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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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867
颗粒名称: 三、学籍管理
分类号: G627.3
页数: 3
页码: 173-175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不同时期福建省小学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
关键词: 福建省 教育 管理

内容

清末,福建小学堂一般设有学生学籍簿、学生学业成绩登记簿、出缺席考勤簿等。初等小学堂学生学业是否合格,可否准予毕业,由堂长、教员会同考察儿童平素成绩评定,并给以毕业凭单,允许升人高等小学堂学习。高等小学堂学生毕业,由本堂堂长呈请地方官会同举行毕业考试,分别给以毕业凭单。
  民国前期,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小学校令》、《国民学校令》和《高级小学校令》及其实施细则,福建小学一般均按教育部制发的表式设入学儿童学籍簿、在学儿童考勤簿;学生毕业,校长授以毕业证书。民国8年(1919年),福建省教育厅成立后,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小学规程》、《修正小学规程》和《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规则》等有关规定,小学的学籍管理主要项目如下:
  新生入学和转学、休学新生人学后即建立学生学籍簿,学籍簿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籍贯、住址、入学日期、家庭成员或保护人姓名、职业等,以及学业成绩、操行成绩登记,出缺席统计,毕业日期、退学日期等。小学生因故需转学时,应由原校开具修业证书,接受学校可举行编班测验;需休学时,可休学1学期或1学年,期满复学。
  操行成绩考查、升留级操行成绩以公民训练成绩为准,主要由级任教员考查,分等第记分。升、留级规定主要内容有:1.学期总成绩达丁等以上,戊等学科的时间单位不超过四分之一者可以升级;2.列入戊等的学科经补考后成绩优良的可以升级;3.缺席时间占全学期应出席时间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学期考查,必须留级;4.毕业成绩达丁等以上,最后学期成绩达到上述第一条规定者,准予毕业。
  毕业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及格,由学校给予毕业证书。民国20~22年(1931~1933年),需经会考合格准予毕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籍管理逐步加强和完善。50年代,主要参照教育部颁发的《小学暂行规程(草案)》有关规定办理。1953年12月,省教育厅规定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如超过两年,学生申请复学时,应考虑其年龄及实际学力,予以编级。1957年12月,省教育厅规定对个别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的学生,学校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对因病、因故连续留级两次者,可考虑转到平行班或转学;对生理上有严重缺陷的学生,经医生证明确实不能学习的,可动员退学或休学。1963年6月22日,省教育厅制定《福建省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草案)》,分总则、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插班、毕业、附则9部分共23条,并决定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南平6市的市区和各县的城区小学试行。“文化大革命”发生后,省教育厅于1966年9月26日宣布废止该《办法(草案)》。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省教育局于1977年6月,发出《关于建立和健全中、小学学生考勤制度严格组织纪律的通知》,规定小学生全年无故旷课累计达3个月者,应予留级。因病、因事连续请假达1学期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复学时,需经学校批准,编入适当年级。1979年1月17日,省教育局颁布《福建省全日制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草案)》,要求学校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指定专人建立责任制度,各种证件应设立档案,永久保存。其主要内容如下:
  入学规定:“痴、呆、傻、精神病或有严重传染病者不应入学”,“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全日制小学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准予入学。新生如有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后可以延期注册入学。新生注册后由教导主任批准取得学籍,建立学籍卡片,编列学号。”
  转学规定:“转学生以就近人学为原则,市、镇小学由学区研究安排。”“小学接受转学生不必举行考试,可根据转出学校发给的转学证明书和转人地区的户籍证明,经教导主任审核,手续完整的,即可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习。”“省和地、市重点小学,一般不收转学生,但班级学生未满额的,经学校举行编级考试,条件符合的,可予吸收;条件不符合的,可到附近其他小学就学。”
  休学规定:“学生因病经医院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家长提出申请,经教导主任批准,可准予休学,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休学以1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休学时间,学籍仍然保留。”
  复学规定:“学生休学期满,可于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缴验休学证明书,经教导主任批准,即可复学”“休学期限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证明的,可向学校要求提前复学’。“复学的学生一般都应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不受班级学生名额的限制,情况特殊的,可从实际出发或经编级考试后,由教导主任批准,编入适当年级学习。”
  退学规定:“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校长批准,应予退学:1.患有精神病、癲痫、麻风等疾病,经医院诊断,会传染或不能坚持学习的;2.连续留级两年的15岁以上的超龄生;3.“有正当理由,家长要求退学的。”对退学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明书,属于有正当理由退学的,如提出要求,可发给转学证明书。
  毕业规定:“五年级学生学习期满学业成绩达到《福建省全日制小学学生成绩考核办法(试行草案)》中规定毕业标准的,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奖励规定:“学生个人、集体对学校、社会、国家做了突出好事、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可按不同情况,给予奖励,载入学籍卡片或学生档案。”“对学生个人和集体的奖励可分为口头、书面和奖状,必要时可发给奖品,或报请上级机关表扬和奖励。”“对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应该授予三好学生的称号,发给奖状;连续5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表扬的由教导主任进行调查核实、批准;属于发给奖状和授予三好学生称号的要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通过,校长批准公布。”
  处分规定:“对犯错误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要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得采用粗暴、压服的办法,不得开展群众性的批判,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对旷课的学生,班主任要及时了解、教育,一学期无故连续旷课达1个月或旷课累计超过2个月的,经校长批准,可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侮辱教职员工,殴打同学,聚众打架、赌博、破坏公共财物,或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以适当的批评以至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记入学籍卡片写在学生档案之内”。“极少数思想反动、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而又屡教不改,或严重违犯国家法纪,破坏社会秩序,流氓、阿飞学生,学校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开除的学生,必要时可报请公安部门予以管教。”“对学生的处分,可由班主任、有关教师提出,教导主任调查核实,属于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要提交教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对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不要歧视,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在被处分的半年至1年内,可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消处分要求,经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公布其撤消处分,并在学籍卡片和学生档案内注明。”
  《福建省全日制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草案)》于1979年1月17日颁布试行,迄至1989年未经修订。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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