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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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896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管理
分类号: G637
页数: 11
页码: 227-23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中学教育阶段不同时期的学校管理的设置。
关键词: 福建省 中学教育 管理

内容

一、行政管理
  清末,福建省中学堂,设总办(后称监督)、1~2人,统管学堂,聘请总教习,管理学堂教务。全闽大学堂还设教务、斋务、庶务3长,负责学堂的具体管理工作。
  民国时期中学堂改为中学校,监督改称校长,实行校长负责制。公立中学校长由省行政长官任命,私立中学校长由设立者报请省行政长官批准任命。由校长聘请教职员,按照教育部公布之中学校令及其施行细则,制订学校的教学规划和计划。以后,机构逐渐增多,校长之下设教导处,事务处、会计室。教导处下设教务、训导、体育、卫生组。一般6个学级以上的中学,设教务、训导、体育、事务4处和文书、会计、统计3室,各设主任1人。教务处分设教学、注册2组;训导处分设训育、管理(或军训)2组;体育处设体育、卫生2组;事务处设庶务、出纳、文书或保管3组。此外,还设有训育指导委员会,升学及就业指导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和学术研究会。设备较健全的公立中学设有各科教学研究会。私立中学的机构设置与公立中学相似,但以董事会为最高机构。教会办的建瓯培汉中学设有校董会、校长、校务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生活指导委员会、教务处、总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学设校长1人,有的学校加设副校长1人,设置校务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生活指导委员会,委员人选分别由教职工和学生中推选代表组织。校务委员会为全校决策机构,重要校务须经该会议通过后实行。校长为执行校务委员会决议之行政负责人。生活指导委员会下设生活管理、社会活动、课外阅读3组,生活指导委员会直属校委会领导,为学校生活管理组织的行政机构,但校长得承校委会之托对生委会有负责指导与督促其实现校委会决议的责任。经济委员会是经济民主管理机构,是促使学校生产节约、合理开支的群众性经济组织,隶属于校委会。行政方面,中学设教务、事务2处:教务处下设教学、注册、设备、体育、卫生5组;事务处设文书、庶务、出纳、会计4组。1952年,根据教育部颁发《中学暂行规程(草案)》,本省普通中学实行校长责任制,设校长1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必要时得设副校长,协助校长处理日常校务,下设教导、总务2处,每班设班主任,各学科设教学研究组。建立校务会议和各科教学会议。校务会议,由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班主任、各科教研组长及教育工会代表组成,以校长为主席,青年团、学生会派代表列席。校务会议的任务是讨论教育实施计划,布置与总结工作,审查学校预决算及商议其他重大问题。校务会议每月举行1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1952年,重点中学设政治辅导处,1957年,改称政治处,重点中学设政治、教务、总务3处。
  1958年9月,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决定,实行党总支或党支部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63年,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全校的工作,团结全体教职工完成教学计划,建立校长领导下的校务会议,学校设教导、总务2处。中学党支部的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决议,保证实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作好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教育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工作;教育党员团结群众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
  1970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宣教组在全省城市和农村中、小学教育大纲中,提出改变领导体制,在城市建立以工人为主体的、有革命干部和革命师生代表参加的“三结合”的校革命委员会或革命领导小组;在农村分别将中、小学下放到公社和大队,建立以贫下中农为主体的有社队干部、革命师生代表参加的校革命委员会或革命领导小组,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负责全面工作,学校革委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工组、教改组和行政组。
  1978年,各中学在校长领导下设政治、教务、总务3处;建立学科教研组,每个年级的班数超过6个班的,可在本年级任课教师中选定1人任政治指导员,负责协助政治处抓本年段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1979年,中学试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设政治教育、教务、总务3处和办公室。1984年,重点中学设教育研究室,研究国内外教学和教育改革动态,协调校内各科教学改革活动,总结经验。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学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由校长主持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行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学校的党组织,把精力集中于加强党的方针政策的落实和教育计划的完成,使学校真正成为抵御资产阶级及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坚强阵地。
  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一贯重视对重点中学的领导管理。1953年,福州一中由省教育厅直接领导管理,福建师院附中由师院领导管理,其他由省和地、市共同领导。1978年,16所省重点中学实行省、市(地)双重领导,实行以省为主或市、地、县为主的两种办法。福州第一中学、福州第三中学以省为主,师大附中以福建师范大学为主;邵武沿山中学、上杭古田中学以县为主;其他的重点中学以市(地)为主。1986年,根据《福建省普通教育事业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重点中学由省或地、领导管理,督促学校执行教育方针、政策;审定学校工作计划和总结;检查学校各方面主要工作。每年安排时间听取有关办好重点中学的专题汇报,解决实际问题,总结经验以带动一般中学。
  对重点中学首先是配好学校领导干部。1959年的19所重点中学,有5位专职支部书记和38位正副校长,其中中共党员35人,35人中民国34年(1945年)9月前,参加革命工作的25人,占书记、校长总数的58.1%;大学毕业的16人,结业的11人,共27人,占62.8%。随着重点中学校数的增加,各地都遴选领导干部,呈省人民政府任命,并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他们积累经验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在配备学校第一把手的同时,还注意配好分管教学和总务工作的二、三把手。1981年,开始选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能贯彻方针、政策,有管理能力、作风好,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身体健康和有丰富教学经验,年龄在40岁左右的主要学科教师安排在领导岗位上。并分批组织他们离职学习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使重点中学有一个政治业务水平较高的老中青结合的领导班子。其次是配备好教师队伍。1953年,设置重点中学时,条件之一是选择教师队伍较整齐、水平较高的中学。在帮助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的同时陆续调配补充教学经验较丰富的骨干教师。1959年,19所重点中学的初中教师中学历达标的占51%,其中一半可当高中教师,当时全省初中教师中专科毕业的仅占33.3%。高中教师中,学历达标的占56.1%,全省只占47.6%。师院(或非师范类大学)毕业生优先分配给重点中学。1978年,省革委会通知,原重点中学骨干被调离的都要迅速调回原校工作。教师一般不准调离教育系统、调动中学教研组长或4级以上教师,须经省教育局审批。1981年,省人民政府重新规定,重点中学高中教师必须是大学本科毕业,初中教师必须是专科毕业,并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管理方面的知识,每门学科要力求做到有1/3的骨干教师,语文、数学、英语及高中物理、化学科的教学骨干应达一半。大学毕业的学生分配到重点中学由教育厅直接审查,到校经1年试用,不胜任的及时调整,首批办好的重点中学骨干教师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查。
  在对重点中学的管理中,还对学校编制、规模、校舍、教学设备的改善以及招生来源等都作了规定。
  二、教学管理
  清末,由中学堂总办统管学堂,聘请总教习或监督管理教学事务。民国时期,教育领导部门或校董会聘请校长后,由校长聘请教职员,遵照上级指示,制定、实施学校的教学和管理计划,6个学级以上的中学,设教务处管理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校长领导全校工作,教务(导)处根据学年工作计划,安排周课程表,周活动总量表;研究配备各年级各科教师,组织各学科教研组,开展备课,教材、教法研究和质量分析等。
  (―)成绩考查
  清末,福建中学堂的成绩考查有月考、季考、年考。记分法:每门满十成者为上上等,八成以上为上等,六成以上为中等,六成以下为下等。中文月考由各教习考评甲乙,再汇呈总教习鉴定;季考、年考则由总教习定期会考;西文月考由各教习考核,以本月讲授洋文命题,取定甲乙,再汇呈总教习存记;季考、年考也由总教习定期会考,英(法)文由正教习拟题,评分等级占平日成绩三分之二,年考成绩占三分之一,由总教习鉴定。
  民国时期,仍是月考、季考、年考3种。民国12年(1923年),开始实行学分制。民国20年11月,省教育厅制定中等学校学生成绩计算办法,各校计算学生成绩以各科学分为单位,各科学分的总平均分数为学生学期成绩,计算方法是用各科的考试分数乘以该科所占学分,相加之后,除以所有学科的学分总和,每周上课1小时为1学分,但图画、工艺、体育和实验课的学分应酌量折算,缺勤扣学生成绩分数。民国22年度下学期,开始实行中学毕业会考制度,规定凡本省公立和已立案的私立中学应届毕业生由原校考核毕业成绩及格后均应参加毕业会考;会考时间,是每年六月份的最后一星期和一月份的第一星期;会考科目:初中——公民、国文、算学、理化、生物(植物、动物)、史地、外国语;高中——公民、国文、算学、物理、化学、生物学、历史、地理、外国语;各科试题范围以部颁课程标准为依据,包括各科教材的所有内容,不以最后学期和原校所用课本为限。会考考卷由省教育厅制备,考试由教育厅主持,会考成绩占学生毕业成绩的6/10,以百分法计算,60分及格,80~100分为甲等,70~79分为乙等,60~69分为丙等,60分以下为丁等,会考1、2科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两届会考,补考均及格才可毕业;会考时缺考的科目以不及格论。民国28年,省教育厅制定《中等学校考试和抽考规则》,规定:中学考查学生成绩有日常考查、临时考查和学期考试3种;用测验法或命题法;分数以百分法计算。体育成绩考查分数也以百分法计算,但应根据技能、态度和精神及出席勤惰等内容考查。教育厅随时举行抽考,考试范围以中学各年级应习的课程为标准,抽考成绩以各校参加班级的人数的平均分数为准。这一规则在各中学实施至民国38年。学生操行成绩由导师和全校教师共同考查,校训育处或教导处每月或每学期应将全校学生名册分送全校教师评操行分数,全体教师从学生的性格、思想等方面对学生加以评定,所评分数占学生操行成绩的1/2,本组导师的评分占1/2,学生操行成绩以百分法计算,另分甲、乙、丙、丁四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中学学生成绩考查,分学业成绩、操行成绩和体育成绩,1955年起,体育作为一个学科在学业成绩中评定。根据成绩考查,管理学生的升级、毕业或留级、退学。
  学生成绩考查分日常考查(通过课堂作业,家庭作业,口头问答、各种练习、实习、调查、访问、采集、阅读笔记心得及测验等进行),期中考查和学期考查均采用考试方式,成绩计算用百分制记分法,以60分为及格。1952年,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试行五级制记分法。学期成绩计算:1学年中各科上、下2学期成绩的平均即为学科的学年成绩。1953年,取消期中考,将阶段考作为日常考查的方式之一,使能按照教学进度逐段巩固知识,循序渐进,在计算学期成绩时,将学期考试成绩提高到与日常成绩同样的比重,各占50%。由于语文和数学平时作业及学习检查的次数较多,1954年12月,这两科的学期成绩计算改为日常考查成绩占60%,学期考试成绩占40%。属于同一学科但分别设置的课程,如数学中的代数、平面几何、立体几何、三角以及生物中的动物、植物等都作为1门学科计分。1955年,颁发《福建省中学学生成绩考查暂行办法》,该办法只适用于采用“百分制”记分法的班级,少数中学的部分班级试行“五级制”记分法者,继续试验。
  中学生的成绩分学业成绩和操行成绩。学业成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各科学年成绩均及格;不及格学科,经补考后全部及格,或补考后仍有不及格但未达3门者准予升级。学年成绩不及格学科,初一学生达4门,其他各年级达5门者;不及格学科,经补考后有3门不及格者;语文及算术、代数、平几、立几、三角仍有任何2门不及格,升级学习有困难者,应予留级。学年成绩不及格学科超过全部学科的2/3,或连续两次留级者应予退学。补考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举行。初、高中三年级学生的补考,提前于高一级学校新生考试报名前举行,以决定该生的留级或毕业。如仍有1门或2门学科不及格,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再补考一次。修毕中学各年级规定的课程和各学年各科成绩及操行成绩均及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对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学校发给修业期满证明书,学生的学期、学年的成绩,学校填发成绩单通知学生家长。1956年5月,试行五级制记分法的学校其考试成绩计算方法:除体育、音乐、图画采取适当方式考试外,其他各科都采用笔试,有条件进行口试的,就语文(汉语)、几何、算术等科中选择1、2科进行笔试及口试。五级制记分法的评分标准,分平时考查评分、学期评分,学年评分3种,学期评分以学期考试成绩为基础,参考平时考查评分和日常所了解的学习情况进行评定,学年评分以本学期的学期评分为主要根据。1956年8月,省教育厅发出《关于中学生成绩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取消学期考试,附发“班级簿”、“学生成绩册”、“课堂测问成绩日报表”、“课堂测问成绩统计表”,以加强平时考查;同时,试行“中学生学业成绩考查条例”和“中学生考试办法”。对试行五级制记分法的学校,在通知中提出应明确的问题和注意事项,要求教师改进教学,从经常检查了解中,对学生指导、鼓励。进行新课的提问不能评分等。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72年4月,省革委会教育组制定全日制中学成绩考查办法,分日常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定期考试分期中和期末两次,考试的课程有政治、语文、外语、数学、工基和农基六科。考试方法可用笔试,题目公开,由学生研究,看书作答,其他各科只进行日常考查,不评定学期和学年成绩。学年成绩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4级评定。1973年,使用百分制。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8年9月,颁发《福建省全日制中学生成绩考核办法(草案)》,采用考查考试两类。考查,指平时考查,方式有:平时作业检查,口头提问、书面短测、单元考查、实验、朗诵、背诵等。考试:分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不举行学年考试和毕业考试。体育、音乐、美术只进行期末测验,不举行期末考试;历史、地理、生物、农基、美术只进行期末测验,不举行期末考试;历史、地理、生物、农基、生理卫生等科目只举行期末考试,不进行期中考试;物理、化学科的实验,必要时可对某些项目进行考试或测验,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等。学业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法评定,平时考查、考试,可交叉使用两种记分法,评定学期、学年成绩,全校统一采用一种记分法,学年成绩按两个学期的学习成绩评定,但要特别注意第二学期的成绩,两个学期成绩平均不及格,但第二学期成绩有明显进步,学年成绩应评为及格,两学期成绩虽略超过及格标准,但第二学期成绩不及格,而且明显表明其知识水平已下降到不及格的程度,则学年成绩应评为不及格。1982年,颁发成绩考核修订草案,提出确定学生留级应从实际出发,适当掌握,经补考后,留级面不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5%;对初、高中毕业班的学生不实行留级办法,未毕业的学生,均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数掌握在毕业班学生数的3%以内。
  1986年,省颁布关于中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办法规定: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准予升级: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查、考试,各科学年成绩全部及格;学年成绩不及格的学科,经补考后全部及格;学年成绩不及格学科,经补考后,仍有1~2门学科(不含语文和数学两门)不及格。
  (2)属于以下情况的学生应予留级:学年成绩不及格的学科,经补考后,仍有3科或语、数两科不及格者(限于办学条件,严格实行留级制度有困难的学校,可允许学生带科升级)。
  (3)初、高中毕业班的学生,本学年的各科学业成绩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或在总复习后经补考,不及格学科只有1科或2科(不含语文和数学两科)的,准予毕业。经补考后仍有3科或语、数两科不及格者,均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于1年后的暑假回原校要求补考1次,补考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改发毕业证书。
  (4)初、高中学生连续留级两次,其学习态度又很不端正者,可予退学,发给肄业证明。
  1987年开始,全省试行初中毕业会考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统一进行的办法,由省统一命题,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6科;其中语、数各120分,政治、英语100分、物理60分、化学40分,总分540分。
  操行成绩评定。1952年,省教育厅根据《中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学生操行成绩由班主任及本班教师就学生的平时行为作经常考查,并于学期结束时拟定评语及等级,分甲、乙、丙、丁4等,以丙等为及格,由教导主任审查决定。1955年,省颁成绩考查暂行办法,操行成绩由班主任根据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学习、生活各方面的表现评定,其标准是:在校内外都有良好操行评甲等;基本上能遵守学生守则,但尚有缺点者评乙等;不时有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且情节较为重大者,评为丙等,并作为对学生可能予以处分的警告;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经过教育或已给予纪律处分,仍不切实改正而被学校开除的学生,评为丁等。1958年,评定学生操行成绩,除仍以学生守则为依据之外,并注意参照学生在政治觉悟、劳动和学习纪律及日常行为等方面的表现。1963年后,只写评语、不评等级。“文化大革命”期间,废除以上中学生奖励,处分暂行办法。
  1978年,省教育局发出《当前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各校按规定评定学生操行。1983年,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暂行规定》之后,各中学按时将每学年的学生学业成绩、操行、评语、奖惩以及体质健康状况等,记入学生档案。1987年,学生的操行成绩的评定增加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1988年,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德育大纲》、《关于中学生品德评定的几点意见》,写操行评语和评定操行等级,评定的内容与标准以《大纲》规定的教育目标、内容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不同年级对学生思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行为表现的具体要求,由班主任负责,在学生个人小结和小组评议的基础上写出操行评语,操行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关于体育成绩考核,1952年,根据教育厅《实施中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评定体育成绩,分为甲、乙、丙、丁四等,丙等为及格,丁等为不及格,个别因身体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原因,确系无法参加体育活动,经医生证明,校长批准,其体育成绩又无从评定者从缺,但不能因此而不准其升级。1955年,体育作为一个学科,在学业成绩中评定,对患有残疾或严重疾病,在健康状况未得改善以前,经本校医师或公立医院医师证明,不能参加体育科考试者,可暂免该科考试,不影响其升级及毕业。1956年,在福建省《中学生学业成绩考查条例》中规定:体育、音乐、图画、制图等科,如因学生的身体或生理缺陷等原因,不能达到及格标准时,经校长批准可适当降低要求或免修,并把体育列为不考试科目。1979年,《中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体育课作为决定学生升留级的学科之一;学生因病残免试体育,须经医生证明,体育教研组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1982年,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考核均按教学大纲规定的体育课考核项目与标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进行评定。对体弱病残的学生,根据他们可能参加的体育活动情况评定适当的成绩,或经学校领导审批,不予评定成绩成绩亦不作为计算升留级的学科之一,不评定体育科成绩的要在学生学业成绩单上予以说明。
  (二)学籍管理
  清末,福建中学堂初设时,学生入学须经3个月考察,由总教习、监督、教习共同详查各个学生的心术品行是否正直、材质口音是否可造就,以定去留,如果心术不正,品行不端,即使材质口音优秀也不能在校学习。经考察转为正式学生后,其平时功课分数在月终统计不满五成者退学,但如果该生尚有志上进和努力学习,可留堂1个月以观后效,如果1个月后仍不合格,就除名,考试成绩前列者给予奖励。
  民国时期,实行主科(国文、数学、英文)2科不及格或副科3科不及格者留级,操行成绩列丁等以及旷课达2周者退学。民国20年(1931年),省教育厅颁行的《中等学校学业成绩计算及升级办法》实行中学生升留级制度:凡学期成绩不及格的学分未达该学期应修学分总数的1/10,而不及格的学科分数在40分以上者可升级,并给予补考机会;凡学期成绩不及格学分达到该学期应修学分总数1/4,或学期成绩总平均分数不及60分者,不能补考,必须留级;凡一学期的成绩不及格的学分累积达到毕业应修分总数1/25者必须留级;留级的学生遇无相应年级可留时,应由学校令其休学或给予修业证书,或令其仍留在原班旁听,但不得享受正式生同等的待遇。对休学的学生,学校应于有相当班级时函知其回校续学,经函知后学生不回校者,应注销其学籍。对于毕业、结业的规定有:一个学生各学期各科学分分数的总和除以各学期学分总数,所得商就是该生的毕业成绩;各学期成绩不及格的学分占毕业应修分总数1/25者不得毕业,最后学期不及格的学生给予修业证书,于证书上载明及格的学科和学分。民国22年起,实行毕业会考制度,3科以上不及格者应留级,因故不能留级者由原校给予修业证明书,载明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并加盖“会考不及格”图记;对会考1科或2科不及格而愿立即升学者,可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发投考升学证明书,载明毕业会考各科成绩,批准其先行投考升学,经录取后作为试读生,如果要赴他省市升学或服务,可由原校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批准其参加当地的毕业会考,以补考各不及格学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根据本省中学实际情况拟定颁发的,并多次修订。其主要内容包括中学生的入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奖惩、毕业等部分,有别于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办法。1949年12月,福建省教育厅通知各中学、学生修业期满,毕业考试合格,学校应将毕业生履历及历年成绩列表和毕业生清册、毕业证书专案呈送省教育厅验印。1952年,根据《中学暂行规程》有关规定:中学生入学年龄,初级中学以12足岁,高级中学以15足岁为原则,各地得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伸缩。凡小学或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得报考初中或高中,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经入学考试录取者均得入学。对于青年工农及烈士、工农子女的录取,适当放宽要求。学生学业成绩,操行列入甲等或有特殊模范行为者,应由学校分别给予精神或物质的奖励。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时,应着重说服教育,必要时得给以批评和警告。如有严重违反校规屡教不改者,经校务会议通过,报请省、市文教厅、局批准,得令其退学。学生如有正当理由,得请求转学、休学或退学,经校长核准后给转学或休学证书。除最后一学期不收转学生外,各班学生如有空额,得于学期开始前招收转学生,经编级测验,及格后方得入学。学生修完初级中学或高级中学3年课程,各科学年成绩操行均及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格式制定毕业证书,报经省、市文教厅、局审核验印后发给。
  1953年12月,省教育厅拟定的《福建省中等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草案》,规定学生违犯纪律与学校规则,可按情节轻重给以下列处分: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凡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1年内,如未再犯过失,且有显著进步,得撤销其处分,以鼓励其进步。学生无故旷课连续达1星期以上,或累计达2星期以上的,可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发给肄业证书,转学他校。受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证件,不能转学或报考其他学校。受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受刑事处分被开除的由刑满日起),在一二年内,有良好表现,经区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学校审查,报教育厅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准予回校复学或转入他校。
  “文化大革命”期间,废除奖励、处分制度。“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重新建立奖励,处分制度。按新规定,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982年,省教育厅颁发《关于加强当前中学教学管理的几点规定》,凡未经统一考试录取的新生、转学弄虚作假、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不得在校学习;新学年开学后上报初一、高一和初三、高三学生名册。
  1986年4月,《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入学凡符合中学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学历和本县、市户籍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非本县、市户口的学生,其家长系烈士或属于援外、地矿、外海、支边人员,经证明,学生可进入县、市中学学习。
  转学学生因家庭迁移及其他原因须转学的,经家长申请,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并随转招生登记表,高中学生的学生档案。毕业班和二学期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生。转入重点中学的,经学校举行编级测验,条件符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择优录取。非全日制普通中学,原则上不得转入全日制普通中学。
  休学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要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同意,教务主任审批,发给休学证明书。毕业班学生第二学期不能休学,如因患急、重病需治疗的,持证明材料,经行政会议批准,方可休学。学生在1学期之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6周,跟班学习有困难的,可予休学。休学以1年为期,必要时可延长1年,休学期间学籍仍保留,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复学休学期满,可申请复学。如因病休学,须持证明已恢复健康,能坚持学习,经教务主任批准复学。
  退学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退学:患有癫痫及严重传染病者;按学生成绩考核办法规定应予退学者;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1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1周至2周者;有正当理由,家长可要求退学,对退学生,学校可发肄业证明书或转学证明书。
  奖励做了突出好事或贡献;德智体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成绩优异而其他方面还好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奖励、载入学籍卡片和学生档案。对学生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部门提出,政教处(或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属于发给奖状的应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公布。
  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学校对犯了过错的学生,须区别性质,进行教育,并取得家庭配合,热情帮助;不得采取群众批判等粗暴做法,严禁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有关教师或政教处等部门提出,对受处分的学生不要歧视,在被处分后的半年或1年,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其处分。已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不记入学生档案。受到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离校两年内,各方面有明显进步,经学生申请,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查证,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恢复学籍,回原校适当年级学习。
  毕业符合成绩考核规定毕业的学生,班主任对他们作出鉴定,肯定学生的优点,适当指出其努力方向,经征求有关教师、团队组织、班委会及本人意见,学校逐个对学生的鉴定进行审批,载入学籍卡片,并通知学生家长。毕业生名册永久保存。
  (三)招生规定
  清末,全闽大学堂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招收第一届新生,在省城福州开考,由各府州县保送考生,考试经史策论,原定招生120名,实招贡生109名。速成班招生条件略宽,已专精中学而不通西学的,入堂后习西学;西学已通而中学稍逊的入堂习中学。华侨子弟可捐资人速成班学习。其后成立的各府州属中学堂,初期招收本府内的秀才、童生。小学堂在全省各府州县成立后,初中招生就从当地高等小学堂或两等学堂毕业生中录取。除女子中学外,其他中学不招女生。私立中学自行招生。在原小学基础上设立的教会中学,一般从本系统的小学或附属小学毕业生中招生,初期多为教徒子女。
  民国成立后,长期未制定统一的招生制度,公私立中学均自定考试招生办法,招收高等小学毕业程度的学生入学。每学期各校都举行考试,招收插班生、转学生。民国11年(1922年)“新学制”颁布后,中学分初高两级,初、高中从小学、初中毕业生中录取。各校仍自行考试招生,并陆续开始招收女生,但女子中学仍专收女生。民国25年,福建省开始高中统一招生考试,在福州、厦门、莆田、晋江、龙溪、南平、建瓯设考场。民国28年,由于沿海中学内迁,考场改设在永安、龙岩、永春、建瓯、长汀等地。这次共录取高中新生585名。后又在古田、南靖等地增招学生169人,学生按志愿升入学校,不分地区。民国29年,高中招生与初中毕业会考合并举行。初中考生3014名,考取的新生2425名。民国31年,教育部规定在初级中学中抽考,福建省在全省86所初级中学中,抽考省立明溪中学等42所,全省同时进行考试。免于会考的初中,在毕业成绩及格的学生中,选出20%成绩优良的学生,报省教育厅分配各校升学。初中招生仍由各校自定。私立中学的招生,于民国25年开始,由省教育厅派人监考,核定试卷成绩和录取学生名单。教会中学招生逐步不限于教会系统小学毕业生,学生中非信徒的超过信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普通中学招收初、高中一年级新生,普遍采取入学考试和根据政策规定优先录取相结合的办法。
  1950、1951年,由中学自行组织人学考试录取。
  1952年,省教育厅规定统一招生办法。公立中学、专业学校、师范学校和高级中学招生,以专市为单位,初中招生以县市为单位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招生工作。委员会以文教部门为主体,由共青团工委、妇联、工会、农会、侨务、教育工会等代表组成,招生考试统一规定于7月10、11日举行。私立中学的招生在公立学校发榜之后进行。
  招生,贯彻向工农开门方针。对工农子弟(包括革命、贫苦烈军属子弟)尽量动员升学;文教部门和工、农、青、妇群众团体,共同研究工农子弟升学的各种困难问题,帮助切实解决,招生录取名额及人民助学金优先照顾;对程度较差的,入学后采取补习办法等。由于招生录取中贯彻向工农开门的方针,普通中学学生中工农成分的学生明显增加,1949年,仅占18%,以后逐年递增,1962年,达67.5%。同时,实行保送办法,其条件是:家庭成分是工人(包括产业工人、手工业工人、搬运工人及店员等)、农民(贫、雇、中农)、军烈属子弟及参加革命5年以上的党、政、军、民干部的子弟的应届小学、初中毕业生。永安、建阳、南平、福安等地生源不足的地区,可保送上述成分的失学青年,但须具有同等学力,且政治历史纯洁。几符合前述条件的学生一律包下来,不必参加升学考试。
  1957年,高中招生试题,由省招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命题委员会统一拟制,有语文(―)、(二)、数学、理化、史地、生物等5科,语、数各100分,理化、史地各70分,生物60分,总分400分。这办法一直延续至1965年;但考试科目则根据教学计划而有所变动,如不考史地、生物而增加外国语等。归国侨生入学,给予格外照顾,如考期已过,由侨务机关证明,介绍确系是最近回国的,尽量设法安排。1962年和1965年,省教育厅提出,正确贯彻阶级路线,不搞唯成分论,重在表现,在保证质量的统一要求下,向工农开门,但不排斥其他阶层的子女入学。
  关于考生的身体条件,1955年规定:对肢体不全、两耳重听、有严重传染病及神经衰弱、心脏病等妨碍学习并有传染他人危险性者均不宜录取。但对五官不正而非严重残疾,而有学习能力者,除师范、工、农、卫生类专业外,其他性质的学校不予限制。
  “文化大革命”中,中学招生采取推荐与选拔相结合的办法。
  1978年,恢复统一考试招生办法,高中招生由各地市教育局命题。1980年,对学生干部以及体育、文艺、音乐、美术等方面有突出专长的,适当放宽录取;注意照顾招收少数民族,台湾省籍、港澳同胞和归国华侨等的学生。
  1981年,省教育厅颁发《关于福建省普通中学及职业中学招生工作的通知》,高、初中仍实行统一考试,高中由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分发;统一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高中招生考试日期,全省统一定于7月1日至3日;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化、外语六科,其中语数各120分,政治、理化、外语各100分,总分540分。1983年,厦门、福州市根据中小学布局,初中招生贯彻就近入学原则,实行划片招生。重点中学每年计划招收部分农村的优秀毕业生。1985年3月,省教育厅通知:已普及初中教育的市、县,初中招生不举行统一招生考试。重点中学的初一新生由小学推荐,其余采取划片,就近入中学学习。1987年,省教委决定:初中升高中,全省范围内试行初中毕业生会考和高中招生统一进行,由省统一命题。各类学校的录取工作,按学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分批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1989年,厦门市自行命题,其他8地、市仍采用上述办法。重点中学从本校招收部分应届初中毕业保送生升人本校高中,不参加考试,其比例由学校提出,主管教育局(委)研究确定。
  40年来,福建省普通中学共招收中学生9408161人,其中初中生7293929人,高中生2115232人;中学毕业生累计6320667人,其中初中毕业生4628412人,高中毕业生1619255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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