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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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865
颗粒名称: 一、行政管理
分类号: G627.2
页数: 3
页码: 169-171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不同时期福建省小学行政管理的变化。
关键词: 福建省 教育 管理

内容

清末,外国教会在福建开设小学校,校长称主理,下设监院,都是洋人担任。办学宗旨、经费收支、学制、课程、教法、人员任免、教学管理均受制于主办教会;华人受聘任校长的也无办学自主权。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省会福州设立提学使司学务公所,下辖小学筹备部专司小学教育事宜;县设劝学所,设视学1人,接受本县行政首长领导。县内划分若干学区,每学区设劝学员1人,负责本学区的劝学事务。主要任务是筹措教育经费、劝导入学、调查学务和宣讲教育宗旨等。小学堂行政管理组织,一般设堂长1人,主持学堂日常事务。教务1人,管理学堂中教学事宜,排定功课时刻表,选用教科用书,考核教员,检查学生缺勤,考查学生学业成绩等。庶务1人,管理学堂中日常杂务,款项出纳,表格填制,公文收发,物品保管等。设寄宿舍学堂,有舍务1~2人负责管理。堂长、教务、庶务、舍务均教授功课。
  民国前期(指1912~1919年),小学堂改称小学校,隶属省民政公署教育司初等教育科。至民国9年(1920年),恢复教育行政独立建制,小学教育始隶属省教育厅。但按办学经费来源和监督管理权限不同,分省立、县立、乡立、私立小学校,实行校长制,由校长主持学校日常工作。校长下设教务员、庶务员(或称事务员)各1人,分掌学校教务和日常工作。规模较大的设教务、庶务主任各1人,教务员、庶务员若干人。民国16年2月,福州各小学根据国民政府令均改校长制为委员制。规模较大的学校设委员5人,规模较小学校设委员3人,管理学校一切工作。同年8月,恢复校长制。此后,各小学行政管理组织,一般设校长1人,负责管理学校一切日常工作,校长下设教务部(课)、总务部(课),规模较大的学校设训导部(课)、研究部(课),各部(课)设主任1人,办事员若干人,分别对学校的教学及日杂工作进行管理。各部(课)主任、办事员一般由教师兼任。
  民国22年(1933年),闽西苏区劳动小学一律实行委员制,教员改称指导员,训育改称训导。教务委员会由指导员、职员、学生代表组成,设校务主席1人,下分教务、训导、事务3科。闽西教育委员会负责指导各高初级劳动小学教员学习和运用新教学方法。
  民国26年(1937年),福建省开展试行中心小学区制,省立小学仅保留省立实验小学及师范附属小学,其余概归所在地政府或教育局接管。各县在辖内行政区或警区分别设立中心小学1所,作为初等教育的中心辅导机关。中心小学职责与普通小学相同者外,主要任务有:(1)辅导区内小学、私塾训导事宜;(2)供区内小学教员及私塾参观实习;(3)协助政府规划区内教育改进事宜;(4)视导区内小学及私塾,每学期至少2次;(5)组织区教育研究会,督促区内教员的进修;(6)联合区内各校举行成绩展览会、运动会及其他各种集会;(7)办理区内教育调查事宜。关于中心小学的设立,教职员的任用、待遇、服务和奖惩,中心小学校长的视导等也作统一规定。
  民国28~38年(1939~1949年),福建省教育厅规定小学设教导、总务两课,实验小学、师范附小、市区中心小学及7学级以上完全小学增设研究课,而3学级以下小学校长须兼1课主任,仅1学级的学校无须设课,保国民学校兼任保甲辅导员,实施“政教合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于1950年6月8日,颁行《福建省国民教育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每校设校长,每班设级任。3班以上学校分设教导主任及科任;5班以上学校增设总务主任,均在编制员额内调整担任。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均应兼课。规模较大的中心国民学校及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或实验小学,设研究主任帮同校长组织领导本学区内教师学习业务知识,开展教育实验研究工作。1952年3月,试行教育部颁布《小学暂行规程(草案)》,福建省小学采用校长负责制,设校长1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必要时设副校长,协助校长处理日常教务。1957年,否定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改为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63年3月,执行部颁《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农村学区领导和管理体制,同年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当前学区工作的意见》,规定学区划分按行政区划分确定(不跨区)。1个行政区可设1学区,也可设2个学区,学区下面不再设辅导区。以学区为单位组织学区委员会,定期讨论学区内的重大问题。学区委员会由中心小学校长、教导主任、中共学区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教师代表等组成。学区不是一级教育行政机关。
  “文化大革命”发生后,学校管理体制被破坏。1969年3月27日,省革委会提出:公社、大队(城镇的区和街道)可以建立以工农兵为主体、吸收革命师生参加的教育革命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加强对所属范围内全部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同年8月,学区被取消,农村公办小学在社、队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成立以贫下中农为主、有师生代表参加的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委员会(组)或教育革命委员会(组),管理本社、队范围内各类小学。1980年4月30日,福建省教育局发布《关于加强农村学区(中心小学)工作的意见》,重申建立学区(中心小学)体制是办好农村小学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规定学区可根据规模大小配备校长1人,副校长1至2人;教导主任1人,副教导主任1人;总务主任或财务人员1人。校长和教导主任既要负责学区工作,又要负责中心小学校内工作。副校长和副教导主任专管校内工作。学区行政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兼课,不脱离教学。定期召开学区行政领导会议或学区委员会,由中共学区支部书记或校长主持,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工会主席、共青团支部书记、少先队总辅导员和各完小校长参加,研究讨论学区的行政工作。同年5月7日,省教育局颁行《全日制小学行政领导、班主任和教研组长工作职责(试行草案)》,规定全日制小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主持学校日常工作。中心小学校长受县教育局和公社的委托,负责管理、辅导全学区的小学教育工作和幼儿教育、业余教育的教学业务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上述有关校长应负责的工作,校长不在校时,可代行校长职责。同年12月29日,省教育局《关于集中力量尽快办好一批重点小学的意见》,规定重点小学校一级领导干部,每校要配备2~3人,做到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后勤等各项工作,都有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学校设教导和总务,按学校规模配备正、副教导主任2~3人,总务主任1人。有条件的重点小学,设教育科学研究室,配备兼职主任,在校长领导下,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重点小学每个年级设4个教学班,共20个班(城市改六年制后最多不超过24个班),每班以40人左右为宜,最多不超过50人。
  1989年4月14日,福建省教委《关于改革和加强小学管理的若干要求》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具有法人代表资格。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教导主任、总务主任、总辅导员履行分工的职责。校长通过校务会议,对学校重大工作进行决策,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校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在任期内对办好学校应有完整的计划和设想。教育行政部门和市(镇)政府应定期对校长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德、勤、绩、能”进行全面考核。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条件的小学可分期分批试行校长负责制。农村中心小学(学区)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镇)政府的委托,负责管理、辅导本辖区内的完全小学(完全小学较多的学区可分设若干辅导片);完全小学负责管理、辅导所属初级小学、单双人校和教学点。城市完全小学校长,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任免;农村中心小学(学区)和完全小学校长,由乡(镇)考核提出建议,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命。小学校长也可采取教职工推荐、选举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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