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体制与任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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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6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体制与任务
分类号: F832.1
页数: 2
页码: 546-54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金融稽核的重点是:检查信贷、金银及有价证券的管理、现金出纳、外汇管理、电脑处理业务、保险业务和理赔、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和营运情况、存款、汇款、财务收支、业务结算、国际结算、联行往来、票据承兑贴现、会计核算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金融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和其它有关稽核事项。
关键词: 金融稽核 体制 任务

内容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银行通行则例》,规定凡是银行每半年须详造该行所有财产目录及出入对照表送度支部查核。如有特别事故,由度支部派员前往检查各项簿册、凭单、现款及其经营状况。民国时期,财政部是检查监督和管理金融业的行政机关,对金融业的稽核监督有设置监理官的,如民国2年(1913年),北洋政府颁发《中国银行监理官服务章程》,规定监理官承财政总长之命监视中国银行一切事务。监理官每周至少一次检查中国银行各种簿记及金库;有设专门监理机构的,如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颁布《财政部金融监理局组织条例》和《监理局检查章程》,规定金融监理局检查金融业一切业务及财产事项;民国20年,国民政府颁布《银行法》,规定财政部得随时命令银行报告营业情形及提出文书帐簿,必要时,得派员或委托所在地主管官署检查银行的业务情形及财产状况。
  金融业内设的稽核监察机构,在各个时期,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有设监事会的,有设监察人会或稽核员的,负责监察业务及财产状况,检查一切帐目、证券及库款,审查决算报告等事项。如民国25年(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修正《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设监事会,其职务为:帐目稽核、准备金检查、兑换券发行数额检查与预算审核。
  同年11月,本省地方银行——福建省银行成立稽核处,设置专职稽核,负责该行一切稽核事宜。
  民国26年(1937年),“四联总处”在上海成立之后,翌年国民政府根据“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纲要”进行改组,在非常时期负责监督指导四行两局的业务事项。当时四行二局一库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大多派驻有稽核员。
  民国34年(1945年),国民政府行政院批准财政部授权中央银行检查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合作金库的业务活动,但对四行二局及县银行业务的检查不在此授权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本省人、农、中各行曾先后建立会计检查制度,是银行内部的会计监督,还不是独立的金融稽核监督。随着金融业务实行改革开放,金融稽核更加受到重视。国务院于1978年决定银行设立监察部门,担负对金融业务的监督检查任务。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明确规定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其一项主要任务。根据《稽核工作暂行条例》,总行设置稽核司,省分行设稽核处,地、市分行设稽核科,县、市支行设稽核股,各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相继设立稽核机构,建立稽核制度,从而形成了金融系统独立的稽核体系。本省各行司陆续成立稽核处,采取边组建、边工作、边探索、抓重点、抓培训的办法,推动全省金融稽核工作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本省金融稽核的重点是:检查信贷、金银及有价证券的管理、现金出纳、外汇管理、电脑处理业务、保险业务和理赔、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和营运情况、存款、汇款、财务收支、业务结算、国际结算、联行往来、票据承兑贴现、会计核算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金融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和其它有关稽核事项。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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