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信用合作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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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57
颗粒名称: 第八章 信用合作社管理
分类号: F832.35
页数: 12
页码: 534-545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现阶段城乡信用社是经营货币信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它的管理必须遵循商品经济原则、合作经济原则和货币信用基本规律,并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信用社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以期实现预定的经营目标,用有限的资金和一定的劳动耗费,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为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服务。
关键词: 福建省 信用 合作社 管理

内容

城乡信用合作社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不同社会制度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性质,其管理制度也不相同。民国18~23年(1929~1934年)闽西老革命根据地的信用社,由当地苏维埃政府按照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进行管理;民国24~38年国民政府统治区组织的信用社,根据当时政府颁布的《合作社法》和《施行细则》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根据《共同纲领》和历次《宪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管理信用社,国家保护城乡信用合作组织的合法的权益,鼓励、指导和帮助它的发展。
  我国现阶段城乡信用社是经营货币信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它的管理必须遵循商品经济原则、合作经济原则和货币信用基本规律,并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信用社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以期实现预定的经营目标,用有限的资金和一定的劳动耗费,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为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服务。
  第一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
  民国24年(1935年),福建省政府设合作委员会管理合作社。民国26年,改在建设厅内设合作科,管理合作行政、金融及业务。至同年6月15日,全省已建立信用合作社2780个,社员136938人,收股金28.88万元(法币)。民国27年,合作科扩大为合作事业管理处,直隶建设厅,负责管理全省合作事业,并在各县设合作指导员办事处或驻县合作指导员,受其指导和监督,开展各县合作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本省于1951年开始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补充指示》,由各级人行负责组织领导和管理信用合作组织。1955年省农行第一次组建后,由各级农行领导管理。1957年农行撤并后,仍由各级人行领导与管理。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中几个问题和国营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规定》,农村信用社下放给人民公社领导和管理。195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农村信用社再下放给生产大队领导和管理。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的报告》,信用社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干部的配备管理,受当地党委领导,信用社在业务上受人行的领导。1963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指示》,规定信用社干部和资金由农行县支行统一管理。1965年11月,中共中央批示人、农两总行党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合并的请示报告》,人、农两行机构全部合并,农村信用社又由人行领导和管理。1969年11月,人行总行发出《学习河南嵩县阎庄公社信用社改革调查报告的通知》,要求农村信用社由贫下中农管理。1974年5月,财政部农村金融局根据信用社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后各地提出的问题,向部核心组写了《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由部下达,规定人行县支行在县委、县革命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信用社干部的具体管理工作,信用社存、放款利率和政策,存、放款计划和财务计划要经县人行批准执行。1977年,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信用社走上“官办”道路。1979年,国务院《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由农行领导和管理农村信用社。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对信用社进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坚持信用社是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逐步恢复和加强其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仍由各级农行领导和管理。1986年,按照国务院《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人行领导农村信用社,并由人行委托农行领导和管理农村信用社。
  一、机构管理
  1951年,全省开始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机构形式有信用社和供销社信用部、信用组等,由各地人行负责管理。1953年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县人行为独立核算的村信用社办理登记的主管机关,凡农村信用社成立、改组、解散时均须向县人行申请办理登记手续。1954年农村信用社大发展时,供销社信用部和信用组都先后改组为信用社。1956年全省乡乡有信用社,实现了信用合作化。
  (一)农村信用社管理
  农村信用社机构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设立。在县以下农村,按乡镇设置,其设立和撤并,须经人行审核,报省人行批准。
  农村信用社是基本的核算和经营单位。由于全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行政区域大小不同,大体上分三种类型,银行按不同的要求,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管理。
  第一类是大中城市郊区、沿海重点集镇及经济发达地区的信用社。这类信用社资金多,业务和机构规模大,盈余较多,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都比较健全,按照银行基层机构来管理,约占全省总社数的20%。
  第二类是一般地区的信用社。这类信用社资金能自求平衡,财务上可自负盈亏,业务量逐年扩大,能坚持会计、出纳制度,基本上也是按照银行基层机构来管理,约占全省总社数的50%。
  第三类是老、少、边、贫困地区的信用社。这类信用社地处经济落后的边远山区,交通不便,资金缺乏,不能满足支农支贫的需要,业务和机构规模都较小,有的不能自负盈亏,靠国家银行和财政部门对其实行优惠政策与帮助来管理。如:少交存款准备金,银行给予长期低息的支持款,由银行拨补亏损,财政减免税收,上级农行拨给集中的信用合作基金参与周转,工作上由银行干部长期挂点帮助等等。
  到1988年止,全省有独立核算的农村信用社943个,其中乡信用社927个、联村信用社6个、村信用社2个、县联社营业部8个。
  (二)信用社附属网点管理
  农村信用社附属网点的管理主要是信用分社、储蓄所与信用代办站的管理。信用分社、储蓄所是信用社的分支机构,其设立和撤并,由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经县人行审核,报人行二级分行批准。其内部管理实行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全日营业,采用并表办法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到1988年底止,全省有农村信用分社1260个,信用社储蓄所130个。
  信用代办站是信用社的代办机构,其设立和撤并,由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决定,报县人行批准。人员不脱产,帐务上实行并帐管理,不设业务库存,不使用社内往来凭证,实行业务周转金定期结算。到1988年底止全省有农村信用代办站3602个。
  (三)县联社的管理
  县联社是农村信用社的县级联合组织,其主要任务是: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县农村信用合作工作,为基层信用社服务。县联社的建立和撤销,由县农行提出申请,经省农行审核后报省人行批准。县联社经人行批准,可适当经营信贷业务,但要按规定办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1988年底止,全省有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联合社69个,其中经批准兼营信贷业务的有21个(建立县联社营业部8个),由县联社自行办理县内通汇的有26个。
  (四)农村信用社(包括县联社)的民主管理
  根据合作经济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本社章程,实行民主管理。信用社的民主管理组织有:权力机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通过和修改社章;选举和罢免理监事;讨论农村信用社的机构、人事、业务、财务等重大问题。
  理事会根据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具体行使对信用社的管理职能。其主要职权是:聘用、招收、撤换、奖惩信用社工作人员讨论决定业务经营、财务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代表信用社对外签订合同和其他重大事项的管理。
  监事会根据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具体行使对信用社的监督职能。其主要职权是:监督检查农村信用社执行金融方针、政策情况和信用社工作人员遵章守纪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监督,列席理事会。
  历史上在1958年“大跃进”时期、1969年“斗批改”时期和1977年信用社成为银行基层机构时,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曾三次削弱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直到1983年农村信用社开始改革管理体制后,又逐步恢复并加强民主管理。
  二、职工管理
  1951~1957年,农村信用社机构和业务规模都很小,工作人员由社员选举,多数是不脱产或半脱任职期满,有的连选连任,有的落选回家,管理较简单。1958年信用社弁入人民公社,职工由公社管理;1959年下放到生产大队,职工由生产大队管理。1962年在恢复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独立性时,信用社脱产职工由县人行管理。1963年省人行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合作社干部口粮和副食品、日用品供应情况的报告》,会同粮食厅核定全省农村信用社脱产职工吃国家供应口粮名额为5100人,并具体落实到县。同年10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指示》,规定农村信用社干部由农行县支行在县人委领导下统一管理。196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斗批改座谈会纪要》,规定由贫下中农管理信用社的人权,职工走亦工亦农道路。本省先在个别地方试点,发现信用社职工由贫下中农管理走亦工亦农道路后,思想混乱,业务停顿,帐务差错严重等情况,所以未作全面推广。1972年6月省革委会下达《信用社有关脱产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情况》,规定农村信用社脱产工作人员按照基层供销社业务人员实行八级工资制。197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将农村信用社脱产职工编制纳入县集体劳动工资计划,待遇与人行基本一致。1978年,省革委会发出《有关信用社问题的通知》,规定纳入县集体劳动工资计划的人数以1978年6月底实有在册人数为准,今后信用社需要增加人员编制,由省分行和省劳动部门联合下达,在县集体劳动计划指标内予以招收。信用社职工由县(市)银行统一管理,信用社职工的退休、退职,比照省人行干部的退休、退职办法和审批程序办理;退休、退职人员的开支由信用社支付。同时,省人行和省劳动局联合通知,从城镇知识青年和待业人员中招收一批信用社集体固定职工,当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职工净增1200人。1979年,本省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人行总行党组报告,信用社人员编制纳入省集体劳动工资计划,职工政治、生活待遇与农行一致。1983年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中国农业银行制定《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对1982年底以前信用社原有的固定制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对1983年(含1983年)以后到信用社工作的职工,一律实行合同制用工制度,按照“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招收,并逐步实行招工改招生的制度。1988年对信用社原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均执行农行总行发布的《农村信用社职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信用社在农行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其人员编制、招收、聘用、撤换、调动、晋级、奖惩、退职等重大问题,由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按照《规定》讨论决定。信用社职工在职期间由信用社负责管理。县联社主要负责管理合同制职工的招收和录用;信用社职工档案;退休职工和养老基金;组织职工脱产培训;协商调解合同制职工执行劳动合同的争议等事宜。
  对信用社脱产职工的培训教育,60年代全省以抓好“应知应会”和岗位职务短期培训为主。80年代起坚持“三为主”方针,即短期培训为主,农行县支行、县联社培训为主和坚持业务培训为主。1985年各地、县银行相继建立职工培训基地,采取脱产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的办法培训信用社固定制职工和合同工;1987年贯彻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行、信用社信贷人员、会计人员、所社主任岗位职务培训试行方案》,由省农行干校培训信用社主任、会计员、信贷员、稽核员。同时,经过考试选送信用社职工到省农行电大班或中专班进行脱产学历培训,有的参加成人业余电大和中专函授班学习。
  农村信用社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各级农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分级负责,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不搞行政职务序列,只设经济、会计(含出纳)两类专业技术职务。经济专业技术职务定为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定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比照农行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师、会计师任职资格由省农行评审;“助师”任职资格由地、市中心支行评审;经济员、会计员任职资格由县支行评审,信用社不另成立评委会。到1988年底止全省共评定并聘用信用社经济师184人、会计师33人;助理经济师649人,助理会计师382人;经济员1368人、会计员1656人。以上共计4272人,占信用社脱产职工总数11018人的38.77%。
  三、资金管理
  本省农村信用社在建社初期,因业务规模不大,资金管理比较简单,一般是由社干部口头汇报后由银行代编计划。1957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颁发《农业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信用社应逐步作到计划经营,根据生产需要和资金来源制定年度、季度分月的计划,按计划开展业务”。1958年“大跃进”时期,信用社业务经营基本上没有计划。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银行工作六条决定》时,把信用社的信贷计划纳入银行信贷计划。1969年“文化大革命”时,由贫下中农管理信用社资金使用权(包括发放、使用、收回)。1974年财政部农村金融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规定,“信用社存、放计划和财务计划由贫管会讨论通过,公社革委会审查,经县支行批准执行”。197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信用社资金纳入国家信贷计划。198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管理体制,强调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除存款按国务院规定向农行交存一定比例提存准备金之外,有权充分运用其信贷资金。农行不向它下达指令性转存款计划。当年,因市场票子过多,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积极组织货币回笼的通知》,规定“要加强对信用社存款、贷款的计划管理。信用社1980年以前转存款暂不能动用”。1984年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规定:“信用社组织的资金要优先用于农村。存款除按规定比例向农业银行交提存准备金外,其余资金信用社有权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充分运用多存可以多贷。在信用社之间,可通过县联社调剂资金余缺”,“农业银行不给信用社下达指令性业务指标,除交提存准备金外,不规定转存款任务”。
  1987年本省贯彻执行人、农两总行《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既要加强金融宏观管理,又要促进微观搞活的精神,坚持信用社信贷资金实行“以存定贷、多存多贷、自求平衡和比例管理的原则”,建立了以下几个制度:
  (一)编制年度信贷计划
  由县联社汇总后,报县农行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由农行总行报人行总行,再由人行总行向农行总行下达全国农村信用社信贷计划,再逐级下达指导性的信贷计划。
  本省1988年农村信用社总存款增长计划为1.23亿元,计划比上年增长4.44%。实际净减5630万元,负增长2.03%;总贷款增长计划为5亿元,计划比上年增长32.02%,实际增长6003万元,完成计划12%,实际比上年增长3.84%。
  (二)实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制度
  缴存存款准备金比例,全省1983年是30%、1985年是25%、1987年当年新增存款是13%,对1986年底以前缴存的存款准备金按三年逐步降为13%,1988年底应交存款准备金比例为19.76%。
  (三)实行业务备付金制度
  业务备付金占各项存款比例为7%。
  (四)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总额(年底余额)不得超过其存款总额加自有资金之和的75%;股金加各项基金之和不得少于其贷款总额的10%;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各项贷款余额之和的20%;发放一笔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50%;固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加各项积累之和的30%。其比例考核单位是独立核算的信用社,允许各地在执行中适当灵活掌握,其幅度由省农行提出、省人行核准。
  1988年全省农村信用社执行资产负债按比例管理及缴存存款准备金、业务备付金等的结果是:年末贷款余额占存款加自有资金的比例为48.73%,比规定要求减少26.27个百分点;股金加各项基金之和占贷款的比例13.58%,比规定要求增加3.58个百分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之和的比例为2.64%,比规定要求减少17.36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总额占资本金加各项积累之和的比例为25.04%,比规定要求减少4.96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占总存款21.87%,比规定要求缴存比例增加2.11个百分点,多交5724万元;业务周转金(包括库存现金)占存款比例为23.69%,比规定要求增加16.69个百分点。
  四、财务管理
  全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体制,除1958到1960年和1969到1973年外,都是在各级国家银行领导和监督下,实行计划管理、民主理财、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体制。财务(包括会计、出纳)制度的制定权集中在人、农总行,在不与上级制度相抵触的情况下,各级银行可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补充。1986年起统一执行农行总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会计基本制度》。
  (一)纳税规定
  为照顾农村信用合作社初建阶段的实际困难,扶助其进一步发展,财政部于1953年曾二次函复人行总行,同意暂缓课征工商税和印花税。1954年财政部又同意免征信用社及其社员存款利息所得税。农村信用社免税优惠一直实行到1984年。1985年财政部对农村信用社开始恢复征收营业税,1986年开始征收教育费附加,1987年开始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对纳税有困难的信用社,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各税。1988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交纳税金及附加共1096万元,另外在盈亏分配时交纳所得税835万元。
  (二)自有资金管理
  信用社股金属社员所有,由集体使用,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信用社信贷资金、内部资金和其他财产,属社员集体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抽调和挪用。
  (三)盈亏分配及亏损处理
  农村信用社的税后利润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公积金不低于50%;股息加分红不得超过股金额的20%;公益金不超过5%;职工福利基金不超过5%;奖励基金不得超过5%;信用合作发展基金10%。农村信用社亏损原则上自负,亏损包括信用社集体和个人两部分。集体部分亏损用公积金弥补;个人部分亏损由职工减发或不发奖金来低补;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信用社,应从股金中分担(最高不超过股金的20%)。对因客观因素影响造成亏损的信用社(如老、少、边、贫困地区或政策性因素),由中国农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亏损包干、减亏分成、定额拨补”的办法。亏损额在包干数以内的,将银行拨补的包干数,先处理当年亏损,余下部分按分成比例转入公积金和个人分成奖金;亏损额超过包干数的,先用银行拨补的包干数抵补,余下的亏损数再用历年积累抵补或挂帐,待以后有盈余时再抵补。
  (四)财务收支管理
  农村信用社按照经济核算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民主管理组织讨论后,报县联社备案。1984年起信用社按“权责发生制”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核算与反映其业务经营和财务家底,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购、建审批制度。根据省农行规定,凡固定资产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联社批准;5万元到15万元的由地(市)农行批准;15万元以上的由省农行批准。对财产和资金多缺的处理,属责任專故的,执行“长款(帐)归公,短款(帐)自赔”原则,不准长款寄库,短款空库,以长补短。长款、长帐在查清后应归还原主;短款、短帐及其他资金损失,要及时报告。短损每笔在2000元以上的应向省农行报告;5000元以上的由省农行向农行总行报告;在上报后方可作暂付帐务处理,待查清后区分性质按分级审批权限处理。
  农村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所得的各项收入和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均应按规定进行分户核算与管理。
  1988年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制定《农村信用合作社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全省农村信用社据此进行成本管理,坚持勤俭办社方针,开展增收节支,防止铺张浪费,不得乱摊成本。
  第二节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
  本省城市信用社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新生事物。它是城市居民集资建立的合作金融组织,以服务城市小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宗旨,通过信贷活动帮助解决资金困难,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的组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省人行批准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照手续。人行总行1986年7月发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暂行规定》发布前,工商银行组建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其业务活动仍委托工行管理,继续在工行开户,并暂向工行交存存款准备金。发布之后组建的城市信用社,一律由人行领导和管理,并在当地人行开户。本省只有漳州市芗城城市信用合作社一家是在《暂行规定》发布之前由漳州芗城区工行组建起来的,其余77家城市信用合作社都是在《暂行规定》发布之后组建的。
  城市信用社的性质,决定其在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深入贯彻,城市信用社业务蓬勃发展,管理改善,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一、社务管理
  本省城市信用合作社贯彻人行总行1986年颁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及1988年颁发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是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由股东直接选举,一般每年召开一、二次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职权是:通过或修改社章,决定本社的重要议案;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审查和通过本社的业务方针、计划、预算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决算;通过盈余分配或弥补亏损的议案;讨论并通过其他重要问题的决议。
  理事会是社的执行机关,根据社的大小一般配备理事5~9人,个别社多达15人。理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从理事中推选。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政策;制定社的发展计划和业务计划;商议推荐和聘任社的主任,并根据主任提名审定和任免工作人员;按期向当地人行和股东大会或取东代表大会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组织等工作报告及审办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一般每季开会一次。
  监事会是社的监察机构,根据社的大小,一般由3~5人组成,监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是:监察检查社的业务经营和财务计划的执行;监督理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国家政策法令和人民银行的金融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监督理事会和社的人员在工作中有否违法并提出查询或建议。监事会一般定每季开会一次。
  城市信用社主任由股东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聘任。在通常情况下,社务管理由主任主持,副主任配合工作,遇有重大事情,则召开理事会研究决定。
  本省城市信用社的社务管理,在实践中不断摸索,逐步完善。至1988年各社坚持民主管理制度,工作开展步入正轨。
  二、职工管理
  本省城市信用社的职工,主要是向社会招收的待业青年、聘请的离退休干部、以及从集体企业中商调的干部。社主任的聘任与解聘由理事会报请当地人行同意转报省人行核准。其余人员采用聘任合同制,有的社对合同工试用3至6月,试用期满经考核择优录用;有的社对职工考核、晋升、任免还订有制度规定。各社对新招收的人员,大多通过以老带新、岗位练兵;选派到专业银行跟班学习、参加函授中专或自学考试;以及举办短期训练班等方法,提高其业务素质。
  各社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1986年人行总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其经营状况,比照国家对集体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有关规定执行。
  1988年9月,本省各社贯彻执行人行总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对城市信用社的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均比照当地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采取责权利相结合,把职工工资、奖金及岗位津贴同工作量及任务完成情况紧密地结合起来,贯彻多劳多得、奖优惩劣的原则,以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社具体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社将基本工资分为6档10级;有的社把基本工资分为4级21档次;还有的社采取其他级别和档次。工资总量主要由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补助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等构成;劳保福利方面,有的社实行养老金保险及公费医疗。1986~1988年,各社对职工管理先后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和奖惩等制度,逐步做到有章可循。
  三、资金管理
  1986~1988年,本省城市信用合作社信贷资金管理,贯彻执行人行总行有关规定,实行以存定贷、多存多贷、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主要依靠自已的股金和吸收的存款开展业务,并定期向当地人行报送信贷、现金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以及会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城市信用社在当地人行批准的信贷规模内掌握贷款,如遇有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可向同行业拆借或向当地人行申请短期贷款。由于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资金自求平衡的管理体制,具有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内部经营机制,加上国家银行的监督与扶持,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四、财务管理
  城市信用社的财务管理主要比照当地集体企业或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办理。有的社制订有自已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计价、折旧、转让、保管,内部资金(包括股金、公积金、库存现金等)的管理,专用基金中的呆帐准备金、职工奖励金的提取、使用,业务收支、盈亏、财产多缺的处理等都有具体规定。有的社实行收支有计划、开支按标准、逐笔支付分层审批制度,规定按每笔大小不同支付金额,分别授权财务股长、社主任、理事会等审批;盈利归集体所有,并按股金分红。
  各社实行税后利润分配:公积金不低于50%,余下的作为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股金分红。公积金的70%用于充实信贷基金,30%用作发展基金。股息加分红之和不得超过股金的15%,并建立税前提留呆帐准备金制度。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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