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金融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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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68
颗粒名称: 第九章 金融稽核
分类号: F832.1
页数: 6
页码: 546-551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中国人民银行稽核部门对本系统、各类银行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级稽核,以及各金融机构所设的审计稽核部门对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分级审计稽核。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后,其稽核部门在金融稽核体系中起着核心、指导、协调的作用。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金融稽核

内容

金融稽核就是金融系统内部的审计。本省旧式金融业(典当、钱庄、票号、民信局等)大多数为私营,其业务活动与财产状况的查监督均各自为政,实行自已审计稽核的办法。清末,银行业兴起之后,清廷颁布《银行通行则例》,对银行业的检查监督有一般规定。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广州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发布过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一系列的条例、章程、法令与办法,规定有各自的稽核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金融稽核,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稽核部门对本系统、各类银行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级稽核,以及各金融机构所设的审计稽核部门对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分级审计稽核。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后,其稽核部门在金融稽核体系中起着核心、指导、协调的作用。
  第一节 体制与任务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银行通行则例》,规定凡是银行每半年须详造该行所有财产目录及出入对照表送度支部查核。如有特别事故,由度支部派员前往检查各项簿册、凭单、现款及其经营状况。民国时期,财政部是检查监督和管理金融业的行政机关,对金融业的稽核监督有设置监理官的,如民国2年(1913年),北洋政府颁发《中国银行监理官服务章程》,规定监理官承财政总长之命监视中国银行一切事务。监理官每周至少一次检查中国银行各种簿记及金库;有设专门监理机构的,如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颁布《财政部金融监理局组织条例》和《监理局检查章程》,规定金融监理局检查金融业一切业务及财产事项;民国20年,国民政府颁布《银行法》,规定财政部得随时命令银行报告营业情形及提出文书帐簿,必要时,得派员或委托所在地主管官署检查银行的业务情形及财产状况。
  金融业内设的稽核监察机构,在各个时期,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有设监事会的,有设监察人会或稽核员的,负责监察业务及财产状况,检查一切帐目、证券及库款,审查决算报告等事项。如民国25年(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修正《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设监事会,其职务为:帐目稽核、准备金检查、兑换券发行数额检查与预算审核。
  同年11月,本省地方银行——福建省银行成立稽核处,设置专职稽核,负责该行一切稽核事宜。
  民国26年(1937年),“四联总处”在上海成立之后,翌年国民政府根据“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纲要”进行改组,在非常时期负责监督指导四行两局的业务事项。当时四行二局一库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大多派驻有稽核员。
  民国34年(1945年),国民政府行政院批准财政部授权中央银行检查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合作金库的业务活动,但对四行二局及县银行业务的检查不在此授权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本省人、农、中各行曾先后建立会计检查制度,是银行内部的会计监督,还不是独立的金融稽核监督。随着金融业务实行改革开放,金融稽核更加受到重视。国务院于1978年决定银行设立监察部门,担负对金融业务的监督检查任务。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明确规定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其一项主要任务。根据《稽核工作暂行条例》,总行设置稽核司,省分行设稽核处,地、市分行设稽核科,县、市支行设稽核股,各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相继设立稽核机构,建立稽核制度,从而形成了金融系统独立的稽核体系。本省各行司陆续成立稽核处,采取边组建、边工作、边探索、抓重点、抓培训的办法,推动全省金融稽核工作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本省金融稽核的重点是:检查信贷、金银及有价证券的管理、现金出纳、外汇管理、电脑处理业务、保险业务和理赔、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和营运情况、存款、汇款、财务收支、业务结算、国际结算、联行往来、票据承兑贴现、会计核算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金融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和其它有关稽核事项。
  第二节 人民银行稽核
  1985年,省人行监察稽核处组织各专业银行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专项稽核。紧接着又开展信贷大检查,促使各专业银行清理收回不合理贷款。至1985年9月,全省共查出不合理贷款7.94亿元,其.中查出以贷谋私问题贷款791笔,475万元;违法违纪有关人员269人;各种非法所得10%笔,43万元。对1984年第四季度发放的贷款4.95亿元收回3.1亿元,落实其中1.1亿元的旧欠贷款还款期限。
  1986年,省人行稽核处为做好信贷大检查的扫尾工作,有重点地开展51项稽核,组织稽核人员291人次,投入1948个工作日,并开展逾期贷款和固定资产专项稽核。该行分别对工行17项、建行11项、中行6项、农行15项、综合2项进行稽核。同时进行专项调查28次,写出内参呈阅件10份。对全省逾期贷款开展稽核,组织抽调稽核员120人,深入各专业银行33个重点单位进行抽查,稽核贷款金额117.8亿元,其中逾期贷款19.09亿元,占贷款总金额16.2%。从各行逾期贷款分析,集体工商业所占比重较大,其次是乡镇企业和农贷。
  1987年6月,省人行召开各地(市)分行稽核工作会议,部署全省人行系统1987年稽核项目规划,要求9个地市分行各选择1个专业银行进行全面稽核和专项稽核。当年全省人行完成稽核363个稽核对象,投入1067人次,9802个工作日,发挥了人行稽核职能作用。
  对全省9个地(市)县33个农行分支机构进行稽核,检查流动资金贷款余额9.66亿元,逾期贷款达1.74亿元(其中风险性贷款602万元)占贷款余额的18%;不合理占用资金9609万元,占9.9%。
  检查厦门、漳州、莆田3个中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4.04亿元,逾期贷款4778万元,占11.8%;不合理占用资金3264万元,占8.1%。
  对工行、农行、建行11个行处清查41项固定资产贷款,查出二项基建贷款,三项技改贷款超计划;发现宾馆大楼建设存在规模和效益问题,房地产公司贷款使用不当,商品房收费纳税不合理等情况。
  稽核粮油贷款,福州市人行与市工、农两行协作对市辖8个县支行24个单位进行粮油流动资金贷款专项稽核,查出1987年6月末贷款余额1.76亿元中,被未拨补亏损占用1472万元,基金超支用85万元,购置固定资产占用96万元,呆帐占用94万元,被拖欠款362万元,其它占用1796万元,共计不合理占用达3905万元,占贷款总数22%。同时发现将平价粮食贷款移作议价粮食贷款发放1310万元。对此市人行提出了“清理粮食企业不合理占用和加强粮油贷款管理意见”的专题报告,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市财政局也及时拨补市区计划内亏损300万元。
  省人行1988年稽核工作主要围绕着国务院“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精神,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稽核活动,扩大复盖面,提高稽核质量,加强金融宏观管理。对各金融机构进行逾期贷款、缴存存款准备金、信贷业务、财务管理、保险理赔、邮政储蓄等25项稽核和后续稽核。据统计,参加各项稽核总人数1506人次,投入13503个工作日,受稽核的行处和公司750单位(不包含营业所和农村信用社),提出建议和意见3415条,已为被稽核单位采纳的2380条,收回逾期贷款5.42亿元,调回被转移财政性存款2049万元。
  同时,各级行的稽核部门,紧紧围绕银行中心工作,开展信贷现金管理大检查。全省共抽调稽核干部157人次,投入4934个工作日,进行复查和抽查工作。省人行协同市人行组织抽查小组,检查13家专业银行逾期贷款1.68亿元,占检查单位贷款余额的19%;其中明显无法收回形成呆帐的贷款3845万元,占逾期贷款的22.91%;还发现转移财政性存款71户金额763万元。
  第三节 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稽核
  一、省工行稽核
  省工行建立初期,根据总行“边组建、边工作”和“抓重点、打基础”的方针,成立各级行稽核机构,充实稽核队伍,制订《稽核工作实施细则》,开展稽核工作。
  1985年底至1986年初,按照总行部署开展财务大检查和信贷大检查工作。各级行都成立检查领导小组,共抽调业务骨干71人,分19个小组,深入28个基层行处。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新的不合理贷款的产生。
  1986年,两大检查结束后,紧接着开展全省性联行工作大检查,抽调稽核干部和业务骨干74人,深入基层行处进行复查,复查面达52.5%。在检查中发现有些联行经办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延压汇出汇款,赔偿损失1.5万元,收回错划汇款1.5万元;揭露套用银行资金4.6万元,骗取汇款7.75万元,进行了严肃查处并提出整改意见,加强对联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同年下半年对有风险的贷款进行后续稽核,抽调业务骨干,分成两组对6个地(市)行、16个县支行进行复查。据统计,全省参加此项稽核的有736人,分146个组,共查出有风险贷款646户,余额1.58亿元,占同期贷款余额的2.7%。通过稽核,澄清银行资金底子,加强信贷管理,落实清收责任制,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1987年开展四项经济指标的稽核,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主要检查信贷资金、质量、成本、利润的完成情况,综合分析增减变化原因,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监督,以不断提高银行效益。
  同年下半年开展基建稽核,凡有基建的行处先开展自查,然后由地(市)行组织力量进行复查。查清了全省各行基建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项目拨款和帐务的处理情况以及工程质量、三材管理等实际情况,并帮助基建行处建立健全基建财务制度,加强管理。
  1988年开展信贷效益稽核,由稽核与信贷技改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贯彻执行“收紧信贷、调整结构、扶优限劣、提高效益”的方针。检查发现有些行处没有严格执行信贷“三查”制度,发放了一些不符合信贷政策的贷款,造成新的呆帐;有些企业挪用贷款搞基建投资,如东山县有25个企业挪用贷款搞基建达460万元;上杭县有个企业挪用流动资金贷款12万元搞投资等等。通过检查,引起各行领导重视,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被占用的贷款。
  同年省工行还对1987年末发放的贷款逐笔进行稽核。检查结果表明,各行处均能认真贯彻总行关于“区别对待,扶优限劣”和“紧缩信贷”的方针,严格掌握贷款,没有发现年终突击放款的现象。
  除了上述专项稽核外,省工行还规定每季度开展一次利息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联行制度检查和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稽查,每年开展一次八项基本制度的检查等定期稽核制度。据不完全统计,三年来省工行共开展各项稽核2664次,其中全面稽核52次,专项稽核2612次,受稽核行处246个、储蓄所346个,揭露经济案件25起,金额118.56万元;1988年稽查利息时,发现少收、漏收利息67.6万元,多收应退利息12.1万元,收退相抵增加银行利息收入55.5万元;提出合理化建议1373条,已被采纳1122条,占建议总数的83%。
  二、省农行稽核
  省农行1986~1988年围绕全行工作中心,先后有重点地对信贷、财务、计划、基建等52个项目开展专项审计稽核。该行三年来稽核各种贷款24.4亿元,各项存款43亿元,稽核单位10593个,查出违规乱纪问题金额2.67亿元,揭露经济案件59起,金额65.8万元。1988年,组织全省农行系统272个稽核审计小组,抽调911人,对84个行处10万元以上的大额呆帐风险性贷款进行审计,逐户逐笔开列清单,核实清理。其中风险性贷款431户,金额1.63亿元,占贷款总额的1.84%,结欠利息4162.1万元;在审计稽核过程中协助收回风险性贷款4458.2万元,利息782.93万元。该行三年来对财务决算审计,发现少数行处各种违纪、违规和技术性差错等问题,共计金额3820.25万元。其中乱挤乱摊成本、应收未收、多提信用社亏损补贴等272.48万元,虚列开支119.2万元,不合理暂收及暂付款挂帐2928.63万元,各种技术性差错499.54万元。1987~1988年,全省发现利息计算差错和未执行加罚息15427笔,金额313.6万元;1987年应收未收利息15225笔,金额4451.92万元;1988年应收未收利息3549笔,金额6904万元。
  此外,1988年该行还进行全省财务大检查,有851个经营单位进行自查,并抽调稽核人员1174人次,组织34个检查组协助检查,检查面达58%,共查出违规乱纪各类问题金额228.08万元,揭露贪污受贿案3起。
  三、福州中行稽核
  福州中行1986年11月配合省人行对莆田分行的信贷、存款、财务会计进行全面稽核,帮助改进信贷管理,催收逾期贷款,检查应收利息。通过稽核,查清1986年贷款逾期率为34%。1987年改进信贷管理,贷款逾期率下降为14%。
  1987年福州中行在泉州召开全省信贷会议,检查1986年外汇贷款合规性情况,对外汇贷款43笔(金额2275万美元)进行稽核,发现外汇贷款用汇计划和贷款文件不全的有17笔,以及逾期贷款办理手续不完备、签订借款合同未写明利率等问题。
  同年进行逾期贷款后续稽核,全省本币逾期贷款463笔,金额1.13亿元,占贷款总额的4.97%;外汇逾期贷款78笔,金额3920万美元,占贷款总额的比重为14.7%。
  1986~1988年,福州中行对长乐、福清、仙游支行、仓山办事处等,进行存汇、储蓄、外币兑换等业务合规性稽核,发现有出纳盗窃1万元案件1起,短款差错1千元案件4起,以及积压报单赔偿损失2万元等事故。
  1988年6月,该行对全省逾期贷款进行后续稽核。发现逾期贷款8740万元,占贷款总额的3.31%,与1987年同期相比,逾期率下降1.68个百分点。外汇逾期贷款3747万美元,占贷款总额的13.77%,与1987年同期相比,下降0.94个百分点。
  同年,该行两度配合省人行稽核人员,检查中行信贷计划规模和联行资金调拨情况。1988年1月,该行根据省人行关于《对年末突击发放贷款情况进行专项稽核的通知》,对莆田分行进行检查,并召开全省地市行稽核信贷联席会议,部署全省自查工作。稽核结果,全省1987年12月末贷款没有发现突破计划规模。
  1988年8月~10月,本省各级中行配合人行对1987~1988年6月末18个月的本外币贷款新增结构、投向、效益以及贷款风险情况进行稽核。稽核结果:贷款结构投向合理,贷款效益较好,如抽查外贸企业全部流动资金平均年周转1.9次,外贸平均换汇成本是1:4.17元,每百元销售额占用贷款41.8元;但也发现部分贷款使用不合理、企业挪用流动资金搞投资、挪用贷款搞基建等情况。
  四、省建行稽核
  省建行于1987年对三明、龙岩、厦门、建阳、漳州等地(市)7个县支行进行财务决算试审,共查出有问题金额18.43万元,其中不该摊人成本的费用0.91万元,帐务处理不符规定的12.26万元,漏缴税款1.39万元。
  同年,省建行对6个地(市)9个县支行开展对存、贷款利息核算稽审,查出利息差错48.3万元。差错类型有利率用错、积数算错、漏计利息、罚息漏计等多种情况。
  同年,省建行对三明、建阳、厦门、漳州等地(市)行开展逾期贷款稽审。厦门建行稽审组检查同安县支行,发现该县大嶝乡阳塘村1981年发放的买船款4.8万元,逾期欠款1.76万元(含利息),久久未还,经诉请法院判决借款单位于年底前还清贷款;同时收回其它逾期贷款1.25万元。建阳分行逾期贷款项目148项,逾期金额1316.9万元,经检查催收,至9月底共收回逾期贷款183.86万元。10月,采取“边查、边清、边收”的办法,对全区逾期贷款进行检查,取得明显效果,仅建瓯县支行在两个月内收回逾期贷款27.11万元。
  1987年,省建行稽审组对宁德地区中心支行开展贷款合同和逾期贷款专项稽核调查。在稽审648个合同中,有问题的合同占57.4%;有的合同担保单位不是经济实体,不具备担保资格;有的合同利率档次使用错误;有的合同内容不符要求,资料不完整;有个别贷款没有合同。
  1988年底,全省建行开展清理、催收逾期贷款。全省逾期贷款1492户,金额3.08亿元,贷款逾期率为6.15%。其中,批准停息的78户,金额978万元;批准挂息51户,金额2336万元;批准挂息的逾期应收未收利息653万元;批准转期贷款17户,金额4708万元。造成逾期贷款的原因,主要是个别行有“重贷轻收”现象,对逾期贷款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贷款管理不严;对“三查”制度不落实,缺乏收贷的规定手续;人员业务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
  五、省人保公司稽核
  省人保公司于1988年对福州、厦门、建阳、龙岩等地(市)及23个县级人保公司开展机动车辆保险经济效益、农村专职代理网点、财务收支、简易人身理赔、汽车险理赔等专项审计和调查,通过审计发现问题,纠正差错,挽回损失2.47万元,并建立和健全制度。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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