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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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86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管理
分类号: G627
页数: 7
页码: 169-17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小学教育阶段在不同时期的学校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教育 管理

内容

一、行政管理
  清末,外国教会在福建开设小学校,校长称主理,下设监院,都是洋人担任。办学宗旨、经费收支、学制、课程、教法、人员任免、教学管理均受制于主办教会;华人受聘任校长的也无办学自主权。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省会福州设立提学使司学务公所,下辖小学筹备部专司小学教育事宜;县设劝学所,设视学1人,接受本县行政首长领导。县内划分若干学区,每学区设劝学员1人,负责本学区的劝学事务。主要任务是筹措教育经费、劝导入学、调查学务和宣讲教育宗旨等。小学堂行政管理组织,一般设堂长1人,主持学堂日常事务。教务1人,管理学堂中教学事宜,排定功课时刻表,选用教科用书,考核教员,检查学生缺勤,考查学生学业成绩等。庶务1人,管理学堂中日常杂务,款项出纳,表格填制,公文收发,物品保管等。设寄宿舍学堂,有舍务1~2人负责管理。堂长、教务、庶务、舍务均教授功课。
  民国前期(指1912~1919年),小学堂改称小学校,隶属省民政公署教育司初等教育科。至民国9年(1920年),恢复教育行政独立建制,小学教育始隶属省教育厅。但按办学经费来源和监督管理权限不同,分省立、县立、乡立、私立小学校,实行校长制,由校长主持学校日常工作。校长下设教务员、庶务员(或称事务员)各1人,分掌学校教务和日常工作。规模较大的设教务、庶务主任各1人,教务员、庶务员若干人。民国16年2月,福州各小学根据国民政府令均改校长制为委员制。规模较大的学校设委员5人,规模较小学校设委员3人,管理学校一切工作。同年8月,恢复校长制。此后,各小学行政管理组织,一般设校长1人,负责管理学校一切日常工作,校长下设教务部(课)、总务部(课),规模较大的学校设训导部(课)、研究部(课),各部(课)设主任1人,办事员若干人,分别对学校的教学及日杂工作进行管理。各部(课)主任、办事员一般由教师兼任。
  民国22年(1933年),闽西苏区劳动小学一律实行委员制,教员改称指导员,训育改称训导。教务委员会由指导员、职员、学生代表组成,设校务主席1人,下分教务、训导、事务3科。闽西教育委员会负责指导各高初级劳动小学教员学习和运用新教学方法。
  民国26年(1937年),福建省开展试行中心小学区制,省立小学仅保留省立实验小学及师范附属小学,其余概归所在地政府或教育局接管。各县在辖内行政区或警区分别设立中心小学1所,作为初等教育的中心辅导机关。中心小学职责与普通小学相同者外,主要任务有:(1)辅导区内小学、私塾训导事宜;(2)供区内小学教员及私塾参观实习;(3)协助政府规划区内教育改进事宜;(4)视导区内小学及私塾,每学期至少2次;(5)组织区教育研究会,督促区内教员的进修;(6)联合区内各校举行成绩展览会、运动会及其他各种集会;(7)办理区内教育调查事宜。关于中心小学的设立,教职员的任用、待遇、服务和奖惩,中心小学校长的视导等也作统一规定。
  民国28~38年(1939~1949年),福建省教育厅规定小学设教导、总务两课,实验小学、师范附小、市区中心小学及7学级以上完全小学增设研究课,而3学级以下小学校长须兼1课主任,仅1学级的学校无须设课,保国民学校兼任保甲辅导员,实施“政教合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于1950年6月8日,颁行《福建省国民教育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每校设校长,每班设级任。3班以上学校分设教导主任及科任;5班以上学校增设总务主任,均在编制员额内调整担任。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均应兼课。规模较大的中心国民学校及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或实验小学,设研究主任帮同校长组织领导本学区内教师学习业务知识,开展教育实验研究工作。1952年3月,试行教育部颁布《小学暂行规程(草案)》,福建省小学采用校长负责制,设校长1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必要时设副校长,协助校长处理日常教务。1957年,否定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改为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63年3月,执行部颁《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农村学区领导和管理体制,同年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当前学区工作的意见》,规定学区划分按行政区划分确定(不跨区)。1个行政区可设1学区,也可设2个学区,学区下面不再设辅导区。以学区为单位组织学区委员会,定期讨论学区内的重大问题。学区委员会由中心小学校长、教导主任、中共学区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教师代表等组成。学区不是一级教育行政机关。
  “文化大革命”发生后,学校管理体制被破坏。1969年3月27日,省革委会提出:公社、大队(城镇的区和街道)可以建立以工农兵为主体、吸收革命师生参加的教育革命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加强对所属范围内全部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同年8月,学区被取消,农村公办小学在社、队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成立以贫下中农为主、有师生代表参加的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委员会(组)或教育革命委员会(组),管理本社、队范围内各类小学。1980年4月30日,福建省教育局发布《关于加强农村学区(中心小学)工作的意见》,重申建立学区(中心小学)体制是办好农村小学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规定学区可根据规模大小配备校长1人,副校长1至2人;教导主任1人,副教导主任1人;总务主任或财务人员1人。校长和教导主任既要负责学区工作,又要负责中心小学校内工作。副校长和副教导主任专管校内工作。学区行政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兼课,不脱离教学。定期召开学区行政领导会议或学区委员会,由中共学区支部书记或校长主持,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工会主席、共青团支部书记、少先队总辅导员和各完小校长参加,研究讨论学区的行政工作。同年5月7日,省教育局颁行《全日制小学行政领导、班主任和教研组长工作职责(试行草案)》,规定全日制小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主持学校日常工作。中心小学校长受县教育局和公社的委托,负责管理、辅导全学区的小学教育工作和幼儿教育、业余教育的教学业务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上述有关校长应负责的工作,校长不在校时,可代行校长职责。同年12月29日,省教育局《关于集中力量尽快办好一批重点小学的意见》,规定重点小学校一级领导干部,每校要配备2~3人,做到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后勤等各项工作,都有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学校设教导和总务,按学校规模配备正、副教导主任2~3人,总务主任1人。有条件的重点小学,设教育科学研究室,配备兼职主任,在校长领导下,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重点小学每个年级设4个教学班,共20个班(城市改六年制后最多不超过24个班),每班以40人左右为宜,最多不超过50人。
  1989年4月14日,福建省教委《关于改革和加强小学管理的若干要求》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具有法人代表资格。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教导主任、总务主任、总辅导员履行分工的职责。校长通过校务会议,对学校重大工作进行决策,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校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在任期内对办好学校应有完整的计划和设想。教育行政部门和市(镇)政府应定期对校长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德、勤、绩、能”进行全面考核。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条件的小学可分期分批试行校长负责制。农村中心小学(学区)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镇)政府的委托,负责管理、辅导本辖区内的完全小学(完全小学较多的学区可分设若干辅导片);完全小学负责管理、辅导所属初级小学、单双人校和教学点。城市完全小学校长,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任免;农村中心小学(学区)和完全小学校长,由乡(镇)考核提出建议,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命。小学校长也可采取教职工推荐、选举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二、教学管理
  清末,福建小学教学管理依据学业考查进行。学业考查有月考、学期考、学年考、毕业考4种,各科成绩计算采取百分制,以最优、优、中、下、最下5等划分等第,满80分以上者为最优等,满70分以上者为优等,满60分以上者为中等,不满60分者为下等,不满50分者为最下等。学年总成绩以学年考查成绩和学期考查成绩平均计算。
  民国成立后,取消划分等第,小学学业考查沿用月考、学期考、学年考、毕业考管理教学。至民国20年(1931年),省教育厅颁行《福建省小学学生成绩考查办法》,规定小学学业考查分为无定期和定期两种。无定期考查有平时考查、会合考查(同学科及同年级学生合并考查)和诊断考查(抽试);定期考查有始业考查(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举行)、学月考查和学期考查。平时和诊断考查主要依据学生的笔记、口答、练习、实验和制作自动作品评定成绩,其他各科考查以书面测验为主。各科学期成绩评定,无定期考查及学月考查各占30%,学期考查占40%;采取TBCF记分法,按常态分配分甲、乙、丙、丁、戊5个等第,各等第所占成数分别为7%、18%、50%、18%、7%,等第值分别为5、4、3、2、1。民国24年,省教育厅颁发《修正福建省小学学业成绩考查办法》,到民国38年上半年,福建小学均按此办法管理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教育厅废除《修正福建省小学学业成绩考查办法》,强调小学学业考查着重考查学生的理解程度,借以鼓励学生的学习情绪,提高学习效果,并把成绩考查列入教学管理范围。规定成绩考查分日常、阶段、学期、毕业考查4种,日常、阶段考查占60%,学期考查占40%,采用甲、乙、丙、丁、戊(各分上下)“十级制”和“百分制”记分法均可。1953年,省教育厅颁发《福建省小学学生学业成绩考查办法(草案)》,规定除百分制外,有条件的重点小学或中心小学可采用5级记分法。学生操行成绩应视其在校内的表现,从爱国思想、国民公德和诚实、勇敢、团结、互助、遵守纪律等方面加以考虑,分为甲、乙、丙、丁4等,写出学生操行评语。省教育厅于1957年12月6日,重新制定《福建省小学生学业成绩考查暂行办法》,指出必须反对“把成绩考查作为留难学生的工具”,以及为了“提高质量”大量留级或平时教学马虎,而任意提高分数的作法。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临时党组关于克服中小学学生负担过重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报告》,1964年6月,省教育厅发出《关于1963~1964学年度全日制小学考试问题和升留级制度的通知》,规定:(1)本学期只考语文、算术(包括珠算)2科,高年级只考作文,其余学科只教不考,并且不列为计算学生升留级的科目。(2)今年高年级语文学期成绩计算,过去已经进行的平时考查、阶段考试的语文成绩可作为评定作文成绩的参考。
  “文化大革命”爆发后,省教育厅于1966年9月26日,宣布废止1953年颁行的《福建省小学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办法(草案)》。复课后,省革委会教育组颁发《1974~1975学年中小学教学工作安排的意见》,提出考试的科目和次数要减少,考试“题目公开”,学生可以看书答题,不准搞统考。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省教育局于1977年发出《关于当前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反对进行突然袭击及出偏题、怪题。规定:考试的次数和科目不宜过多,注意平时考查,合理安排,不能使学生负担过重。1979年,省教育局重新制订《福建省全日制小学学生成绩考核办法(试行草案)》:指出成绩考核的目的是了解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督促学生认真复习功课,巩固所学的知识;同时也是检查教学效果以便及时弥补教与学的缺陷,研究和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规定考查有课堂提问、作业考查、书面短测、单元考查等,以平时课堂提问、作业考查为主。考试有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学生的考查、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4级记分法。评定学期、学年成绩,全校各门学科应统一采用1种记分法;平时考查要评分,也可以于每单元教材结束或期中考试前后各综合评定1次。学期成绩根据平时考查、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的成绩评定,重视平时考查和学生学习的发展情况,学年成绩按两个学期的成绩进行评定,注重第二学期的学习成绩,两个学期成绩平均不及格,第二学期有明显进步,且成绩在及格以上,学年成绩可评为及格。学生的半期、学期和这年成绩均应通知学生家长。
  针对不少农村小学教学管理不严的情况,1987年6月,省教委发出《关于农村小学教学常规的若干要求》,规定:认真备课,写好教案;认真上好每1节课,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精心设计作业,认真批改,及时讲评;耐心辅导、热情帮助差生;健全教研制度,加强教学研究;落实教学质量管理责任制,以促进农村小学教学质量的大面积提高。
  1984~1989年,部分实验小学、师范附属小学贯彻教育“三个面向”精神,在教学改革试验中自行制定适合本校学生实际的考试成绩评定办法外,全省城乡小学均沿用1979年省教育局制定的《福建省全日制小学学生成绩考核办法(试行草案)》。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1989年,福建省教委《关于改革和加强小学管理的若干要求》规定:学校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安排各项工作。除经批准】进行教学改革试验外,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教委颁发的教学计划,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擅自增减规定的课程或教学时数,不得任意停课,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需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此外,对校长、教导主任如何领导好教学工作;建立健全教学常规制度;加强平时考查,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方法和习惯,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等,都做出具体规定。各地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致力抓落实。
  三、学籍管理
  清末,福建小学堂一般设有学生学籍簿、学生学业成绩登记簿、出缺席考勤簿等。初等小学堂学生学业是否合格,可否准予毕业,由堂长、教员会同考察儿童平素成绩评定,并给以毕业凭单,允许升人高等小学堂学习。高等小学堂学生毕业,由本堂堂长呈请地方官会同举行毕业考试,分别给以毕业凭单。
  民国前期,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小学校令》、《国民学校令》和《高级小学校令》及其实施细则,福建小学一般均按教育部制发的表式设入学儿童学籍簿、在学儿童考勤簿;学生毕业,校长授以毕业证书。民国8年(1919年),福建省教育厅成立后,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小学规程》、《修正小学规程》和《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规则》等有关规定,小学的学籍管理主要项目如下:
  新生入学和转学、休学新生人学后即建立学生学籍簿,学籍簿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籍贯、住址、入学日期、家庭成员或保护人姓名、职业等,以及学业成绩、操行成绩登记,出缺席统计,毕业日期、退学日期等。小学生因故需转学时,应由原校开具修业证书,接受学校可举行编班测验;需休学时,可休学1学期或1学年,期满复学。
  操行成绩考查、升留级操行成绩以公民训练成绩为准,主要由级任教员考查,分等第记分。升、留级规定主要内容有:1.学期总成绩达丁等以上,戊等学科的时间单位不超过四分之一者可以升级;2.列入戊等的学科经补考后成绩优良的可以升级;3.缺席时间占全学期应出席时间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学期考查,必须留级;4.毕业成绩达丁等以上,最后学期成绩达到上述第一条规定者,准予毕业。
  毕业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及格,由学校给予毕业证书。民国20~22年(1931~1933年),需经会考合格准予毕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籍管理逐步加强和完善。50年代,主要参照教育部颁发的《小学暂行规程(草案)》有关规定办理。1953年12月,省教育厅规定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如超过两年,学生申请复学时,应考虑其年龄及实际学力,予以编级。1957年12月,省教育厅规定对个别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的学生,学校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对因病、因故连续留级两次者,可考虑转到平行班或转学;对生理上有严重缺陷的学生,经医生证明确实不能学习的,可动员退学或休学。1963年6月22日,省教育厅制定《福建省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草案)》,分总则、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插班、毕业、附则9部分共23条,并决定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南平6市的市区和各县的城区小学试行。“文化大革命”发生后,省教育厅于1966年9月26日宣布废止该《办法(草案)》。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省教育局于1977年6月,发出《关于建立和健全中、小学学生考勤制度严格组织纪律的通知》,规定小学生全年无故旷课累计达3个月者,应予留级。因病、因事连续请假达1学期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复学时,需经学校批准,编入适当年级。1979年1月17日,省教育局颁布《福建省全日制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草案)》,要求学校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指定专人建立责任制度,各种证件应设立档案,永久保存。其主要内容如下:
  入学规定:“痴、呆、傻、精神病或有严重传染病者不应入学”,“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全日制小学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准予入学。新生如有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后可以延期注册入学。新生注册后由教导主任批准取得学籍,建立学籍卡片,编列学号。”
  转学规定:“转学生以就近人学为原则,市、镇小学由学区研究安排。”“小学接受转学生不必举行考试,可根据转出学校发给的转学证明书和转人地区的户籍证明,经教导主任审核,手续完整的,即可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习。”“省和地、市重点小学,一般不收转学生,但班级学生未满额的,经学校举行编级考试,条件符合的,可予吸收;条件不符合的,可到附近其他小学就学。”
  休学规定:“学生因病经医院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家长提出申请,经教导主任批准,可准予休学,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休学以1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休学时间,学籍仍然保留。”
  复学规定:“学生休学期满,可于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缴验休学证明书,经教导主任批准,即可复学”“休学期限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证明的,可向学校要求提前复学’。“复学的学生一般都应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不受班级学生名额的限制,情况特殊的,可从实际出发或经编级考试后,由教导主任批准,编入适当年级学习。”
  退学规定:“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校长批准,应予退学:1.患有精神病、癲痫、麻风等疾病,经医院诊断,会传染或不能坚持学习的;2.连续留级两年的15岁以上的超龄生;3.“有正当理由,家长要求退学的。”对退学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明书,属于有正当理由退学的,如提出要求,可发给转学证明书。
  毕业规定:“五年级学生学习期满学业成绩达到《福建省全日制小学学生成绩考核办法(试行草案)》中规定毕业标准的,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奖励规定:“学生个人、集体对学校、社会、国家做了突出好事、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可按不同情况,给予奖励,载入学籍卡片或学生档案。”“对学生个人和集体的奖励可分为口头、书面和奖状,必要时可发给奖品,或报请上级机关表扬和奖励。”“对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应该授予三好学生的称号,发给奖状;连续5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表扬的由教导主任进行调查核实、批准;属于发给奖状和授予三好学生称号的要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通过,校长批准公布。”
  处分规定:“对犯错误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要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得采用粗暴、压服的办法,不得开展群众性的批判,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对旷课的学生,班主任要及时了解、教育,一学期无故连续旷课达1个月或旷课累计超过2个月的,经校长批准,可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侮辱教职员工,殴打同学,聚众打架、赌博、破坏公共财物,或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以适当的批评以至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记入学籍卡片写在学生档案之内”。“极少数思想反动、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而又屡教不改,或严重违犯国家法纪,破坏社会秩序,流氓、阿飞学生,学校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开除的学生,必要时可报请公安部门予以管教。”“对学生的处分,可由班主任、有关教师提出,教导主任调查核实,属于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要提交教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对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不要歧视,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在被处分的半年至1年内,可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消处分要求,经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公布其撤消处分,并在学籍卡片和学生档案内注明。”
  《福建省全日制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草案)》于1979年1月17日颁布试行,迄至1989年未经修订。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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