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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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62
颗粒名称: 四、财务管理
分类号: F832.35
页数: 4
页码: 540-5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体制情况。
关键词: 农村 信用合作社 财务管理

内容

全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体制,除1958到1960年和1969到1973年外,都是在各级国家银行领导和监督下,实行计划管理、民主理财、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体制。财务(包括会计、出纳)制度的制定权集中在人、农总行,在不与上级制度相抵触的情况下,各级银行可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补充。1986年起统一执行农行总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会计基本制度》。
  (一)纳税规定
  为照顾农村信用合作社初建阶段的实际困难,扶助其进一步发展,财政部于1953年曾二次函复人行总行,同意暂缓课征工商税和印花税。1954年财政部又同意免征信用社及其社员存款利息所得税。农村信用社免税优惠一直实行到1984年。1985年财政部对农村信用社开始恢复征收营业税,1986年开始征收教育费附加,1987年开始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对纳税有困难的信用社,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各税。1988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交纳税金及附加共1096万元,另外在盈亏分配时交纳所得税835万元。
  (二)自有资金管理
  信用社股金属社员所有,由集体使用,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信用社信贷资金、内部资金和其他财产,属社员集体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抽调和挪用。
  (三)盈亏分配及亏损处理
  农村信用社的税后利润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公积金不低于50%;股息加分红不得超过股金额的20%;公益金不超过5%;职工福利基金不超过5%;奖励基金不得超过5%;信用合作发展基金10%。农村信用社亏损原则上自负,亏损包括信用社集体和个人两部分。集体部分亏损用公积金弥补;个人部分亏损由职工减发或不发奖金来低补;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信用社,应从股金中分担(最高不超过股金的20%)。对因客观因素影响造成亏损的信用社(如老、少、边、贫困地区或政策性因素),由中国农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亏损包干、减亏分成、定额拨补”的办法。亏损额在包干数以内的,将银行拨补的包干数,先处理当年亏损,余下部分按分成比例转入公积金和个人分成奖金;亏损额超过包干数的,先用银行拨补的包干数抵补,余下的亏损数再用历年积累抵补或挂帐,待以后有盈余时再抵补。
  (四)财务收支管理
  农村信用社按照经济核算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民主管理组织讨论后,报县联社备案。1984年起信用社按“权责发生制”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核算与反映其业务经营和财务家底,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购、建审批制度。根据省农行规定,凡固定资产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联社批准;5万元到15万元的由地(市)农行批准;15万元以上的由省农行批准。对财产和资金多缺的处理,属责任專故的,执行“长款(帐)归公,短款(帐)自赔”原则,不准长款寄库,短款空库,以长补短。长款、长帐在查清后应归还原主;短款、短帐及其他资金损失,要及时报告。短损每笔在2000元以上的应向省农行报告;5000元以上的由省农行向农行总行报告;在上报后方可作暂付帐务处理,待查清后区分性质按分级审批权限处理。
  农村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所得的各项收入和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均应按规定进行分户核算与管理。
  1988年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制定《农村信用合作社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全省农村信用社据此进行成本管理,坚持勤俭办社方针,开展增收节支,防止铺张浪费,不得乱摊成本。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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