元时,其超过部分的膳食贷金,由各校报部核定标准后,按实支数增拨。
  二是国立各高等学校的自费学生,每人每月所需膳费在超过18元时,以当地贷金生膳费核定标准数为基础进行计算,可请求学校报部核准酌予贷给超出数的全数或半数。
  福建省各国立大学也得到了上述膳费贷金,国立厦门大学战区学生膳费贷金为每生每月11元;民国29年(1940年)1月起,因物价高涨,改为每生每月1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华东军政委员会教育部发出关于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收费标准的规定:原收学杂费的高等学校,仍各按照上学期的标准收取;过去未收费的学校,均应根据“普遍轻收,少数减免”的原则收取学杂费,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收大米100~120斤;各校收费比例,在不低于60%的原则下,可设立减免名额。福建省各高等学校均执行这一规定。
  1952年,根据中央规定,福建各高等学校学生待遇由部分公费制,改为全体发给人民助学金。
  1955年,福建各高校根据高教部的通知,对这一制度作了更改,即凡学生家庭富裕能自费,且未与家庭断绝联系者,全部停发助学金;凡能自缴半数或三分之一伙食费者,只发半数或三分之二的伙食费;无力负担伙食费者,则仍发给全部伙食费。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或无经济来源的学生,还可另外申请补助。根据福建省的物价,当时福建高等学校集中的福州与厦门的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分别为每生每月14.5元和15.5元;其中伙食费标准分别为12.5元和13.5元。以后这一标准根据物价等因素有时略有变化。1963年,高等学校的人民助学金定额均为每生每月13.5元,享受人数在高等师范学校为100%,其他高等学校为60%。
  从198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福建省高等学校的学生人民助学金制度,改为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奖学金分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3种。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50元,二等250元,三等150元,一等为学生人数的5%,二等和三等均为10%。专业奖学金用以鼓励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400元,二等350元,三等按原人民助学金标准发;这类奖学金3个等级合计享受的总人数为100%。定向奖学金用以鼓励学生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其中一等每生每年500元,二等450元,三等400元。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而本人又奋发向上,努力学习,遵纪守法的学生,可申请无息贷款,贷款额每生每年不超过300元,贷款人数不得超过学生的30%。贷款学生在毕业前应一次或分次还清所贷金额;也可在毕业后由所在工作单位将全部贷款一次或分次垫付还给发放贷款的部门。
  入学前,对国家干部及产业工人经批准考人高等学校学习的调干生的助学金分为5等,即一等(原国家机关13级、部队准师级以上及其他单位相当职级的干部)每人每月68元;二等(原国家机关14至16级、部队正、副、准团级及其他单位相当职级的干部)每人每月46元;三等(原国家机关17至20级,部队正、副营级、连级以及其他单位相当职级的干部)每人每月29元;四等(原国家机关21级至24级,部队正、副排、班级以及其他单位相当职级的干部)每人每月25元;五等(原来不属于以上各等级的干部)每人每月22元。原系产业工人、具有3年以上工龄,并经所属厂矿、企业或主管部门批准离职和负责介绍报考的(私营厂矿、企业的产业工人,须经该厂矿、企业同意离职,并经该厂矿、企业工会的上级工会负责介绍报考),入学后按其原工资的75%发给助学金;在原各产业工会被评为全国性劳动模范或经省(市)评为特等劳动模范的产业工人学生,其人民助学金按入学前的工资发给。上述调干学生助学金从1955年开始实施至1958年,后由高教部下文取消。
  关于研究生助学金标准,福建省按照高教部1956年的规定执行。即凡入学前参加工作不满2年的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或未经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而合于招生规定条件并经考取的研究生,不论其所学专业的学制几年,每人每月一律发给45元助学金,另加地区差价补助;凡入学前参加工作2年以上的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或未经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而合于招生规定条件并经考取的研究生,不论学制几年,一律按离职前原工资的80%发给助学金(如结算结果不满45元的,可按45元发给),另加地区差价补助。福建省还执行教育部的以下规定:1980年,教育部规定,国家正式职工被录取为研究生的,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酌情补助。应届大学生和其他人员被录取为研究生的,由招生单位发给助学金,标准按所在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工资标准的90%发给。198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时,国家教委还规定硕士生每人居住面积应有6M2,至少不得低于4M2。
  在学研究生及大学生一律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毕业
  清末,对高校毕业生有鼓励措施。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规定:凡学堂出身的,比照科举办法,分别给予举人、副举人、拔贡、优贡等奖励。清宣统二年(1910年),福建省官立法政学堂首届毕业生185人毕业,由提学司奏准奖法政科毕业生为举人、副举人,以直隶州州判任用。
  民国时期,福建高等学校多数实行学分制,学生必须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一定的学分才能毕业;不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必须在规定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及格,才能毕业。毕业后一般都自谋职业,但有时政府和学校给予协助。民国35年(1946年),厦门大学各院系应届毕业生共177人,其中一部分工学院毕业生由学校介绍至资源委员会及交通部等机械工厂实习使用;一部分由国民政府教育部介绍至各机关使用;也有联系应聘去中学任教的。福建省立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在校时享受公费待遇,毕业后由政府分配到省内外中学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且必须至少工作3年才能改就其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2月,福建省教育厅公布的《福建省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学籍暂行办法》和1978年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都规定: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可给予补考,补考及格的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分配工作;工作期间,可申请补考,及格者,补发毕业证书。1981年高等学校实行学位制度以后,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除毕业证书外,另有一份学士学位证书。1984年,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了新的规定:高等学校本科生的毕业证书分为两种:一种为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的证书,发给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一种为单一的毕业证书,发给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籍管理办法还规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由国家分配工作。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对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逾期3个月不去分酡单位报到时,取消其毕业分配资格。研究生同样分为只获得普通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同时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的毕业生,他们毕业时,原则上由国家在全国全省范围内进行分配,但踪为在职人员的研究生,毕业生分配时应照顾原单位的需要。
  福建省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分配,不同时期有3种不同情况:
  一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期间,逐步实行国家统一分配制度。1949年,福建省有公私立高等学校毕业生1126名,通过“政府招聘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途径,分别安置工作。1950年,政务院发出有计划、合理地分配公私立高校毕业生的指示,开始建立由政府分配高校毕业生的制度。中央规定的方针是“统筹分配,地区调剂”。建国初期,福建高校毕业生被调出省的较多,1950年寒假时,福建共有高校毕业生122人,其中45人应聘赴东北和华东地区工作;1955年暑假时,福建高校毕业生952人,分配到外省的有523人,占总数的54.8%(这一年从外省分配到福建的高校毕业生有131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留给福建省的高校毕业生由省民政厅和省文教厅统一分配。1962年,中共中央和周恩来总理指出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存在培养、分配、使用互相脱节 的现象,要求分配与培养密切结合,教育部门应参与分配。因此采用“条块结合”(中央和地方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相结合)、“培养、分配、使用单位结合”的办法,由省计划委员会、省人事局、省教育厅共同编制分配方案,召开全省有关部门的人事工作会议,协调落实分配计划。1963年,根据教育部等单位颁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和派遣暂行办法》,对调配派遣程序和分工、执行调配计划、合理分配毕业生、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年,根据中央精神,对分配毕业生,规定由省计划委员会编制计划,省人事局负责调配派遣,其中师范类毕业生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这时,福建的高校毕业生逐渐增多,在中央与地方分成中,留给福建省分配的毕业生随之增多。1958年,福建省高校毕业生1260人,福建留成加中央调给的毕业生共1854人;1962年,福建各校共有毕业生4637人,中央给福建分配的指标达2572人。
  二是“文化大革命”时期,高校毕业生分配,由省军事管制委员会和省革命委员会组织进行。1966年中断分配。1967~1970年,陆续分配1966~1970年的“老五届”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根据当时规定的“面向农村、面向边疆、面向工厂、面向基层,与工农相结合”的方针和必须先当普通农民、普通工人,大量必须去当普通农民的精神,当时的高校毕业生大部分被分配到“三线”、山区和县以下农村,一部分被分配到解放军农场,进行劳动锻炼。1966、1967、1968年的“老三届”共有毕业生9566人,其中66、67届去部队农场的达2600多人,68届的85%当了农民,15%左右去山区三线工厂、林场当普通工人。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招收的三来三去(即“社来社去”、“厂来厂去”、“哪来哪去”)的高校毕业生,于1974~1977年间,先后按原定的招生培养计划,返回原地区原单位。对于其中国家急需专业的毕业生,作了少量安排,分别作为干部或工人使用。
  三是“文化大革命”后,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迅速走上正常轨道。1977年,中共福建省委员会宣布高校毕业生,由省统一制定分配计划,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分配制度和分配体制。当时,主要分配“文化大革命”中入学的1977、1978、1979年毕业的“工农兵学员”。按照“保证重点,集中使用,适当照顾薄弱环节 ”和“面向基层农村,充实生产第一线”的原则,绝大多数分配到地、县去。其中“三来三去”毕业生,一般派回原地区原单位,国家只作少量调剂作用。1981年,开始分配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后由正常途径入学的高校毕业生。福建根据当时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中央的有关政策,在这以后的高校毕业生分配,重点考虑涉外单位、厦门特区、福州开发区、农林牧渔基地以及全省11个贫困县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进一步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983年起,在分配计划的编制上采取“供需见面”的办法,即提前一年编制毕业生预分配计划,由学校和用人单位“直接见面”,交换情况和意见,最后再修改并正式编制分配计划。
  (2)1983年起,在计划执行上,将毕业生调配名单的审批权下放给学校,实行学校负责,扩大学校调配派遣权力;
  (3)1983年起,扩大分配计划的覆盖面,打开毕业通往中小集体企业、边远地区的就业渠道。配合定向招生、委托代培等招生方式上的改革,将招生制度与分配就业制度挂钩。
  (4)1985年以后,将原先百分之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分配计划,改为80%(师范类90%)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编制,20%(师范类10%)由学校编制。1987年起又将上述的“8:2”开扩大到“7:3”开;以后并逐渐对福建中医学院、福建体育学院等22个长线专业全部放开,由学校编制分配计划。
  (5)1983年以后,试行将各校毕业生分配指标的3%,给少数德、智、体几方面的成绩积分达到要求的特优毕业生,使他们有在调配计划范围内,有指导地自己选择去向的自主权。
  (6)厦门特区从1989年起,对高校毕业生的分配采取“供需见面、双选就业”制度。即学校和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交流,落实分配计划的制度;
  (7)在高校毕业生分配派遣时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毕业生分配计划和分配名单公开,分配派遣名单“3榜公布”、吸收合理意见,修改定案,实行社会监督。
  1949~1989年,福建普通高等学校共毕业研究生2116人,大专学生185524人。具体情况详见附表5-19。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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