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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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51
颗粒名称: 六、财务管理
分类号: F832.63
页数: 8
页码: 520-5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行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各专业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损益集中,利润留成”;人保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经费与保费挂钩,核定包干比例”的财务管理体制。
关键词: 会计管理 财务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本省银行的财务管理有各自的做法。通常特别注重资金头寸的调拨运用,主管人员每天都要审阅会计日报表,观察分析资金变化活动情况,清理和催收到、逾期贷款和暂付款项,并随时掌握市场动态,进行同业间资金融通拆借业务,挖掘和调节自身资金潜力,增加收益。对费用开支主要掌握年、季度经费预算,按照费用开支标准,由总务部门根据规定程序支付,及时办理决算,并提出报告。抗日战争结束后,由于国民党发动内战,引发恶性通货膨胀,银行财务管理越益混乱。
  福建解放初期,省人行根据华东区人行规定,实行按期编制财务计划办法,对资金、费用、实物和损益进行管理。1953年学习苏联国家银行经验后,改为按年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损益计划。1958~1976年,本省银行与财政机构两度合分,财务费用管理办法相应有所变更。1978年,省人行贯彻执行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1979年,执行人行总行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核算试行办法》。1986年11月,财政部颁发《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本省五行一司1987~1988年间先后修订了《财务管理制度》。省人行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各专业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损益集中,利润留成”;人保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经费与保费挂钩,核定包干比例”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资金管理
  省人行成立初期,实行统一资金运用与调拨的资金管理办法。1952年,制订《福建省人民银行营运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各县(市)支行按期编制资金调拨计划,做好头寸供应匡计。1953年,为加强资金调拨计划化,省人行制订《内外分工联系规定》,要求各行抓住大户,了解中户,估计小户;勤联系,勤帮助,做到“五日计划,隔日调整,当日调拨”,逐步提高计划准确性;对库存限额,按对外现金付出的规律性匡计调整;建立中心联络所,以便旺季期间,缜密调拨头寸。1954年下半年,省人行执行新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运用采取指标控制,下级行按上级行下达指标使用资金,不须考虑本身的资金力量。这虽对计划内业务资金需要有所保证,但未能调动下级行开辟资金来源、灵活调节资金的积极性。1959年,省人行为加强资金管理,要求各行积极收回各种到、逾期贷款,及时纠正和制止透支、超支款项,严格审查、清理应收应付款项。
  1962年4月,省人行根据总行“关于全国银行系统开展清仓核资工作的指示”,开展清仓核资工作。通过一年多的努力。全省清理收回工商企业不合理占用资金1.17亿元,占应收回数69.4%;落实和清理历年遗留的集体和个体贷款456万元,占应清理数81.5%;清查农贷12271个大队,占应查数87.5%;查清储蓄错帐30.1万元,占应查清数75.4%;财产清理面达86.7%。基本做到有帐、有物、有人管。同时还揭发贪污案件101起,金额达27.9万元(包括侨汇物资供应证19.6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资金管理处于自流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拨乱反正,银行资金管理工作有所加强,逐步走上轨道。1980年全省人行资金运用率达6.03次,比1979年加快0.74次。1981年起,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银行资金管理全面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体制,促使各级银行重视筹集和运用信贷资金。1985年各专业银行的业务资金管理,采取“实贷实存、自主经营”的办法,强调各自独立吸收存款,办理贷款,资金运用具有一定灵活性。1987年省人行为努力挖掘资金潜力,将实贷权下放到二级分行,以增强系统内调控资金力量。与此同时,各专业行均积极开展业务,提高资金自给率。省工行系统1987年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余额比1988年均有所增加,分别完成年计划的119.7%与101.5%,信贷资金自给率由1986年的81.3%提高到84.9%。省农行实行计划和资金分开的办法,按照“多存多贷,少存少贷,自求平衡”的原则办事,1987年对公存款和集镇储蓄存款余额比1986年分别增长26.5%与39.2%。福州中行把扩大资金来源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突破口”,1987年全省新增设储蓄网点62个,加强服务,吸收存款;对外积极参与外贸单位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并查出不合理资金占用22亿元。省建行1987年摸索联行汇差规律,灵活调度资金,资金调拨期限从10天一次改为5天一次;同时积极开展资金拆借业务,当年全省建行系统共办理拆借65笔,金额7亿元。1988年,全省专业银行针对资金紧缺情况,采取措施,及时做好资金调拨工作。在城市,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发动企业开展清仓挖潜,处理积压和不合理资金占用,共搞活资金5.84亿元;在农村,大力推行依法收贷,全省农贷收回数占当年发放数的92.6%,比1987年提高13.4个百分点。在内部资金管理方面,各级银行尽力压缩非营业占款,及时清理联行资金的存欠,并视业务开展情况核定库存现金和储蓄备用金限额,严格执行出纳制度有关规定。
  (二)费用管理
  1951年,省人行召开第一次全省财务管理工作会议,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制订新的费用开支标准。“三反”运动中,通过反铺张浪费的教育,广大干部更加认识到银行财务工作必须建立民主管理的必要性。1957年,省人行制订《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费用管理办法》,将费用计划分为“个人费用”和“公务费用”两部分。各行按照省人行核定的人员编制,在个人与公务费用定额范围内根据标准规定和估计实际需要,编制全年分季度费用预算上报核定,按实报销,未经报准,不得突破定额。1958年8月,精简机构,省财政、银行、粮食三家合并,费用开支随之纳入地方预算。当年12月,财政部、人行总行联合指示:为适应财政和银行体制的改革,进一步使银行信贷和财政预算相结合,便利地方统—安排收支,自1959年起,将银行结益列作地方收入,由省财政厅按年度核定计划数,省人行按计划50%上交地方财政,其余50%留作省人行信贷资金。各项费用及基建均下放地方管理。行政费开支标准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执行,业务费用由省人行提出标准,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布置执行。各地银行行政、业务、事业等费用开支的资金,均列入地方预算,统一由财政部门拨付。1959年7月,财银机构又分开。对公务费用仍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机关开支标准执行,业务费用根据银行业务性质,本着厉行节约从严掌握原则,对合理、必要的费用给予保证开支。
  1970年,省、地、市、县人行机构再次与财政部门合并,其经费开支按照行政预算执行,除业务印刷费、邮电费、出纳费外,其余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行政支出。1973年为适应银行业务开展需要,对经费管理划分为行政和企业两个部分:行政经费列同级财政预算,企业经费由银行的收入中开支。企业费用分为个人和公用两部分,相互之间不得流用。
  1976年1月,银行与财政机构又行分开,省人行直接归省革委会财贸办公室分管。当月,省人行制订《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各项费用管理办法》,采取“统一计划、分类管理”的办法,个人费用在批准的预算指标内按实报支,结余指标年终注销;公用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超额不补,结余留用;三项费用(器具购置费、零星基建费、房屋修繕费)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1978年省人行贯彻执行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收支相抵,损益集中”的体制。各项费用釆取指标管理的办法,经费按行政和企业两种编制管理。省分行、中心支行为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预算行政费支出;对外营业单位的部、处、所为企业编制;县(市)支行的编制,仍按各地原来的划分方法处理,其经费采取由人行总行统一核批预算,分级管理的办法。
  1980年起,费用管理改变办法,由预算指标管理改为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1982年,省人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行“费用包干试行办法”,规定包干费用,节余可以留用,以1981年的数字为基数,各项费用支出与存贷款年平均余额挂钩,业务发展,费用就相应增加(即存贷款余额增长时,费用可以多开支)。
  1983年,省人行进一步加强费用管理,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费用定额管理办法》,对管理费用(不包括丧葬抚恤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房租及修缮费)、业务费用采取由上级行分别核定费用率,在定额范围内,按规定开支标准掌握支出。各行在保证各项业务开展需要的前提下,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1985年,本省银行执行人行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切费用开支的标准及范围均按照人行总行规定执行。总行没有规定的,比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并报总行备案。
  (三)经济核算管理
  人民银行早在50年代,曾提出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核算的要求,但因当时条件不具备,未付诸施行。直至1979年2月,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决定,省分行以下的各级行(不包括省分行)实行企业管理,进行经济核算,并制订《中国人民银行经济核算试行办法》和《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规定按期考核资金运用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费用开支、利润等五项经济指标,以衡量经营成果。当年5月,省人行根据总行的经济核算办法,在全省试行成本管理。
  经过两年来的实践,省人行系统试行经济核算后,取得一定成果:1980年各项存款平均余额达23.8亿元,比1979年增加3.9亿元;全省各项贷款累计发放数比1979年增加27.5亿元;资金运用率达6.03次,比计划加速1.23次比上年加速0.74次;全省公用费用节余43.6万元;利息收入比1979年增加2967万元,超额完成利润任务,.比计划利润增长4.61%;全省会计核算差错率0.73〓,比1979年减少0.41%;全省出纳现金差错率百万分之1.89,比1979年减少百万分之1.73;储蓄会计差错率0.28〓,比1979年减少0.24〓;储蓄现金收付差错率百万分之4.29,比计划减少百万分之0.71。
  1981年2月,人行总行正式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经济核算办法的通知订出四项考核经济指标:资金指标,考核各项存欹增长(减少)率和资金运用次数;质量指标,考核当年报损出纳短款、结算事故赔款、呆帐损失等资金损失率;成本指标,考核资金成本率、资金费用率;利润指标,考核利润增长(减少)率。着重考核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
  与此同时,各专业行、司贯彻执行各该总行、司制订的四项经济指标与成本管理办法。省工行、省农行、福州中行采取成本支出按核批的成本率指标控制;业务费用支出及企业管理费支出按核批的费用率控制。省建行对成本项目的考核,主要是检查建行总行按年下达的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的执行结果。人保公司按照保险企业经济效益技术指标,主要依据保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比例、人口平均保费水平、职工全员人均保费水平,考核保费增长率、综合费用率、利润增长率、赔付率(分国内、海外)和当年结案率。1988年各行司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结果情况如下:省工行采取支出与营业收入挂钩,实行收入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和利润留成管理,建立呆帐准备金制度,促使各行注重成本核算,讲求经济效益,各项存款增长率达20.77%;资金运用率与成本率分别为96.79%与61.82%。省农行采取在系统内逐级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方式,实行“三包、一挂”,即包上交利润、包宏观调控指标、包资金效益指标;经济效益与经济利益挂钩。各项存款增长率(月平均余额)10.75%,资金运用率(商业贷款)与成本率分别为98.15%与67.07%,到逾期农贷收回率93.52%。福州中行随着外汇业务不断发展,贸易结汇增多。贸易结汇资金占用率为134.63%,外汇贷款逾期率为5.8%。省建行为积聚资金,支援生产建设,积极开展存款业务,加速资金周转,各项存款增长率从1986年的8.84%上升到19.06%,资金运用率与成本率分别为0.4次与68.00%。省人保公司贯彻“大力拓展业务、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增强活力、提高效益”的业务指导思想,充分调动基层单位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在资金运用上进一步放权搞活,保费增长率为65.08%,赔付率国内为45.78%、海外为45.84%。
  (四)利润留成管理
  1983年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决定,人行系统全面实行利润留成办法,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当年4月,省人行制订《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先在厦门、三明两地区进行试点。办法规定管理原则:总行对各分行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根据年度终了实现的利润,按规定留成比例提取利润留成资金。这项资金主要用于业务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简称三金)。为解决年度中对留成利润的需要,各分行可按核定的留成比例与上年实现利润计算从“预提利润留成资金”科目提取留成利润,待年终提取后予以转销。这个办法经过一年来试行,由于较好地实现责、权、利相结合,有利于调动各行集聚社会闲散资金的积极性和克服以往重贷轻存的现象。1983年各项存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增长8.95%,贷款余额上升,利息收入增加,资金费用率比计划下降1.23%,当年利润比上年增长15.10%。1984年起全省人行实行利润留成管理。1988年,省人行实行二级分行两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留成,促进观念转变,加强经营管理,完成人行总行核定利润计划113%。
  各专业行根据各该总行布置,亦先后实行利润留成和专用基金管理。1987年省农行在以县支行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利润留成的基础上,实行按人员、业务量、利润以“4:3:3”的比例核定利润留成。为调动基层单位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又把农行总行下达给省的利润留成比例,全部逐级分配给地(市)、县分支行。但这项“包干”做法因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存在差异过大状况,尚有待逐步加以完善。省工行也采取把利润留成和超计划加提基金全部下放到地(市)支行的做法。省建行对各基层行实行按“5:4:1”比例(即利润基数、人员人均留利、工作量比例)分配利润的办法,把基层行的经营成果同职工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以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为不断完善利润留成做法,人、工、农、中、建五行于1987年至1988年间先后制订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全额利润留成(中行实行人民币全额利润留成),由各该总行在财政部批准的比例范围内分别核定各分行留成比例,采取分季预提方式,待年终考核后清算转销,利润留成资金当年有节余,可结转次年继续使用。1988年起,省人行根据总行决定实行行长基金制度,在总行核定的利润留成中,按照全省超额利润0.5%提取基金。
  (五)财产管理
  银行购置固定资产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按其经济用途、使用情况、所属关系、自然属性等进行分类,并设置帐户计价登记,妥善保管。在使用过程中,要发扬民主理财精神,定期进行清点,保证帐实相符。固定资产实行按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并建立折旧卡片。
  遇有财产和资金发生多缺,须分清情况、查明性质、落实数额后,方可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其批准权限,根据1950年9月省人行制订的《福建省分行损失物款处理办法草案》规定,损失物款价值在50万元(旧币)以下者由省分行核批;价值在50万元(旧币)以上者,报华东区人行核准后执行。
  同年10月,人行总行发出《对于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说明》,对核销款项和器具设备购置的权限作出规定。
  1953年,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凡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大于或等于100亿元(旧币)者,为限额以上建设单位(简称乙类建设单位);在限额以下但大于或等于30亿元(旧币)者,为丙类建设单位;小于30亿元(旧币)者,为丁类建设单位。限额以上者,经省财委审核同意,由总行核报中财委批准;限额以下者,经省财委审核同意,由省分行批准,并由交通银行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进行监督。
  1957年,省人行制订《房屋修缮费开支处理手续的具体规定》,各行翻修工程须先编制翻修计划、概算送县人民委员会取得同意翻修证明,报中心支行审核认可,转报省分行核批。
  1959年起根据财政部、人行总行联合指示:银行基本建设计划由省计委统一掌握,基建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
  1963年5月,省人行贯彻执行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通知》,对各地银行的基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管理权限,原则上集中在总、分行两级;基建资金,一律由国家财政拨付。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无政府主义泛滥,有的行、处财产管理制度难以执行,暂付、预支款项无从控制,财物散失事件时有发生。直至60年代后期70年代初,经过整顿清理,有所扭转,但仍不能全部收回,损失无法统计。
  1979年起,人行基建管理体制恢复由总行直接管理。省人行制订《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基本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凡有基建任务的行、处,必须在省分行核定的计划范围内执行,不准搞计划外基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不得以业务资金垫付基建投资。单项工程投资在40万元以内的,由省分行审批;40万元以上的,由省分行转报总行审批。
  1980年起,银行基建实行按总行自筹资金基建计划和省分行自筹资金基建计划安排(省分行自筹资金基建计划列入省部门自筹资金基建投资计划内),并开始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按5%的综合折旧率提取)。1982年2月,省人行制订《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的范围、管理、帐务核算和财产多缺处理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1988年9月,省人行下达《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低值易耗品的计价划分作出调整,规定凡单价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家俱、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一般在购人和领用时各摊入成本50%。价值较大的可分期摊入成本。单价在50元以下的,可在购入时一次列入成本。各专业行对低值易耗品的计价与使用年限的划分,按照各自新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1988年各行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银行1987年6月制订),关于损失款项的报损,执行“查明情况,区别性质,严肃对待,妥善处理”的原则,属于出纳长短款、结算事故及错款损失超过5000元者,报总行审批(中行规定超过500元,含等值外汇,由总行审批);属于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及其它灾害损失,超过5万元者,报总行审批(中行规定“呆帐损失”1万元以上,含等值外汇,由总行审批)。省、地(市)、县行的审批权限,按各级行有关规定批准权限执行。建行规定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损失,经批准后列入成本处理;出纳长款”按出纳管理办法经批准后转作收入处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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