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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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844
颗粒名称: 一、机构
分类号: G472.2
页数: 5
页码: 114-11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清末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机构、其中包括了领导体制、园所组织等情况。
关键词: 机构 福建省 管理

内容

(一)领导体制
  清末,教会在福建设立的幼稚园由各教会自行管理。公立幼稚园由福建提学使司学务公所管理。私立幼稚园的开办由董事报地方官核准,并禀明学务公所备案,经费、人事及日常行政,由创办者管理。
  福建省教育厅成立后,幼稚教育归第一科兼管,以后归主管初等教育科、股兼管。民国16年(1927年)后,教会幼稚园陆续向政府立案,但经费、设备、人事、教学及日常行政,仍由各教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幼儿教育由省教育厅(文教厅)、省妇联、省总工会等共管,各地、市、县幼教工作由各级教育部门、妇联、工会共管。
  1952年,教育部颁布《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幼儿园由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市、县幼儿园的设立、变更、停办,由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民办及机关团体办幼儿园,需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的人事、经费等日常行政事务,由设立者领导;幼儿园的卫生设置、管理、检查以及疾病的预防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与卫生部门协同领导。全省的幼教工作由省教育厅领导,初教科(1956年改处)兼管。1956年,贯彻内务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福建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发出联合通知,规定:托儿所招收3周岁以下儿童,由卫生部门统一领导。幼儿园招收3至6周岁儿童,其经费、人事、房屋设备和日常行政事宜由主办单位负责管理;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法令、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儿童保健、教养员培训等业务,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幼儿园儿童护士的培养与提高,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自此,福建省幼儿教育初步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1956年11月,省教育厅在福州召开首次全省幼儿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改变过去不管或少管幼教工作的倾向,分配专人管幼教的经常工作;把幼儿教育研究列人县、市教研组计划;各县、市切实办好一二所示范性幼儿园;把幼儿教育列入视导内容,并聘请义务视导员;加强对教养员学习的领导,特别加强对农村幼儿教育工作的辅导和支持。会后,一些县市先后制订相应措施。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大多数幼儿园被撤销,少数幸存的幼儿园下放由街道、生产大队管理。在这期间,全省幼教领导工作较为混乱。
  1979年,贯彻中央73号文件,11月,成立福建省托幼领导小组,中共福建省委常委蔡黎任组长。12月,设立办公室,办公机构设在省妇联。全省各地、市、县于1980年亦先后成立托幼领导小组,组长均由各级党委常委担任。至1982年,按省规定各级托幼办公室共配干部181人。同年,机构调整,福建省托幼领导小组撤销,但拓幼办作为政府常设办事机构,继续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劳动等部门开展工作,特别是对省直机关托幼园所和全省民办园所的发展、建设,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198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的通知》明确指出:“幼儿教育既是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福利事业的性质”,因此“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教育部门负责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拟订行政法规和重要的规章制度;研究拟订幼教事业发展方针,综合编制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建立视导和评估制度;组织培养和训练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办好示范性幼儿园;指导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据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88年5月下文,确定:今后幼教工作由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主管,省教委统管全省幼教工作,并将省妇联管的幼教工作移交给省教委。各地(市)、县(区)照此办理。
  1988年5月以后,撤销各级托幼办公室。同年6月,省教委增设幼儿教育处,各地(市)、县(区)教委(教育局)增设幼教科(股)。1989年,省教委会同省计委、省经委、省建委等有关部门制订幼儿园园舍、设施标准,协同省卫生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的日常行政事宜仍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园所组织
  清末,福建省教会办和私人办的幼稚园、蒙学堂,一般在董事之下设园长或主任1人,综理园务;教师、保姆若干人,负责保教,有的也兼任一些行政工作,见图2-2。寄宿制幼稚园另有工人办理伙食、卫生、门卫等。公立幼稚园、蒙养院(园)不设董事,其他同上。
  民国11年(1922年),幼儿教育机构改称幼稚园,保姆改称先生。一般单独设置的幼稚园,设园长或园主任1人,综理园务;先生、职员若干,负责保教及行政事务。小学附设的幼稚园(班),设主任1人,秉承校长意旨管理园务,有的由校长兼任,其他同上。见图2-3。园长职责是:聘请教员与分配园务,计划建筑与设备;编制生活的课程表及课程大纲;指导教员及实习生;考查儿童成绩及制定毕业标准;联络家庭并促进家庭教育;与社会人士接洽;制定一切规程表册。
  规模较大的幼稚园,园主任(园长)下的行政机构增多,有的还设分部,有些教师也兼任行政职务。省立福州师范附属幼稚园、集美师范附属幼稚园行政组织分工细并分两部(园)管理,见图2-4。私立幼稚园设有董事会,主要职责是:选聘及解聘园长;审核园务计划;筹划经费、保管基金及监察财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省规模较大的幼儿园成立中共支部委员会,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1952年,贯彻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实行园长责任制,党支部起保证监督作用。园部设园长(主任)1人,下设保教(教养)组、总务(庶务)组、卫生(医务)组,并按编制配备教职工若干人。大多数幼儿园按片或学区成立党支部,园部设园长1人,行政工作有的设专门管理机构,有的由教养员兼管。小学附设幼儿园(班),参加学区(小学)党支部活动,园(班)设园长(主任)1人,教养员若干人,行政工作多归小学相应机构统一管理。独立设置的幼儿园多数建立教职工大会、园务会、幼儿伙食管委会、家长代表会等。
  “文化大革命”后期,幼儿园设立革命委员会(或革命领导小组),由“军宣队”、“工宣队”、“革委会”领导全园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恢复1965年前的管理机构和体制,执行部颁《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有关规定。至80年代中期,福建省独立设置的幼儿园一般设园长1人、副园长1至2人,下设保教组、行政组、卫生保健组等分层管理,并发挥各种委员会的作用。1989年,根据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精神,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试行园长负责制,园长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负责对工作人员的聘任、调配、指导、检查、评估、教育及奖惩;加强思想工作,组织教工政治、业务、文化学习,关心并逐步改善教工生活、工作条件,维护其正当权益;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至1989年底,福建省幼儿园基本实行园长责任制。见图2-5。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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