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权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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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88
颗粒名称: 一、管理权限
分类号: D63
页数: 2
页码: 566-56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各专业银行的干部管理权限,与省人行基本相同,该公司升格为厅局级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党组成员等由人保总公司管理,正、副处长、科长仍由省公司任命。
关键词: 人事管理 管理体制 管理权限

内容

1950年根据人行总行规定,省人行的正副行长由人行总行提请政务院批准任免;科长、主任、主任督导员、甲、乙等支行正副行长由总行任免,并报政务院备案;丙、丁等支行正副行长由区行任免;中心支行课长(以后改为科)由省人行任免,报区行备案;中心支行股长、县镇支行股长、分理处主任由省人行任免;中心支行二、三等行员、练习生由中心支行任免。
  1979年,金融干部采取分级管理后,省人行行长由中央管理;省人行副行长、正、副处长、省辖市分支行行长、地区中心支行行长、银行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人行总行管理;省分行正、副科长、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省辖市分支行副行长、正、副科长、省辖市城市办事处正、副主任、县支行行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省人行管理;县支行副行长、正、副股长、办事处、分理处正、副主任、储蓄所正、副主任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地区中心支行管理;其余干部均由所在地行管理。
  1986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办法》和1987年的一些补充通知,本省人行干部管理权限一般是下管一级,省人行正、副行长、顾问、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长、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金融管理干部学院院长、副行级调研员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人行总行管理;省人行正、副处长、地市分行正、副行长、党组书记、成员、纪检组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稽核、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省人行管理。其中人事处正、副处长、会计处长、稽核处长、监察室正、副主任、党组、纪检组副组长,必须事先征得人行总行人事司和有关主管司同意后,由省人行任免;地市分支行正、副科长、县支行正、副行长、正、副股长、城市办事处正、副主任、正、副股长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地市分支行管理。其中人事科长、会计科长、稽核科长、监察室正、副主任、党组纪检组副组长必须征得省人行人事处和有关主管处同意后,由地市分支行任免;其余干部由所在地行管理。
  本省各专业银行的干部管理权限,与省人行基本相同。省人保公司1984年由省二级机构升格为副厅局级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省人行会同人保总公司商定,报省组织部人事局同意后任命;正、副处长、科长由省公司任命。1985年,该公司升格为厅局级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党组成员等由人保总公司管理,正、副处长、科长仍由省公司任命。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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