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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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84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管理
分类号: G617
页数: 7
页码: 114-1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教会在福建设立的幼稚园由各教会自行管理、其中包括了机构、制度等情况。
关键词: 管理 制度 福建省

内容

一、机构
  (一)领导体制
  清末,教会在福建设立的幼稚园由各教会自行管理。公立幼稚园由福建提学使司学务公所管理。私立幼稚园的开办由董事报地方官核准,并禀明学务公所备案,经费、人事及日常行政,由创办者管理。
  福建省教育厅成立后,幼稚教育归第一科兼管,以后归主管初等教育科、股兼管。民国16年(1927年)后,教会幼稚园陆续向政府立案,但经费、设备、人事、教学及日常行政,仍由各教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幼儿教育由省教育厅(文教厅)、省妇联、省总工会等共管,各地、市、县幼教工作由各级教育部门、妇联、工会共管。
  1952年,教育部颁布《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幼儿园由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市、县幼儿园的设立、变更、停办,由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民办及机关团体办幼儿园,需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的人事、经费等日常行政事务,由设立者领导;幼儿园的卫生设置、管理、检查以及疾病的预防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与卫生部门协同领导。全省的幼教工作由省教育厅领导,初教科(1956年改处)兼管。1956年,贯彻内务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福建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发出联合通知,规定:托儿所招收3周岁以下儿童,由卫生部门统一领导。幼儿园招收3至6周岁儿童,其经费、人事、房屋设备和日常行政事宜由主办单位负责管理;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法令、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儿童保健、教养员培训等业务,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幼儿园儿童护士的培养与提高,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自此,福建省幼儿教育初步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1956年11月,省教育厅在福州召开首次全省幼儿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改变过去不管或少管幼教工作的倾向,分配专人管幼教的经常工作;把幼儿教育研究列人县、市教研组计划;各县、市切实办好一二所示范性幼儿园;把幼儿教育列入视导内容,并聘请义务视导员;加强对教养员学习的领导,特别加强对农村幼儿教育工作的辅导和支持。会后,一些县市先后制订相应措施。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大多数幼儿园被撤销,少数幸存的幼儿园下放由街道、生产大队管理。在这期间,全省幼教领导工作较为混乱。
  1979年,贯彻中央73号文件,11月,成立福建省托幼领导小组,中共福建省委常委蔡黎任组长。12月,设立办公室,办公机构设在省妇联。全省各地、市、县于1980年亦先后成立托幼领导小组,组长均由各级党委常委担任。至1982年,按省规定各级托幼办公室共配干部181人。同年,机构调整,福建省托幼领导小组撤销,但拓幼办作为政府常设办事机构,继续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劳动等部门开展工作,特别是对省直机关托幼园所和全省民办园所的发展、建设,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198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的通知》明确指出:“幼儿教育既是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福利事业的性质”,因此“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教育部门负责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拟订行政法规和重要的规章制度;研究拟订幼教事业发展方针,综合编制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建立视导和评估制度;组织培养和训练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办好示范性幼儿园;指导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据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88年5月下文,确定:今后幼教工作由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主管,省教委统管全省幼教工作,并将省妇联管的幼教工作移交给省教委。各地(市)、县(区)照此办理。
  1988年5月以后,撤销各级托幼办公室。同年6月,省教委增设幼儿教育处,各地(市)、县(区)教委(教育局)增设幼教科(股)。1989年,省教委会同省计委、省经委、省建委等有关部门制订幼儿园园舍、设施标准,协同省卫生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的日常行政事宜仍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园所组织
  清末,福建省教会办和私人办的幼稚园、蒙学堂,一般在董事之下设园长或主任1人,综理园务;教师、保姆若干人,负责保教,有的也兼任一些行政工作,见图2-2。寄宿制幼稚园另有工人办理伙食、卫生、门卫等。公立幼稚园、蒙养院(园)不设董事,其他同上。
  民国11年(1922年),幼儿教育机构改称幼稚园,保姆改称先生。一般单独设置的幼稚园,设园长或园主任1人,综理园务;先生、职员若干,负责保教及行政事务。小学附设的幼稚园(班),设主任1人,秉承校长意旨管理园务,有的由校长兼任,其他同上。见图2-3。园长职责是:聘请教员与分配园务,计划建筑与设备;编制生活的课程表及课程大纲;指导教员及实习生;考查儿童成绩及制定毕业标准;联络家庭并促进家庭教育;与社会人士接洽;制定一切规程表册。
  规模较大的幼稚园,园主任(园长)下的行政机构增多,有的还设分部,有些教师也兼任行政职务。省立福州师范附属幼稚园、集美师范附属幼稚园行政组织分工细并分两部(园)管理,见图2-4。
  私立幼稚园设有董事会,主要职责是:选聘及解聘园长;审核园务计划;筹划经费、保管基金及监察财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省规模较大的幼儿园成立中共支部委员会,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1952年,贯彻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实行园长责任制,党支部起保证监督作用。园部设园长(主任)1人,下设保教(教养)组、总务(庶务)组、卫生(医务)组,并按编制配备教职工若干人。大多数幼儿园按片或学区成立党支部,园部设园长1人,行政工作有的设专门管理机构,有的由教养员兼管。小学附设幼儿园(班),参加学区(小学)党支部活动,园(班)设园长(主任)1人,教养员若干人,行政工作多归小学相应机构统一管理。独立设置的幼儿园多数建立教职工大会、园务会、幼儿伙食管委会、家长代表会等。
  “文化大革命”后期,幼儿园设立革命委员会(或革命领导小组),由“军宣队”、“工宣队”、“革委会”领导全园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恢复1965年前的管理机构和体制,执行部颁《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有关规定。至80年代中期,福建省独立设置的幼儿园一般设园长1人、副园长1至2人,下设保教组、行政组、卫生保健组等分层管理,并发挥各种委员会的作用。1989年,根据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精神,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试行园长负责制,园长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负责对工作人员的聘任、调配、指导、检查、评估、教育及奖惩;加强思想工作,组织教工政治、业务、文化学习,关心并逐步改善教工生活、工作条件,维护其正当权益;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至1989年底,福建省幼儿园基本实行园长责任制。见图2-5。
  二、制度
  民国时期,福建省多数幼稚园制订“园则”,内容包括办园宗旨、培养目标、入园年龄、招生条件、保育年限、收费标准、课程设置、每学期在园日数、每周保育时数、每日进园出园时间、入园及退园手续等。省立师范学校和省立小学附设幼稚园、集美幼稚园等,还制订幼稚生毕业标准。一般幼稚园保育期满,无特殊情况,都给予毕业或修业期满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幼儿园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规定,重视幼儿园规章制度的建立。50年代初,一般订有会议、请假、作息制度等,至“文化大革命”前基本上形成较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在保教人员方面,有上班、值班、学习、备课、请假制度及教养员、保育员分工职责条例。儿童生活方面,有季节作息制度、儿童入园登记制度、儿童服装被盖调节表等,寄宿制幼儿园有夜班记录制度。卫生保健方面,有新工作人员及新生入园前体格检查、每日晨检、儿童日常卫生、儿童用具洗涤和消毒、炊事人员卫生、环境卫生、定期体检和防疫注射等制度。后勤方面,有总务工作制度及职责分工等。全园性的有收托、会议、作息、考勤、检查评比等制度。示范性幼儿园有参观、教研、观摩、培训等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原有规章制度被废除。
  1978年后,逐步恢复各种规章制度。经过逐年修订,不断完善,至1989年主要有下列规章制度:
  1.园规主要包括教职工职业道德守则和教职工日常行为规范方面的内容,有的也包括幼儿日常行为规范。
  2.会议制度包括全体教职工大会,园务会议,保教、保健、总务工会会议,段务、班务会议,党、团、工会会议,家长会议等。
  3.工作制度包括招生制度,作息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教研、科研制度,伙食管理制度,保管、财务制度,业务档案制度,门卫、安全制度,家园联系制度,考绩、评估、奖惩制度等。考绩、评估及奖惩制度是80年代后期建立的,有些幼儿园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试行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明溪县实验幼儿园从1988年开始实行“责任制聘用合同”,签定合同时,园领导对教研组长、年段长、教师、保育员、炊事员、行政人员等做到定时、定量、定任务、定要求,聘用期均为1年。考评时,从园领导至组长、段长逐层负责考评所聘人员完成合同要求情况,将考评结果作为奖惩条件及续聘的依据。
  1989年,福建省实验幼儿园制定的保教人员考绩考核及奖惩制度如下:
  (1)考绩考核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
  ①遵守职业道德,按职按量完成工作;
  ②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教学质量,大胆探索、创新、改革及提建议;
  ③主动担任公开观摩课;
  ④认真总结经验并在省、市级有关报刊发表文章;
  ⑤自制教玩具;
  ⑥参加园外各项竞赛获奖;
  ⑦园内各种评比活动优胜;⑧加班、代带班、开讲座;
  ⑨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确保幼儿安全;
  ⑩出勤情况;
  ⑪参加政治、业务学习(进修)及考试成绩情况;
  ⑫乐意接受任务,完成临时分配的任务情况。
  (2)评比和奖励办法
  每季一小评,每学期一大评,每学年一总评;发扬民主,成立临时评议小组,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对入选者授予“先进工作者”、“优秀保教工作者”等光荣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3)对以下情况者,给予教育或处罚
  ①无故旷工或缺勤多的;
  ②工作失职造成事故的;
  ③体罚或变相体罚孩子损害其身心健康的;
  ④不服从工作分配造成不良后果的;
  ⑤工作质量差的;
  ⑥违反组织纪律和本园规章制度的;
  ⑦经常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的。
  (4)处罚办法
  以教育为主,情节严重的分别情况作书面检查、公开检讨、行政处分以及扣发奖金、工资等。
  4.卫生保健制度见第二节“卫生保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福建省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记述福建省学校教育自萌生至1989年的发展历程。全书14章,卷首冠以“概述”,卷末附录“大事年表”及“福建省当代教育人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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