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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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95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33
页码: 579-609

内容

附录一 大事年表
  (1842~1988年)
  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
  《南京条约》签订后,厦门、福州被迫开辟为通商口岸,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在两地设立银行、发行纸币,进行经济侵略。
  清咸丰三年(1853年)
  5月3日,福州中和钱庄发生挤兑,继而引发金融风潮,钱庄停业,物价高涨,持续20
  余日方告平息。
  9月,清廷批准福建永丰官钱局成立,并开始发行银、钱票。
  清咸丰八年(1858年)
  3月13日,福建永丰官钱局滥发官票,致使福州市面粮价腾贵,引起公愤。是日,市民千余人群集督署,要求变通钱法,使用铜钱,平抑粮价。
  清咸丰九年(1859年)
  1月,福建永丰官钱局舞弊案发,清廷下令严究,该局于是时停办。
  清同治元年(1862年)
  英印合资汇隆银行在福州设立代理处,同治五年倒闭。
  清同治五年(1866年)
  英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在福州设立分理处,二年后改设分行。
  清光绪四年(1878年)
  汇丰银行厦门分行开业。
  清光绪十年(1884年)
  8月,受中法马江海战影响,福州钱庄纸币遭拒用,发生挤兑,市场筹码匮乏。闽省当局应士绅请求,拨出纹银、番银15万余两,解救钱荒。
  清光绪十二年(1886年)
  7月5日,福建宝福局试铸八分五厘重的制钱,是为全国第一种重量在一钱以下的制钱。
  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
  2月15日,清廷令福建以本年地丁粮饷为工本,鼓铸一钱重解京制钱。
  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
  福建仿效广东办法开始自铸“光绪元宝”银元。
  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
  福建官局开始自铸银角,币面铸有“台湾省”字样,至光绪二十九年停铸。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
  10月,闽浙总督奏请设立福建官铸银元局,获准。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
  年初,福建银元铸造由官府统办改为官督商办。
  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
  中国通商银行在福州开设分行。翌年裁撤。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
  1月,台湾银行在厦门设立支店。
  9、10月间,福建造币分厂在福州成立,铸造“光绪元宝”银元和铜元。后该厂改称度支部造币闽厂。
  10月,福建官钱局(也称福建官银号)在福州成立,发行银元票。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
  10月23日,台湾银行在福州设立出张所。
  清宣统元年(1909年)
  3月3日,大清银行福州分行开业。
  10月15日,大清银行厦门分号开业,隶属福州分行。
  清宣统二年(1910年)
  5月,交通银行在厦门设立分行。三年后停业。
  清宣统三年(1911年)
  清政府颁布“币制则例”,正式规定银元为本位币,铸币权收归政府。同年五月,福建开铸“大清银币”,流通本省。
  民国元年(1912年)
  福建造币局铸“福建通宝”铜钱,圆孔圆形。这是福建省铸造形式特殊的最后一种铜钱。
  民国3年(1914年)
  1月5日,中国银行在福州设立福建分行。
  8月10日,福建官银号改名福建银行。
  民国4年(1915年)
  5月20日,中国银行在厦门设立分号。
  民国7年(1918年)
  6月,福建银行厦门分行开业。
  12月,日商新高银行(后改名商工银行)在厦门开设分行。
  民国8年(1919年)
  5月16日,为声援北京学生反帝爱国运动,厦门钱庄公会决定从即日起不收兑日币,停止与台湾银行、新高银行往来。
  民国9年(1920年)
  6月1日,厦门商业银行成立。
  民国10年(1921年)
  10月1日,中国银行福建分行移设厦门,统辖全省各分支机构。
  民国11年(1922年)
  8月,中南银行在厦门开设分行。
  福建银行因滥发纸币发生挤兑,以致倒闭。厦门分行亦随之停业。
  9月,中美商人合资创办福建美丰银行在福州成立。
  民国13年(1924年)
  2月15日,荷商安达银行在厦门开设分行。
  民国14年(1925年)
  1月17日,福州钱业罢市,以反对都督署强征6万元商捐。经省长萨镇冰出面斡旋,都督署作出妥协,商捐从6万元减至2.5万元,风波遂告平息。
  3月,华侨银行厦门分行开业。
  6月25日,为抗议帝国主义在华制造“五卅惨案”,厦门国民外交后援会决定从即日起与英、日实行全部经济绝交,要求立即提回在英、日银行的存款。
  8月20日,中兴银行厦门分行开业。
  民国15年(1926年)
  7月1日,福建省当局不顾商民反对,以官商合办形式于福州开设福建省银行,发行流通券。该行开业仅半年即宣告停业倒闭。
  民国16年(1927年)
  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办的上杭县蚊洋农民银行于是年冬成立。
  民国17年(1928年)
  7月7日,福建东南银行在福州成立。
  31日,福州钱庄操纵台伏票,.任意抬价,牟取暴利,商民深受其害。省政府勒令废止台伏票,只许钱庄改发大洋票,按规定十足兑换银元。
  8月,莆仙农工银行在莆田县涵江成立。
  12月20日,福建省政府整理圜法委员会成立。
  民国18年(1929年)
  5月8日,中央银行在福州设立分行。
  11月,上杭县蛟洋、永定县湖雷等乡开始组织苏区信用合作社。
  12月7日,福建美丰银行停业清理。
  民国19年(1930年)
  3月18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了《借贷条例》,宣布废除高利贷。
  5月,莆田实业银行在涵江开业。
  6月上旬,闽北地方军阀卢兴邦骚扰省垣,福州商店停业,钱庄停坪,市面银根奇紧。
  11月7日,闽西工农银行在龙岩县成立。不久发行暂用银元票。
  民国20年(1931年)
  5月1日,中央银行开始发行关金兑换券。
  6月15日,为防止白银外流,福州海关开始严禁银元出口。
  9月至11月,“九一八”事变后,为抗议日本侵占我国东北,福州大多数钱庄与日本商人断绝往来;厦门各商户和钱庄纷纷提取在台湾银行的存款。
  年底,赣东北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在崇安县大安成立。翌年1月发行银元票。
  民国21年(1932年)
  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福建省分行在长汀县成立。不久开始发行纸币。
  8月25日,国华银行在厦门开设办事处。
  11月20日,中央银行福州分行移设厦门,成立厦门分行,同时将原福州分行改为办事处,隶属厦行。
  民国22年(1933年)
  4月1日,省财政厅公布《福建省政府财政厅取缔各钱庄发行类似纸币之流通券规则》。
  4日,财政部令福建省财政厅在最短期限内,严饬各钱庄兑现收回所发大洋票。
  6日,省政府令民、财、建、教各厅及所属各县商会执行国民政府财政部于3月3日发布的《银本位币铸造条例》,实行“废两改元”币制改革。
  6月,省建设厅令福州各小保险公司停业整顿。
  7月28日,十九路军入闽后,组织成立闽西善后委员会,并在龙岩成立闽西农民银行。
  8月18日,福建省政府颁布“福建小保险小储蓄章程”。
  11月18日,福建绥靖公署派员接管福州和厦门中央银行。
  11月20日,福州中国、东南银行受“闽变”影响,发生挤兑;次日,厦门中国、中南二行亦发生挤兑。
  民国23年(1934年)
  1月,“闽变”失败后,福州、厦门两地中央银行复业。
  2月,福州新春、恒宜等六家大钱庄受商业不景气影响,缩小业务范围;升余、谦裕及厦门英合美、金汇等七家钱庄倒闭。
  4月,中华储蓄会福州分会成立。
  6月14日,中国通商银行厦门分行开业。
  7月5日,中国实业银行厦门分行开业。
  8月,福建省农村金融救济处在福州成立。
  8月8日,辛泰银行福州分行成立。
  8月15日,新华信托储蓄银行厦门分行开业。
  9月26日,中国实业银行福州办事处成立。
  10月8日,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福州分行开业。
  10月15日,交通银行厦门分行复业。
  年底,仙游农民银行在福建仙游县成立。翌年7月即告倒闭。
  民国24年(1935年)
  1月12日,厦门商业银行停业清理。
  4月1日,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更名为中国农民银行。该行福州分行及所属机构同时易名。
  7月1日,国民政府颁布《储蓄银行法》。
  8月3日,中央银行福州分行接管中法储蓄会福州分会。
  9月,省农村金融救济处改组,更名为福建省农村合作委员会,并根据国民政府《合作社法》在农村开始建立信用合作社。
  9月30日,福建省建设厅设立小保险监理处,负责人寿小保险业的清理和整顿。
  10月15日,福建省银行在福州成立。同时发行辅币券,并迅速在全省各县市建立分支机构。
  11月4日,国民政府废止银本位制,实施“法币政策”,宣布中央、中国、交通银行(后加中国农民银行)钞票为“法币”,不再兑换银元。其他银行钞票即日起停止发行,限期收回。
  11月14日,福建东南银行受币制改革影响,宣告停业清理,进而引发金融风潮。福州各银行钱庄挤兑风炽,持续数日方告平息。
  11月27日,福州商业银行成立。
  12月20日,农商银行在厦门设立支行。
  民国25年(1936年)
  1月4日,福建省政府、福州商会与中央、中国、交通三行联合组成“救济福建省会金融委员会”。经财政部批准,由福州中央、中国、交通三行提供100万元,办理不动产抵押,救济福州金融。
  6月6日,福州银行同业公会成立,成员有中国、交通、农民、省银行、实业、辛泰、华南等7家银行。
  8月1日,中央储蓄会在福州设立分会。
  9月10日,辛泰银行在厦门开设分行。
  12月,中国农民银行福州分行在福州仙塔路设立“农民抵押贷款所”,遭当地典商强烈反对。翌年2月25日财政部令该所裁撤。
  民国26年(1937年)
  1月25日,中央信托局福州分局成立。
  5月,福建省政府成立取缔私钞委员会,负责查处钱庄、民信局私发钞票事宜。8月20日,中、中、交、农四行联合办事处厦门分处成立。
  9月15日,福州中、中、交、农四行联合贴放委员会成立。
  12月底,华南储蓄银行停业。
  民国27年(1938年)
  5月16日,因日军侵犯厦门,中央银行厦门分行撤往香港。
  11月25日,福建省银行总行由福州内迁南平,后迁永安。
  民国28年(1939年)
  5月17日,福建省政府颁布“福州小保险业监理所组织规则”。
  民国29年(1940年)
  1月24日,四行联合办事总处福建分处在福州成立。
  4月25日,福建省银行开始发行一元面额的纸币。
  5月1日,福州中、中、交、农四行联合贴放委员会并入四行联合办事总处福建分处。
  5月8日,福建省合作金库在南平成立。
  7月1日,苏、浙、闽、赣、粤五省地方银行联合成立“东南五省地方银行省际通汇联合办事处”。
  10月1日,福建省邮政管理局在德化、大田、建宁等30余县区开办储金业务。
  10月15日,广东省银行在长汀开设办事处。
  本月,福建各地邮局开始发行建国节约储蓄券。
  民国30年(1941年)
  1月6日,邮政储金汇业局福建分局在福州成立。
  2月,辛泰银行福州分行停业。
  4月19日,日军侵犯福州,各银行、钱庄纷纷撤离。福建四行联合办事分处及福州中、中、交、农四行撤往永安。
  5月1日,将乐县银行成立,是为国民政府颁布《县银行法》后本省建立的第一家县银行。此后,全省又有龙岩等17个县及福州、厦门两市先后成立县(市)银行。
  7月1日,中国农民银行福州分行与该行永安办事处合并,改称永安分行,为全省管辖行。
  8月16日,浙江地方银行在延平(即南平)开设办事处。
  12月,厦门汇丰银行停业。
  12月23日,中央银行福州分行与原永安三等分行合并为永安分行,为全省管辖行。
  民国31年(1942年)
  1月1日,根据福建省银行与中央银行国库局协议,福建省银行开始代理国库业务。
  7月1日,国民政府实施货币集中发行制度,货币发行权统归中央银行。福建省银行所发行的辅币券也由中央银行接收,改为领用性质。
  民国32年(1943年)
  3月1日,中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平成立。该公司由福建省银行与福建省企业公司联合投资兴办。
  4月10日,财政部永安区银行监理官办公处设立。
  10月1日,集友银行总行在永安成立。
  民国33年(1944年)
  1月1日,湖南复兴实业银行在南平开设办事处。
  3月,本省各地发生拒用中央银行百元券事件,省府通令维护国币照常行使。
  7月5日,长汀中央银行首先开始发行定额本票。
  7月17日,交通银行东南管理委员会在永安成立,负责管理该行闽、赣、粤、浙等省分支行处。
  7月31日,中国通商银行厦门分行裁撤。
  民国34年(1945年)
  2月2日,财政部准许浙、皖、赣、闽、粤五省发行定额本票。本省中、中、交、农四行相继发行,面额分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二万元、五万元6种。
  3月2日,中央银行永安分行开办法币折合黄金存款业务。
  4月9日,财政部电令福建对未经呈准设立的地方银行、钱庄,一律予以取缔。
  7月7日,闽、浙、赣、粤邮政储金汇业局联席会议在南平举行。
  8月,日本投降后,东南亚侨汇解冻,由菲律宾汇抵泉州的侨汇达法币2.4亿元。
  9月1日,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复业。此后,在抗战期间撤离厦门的银行纷纷回厦复业。
  10月24日,中央银行派员接管伪中央储备银行厦门办事处。
  11月10日,中央银行永安分行迁回福州,复更名为福州分行;在永安的中国、交通、农民以及福建省银行总管理处等金融机构,陆续迁回福州复业。
  12月1日,集友银行总行从永安迁往厦门。
  民国35年(1946年)
  4月,中央储蓄会福州分会撤销。
  5月10日,中国工矿银行在厦门开设分行。
  6月13日,福建省政府根据福州、漳州及闽东各地发生拒用或贬值使用五元、十元法币的事情,通令全省各地严予禁止。
  10月,中央银行指定福州分行管辖福州区,负责检查全省银行钱庄事务。
  11月初,国民政府行政院电令福建取缔未经财政部核准而开业的“地下钱庄”。
  民国36年(1947年)
  1月4日,汇丰银行厦门分行复业。
  2月,由福建省银行、新华、国华、集友、工矿、中兴、中南等7家银行联合组成厦门工商贷款银团。
  3月1日,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福州开设分公司。
  3月29日,厦门市银行同业公会成立,并加人全国银行联合会。
  6月2日,中央银行福州分行设立票据交换组。最初参加票据交换的仅中、中、交、农四行以及邮政储汇局和中央信托局;后发展至21家银行、钱庄。
  12月1日,福建省政府严令各银行不得擅发本票,扰乱金融。
  民国37年(1948年)
  4月24日,福建省合作金库停业。
  5月12日,中央合作金库福建省分库成立。
  6月1日,中央合作金库厦门支库成立。
  8月20日,国民政府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宣布实行“币制改革”,以金圆券取代法币。
  8月23日,福厦两市开始发行金圆券。法币和金圆券的兑换比值为300万元比1元。之后,全省各县市亦陆续开始发行和流通金圆券。
  9月1日,华南商业储蓄银行复业。
  10月,财政部规定福州、厦门两地的商业银行资本额至少应为金圆券20万元,本省其余地方商业银行的资本额应为10万元,钱庄依此标准减半。
  11月21日,中央合作金库总库电示福建省分库,贷款利息一律按当地议价或市价折收实物。
  12月13日,中国工矿银行厦门分行因虚设假帐被当地中央银行责令停业清理。
  12月15日,财政部颁布《金圆券存款兑现办法》。
  民国38年(1949年)
  1月24日,亿中银行在厦门开设分行。
  3月25日,由于全国金圆券急剧贬值,本省各地发生拒用金圆券事情,省政府通告全省严予禁止。
  3月31日,福州绥靖公署、福建省政府发布通告,规定各国家行局及省银行所发行的本票,应视同现钞流通使用。
  4月,中央银行闽台区域行在福州成立。同年8月撤销。
  4月初,福州市各金铺竞相发行金本票,充斥市场,金融混乱,各界强烈要求当局制止。
  4月4日,福州市面钞券严重短缺,中央银行停止办理汇兑,致使邮局无法支付汇款。
  4月20日,财政部责令福州各银行对所签发的本票限期收回注销。
  4月29日,福州绥靖公署通电全省,晓谕商民人等一律使用金圆券,违者以扰乱金融惩处。
  5月2日,中国通商银行厦门分行复业。
  5月中旬,泉州市面普遍拒用金圆券,一切交易均以实物或美钞计价。当地政府决定发行“侨汇流通券”,面额有一元、二元、五元3种,与美钞同值,在本市境内流通使用。
  5月23日,为解决福州市场在以黄金、银元交易中找零的困难,福建省银行奉福州绥靖公署和福建省政府令发行银元辅币券,十足兑现;并组织准备金监理委员会,由萨镇冰任主任委员。
  6月10日,厦门市政府发布公告,规定银元、银角、铜元统一比值标准。
  6月18日,闽粤赣边区军民合作社闽西分社在永定县城成立,同时发行闽西军民合作社流通券。
  6月23日,福州市政府颁布银元、银角、铜元统一比值标准。
  7月1日,中央合作金库福建省分库奉令办理结束。
  7月3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在广州宣布再次实行“币制改革”,恢复银本位,准许银元流通行使,同时发行十足兑现的银元兑换券,规定金圆券5亿元兑换银元或银元券1元。
  7月4日,中央银行开始发行银元及银元兑换券。指定福州、广州、重庆等9个城市为银元券兑换区,银元券在指定地区一律兑现。
  7月9日,福州开始发行银元兑换券。根据中央银行规定,福州仅发行面额一元的银元券1种。
  7月15日,中央银行福州分行开始挂牌收兑黄金,价格每两折银元80元。同日,福州各外币兑换点均被勒令停业。
  7月26日,厦门被增列为银元券兑换区。中央银行厦门分行于是日起办理银元兑换券兑现业务。
  8月10日,中国实业银行福州支行停业。
  8月11日,福州厚余钱庄停业。至此福州所有钱庄均停业倒闭。
  福州市面出现挤兑银元风潮。中央银行福州分行会请绥靖公署颁布《限制旅客携带银元兑换券和银元进出口暂行办法》,以防止银元外流出省,但仍难以遏止挤兑。
  8月16日,荷兰安达银行厦门分行停业。
  8月17日,福州解放,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旋即派员接管在福州的“四行”、“两局”、“一库”和福建省银行、福州市银行、林森县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共17个单位。
  8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行于福州成立,首任行长方毅。
  同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颁布公告,规定人民币为统一流通的合法货币,禁止黄金、银元买卖及计价流通。
  9月23日,省人行转发《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并据此对各地私营银钱业进行管理。
  12月,省人行在闽侯县义序乡和松鼓乡进行发放农贷试点工作。
  1950年
  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福建省侨汇暂行处理办法》及《福建省管理侨汇业暂行办法》。
  1月17日,全省开始发行胜利折实公债。
  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行改名为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基金保管库福建分库成立。
  3月1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成立。
  4月25日,省人行发出通知,贯彻执行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
  5月6日,中国通商银行厦门分行办理结束。
  5月9日,省人行中亭街营业部遭台湾国民党飞机轰炸,员工死1人伤10余人。
  5月17日,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禁止金银外币行使流通布告》。
  8月,中国实业银行福州支行复业。
  8月3日,人行福鼎县支行库款50亿元(旧人民币)在运送途中遭土匪抢劫。
  11月9日,省人行执行中央决定,对所有公企机关部队存款一律予以冻结,期限一个月。
  1951年
  2月,省人民政府转发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宣布废止本省有关侨汇及侨汇业管理的法规。
  3月6日,本省实施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
  4月19日,省人行转发政务院《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
  6月,福州等地15个邮局受省人行的委托,代理储蓄业务。
  6月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福州市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当地人行负责管理典当业。
  8月,省人行组织农村工作队在福州郊区新店乡组建信用合作社。
  1952年
  7月20日,福建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州成立。
  8月1日,交通银行福州支行复业,两月后更名为交通银行福建分行。
  1953年
  1月1日,中南银行厦门分行与新华银行厦门分行合并成立公私合营银行厦门分行。
  同日,全省各级人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综合信贷计划编制办法(草案)》,从该年起编制综合信贷计划,实行“统存统贷”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8月4日,省人行根据总行要求,按照苏联国家银行会计核算办法,'开始在省分行第一、二营业部及所属区办和石码、上杭两支行实行“大会计制”。
  10月13日,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调整人民银行利率的决定》,本省银行统一并简化存贷款利率,初步形成高度集中统一的利率管理体制。
  11月,为配合粮食统购,稳定金融物价,省人行举办第一期“农民优待售粮储蓄”。
  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颁布《农村信用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
  1954年
  10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成立。
  本年,全省新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5271个,比上年增长20倍。
  1955年
  1月17日,本省开始实施人行总行《关于禁止变相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的指示》。
  3月1日,省人行根据国务院的命令开始发行新人民币,并以新币1元兑旧币1万元的比值收兑旧币。在收兑期内共收回旧币7987.63亿元。
  5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成立。
  1956年
  1月17日,福州市典当业实行公私合营,成立福州市小额质押贷款处。
  年底,全省农村乡乡都建立信用合作社,入社农户255万户,占总农户92%,实现了农村信用合作化。
  1957年
  8月2日,福建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国营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
  8月8日,省农行撤销,其业务及人员归并省人行。
  12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金属分币的命令》,省人行开始发行一分、二分、五分3种硬分币。
  1958年
  3月,新华社发表《三社合一在福建初显功效》电讯稿,介绍南安县莲塘乡农业社、供销社、信用社三社合一的经验。十二日《大公报》也刊登了这个报导。本省全面推广“三社合一”作法。
  4月,省人行在浙江舟山地区沈家门成立驻浙办事处。
  省人行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全民动员,全面跃进,苦战一百天,实现“五社合一”的号召》,将全省信用社并入农业社,成为农业社信用部。下半年人民公社化时,信用社又转成为公社信用部。
  7月,省人行在南平市召开银行工作现场会议,讨论银行工作“大跃进”问题。
  8月,中共福建省委为精简机构决定将省财政厅、粮食厅及省人行三家合并,省人行改为省属二级机构。
  年底,省人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适应人民公社的形势,改进农村财贸管理体制的决定》,将银行营业所下放,并入公社信用部。
  1959年
  1月1日,全省停办各种国内保险业务,省人保公司及所属机构裁撤。福、厦两地涉外保险业务移归市人行办理。对外保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和厦门支公司名义。
  4月,省人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将下放给人民公社的银行营业所收回。与此同时,把原信用社从公社信用部分出,下放成为生产大队的信用分部,由生产大队管理。
  7月,省人行恢复,厅局级建制,直属省人民委员会领导。
  1960年
  2月22日,全省各地银行开始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监督。
  12月20日,本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冻结、清理机关团体在银行和企业专项存款的指示》。
  1961年
  4月30日,本省贯彻执行人行总行《关于免收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通知》。
  1962年
  3月26日,全省银行开始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即“银行工作六条”)。
  9月,本省开始清理1961年以前旧欠农贷试点工作。
  10月16日,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各单位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的报告》。
  1963年
  2月11日,省人行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的通知》。
  8月,省人行根据中央精神和省农村工作部《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领导的通知》,恢复信用社1957年以前的管理体制,撤销生产大队信用分部,重新组建信用社,归入民银行领导。
  9月,省人行发出《关于信用合作社整顿改组登记办法的意见》。
  1964年
  3月4日,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恢复成立。
  9月1日,省农行开始代理农业拨款监督业务。
  1965年
  8月,全省农行机构再次被撤销。
  1966年
  8月,福州小额质押贷款处受“文化大革命”“破四旧”的冲击,被迫办理结束。
  1967年
  9月28日,省军管会、省军区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驻军、人武部主动与地(市)县银行联系,研究制订措施,确保国家金库和现金调运的安全。
  1968年
  2月18日,本省银行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节约闹革命,坚决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对1967年底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经费和资金的年终结余存款,除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冻结。
  1969年
  4月5日,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撤销。该公司还本付息业务移交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办理。
  9月,省级金融系统大部分干部开始分批下放农村。
  1970年
  年初,省人行同财政厅合并改组为省财政局,在财政局内设银行业务组和会计发行组办理金融业务。
  1972年
  8月,针对本省流动资金贷款失控的情况,省财政局紧急通知各地管紧管严贷款,控制信贷规模。
  9月,本省银行贯彻全国人行分行行长会议精神,恢复和建立了一系列必要的规章制度。
  11月27日,省财政局召开全省银行行长会议,传达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联合通知精神,要求各级银行严格信贷纪律,控制信贷规模。
  1973年
  12月21日,本省清理1961年前旧欠农贷和豁免工作结束。
  1975年
  本省贯彻财政部《关于整顿财政金融的几个问题》,强调严格信贷管理,保证流动资金的正常周转和货币的有计划发行。
  1976年
  1月,中共福建省委决定,省人行从省财政局分设出来,归省革命委员会领导。
  7月,全省各地人行接管当地的侨汇业。
  10月28日,本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冻结各单位存款的紧急通知》。
  1977年
  10月12日,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积极组织货币回笼,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通知》。
  10~12月,全省人行广泛开展现金管理情况大检查。
  年底,本省组织有关部门贯彻人行总行《金融管理办法》。
  1978年
  5月2日,福建、江西两省人行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后勤部联合发出《加强军队现金管理的通知》。
  8月,福建省银行学校成立,隶属省人行领导。
  1979年
  1月1日,根据人行总行的通知,省人行率先试行信贷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试行“差额控制”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1月20日,国务院批准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简称华福公司)成立。
  5月6日,省人行发出《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经济核算试行办法》和《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
  1980年
  1月1日,农行福建省分行第三次恢复建立。
  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恢复建立。
  全省银行贯彻人行总行(信贷差额包干办法》。
  5月1日,中行福州分行与省人行分设。
  同月,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成立。
  6月,省建行从省财政厅分设出来,归入金融体系。
  10月,省金融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福州举行,选举产生福建省金融学会第一届理事会。
  12月,本省开始贯彻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1981年
  7月10日,本省各地中行开办中外合资企业贷款业务。
  10月30日,省人行下达(关于试办信托业务的意见》。此后,信托业务在全省各地全面展开。
  12月4日,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福兴财务公司。
  1982年
  7月26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反假币工作紧急会议纪要》,部署各地执行。
  10月21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行《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的报告。
  1983年
  3月,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开始。
  7月1日,本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从即日起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行统一管理。
  9月,本省第一家县信用合作联社在连江县成立。
  10月6日,本省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1984年
  1月1日,人行福建省分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1月30日,中国投资银行福建省分行在福州开业。
  2月,本省贯彻落实人行总行、海关总署制定的《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
  3月,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复办。
  4月,中行福州分行开始发行人民币外汇兑换券。
  6月5日,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
  9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正式成立。
  1985年
  1月1日,全省人行、工行、农行和中行信贷计划均纳入综合信贷计划,实行“实贷实存”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4月1日,本省贯彻《关于改革全国联行制度的实施办法》,各专业银行自成联行系统。
  5月,省人行开始对全省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福建省金融管理干部学院成立。
  9月14日,新加坡大华银行厦门分行成立。
  11月1日,本省建行信贷资金全部纳入综合信贷计划,统一实行“实贷实存”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11月28日,中外合资厦门国际银行开业。
  1986年
  1月7日,本省开始贯彻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1月8日,香港集友银行厦门分行开业。
  1月24日,美国建东银行厦门分行成立。
  1月27日,邮电部、人行总行发出《关于开办邮政储蓄业务联合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福州等12个城市,开办邮政储蓄点,办理个人邮政活期、定期储蓄业务。
  2月14日,省人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发出《关于审批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等几个问题的通知》。
  3月16日,全省第一家银行、企业联营的储蓄所——安泰储蓄所开业。
  4月23日,省人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
  4月,福建省钱币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福州举行,会议选举产生省钱币学会第一届理事会。
  7月24日,本省第一家城市信用社——厦门开元城市信用社成立。
  8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9月13日,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厦门分行开业。
  10月,标准渣打(麦加利)银行厦门分行成立。
  12月9日,省人行转发人行总行《金融统计暂行规定》和《其他金融机构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12月24日,本省各银行加人以上海为中心的跨省、市短期资金市场。
  1987年
  1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金融体制改革工作会议。
  2月,本省金融系统根据国务院和各总行有关规定,对职称评定工作进行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4月7日,省人、工、农、中、建五行联合发出《关于全面推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通知》。
  10月15日,厦门中行在全省率先发行人民币信用卡——长城卡。
  1988年
  3月9日,福州融资公司成立。
  5月19日,厦门融资公司成立。
  6月3日,省人行决定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四市试办国库券交易市场。
  6月25日,闽发证券公司开业。
  8月2日,省人行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严格信贷资金管理的通知》。
  8月26日,福建兴业银行成立。
  9月1日,全省各专业银行开办人民币保值储蓄业务。
  10月~12月,本省银行开展单位现金库存专项普查和现金管理大检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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