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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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909
颗粒名称: 三、学位
分类号: G643.7
页数: 4
页码: 268-26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末至1989年福建省高等学校学位名称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高校 学位

内容

清末,福建高等学校无学位名称,但有比照科举出身的奖励规定,凡学堂出身的,分别给予举人、副举人、作直隶州州判使用等。
  民国时期,私立福建协和大学于民国6年(1917年),得到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给予的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权。私立华南女子文理学院于民国11年,获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给予的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权。民国20年,国民政府公布学位授予法,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3级,但特种学校可仅设2级或1级。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修业期满考试合格并经教育部复核无异者,由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曾在公立或立案的私立学院或独立学院之研究院或研究所继续研究2年以上,经该院、所考核成绩及格者,可由该院、所提出为硕士学位候选人。经教育部复核无异者,由院、所授予硕士学位。凡在学术上有特殊之著作或发明者,或曾在公立或立案的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教授3年以上者,经教育部审查合格,均可作为博士学位候选人。经博士学位评定会考试合格者,由国家授予博士学位。福建省各高等院校都照这个规定执行。但对4年时间需学完多少学分,方可得到学士学位,各校按具体情况有不同规定。私立华南女子文理学院为153学分,私立协和大学为136学分,福建学院为132学分,厦门大学为141学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高等学校没有建立学位制度。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从1981年1月1日起,高校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3级,分别授予符合条件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毕业生;对1981年以前毕业的大学生和研究生,不再补授。
  198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其中有福建省的厦门大学、华侨大学、厦门水产学院、福州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学院、福建农学院、福建林学院和福建师范学院。198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公布第二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其中有福建体育学院。至此,福建10所本科院校都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又于1987、1988、1989年,先后批准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等福建省本科院校新增20余个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权。
  关于硕士学位,国务院于1981、1984年和1986年,3次公布全国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的名单。其中先后有福建省的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医学院、福建中医学院、福建农学院、福建林学院和福建师范大学等8校120个学科专业。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还先后批准厦门大学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专业及福州大学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基础数学、计算数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和结构工程等专业招收连续工作满五年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单独组织考试,进行试点。
  关于博士学位,国务院曾于1981、1984、1986年,先后3次下达有权授学位的单位、学科、专业及导师名单,其中先后有福建省的厦门大学、福建农学院和福州大学等3校共23个学科、专业。
  此外,厦门大学还设立了物理化学专业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1982~1989年,福建省高等学校共毕业被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生45人,被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627人。198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硕士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详见表5-6。198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科、专业与指导教师,详见表5-7。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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