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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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8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管理体制
分类号: D63
页数: 4
页码: 565-56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事工作的管理体制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金融 人事管理 管理体制

内容

1949~1954年7月,根据人行总行规定,本省银行干部实行银行垂直管理的体制。除政务院任免的干部外,有关干部管理、人事工作(包括对留用人员的安排、新行员的吸收与录用)以及干部的任免、考核、奖惩、调动、提拨、委派、教育培训、工资级别、考勤等,均由华东区人行直接领导与管理。
  1954年7月~1979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统一管理下,分层分级管理干部”的规定,本省银行干部实行由地方各级党委统一管理的体制,在各级党委组织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层分级协助各级党政管理同级党政职务名单管理范围内的干部和各级行本身的干部。上、下级行之间在人事工作上则为指导关系。有关干部、人事工作,均按各级党委的统一规定执行。
  1979年4月~1988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99号文规定,银行干部实行银行与地方双重领导,以银行为主的管理体制。本省五行一司干部除中央管理的以外,均实行分级管理。对干部的任免、提拨、调动、奖惩等与地方协商一致后,由行、司办理呈报、审批手续而后执行。各级金融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仍以地方领导管理为主,各行司中共党组协助。
  一、管理权限
  1950年根据人行总行规定,省人行的正副行长由人行总行提请政务院批准任免;科长、主任、主任督导员、甲、乙等支行正副行长由总行任免,并报政务院备案;丙、丁等支行正副行长由区行任免;中心支行课长(以后改为科)由省人行任免,报区行备案;中心支行股长、县镇支行股长、分理处主任由省人行任免;中心支行二、三等行员、练习生由中心支行任免。
  1979年,金融干部采取分级管理后,省人行行长由中央管理;省人行副行长、正、副处长、省辖市分支行行长、地区中心支行行长、银行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人行总行管理;省分行正、副科长、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省辖市分支行副行长、正、副科长、省辖市城市办事处正、副主任、县支行行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省人行管理;县支行副行长、正、副股长、办事处、分理处正、副主任、储蓄所正、副主任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地区中心支行管理;其余干部均由所在地行管理。
  1986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办法》和1987年的一些补充通知,本省人行干部管理权限一般是下管一级,省人行正、副行长、顾问、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长、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金融管理干部学院院长、副行级调研员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人行总行管理;省人行正、副处长、地市分行正、副行长、党组书记、成员、纪检组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稽核、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省人行管理。其中人事处正、副处长、会计处长、稽核处长、监察室正、副主任、党组、纪检组副组长,必须事先征得人行总行人事司和有关主管司同意后,由省人行任免;地市分支行正、副科长、县支行正、副行长、正、副股长、城市办事处正、副主任、正、副股长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地市分支行管理。其中人事科长、会计科长、稽核科长、监察室正、副主任、党组纪检组副组长必须征得省人行人事处和有关主管处同意后,由地市分支行任免;其余干部由所在地行管理。
  本省各专业银行的干部管理权限,与省人行基本相同。省人保公司1984年由省二级机构升格为副厅局级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省人行会同人保总公司商定,报省组织部人事局同意后任命;正、副处长、科长由省公司任命。1985年,该公司升格为厅局级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党组成员等由人保总公司管理,正、副处长、科长仍由省公司任命。
  二、人事制度改革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本省各行、司从1986年起都在探索人事制度改革的新路,以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主要改革内容有:
  (一)领导干部职务见习制
  对省以下干部,试行领导干部职务见习制,规定见习干部期满一年后,合格者正式任命职务,否则回原岗位或安排适当工作。至1987年底,省工行系统已选拨地市行见习副行长4名,县支行办事处见习副行长(主任)20名,地(市)行见习副科长27名。省人行及其他专业银行系统也在试行中。
  (二)领导干部任期制、聘任制
  省建行制定《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从1988年3月1日起,该行所属各级领导干部试行任期制。处级干部每届任期4年;科级干部每届任期2年。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试行任期制后,新任的干部免职后不再保留原职级待遇。省农行系统有10个行处对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省人保公司在对中层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拟定实行聘任制的方案,为实现劳动优化组合奠定基础。长汀县工行实行“双聘”制改革对股、所领导干部改任命制为聘任制,对职工改分配制为聘用制,通过“职工聘用仲裁小组”协调监督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办法的执行,以增加透明度,维护干部、职工利益。工行其他行处有的也已进行“双聘”制改革。
  (三)县(市)支行行长负责制
  省农行贯彻执行总行〔88〕26号《中国农业银行县(市)支行行长负责制暂行规定》,通过试点,1988年底已扩大到36个单位。实行行长负责制的县(市)支行,行长由选举、推荐、招聘、自我推荐等不同形式产生,经上级行批准、考核任命。每届任期3年,期满经考核胜任者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和上级行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提出年度业务经营目标和计划;推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行长有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决策权、人事管理权、财产支配权、内部机构设废权。工作成绩显著者,上级行给予荣誉奖和物质奖励(增发奖金、晋升工资);犯有错误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支行行长选举制
  本省农行、工行曾试行县支行行长、城市办事处主任由全行干部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经上级批准任命的办法。不称职的得由干部职工代表大会建议,经上级同意罢免。
  (五)行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福州市工行在辖属8个县支行试行行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这对各行领导认真制订任期计划目标,积极开拓业务,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起了推动作用,
  (六)干部工作岗位轮换制
  为了使干部在不同工作岗位实践中增长才干,扩大视野,本省许多行处都试行干部工作岗位轮换制。如:1987年福州市人行试行科级干部(含县支行行长)工作岗位交流制度。该制度已推广到福州市各行司。1988年漳州市芗城工行实行“信贷员岗位调换制”,每3年调换岗位一次,以提高信贷员业务素质并防止“以贷谋私”。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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