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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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6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
分类号: F832.35
页数: 3
页码: 543-5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城市信用社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新生事物。它是城市居民集资建立的合作金融组织,以服务城市小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宗旨,通过信贷活动帮助解决资金困难,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关键词: 福建省 城市 信用合作社 管理

内容

本省城市信用社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新生事物。它是城市居民集资建立的合作金融组织,以服务城市小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宗旨,通过信贷活动帮助解决资金困难,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的组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省人行批准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照手续。人行总行1986年7月发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暂行规定》发布前,工商银行组建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其业务活动仍委托工行管理,继续在工行开户,并暂向工行交存存款准备金。发布之后组建的城市信用社,一律由人行领导和管理,并在当地人行开户。本省只有漳州市芗城城市信用合作社一家是在《暂行规定》发布之前由漳州芗城区工行组建起来的,其余77家城市信用合作社都是在《暂行规定》发布之后组建的。
  城市信用社的性质,决定其在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深入贯彻,城市信用社业务蓬勃发展,管理改善,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一、社务管理
  本省城市信用合作社贯彻人行总行1986年颁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及1988年颁发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是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由股东直接选举,一般每年召开一、二次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职权是:通过或修改社章,决定本社的重要议案;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审查和通过本社的业务方针、计划、预算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决算;通过盈余分配或弥补亏损的议案;讨论并通过其他重要问题的决议。
  理事会是社的执行机关,根据社的大小一般配备理事5~9人,个别社多达15人。理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从理事中推选。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政策;制定社的发展计划和业务计划;商议推荐和聘任社的主任,并根据主任提名审定和任免工作人员;按期向当地人行和股东大会或取东代表大会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组织等工作报告及审办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一般每季开会一次。
  监事会是社的监察机构,根据社的大小,一般由3~5人组成,监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是:监察检查社的业务经营和财务计划的执行;监督理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国家政策法令和人民银行的金融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监督理事会和社的人员在工作中有否违法并提出查询或建议。监事会一般定每季开会一次。
  城市信用社主任由股东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聘任。在通常情况下,社务管理由主任主持,副主任配合工作,遇有重大事情,则召开理事会研究决定。
  本省城市信用社的社务管理,在实践中不断摸索,逐步完善。至1988年各社坚持民主管理制度,工作开展步入正轨。
  二、职工管理
  本省城市信用社的职工,主要是向社会招收的待业青年、聘请的离退休干部、以及从集体企业中商调的干部。社主任的聘任与解聘由理事会报请当地人行同意转报省人行核准。其余人员采用聘任合同制,有的社对合同工试用3至6月,试用期满经考核择优录用;有的社对职工考核、晋升、任免还订有制度规定。各社对新招收的人员,大多通过以老带新、岗位练兵;选派到专业银行跟班学习、参加函授中专或自学考试;以及举办短期训练班等方法,提高其业务素质。
  各社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1986年人行总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其经营状况,比照国家对集体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有关规定执行。
  1988年9月,本省各社贯彻执行人行总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对城市信用社的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均比照当地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采取责权利相结合,把职工工资、奖金及岗位津贴同工作量及任务完成情况紧密地结合起来,贯彻多劳多得、奖优惩劣的原则,以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社具体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社将基本工资分为6档10级;有的社把基本工资分为4级21档次;还有的社采取其他级别和档次。工资总量主要由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补助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等构成;劳保福利方面,有的社实行养老金保险及公费医疗。1986~1988年,各社对职工管理先后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和奖惩等制度,逐步做到有章可循。
  三、资金管理
  1986~1988年,本省城市信用合作社信贷资金管理,贯彻执行人行总行有关规定,实行以存定贷、多存多贷、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主要依靠自已的股金和吸收的存款开展业务,并定期向当地人行报送信贷、现金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以及会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城市信用社在当地人行批准的信贷规模内掌握贷款,如遇有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可向同行业拆借或向当地人行申请短期贷款。由于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资金自求平衡的管理体制,具有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内部经营机制,加上国家银行的监督与扶持,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四、财务管理
  城市信用社的财务管理主要比照当地集体企业或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办理。有的社制订有自已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计价、折旧、转让、保管,内部资金(包括股金、公积金、库存现金等)的管理,专用基金中的呆帐准备金、职工奖励金的提取、使用,业务收支、盈亏、财产多缺的处理等都有具体规定。有的社实行收支有计划、开支按标准、逐笔支付分层审批制度,规定按每笔大小不同支付金额,分别授权财务股长、社主任、理事会等审批;盈利归集体所有,并按股金分红。
  各社实行税后利润分配:公积金不低于50%,余下的作为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股金分红。公积金的70%用于充实信贷基金,30%用作发展基金。股息加分红之和不得超过股金的15%,并建立税前提留呆帐准备金制度。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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