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会计、出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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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44
颗粒名称: 第七章 会计、出纳管理
分类号: F832.63
页数: 21
页码: 513-533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金融管理情况,其中包含会计、出纳。
关键词: 福建省 会计 出纳管理

内容

第一节 会计管理
  一、基本制度建设
  省人行成立后,于1949年11月1日开始正式建帐,帐务核算沿用旧银行会计传统做法,实行“小会计制”。1953年学习苏联国家银行会计核算经验,实行“大会计制”。1955年5月,省人行制订实施(改进会计核算的劳动组织与帐务组织暂行办法》,年末,全省已完成“大会计制”的改制任务。金融系统的帐务组织与劳动组织有所改进,克服了“大会计制”机械繁琐不够灵活的缺点,有利于业务开展。
  1964年,省人行制订实施《复核规则11条草案》,严格执行一切核算工作都必须经过复核。1966年9月起,本省贯彻人行总行关于废除借贷记帐法,采用现金收付记帐法的决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银行会计制度也有相应的革新,会计工作强调服务监督,加强经济核算和宏观管理。1979年起,省人行贯彻执行总行新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恢复设置“现金”科目,实行资金收付记帐法。1984年,人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为适金融体制改革和会计核算需要,各银行会计科目相应作了调整。1985年起,本省统一执行人行总行颁发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统一会计报表制度》。
  1987年2月,人行总行又重新设置和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统一会计报表制度》,一季度起执行。
  会计基本制度的建立与逐步完善,基本上适应了金融业务发展与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贯彻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了资金核算与管理,对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贯彻、金融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的加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均起了积极作用。
  二、规章制度改革
  1958年“大跃进”期间,受“左”的思想影响,本省对会计规章制度的改革破过了头,有的违反了会计管理基本原则,如拆柜台、以单代帐、取消复核、收付一手清等,造成帐务错乱,事故增加。1959年,贯彻人行总行对会计工作的五项要求(即要有帐、要有复核、要当天轧帐、要有交接手续、要遵守制度规定)后,情况有所扭转。1960年,省人行部署各级行进一步对照检查,恢复必要的规章制度。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银行会计工作受到冲击,不少行处撤销会计科股,采取班排编制,人员减少,有的县支行会计股只剩下2人办公。同时,把合理的规章制度说成“管、卡、压”,把必要的统一管理视为“条条专政”,造成有章不循、违章不究、放任自流、各行其是的混乱局面。
  1977年,省人行在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制订实施《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经过拨乱反正和整顿,银行会计工作的混乱现象得到扭转,帐务核算质量明显提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银行充实干部力量,改进工作方法,健全核算程序,开展劳动竟赛,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人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专业银行各自建立联行往来帐务核算系统,制订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培训干部,厉行改革,并陆续开发利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使会计管理工作走上新的发展阶段。
  三、专业技术训练
  (一)基本功训练
  50年代中期,有的行、处便开始专业技术基本功训练,如举行打算盘、背行号等评比,以发挥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1959年,省人行组织全省各级行开展以“及时、准确、高效、安全”为内容的红旗竞赛活动,掀起会计工作比、学、赶、帮热潮,推动实现日常帐务核算“安全月”、“万笔无差错”等为指标的劳动竞赛。1978年,省人行制订《会计专业技术练兵表演办法)和《会计专业技术练兵表演赛注意事项》,明确要求,统一标准,规定办法,指导各级行组织练兵,选拨能手,参加评比,组织交流,以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据统计,1979年全省各级行共举办会计基本功表演赛121次。与此同时,开展以提高核算质量、消灭差错为主要内容的各种专业对口赛、对手赛。如赛核算质量、赛结算准确、赛柜面监督、赛百日无差错等等;还有赛高出勤、赛服务态度、赛师带徒等单项竞赛,以及会计报表、联行、省辖对帐工作等全行性专项赛。据省人行统计,1977年会计差错率为1.7〓,1978年为1.38〓;1979的降为1.141〓。省农行1986~1987年组织本系统选手有计划地到全省各地农行机构巡回传经送宝,推动开展大练基本功活动。省工行成立后,1984~1988年开展本系统会计专业技术练兵,共举办技术比赛579次,以提高工效,改善服务。其他专业银行情况类似。本省银行业务发展快,新手多,由于积极开展基本功训练,帐务核算差错率连续下降。据1988年统计,全省国家银行共处理业务1.8亿笔,发生差错8168笔,平均会计差错率只有0.34〓。
  (二)会计培训
  省人行于1951年开办会计训练班,培养德才兼备的会计工作人员。1953年,人行各地区中心支行,根据福建农村金融区区设所的形势发展需要,共举办7期会计专业训练班,参加学员达317人。县支行则对营业所采取以会代训方式,召开短期会计工作会议,帮助基层所、组会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1954年7月,省人行开办学习苏联国家银行会计核算经验函授班,参加学员848人,占全省会计干部总数70%。1956年为有效遏止农村帐务错乱现象,改进营业所会计核算帐务组织,省人行制订《改进营业所会计核算基本组织试行办法(草案)》,各中心支行根据辖属情况,陆续举办短期训练班,贯彻实施该办法。此后,省人行通过干部学校不定期开办会计业务培训班。“文化大革命”期间,金融业受到严重冲击,专业培训全部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实施,各专业银行先后分设,银行业务发展很快,而会计干部却存在着新手多、专业基础差、业务技术水平低的状况。据统计,省农行1981年全省会计人员共1531人,其中1979年底以后新吸收的占56.5%;省人行1983年全省会计人员1584人,其中1979年以后入行的1014人,占64%;其他各专业银行也存在类似问题。为此,各行纷纷采取措施,有的开办会计股长干训班,有的采取会计业务知识测验等办法进行会计专业培训。
  四、检查辅导
  1956年以来,本省各级银行会计部门采取不定期检查或巡回辅导方式,深入基层,帮助做好会计工作。1959年开始,有的行采取群众路线方法,建立辅导网、划分辅导片,交叉进行会计检查辅导工作。1961年,各县支行陆续配备专职检查辅导员,并按各所会计基本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核算现状将基层营业所分为好、较好、不好三种类型,提出“巩固一类型、提高二类型、消灭三类型”的口号,有计划、有重点地全面开展会计辅导工作。1962年,全省会计系统组织各级行的专职检查辅导员47人,对全省590个营业所中的403个进行了检查,检查面达68%,检查次数共有613次。检查结果,属于一类型的有280个,占47%;二类型251个,占43%;三类型59个,占10%。“文化大革命”期间,金融业受到严重破坏,会计检查辅导工作中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此项工作逐步恢复。1981年,省农行在全省配备会计辅导员123名,对营业所共进行1957次的检查辅导,以提高农村基层机构的会计工作水平。1983年7月,省人行组织全省各行处开展会计、结算工作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基本制度、结算制度、财务管理、金库和联行工作等五个方面,采取自我检查与组织复查相结合、贯彻规章制度与执行方针政策相结合、总结经验与改革工作相结合的三结合方法进行工作。通过检查,试行定额定员办法,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加强复核和对帐工作,严格复核手续,健全内部管理,做到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联行业务和凭证传递、发送、交接、保管等登记手续。省工行自1984年成立至1988年的五年中,在全省范围内组织进行会计工作检查辅导3055次。其中自查1551次,互查304次,派查(上级行派员到下级行、处、所检查)1200次。此后,会计检查辅导转为经常性工作,对提高会计管理水平,促进业务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五、联行往来管理
  民国时期,本省国家银行和地方银行均建立独立的联行系统。其核算方法与普通存款往来帐户相同,彼此在对方行开立帐户,直接对帐,各自计息,汇差自行清偿。对机构多、业务繁的行处,联行往来帐务还划分往户与来户,分别记载委托和代理他行收付的款项,以便双方核对帐务。当时,各银行重点分支机构多设有电台,灵活调拨资金,且办理汇兑业务时,均先以“汇出汇款”、“汇入汇款”科目处理,不直接通过有关联行科目核算。
  福建解放后,联行往来根据制度规定,分别由有关总行、省分行、支行三级管理。各专业银行在未自成联行系统前,一般均参加人行的全国联行往来和分行辖内往来核算。
  (一)全国联行往来
  全国联行往来制度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和金融体制的改革而演变。1950年1月,人行总行全国第一届会计会议决定,对联行帐务的监督采取总分行两级负责制。同年4月,为配合全国财经工作的统一和银行内部资金管理制度的改革,联行往来实行总分辖汇兑往来制度。从1951年起,根据人行总行全国第二届会计会议决议,实行“汇划往来制度”。
  鉴于汇划往来制度存在与业务和结算脱节、监督不严的缺点,人行总行于1954年颁发《全国联行往来制度》,实行“直接往来,分别核对,集中监督,逐年结清”的办法。省人行于1955年1月举办“联行往来制度”训练班,同年3月1日贯彻实施,各行可普遍通汇,缩短结算过程,有利及时查清未达帐务。本省1955年全国联行未达帐于1956年2月间即全部查清。1957年8月,人行总行从苏联引进电子计算机,建立核算工厂(后改称电子计算中心),使联行往来对帐工作实现了半自动化。根据人行总行通知,从1958年1月1日起,本省所属行处对异省(市)所发生的联行往帐集中人行总行监督。1958年,在规章制度整改中,全国联行往来制度有所改革:如邮寄报单除收款单位为个人需要编密押外,其余—律不编密押(侨汇转汇、储蓄托收划回的个人收的款项也免押);邮、电寄报单大写金额免填;邮寄报单可只填写收、付单位帐号(无帐号的仍要填单位名称);对同一收款单位的邮寄报单可并笔填制等。同时,取消发报行对帐工作,联行往帐卡片帐不通过逐笔对帐;取消联行来帐分户帐,以报第一联代替。
  1962年,人行总行下达(关于全国联行工作若干规定》,重申全国联行核算原则,强调正确填写报单,严格控制来帐进口,认真做好来帐对帐工作,要求正确处理联行错帐,按时查清联行未达,经常进行检查帮助,防止和克服不按制度办事、任意曲解或违反制度的现象,避免联行间因处理手续不一而造成的帐务混乱。
  1974年,人行总行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试行),采取集中监督、分别核算。即由发报行和收报行分别核算,总行核算工厂集中逐笔监督,收报行逐笔核对,管辖分行进行督促检查的办法。本省由于执行不够严格,错乱、积压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为改进联行核算工作,提高联行工作质量,省人行于1978年9月召开全省联行工作会议;11月间,还组织有关人员到浙、苏、鲁、沪四个省、市人行,学习他们查清联行未达帐务和省辖往来月度季度对帐工作的先进经验,联系本省实际、改进联行工作。1980年10月,本省银行贯彻执行中纪委驻金融系统纪检组《关于认真开展清查盗用联行资金问题的通知》,建立领导小组,组织纪检、会计、审计、稽核等部门,重点清查1985年4月以来的联行、省辖、县辖往来帐务中执行制度情况,着重清查有无利用职权,采取非法手段,盗用联行资金的违法乱纪问题。在搞好自查的基础上,全省还抽调干部1040人,组成265个检查小组,重点复查190个行处和近800个基层营业所。清查发现盗用联行资金14起,金额69.09万元(其中农行系统13起,金额49.69万元,工行系统1起,金额19.4万元)。此外,还发现有些行处不及时记帐,先编发报单;处理联行报单不认真,核算有差错和印押没有分管等问题。在执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中,由于制度管理不严,还发生几起盗窃联行资金案件。比较严重的为惠安县工行会计员庄富明1987年采取伪造凭证、内外勾结等手段,连续5次盗取联行资金113万元。庄犯外逃,该案仍在追查中。
  1984年11月,为搞好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省人行、省工行、省农行、福州中行在全省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会议上,根据全国联行往来制度改革的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四总行《关于改革全国联行制度的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和意见。人行从1985年起单独建立联行核算系统,只办理本系统内的资金划拨与专业银行之间的汇划款项。专业银行向人行办理系统内的下拨或上缴资金,先通过两行往来科目的存款户划转,然后由人行纳入本系统的往帐处理。工、农、中三行从1985年4月起实行“自成联行系统,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及时清算资金”的办法。省建行则采取根据收款单位所在地有否设置建行机构区别处理的办法,当地设有建行机构的,通过建行本系统的联行办理;未设建行机构的,通过有关专业银行办理转汇。
  实行上述实施办法后,各行加强领导,联行工作面貌一新。1985年省农行成为全国农行系统第一个查清该年度联行未达的单位。1985年3月,省工行、建行伊始举办联行业务训练班,以提高联行干部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质量。1986年上半年,本省银行贯彻人、工、农、中四总行《关于全国开展联行工作大检查的通知》,在自查的基础上,有重点地组织进行稽核,复查面达70%以上。复查以未核销报单款项为依据,以稽查收报行查询查复书为突破口,检查联行有问题划拨款项的总过程,从中发现有的行处不严格执行制度,有章不循;有的行处经办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延压差错事故;有的干部利用职权,内外勾结,非法套取联行资金等问题。各行采取措施,边查边改,堵塞漏洞。如建立“三簿”(未核销报单款项,未转帐错误报单和密押使用保管登记簿);改进空白单证管理;健全报单进出口签收手续等,改进联行工作。
  联行往来实行“跨行直接发报、移卡清算”的办法,促进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分清人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有利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但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仍划分不清。部分行处相互代签报单后,不能正确、及时移卡清算,造成相互占用资金。同时,跨系统代签报单的工作要求较高,部分基层行处干部业务素质适应不了,发报行发生差错较多。为进一步完善联行制度,本省银行从1987年4月1日起,贯彻各总行《关于改进跨系统全国联行往来办法的通知》,停止实行“跨行直接通汇,相互移卡”的做法,改为“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
  联行往来汇差资金调拨是搞好信贷资金调拨的核心。本省实行的办法,几经变革,1949~1952年实行汇差出入库办法。汇入资金要出库,汇出资金要入库;1952~1980年实行统收统支,按计划额度用款办法。资金多时上缴人行总行,少时请人行总行下拨,联行存欠资金不计息;1981年7月份起,实行人、农、中三总行联合下达的《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往来资金的管理办法》,采取“资金归口清算,加强考核,存欠资金互计利息,代办业务收取手续费,联行制度统一管理”的办法。同时实行汇差资金的清算,以加强银行内部经济核算。全国联行往来(包括藏汇)的汇差资金,由有关总行统一使用;分行辖内往来(包括同城、县辖往来)的汇差资金,由有关省分行统一使用。各行上划清算资金时,只划帐,不划款,但用款时,必须通过人行进行资金调拨。1985年,本省各银行根据其总行要求,分别制定信贷资金调拨及汇差资金清算具体核算手续,实行信贷资金调拨和汇差清算后,各行上缴、下拨信贷资金,均通过人行电划方式办理,做到随用、随借、随拨、随还,避免资金在途延压。1986年4月,省人行系统开办电话汇款,以加速各专业银行信贷资金的调拨,提高资金当天抵用率。
  本省各银行对联行往来未达帐务每年均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查清。如:严格控制信汇自带,每年11月份起暂停办理此项业务;切实加强复核,认真查询查复,积极主动与对方行联系,对疑难、重大问题,省分行主动代为联系与督促;抓紧清理未核销和远期未核对的帐项,未核销报单款项报告表,每年从11月份起改为按月编报,以便省分行及时掌握全面情况。此外,还每年开展联行往来帐务核算竞赛评比。因之,在查清全国联行未达工作中,福建多次名列全国前茅。据总行电子计算中心通报,1978~1988年(1985年起,人行的全国联行往来移工行办理)省人,工两行都名列前三名,其中荣获全国第一名2次。省农行1985~1988年荣获全国第一名2次。
  (二)分行辖内往来
  本省分行辖内往来(亦称省辖往来)制度是省人行根据“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参照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的基本精神制定的。
  解放初期,人行各级行处均执行总行制定的《辖内处所往来核算手续》。省人行还对查询查复、错误处理手续和凭证寄发与登记等作有关补充规定。为简化营业所与异县间的通汇手续,做好营业所直接通汇的核算工作,省人行制定《省辖处所往来核算手续》,从1956年10月1日起执行。该核算手续采取“甲乙行直接往来,集中省人行逐笔监督”的做法。1957年10月,省人行制定《省辖往来制度》,扩大省辖处所往来,凡全省异辖各行处所间的相互往来,均可使用该制度组织核算,纠正以往转汇环节多、手续繁、凭证传递迟缓的状况。该年,全省省辖往来未达帐务于1958年1月底即全部查清。
  1958年,在改革规章制度中,省辖往来制度有所简化,其内容与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的改革基本相同。1962年12月,为加强省辖往来核算工作,提高工作质量,省人行针对省辖往来存在的问题,制定《关于分行辖内往来工作的若干规定》,重申分行辖内往来核算工作和查清未达帐务注意的事项,以及严格管理省辖凭证专用章和印鉴等规定。
  省辖往来对帐工作,由于大量抽对工作集中省人行办理,造成抽对不及时,发现差错事后亦难查对。因此,省人行改革对帐工作,制定《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新省辖往来制度》(试行),从1966年8月1日起执行。该制度采取“甲乙行直接往来,由甲行管辖支行对帐”的办法。省辖往来业务发生时,由甲行填发报单,乙行凭以转帐、甲行管辖支行根据乙行管辖支行寄来的回单对帐。各处、所除省人行指定的少数办事处(视,同甲、乙支行)办理对帐外,其余均不办理对帐工作。1974年7月,省人行又修订《省辖往来制度》,采取“甲乙行直接往来,对帐行负责对帐,分行定期进行监督”的做法。
  1978年9月,省人行召开全省联行工作会议后,为解决省辖往来采取季度对帐中,帐务错、漏、重现象不能及时发现这个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带着问题于该年11月到山东等省市分行学习取经,着手改革省辖往来对帐工作。从1979年4月起,实行甲、乙支行对帐行按月对帐,月对月清,省人行按季查清未达,总轧平衡的做法。改革后的省辖往来制度比较科学严密,切实可行,保证未达帐务的及时查清,得到省外兄弟行的好评,有的还要求本省介绍具体做法与经验。
  1980年农行恢复建制后,1981年7月开始,自成省辖往来系统,不参加省人行省辖往来核算。
  1985年1月起,为适应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省人行不再建立分行辖内往来核算系统,将省内各行相互间的划拨款项纳入人行的全国联行往来处理。1985年1月起,省工、农、中三分行制定《福建省专业银行改革省辖往来制度实施办法》,从该年4月1日起执行。凡省内各专业银行(不含建行)与人行之间的汇划款项均先通过两行往来帐户划转,然后纳入各自系统的省辖往来处理,专业银行之间的跨系统汇划款项,采取相互代为签发跨系统的省辖报单,印押通用,直接寄发,当天或次日营业并始,分别向有关专业银行移卡清算资金。各专业银行对本系统内汇划款项的划转,应按各专业银行管辖分行制定的“省辖往来制度”办理。因该办法亦存在与全国联行往来签发跨系统报单同样的缺点,1987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改为“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
  (三)支行辖内往来
  本省支行辖内往来(亦称县(市)辖往来)制度,各总行和省分行不作统一的规定,由各支行根据省分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各行的县(市)辖往来制度,除少数采取由甲行对帐,管辖支行进行监督外,一般均采取“各行所直接往来,分别核算,由支行集中监督、逐笔核对”的做法。由于县(市)辖范围小,行、处、所距离近,帐务问题容易及时发现与解决,因之,县(市)辖往来未达帐务一般均能及时查清。
  六、财务管理
  民国时期本省银行的财务管理有各自的做法。通常特别注重资金头寸的调拨运用,主管人员每天都要审阅会计日报表,观察分析资金变化活动情况,清理和催收到、逾期贷款和暂付款项,并随时掌握市场动态,进行同业间资金融通拆借业务,挖掘和调节自身资金潜力,增加收益。对费用开支主要掌握年、季度经费预算,按照费用开支标准,由总务部门根据规定程序支付,及时办理决算,并提出报告。抗日战争结束后,由于国民党发动内战,引发恶性通货膨胀,银行财务管理越益混乱。
  福建解放初期,省人行根据华东区人行规定,实行按期编制财务计划办法,对资金、费用、实物和损益进行管理。1953年学习苏联国家银行经验后,改为按年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损益计划。1958~1976年,本省银行与财政机构两度合分,财务费用管理办法相应有所变更。1978年,省人行贯彻执行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1979年,执行人行总行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核算试行办法》。1986年11月,财政部颁发《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本省五行一司1987~1988年间先后修订了《财务管理制度》。省人行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各专业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损益集中,利润留成”;人保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经费与保费挂钩,核定包干比例”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资金管理
  省人行成立初期,实行统一资金运用与调拨的资金管理办法。1952年,制订《福建省人民银行营运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各县(市)支行按期编制资金调拨计划,做好头寸供应匡计。1953年,为加强资金调拨计划化,省人行制订《内外分工联系规定》,要求各行抓住大户,了解中户,估计小户;勤联系,勤帮助,做到“五日计划,隔日调整,当日调拨”,逐步提高计划准确性;对库存限额,按对外现金付出的规律性匡计调整;建立中心联络所,以便旺季期间,缜密调拨头寸。1954年下半年,省人行执行新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运用采取指标控制,下级行按上级行下达指标使用资金,不须考虑本身的资金力量。这虽对计划内业务资金需要有所保证,但未能调动下级行开辟资金来源、灵活调节资金的积极性。1959年,省人行为加强资金管理,要求各行积极收回各种到、逾期贷款,及时纠正和制止透支、超支款项,严格审查、清理应收应付款项。
  1962年4月,省人行根据总行“关于全国银行系统开展清仓核资工作的指示”,开展清仓核资工作。通过一年多的努力。全省清理收回工商企业不合理占用资金1.17亿元,占应收回数69.4%;落实和清理历年遗留的集体和个体贷款456万元,占应清理数81.5%;清查农贷12271个大队,占应查数87.5%;查清储蓄错帐30.1万元,占应查清数75.4%;财产清理面达86.7%。基本做到有帐、有物、有人管。同时还揭发贪污案件101起,金额达27.9万元(包括侨汇物资供应证19.6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资金管理处于自流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拨乱反正,银行资金管理工作有所加强,逐步走上轨道。1980年全省人行资金运用率达6.03次,比1979年加快0.74次。1981年起,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银行资金管理全面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体制,促使各级银行重视筹集和运用信贷资金。1985年各专业银行的业务资金管理,采取“实贷实存、自主经营”的办法,强调各自独立吸收存款,办理贷款,资金运用具有一定灵活性。1987年省人行为努力挖掘资金潜力,将实贷权下放到二级分行,以增强系统内调控资金力量。与此同时,各专业行均积极开展业务,提高资金自给率。省工行系统1987年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余额比1988年均有所增加,分别完成年计划的119.7%与101.5%,信贷资金自给率由1986年的81.3%提高到84.9%。省农行实行计划和资金分开的办法,按照“多存多贷,少存少贷,自求平衡”的原则办事,1987年对公存款和集镇储蓄存款余额比1986年分别增长26.5%与39.2%。福州中行把扩大资金来源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突破口”,1987年全省新增设储蓄网点62个,加强服务,吸收存款;对外积极参与外贸单位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并查出不合理资金占用22亿元。省建行1987年摸索联行汇差规律,灵活调度资金,资金调拨期限从10天一次改为5天一次;同时积极开展资金拆借业务,当年全省建行系统共办理拆借65笔,金额7亿元。1988年,全省专业银行针对资金紧缺情况,采取措施,及时做好资金调拨工作。在城市,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发动企业开展清仓挖潜,处理积压和不合理资金占用,共搞活资金5.84亿元;在农村,大力推行依法收贷,全省农贷收回数占当年发放数的92.6%,比1987年提高13.4个百分点。在内部资金管理方面,各级银行尽力压缩非营业占款,及时清理联行资金的存欠,并视业务开展情况核定库存现金和储蓄备用金限额,严格执行出纳制度有关规定。
  (二)费用管理
  1951年,省人行召开第一次全省财务管理工作会议,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制订新的费用开支标准。“三反”运动中,通过反铺张浪费的教育,广大干部更加认识到银行财务工作必须建立民主管理的必要性。1957年,省人行制订《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费用管理办法》,将费用计划分为“个人费用”和“公务费用”两部分。各行按照省人行核定的人员编制,在个人与公务费用定额范围内根据标准规定和估计实际需要,编制全年分季度费用预算上报核定,按实报销,未经报准,不得突破定额。1958年8月,精简机构,省财政、银行、粮食三家合并,费用开支随之纳入地方预算。当年12月,财政部、人行总行联合指示:为适应财政和银行体制的改革,进一步使银行信贷和财政预算相结合,便利地方统—安排收支,自1959年起,将银行结益列作地方收入,由省财政厅按年度核定计划数,省人行按计划50%上交地方财政,其余50%留作省人行信贷资金。各项费用及基建均下放地方管理。行政费开支标准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执行,业务费用由省人行提出标准,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布置执行。各地银行行政、业务、事业等费用开支的资金,均列入地方预算,统一由财政部门拨付。1959年7月,财银机构又分开。对公务费用仍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机关开支标准执行,业务费用根据银行业务性质,本着厉行节约从严掌握原则,对合理、必要的费用给予保证开支。
  1970年,省、地、市、县人行机构再次与财政部门合并,其经费开支按照行政预算执行,除业务印刷费、邮电费、出纳费外,其余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行政支出。1973年为适应银行业务开展需要,对经费管理划分为行政和企业两个部分:行政经费列同级财政预算,企业经费由银行的收入中开支。企业费用分为个人和公用两部分,相互之间不得流用。
  1976年1月,银行与财政机构又行分开,省人行直接归省革委会财贸办公室分管。当月,省人行制订《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各项费用管理办法》,采取“统一计划、分类管理”的办法,个人费用在批准的预算指标内按实报支,结余指标年终注销;公用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超额不补,结余留用;三项费用(器具购置费、零星基建费、房屋修繕费)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1978年省人行贯彻执行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收支相抵,损益集中”的体制。各项费用釆取指标管理的办法,经费按行政和企业两种编制管理。省分行、中心支行为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预算行政费支出;对外营业单位的部、处、所为企业编制;县(市)支行的编制,仍按各地原来的划分方法处理,其经费采取由人行总行统一核批预算,分级管理的办法。
  1980年起,费用管理改变办法,由预算指标管理改为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1982年,省人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行“费用包干试行办法”,规定包干费用,节余可以留用,以1981年的数字为基数,各项费用支出与存贷款年平均余额挂钩,业务发展,费用就相应增加(即存贷款余额增长时,费用可以多开支)。
  1983年,省人行进一步加强费用管理,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费用定额管理办法》,对管理费用(不包括丧葬抚恤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房租及修缮费)、业务费用采取由上级行分别核定费用率,在定额范围内,按规定开支标准掌握支出。各行在保证各项业务开展需要的前提下,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1985年,本省银行执行人行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切费用开支的标准及范围均按照人行总行规定执行。总行没有规定的,比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并报总行备案。
  (三)经济核算管理
  人民银行早在50年代,曾提出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核算的要求,但因当时条件不具备,未付诸施行。直至1979年2月,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决定,省分行以下的各级行(不包括省分行)实行企业管理,进行经济核算,并制订《中国人民银行经济核算试行办法》和《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规定按期考核资金运用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费用开支、利润等五项经济指标,以衡量经营成果。当年5月,省人行根据总行的经济核算办法,在全省试行成本管理。
  经过两年来的实践,省人行系统试行经济核算后,取得一定成果:1980年各项存款平均余额达23.8亿元,比1979年增加3.9亿元;全省各项贷款累计发放数比1979年增加27.5亿元;资金运用率达6.03次,比计划加速1.23次比上年加速0.74次;全省公用费用节余43.6万元;利息收入比1979年增加2967万元,超额完成利润任务,.比计划利润增长4.61%;全省会计核算差错率0.73〓,比1979年减少0.41%;全省出纳现金差错率百万分之1.89,比1979年减少百万分之1.73;储蓄会计差错率0.28〓,比1979年减少0.24〓;储蓄现金收付差错率百万分之4.29,比计划减少百万分之0.71。
  1981年2月,人行总行正式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经济核算办法的通知订出四项考核经济指标:资金指标,考核各项存欹增长(减少)率和资金运用次数;质量指标,考核当年报损出纳短款、结算事故赔款、呆帐损失等资金损失率;成本指标,考核资金成本率、资金费用率;利润指标,考核利润增长(减少)率。着重考核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
  与此同时,各专业行、司贯彻执行各该总行、司制订的四项经济指标与成本管理办法。省工行、省农行、福州中行采取成本支出按核批的成本率指标控制;业务费用支出及企业管理费支出按核批的费用率控制。省建行对成本项目的考核,主要是检查建行总行按年下达的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的执行结果。人保公司按照保险企业经济效益技术指标,主要依据保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比例、人口平均保费水平、职工全员人均保费水平,考核保费增长率、综合费用率、利润增长率、赔付率(分国内、海外)和当年结案率。1988年各行司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结果情况如下:省工行采取支出与营业收入挂钩,实行收入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和利润留成管理,建立呆帐准备金制度,促使各行注重成本核算,讲求经济效益,各项存款增长率达20.77%;资金运用率与成本率分别为96.79%与61.82%。省农行采取在系统内逐级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方式,实行“三包、一挂”,即包上交利润、包宏观调控指标、包资金效益指标;经济效益与经济利益挂钩。各项存款增长率(月平均余额)10.75%,资金运用率(商业贷款)与成本率分别为98.15%与67.07%,到逾期农贷收回率93.52%。福州中行随着外汇业务不断发展,贸易结汇增多。贸易结汇资金占用率为134.63%,外汇贷款逾期率为5.8%。省建行为积聚资金,支援生产建设,积极开展存款业务,加速资金周转,各项存款增长率从1986年的8.84%上升到19.06%,资金运用率与成本率分别为0.4次与68.00%。省人保公司贯彻“大力拓展业务、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增强活力、提高效益”的业务指导思想,充分调动基层单位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在资金运用上进一步放权搞活,保费增长率为65.08%,赔付率国内为45.78%、海外为45.84%。
  (四)利润留成管理
  1983年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决定,人行系统全面实行利润留成办法,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当年4月,省人行制订《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先在厦门、三明两地区进行试点。办法规定管理原则:总行对各分行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根据年度终了实现的利润,按规定留成比例提取利润留成资金。这项资金主要用于业务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简称三金)。为解决年度中对留成利润的需要,各分行可按核定的留成比例与上年实现利润计算从“预提利润留成资金”科目提取留成利润,待年终提取后予以转销。这个办法经过一年来试行,由于较好地实现责、权、利相结合,有利于调动各行集聚社会闲散资金的积极性和克服以往重贷轻存的现象。1983年各项存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增长8.95%,贷款余额上升,利息收入增加,资金费用率比计划下降1.23%,当年利润比上年增长15.10%。1984年起全省人行实行利润留成管理。1988年,省人行实行二级分行两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留成,促进观念转变,加强经营管理,完成人行总行核定利润计划113%。
  各专业行根据各该总行布置,亦先后实行利润留成和专用基金管理。1987年省农行在以县支行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利润留成的基础上,实行按人员、业务量、利润以“4:3:3”的比例核定利润留成。为调动基层单位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又把农行总行下达给省的利润留成比例,全部逐级分配给地(市)、县分支行。但这项“包干”做法因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存在差异过大状况,尚有待逐步加以完善。省工行也采取把利润留成和超计划加提基金全部下放到地(市)支行的做法。省建行对各基层行实行按“5:4:1”比例(即利润基数、人员人均留利、工作量比例)分配利润的办法,把基层行的经营成果同职工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以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为不断完善利润留成做法,人、工、农、中、建五行于1987年至1988年间先后制订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全额利润留成(中行实行人民币全额利润留成),由各该总行在财政部批准的比例范围内分别核定各分行留成比例,采取分季预提方式,待年终考核后清算转销,利润留成资金当年有节余,可结转次年继续使用。1988年起,省人行根据总行决定实行行长基金制度,在总行核定的利润留成中,按照全省超额利润0.5%提取基金。
  (五)财产管理
  银行购置固定资产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按其经济用途、使用情况、所属关系、自然属性等进行分类,并设置帐户计价登记,妥善保管。在使用过程中,要发扬民主理财精神,定期进行清点,保证帐实相符。固定资产实行按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并建立折旧卡片。
  遇有财产和资金发生多缺,须分清情况、查明性质、落实数额后,方可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其批准权限,根据1950年9月省人行制订的《福建省分行损失物款处理办法草案》规定,损失物款价值在50万元(旧币)以下者由省分行核批;价值在50万元(旧币)以上者,报华东区人行核准后执行。
  同年10月,人行总行发出《对于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说明》,对核销款项和器具设备购置的权限作出规定。
  1953年,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凡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大于或等于100亿元(旧币)者,为限额以上建设单位(简称乙类建设单位);在限额以下但大于或等于30亿元(旧币)者,为丙类建设单位;小于30亿元(旧币)者,为丁类建设单位。限额以上者,经省财委审核同意,由总行核报中财委批准;限额以下者,经省财委审核同意,由省分行批准,并由交通银行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进行监督。
  1957年,省人行制订《房屋修缮费开支处理手续的具体规定》,各行翻修工程须先编制翻修计划、概算送县人民委员会取得同意翻修证明,报中心支行审核认可,转报省分行核批。
  1959年起根据财政部、人行总行联合指示:银行基本建设计划由省计委统一掌握,基建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
  1963年5月,省人行贯彻执行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通知》,对各地银行的基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管理权限,原则上集中在总、分行两级;基建资金,一律由国家财政拨付。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无政府主义泛滥,有的行、处财产管理制度难以执行,暂付、预支款项无从控制,财物散失事件时有发生。直至60年代后期70年代初,经过整顿清理,有所扭转,但仍不能全部收回,损失无法统计。
  1979年起,人行基建管理体制恢复由总行直接管理。省人行制订《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基本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凡有基建任务的行、处,必须在省分行核定的计划范围内执行,不准搞计划外基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不得以业务资金垫付基建投资。单项工程投资在40万元以内的,由省分行审批;40万元以上的,由省分行转报总行审批。
  1980年起,银行基建实行按总行自筹资金基建计划和省分行自筹资金基建计划安排(省分行自筹资金基建计划列入省部门自筹资金基建投资计划内),并开始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按5%的综合折旧率提取)。1982年2月,省人行制订《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的范围、管理、帐务核算和财产多缺处理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1988年9月,省人行下达《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低值易耗品的计价划分作出调整,规定凡单价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家俱、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一般在购人和领用时各摊入成本50%。价值较大的可分期摊入成本。单价在50元以下的,可在购入时一次列入成本。各专业行对低值易耗品的计价与使用年限的划分,按照各自新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1988年各行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银行1987年6月制订),关于损失款项的报损,执行“查明情况,区别性质,严肃对待,妥善处理”的原则,属于出纳长短款、结算事故及错款损失超过5000元者,报总行审批(中行规定超过500元,含等值外汇,由总行审批);属于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及其它灾害损失,超过5万元者,报总行审批(中行规定“呆帐损失”1万元以上,含等值外汇,由总行审批)。省、地(市)、县行的审批权限,按各级行有关规定批准权限执行。建行规定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损失,经批准后列入成本处理;出纳长款”按出纳管理办法经批准后转作收入处理。
  第二节 出纳管理
  一、出纳制度建设
  福建解放初期,省人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实行集中收付、流动服务、驻外收款、代收代付等方法,办理银行业务所必需的一切款项收付、查点、封装和保管,并对出纳入员实行考勤与奖惩制度;推行逐级负责制和个人责任制,严密交接手续,逐步完善出纳管理。厦门、泉州、漳州等地人行各行处、营业部,根据出纳制度精神,分别设立分出纳,专门办理金额小、笔数多、种类单纯的收付款。不少行处派员进驻各工贸企业及税务局,协助收款,扩大服务范围。各行除了在地区间灵活调剂票券流通外,还根据不同的付款对象及其主辅币库存情况,适当搭配各种券别,并在业务旺季通过收购单位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调剂券别,以满足城乡市场交易的需要。
  1958年“大跃进”时期,各行处出纳部门改革规章制度,调整劳动组织,简化收付手续,改进操作方法,加强个人责任制。但在整改同时,把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也破除了。如取消3人专柜,砍掉专柜复核,放弃必要的监督,个别行处曾一度实行“无人管理专柜”、“无人管理兑换小票”、“无人管理出售收费凭证”等,给贪污盗窃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无章可循,有章不循,帐款差错,使国家资财遭受损失。为了扭转这种混乱局面,1961年11月,省人行督促各行处进一步充实出纳干部队伍,加强营业所、储蓄所帐务核算和出纳复核工作。并从1964年8月起对企业单位向银行交款,改变过去按柜、组、个人或大包套小包、零星分散的做法,实行由各单位出纳员统一清点,并按银行“分票面平铺、百张成把”的规定整理后交入银行。对不在一处办公的附属机构交款,采取三种不同方式:即由主管单位集中统一交纳;由附属单位代主管单位向开户银行交纳;由附属单位在其就近银行开立辅助帐户直接交纳后,上划其主管单位。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银行同企业协商决定,以便减少企业单位的清点环节,使当日回笼款及时交存银行,提高回笼款抵用率。
  从1973年1月起,执行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省人行出纳部门坚持钱帐分管、坚持复核制度、坚持两人管库和两人押运的原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要求出纳入员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与一切贪污、盗窃和危害国家财产的行为作斗争。1977年底,省人行为进一步提高出纳工作质量,推广先进的操作规程,重点抓复核制度和交接制度的贯彻执行,凡是有2个以上出纳员的单位,收付款互相复核,只有1个出纳员的基层处所,实行与会计人员交叉复核,在准确、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顾客存取款的等候时间,并摸索市场票券流通规律,调剂货币流通。
  1979年8月,人行总行新颁《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试行)》,强调贯彻执行出纳收付款原则,要求各行出纳入员做到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为加强现金调拨,保证现金供应,省人行、省农行分别于1980年5月布置各地(市)分行核定业务库存限额根据以下条件:一是现金收付量,回笼行或投放行分别以现金收入或现金付出的平均数为核定限额的基础;二是机构设置与装备,基层行所发行库的设置、电讯、交通运输条件和库房安全设备情况;三是回笼款抵用率、主辅币的流通规律及地区的经济特点。根据以上情况,确定各行处3至5天的业务库存现金需要量,边远行处适当放宽数天。
  1984年6月,各行出纳部门根据省人行和各专业行制发的《关于必须严格执行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通知》,检查督促基层行处严格执行“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坚持收付款复核;收入款项先卡大数后点细数,一户一清;付出款项凭大写金额配款,按小写金额核对;收付款凭证由内部传递,认真审查凭证内容,逐笔登记现金收付日记簿;转帐支票和现金应分别填写解款单,未经复点的票券不得对外支付或抵给领款单位”等制度规定。人、工两行分家后,工商银行从1986年起执行工行总行颁发的《出纳制度》。同年,本省建行各分支行先后开办现金出纳业务,结束了“转帐银行”的历史。
  1988年7月起,本省银行执行人行总行重新制订的《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加强对出纳工作的领导和出纳队伍建设,除继续贯彻出纳工作的各项原则外,还规定严禁挪用库存现金、金银;严禁白条抵库;严密查库制度,坚持服务与监督并重;不断提高出纳入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维护国家利益和银行信誉。同年12月,本省还对货币发行专业实行目标管理。其总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供应、促进融通、加强服务”;具体目标分人员素质、库房管理、货币发行管理、金银管理、资料管理五个方面。省人行要求各行处扎实做好出纳基础工作,逐步实现出纳管理科学化,组织工作程序化,业务考核标准化,岗位职责规范化。该年全省出纳干部增到3629人,年现金收付量达4350多亿元。
  二、出纳质量管理
  人民币在本省流通数量大、范围广,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本省银行从内外两方面着手加强出纳质量管理,主要措施有:
  (一)执行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
  为维护人民币尊严,各级银行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对破坏人民币信用,故意将钞券剪损、撕破、烧坏及在钞票上书写反动口号或挖补拼凑牟利的,依法严肃处理;禁止各单位签发以货币单位标示面值、在市面流通转让的各种有价证券、凭证;贯彻《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对持有票面残缺的人民币,按规定予以兑换;加强硬分币的调剂工作,掌握各行处库存情况,及时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以免长期存放发生氧化腐蚀,同时,注意硬币的封装、放置与保管,除定期检查和翻晒外,对库房条件较差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实行《出纳工作标准(草案)》,以提高出纳质量。
  (二)开展出纳工作竞赛
  在50年代,开展以“工作标准析分对照表”为标准的出纳工作劳动竞赛。60年代,开展以消灭差错为主要内容的竞赛活动。各地(市)中心支行开展降低差错率竞赛,县(市)支行开展降低差错率和消灭每笔10元以上错款竞赛,每季度通报表扬一次,全年总评比发给奖状。个人则开展“五好”(消灭差错维护国家财产好;贯彻政策遵守制度好;努力学习政治思想好;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完成任务好;团结互助服务态度好)出纳员活动,符合“五好”条件的,由县支行奖励;成绩突出的,报上级行予以通报表扬。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人行和各专业银行按照或比照人行总行颁发的《出纳专业技术比赛试行办法》,对手工点钞、机器点钞、清点硬币、收款、鉴定金银5个项目进行比赛。与此同时,各行处还开展“出纳现金收付安全无差错”评比活动,组织出纳干部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出纳业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差错率明显下降,涌现出许多全年无差错的先进单位和个人。1982年,农行466个营业所实现全年现金收付无差错,占营业所总数的59%;658人实现全年现金收付无差错,占出纳总人数的50%。在参加全国农行系统业务技术比赛中,有4人取得前12名,“硬币整点”获全国第二名。1984年,省人行系统全年现金收付量64.7亿元,实现安全无差错的支行和县级办事处有38个,占同级机构数的48.7%;实现安全无差错的出纳入员714人,占出纳总人数的67%,其中连续3年以上无差错的出纳员265人,占出纳总人数的22.2%。1988年,工行达标行处58个,业务技术能手由1986年的19人增加到70人,出纳基本操作逐步实现程序化、定型化、规范化。
  (三)严肃处理出纳错款
  出纳错款多寡是衡量出纳工作质量的主要标志之一。1950年,本省根据人行总行规定,对出纳错款,不准以长补短。长款不报,以贪污论;短款自补不报,以违反制度论。因经手人过失,其长款归公,短款自赔。凡有意钻空取巧,从中贪污偷盗,或有意破坏等行为者,除追回全部损失外,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格处分;因暴力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单位查明事实,提出处理意见,请示上级批准处理。
  从1965年9月起,为了调动广大出纳干部的积极性,本省人行根据总行规定,取消出纳错款由个人赔偿的规定,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出纳干部认真执行出纳制度。对一些行之有效的出纳基本制度,如收款复点、付款复核、交接手续等,必须坚持执行,力求把差错消灭在第一线;同时强化出纳技术训练,苦练基本功,开展比、学、赶、帮、超活动,进一步提高出纳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对发生出纳错款事故,迅速组织查找,力求挽回损失,其无法挽回的,分别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属于一般技术性短款,经过查找,确实无法着落的,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可以报损;属于盗窃性质的短款,按贪污案件严肃处理。对发生长款事故,要及时查明,退还原主,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若确实无法退还的,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列作银行收益。处理错款的审批权限为,50元以下由支行批准,300元以下由中心支行批准,1000元以下由省人行批准,1000元以上报人行总行批准。
  从1988年7月起,本省对一般技术性错款,主要是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使其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错款按审批权限报损或收益;对责任性错款,如数额较大,造成一定影响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或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由于领导违反制度造成的错款事故,追究领导责任;对性质不明的错款,分别长短款列入有关暂收、暂付款科目待查,不得空库;对监守自盗、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追回赃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爱护人民币教育
  50年代,本省各级人行为维护人民币币信,巩固人民币统一市场,积极开展爱护人民币的宣传教育。诸如开展钞券平摊工作,运用文字宣传品、街头黑板报、电影幻灯、柜台口头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平摊钞券能延长货币使用寿命、节约开支、减轻人民负担的意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银行采取印发宣传提纲和通过有线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爱护人民币的必要性,教育群众不在票面上写字记数,不玷污涂染,不揉搓扯破,以保持票币整洁,方便流通使用。同时配合公安部门,同有意破坏人民币的行为作斗争,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通过上项宣传教育工作,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和广大群众,配合银行,共同加强出纳质量管理。
  三、库房管理
  库房管理是出纳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库款安全和业务经营。
  1950年,本省各地人行陆续建立库房。省人行要求已建立库房的行处所做到:(一)安装2把库房门锁,配备2套钥匙,指定至少2人管库,无论款项收付,由掌管人亲自开库,1人不得入库。如仅设1个管库人员的,要协同出纳负责人开启库门;(二)库内严禁吸烟、烧火炉,严禁携带火柴入库及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三)库内安置防潮、防火、防盗等设备,每月检查一次;(四)库内储存票券,必须按券别种类及零整数额,分别排列,不得混淆;(五)入库款项,不得以单据、票据抵作库存;(六)管库人员应接受上级行派员及上级主管的定期不定期检查(上级行派员检查,必须持有上级行正式查库介绍信,否则可以拒绝),以资改进工作。1957年8月,省人行决定将有关会计科(股)长、出纳科(股)长及管库员3人会同管库的规定,改为2人管库制;进出库房时,2个管库人员必须同进同出,管库人员由当地行行长指定。1962年6月,省人行又强调基层行处设置出纳专用库房,要保证质量,力求牢固,须有通风、防火等安全条件;储存库内的票券、实物应经常检查,以达到无差错、无盗窃、无潮湿、无虫蛀、无鼠咬、无火灾的“六无”要求;必须配备政治上可靠的人员负责管库工作,除管库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库房。非营业时间必须有人负责看守库房,节假日由行长(主任)或指派干部轮流值班,放有钱柜的房间,不得住宿外人;必须建立查库制度,出纳主管人员经常协助管库员核对库存或进行抽查,主管行长(主任)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查库,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
  1978年,省人行组织大规模的库款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内容包括清点现金(包括尾数箱);核对金、银实数和对金牌、对银牌;检查武器弹药的使用管理与库房铁柜钥匙的保管、库房安全保卫措施基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等。结果查明,全省有165个营业所没有执行双人管库制度,73个营业所没有执行双人守库制度;有的营业所办公费超支,以发票、白条抵库;有的处所保险柜副钥匙下落不明;还有少数单位安全措施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甚至丢失武器弹药。为了防范类似事件的继续发生,省人行限期各行处清查整改,要求对有关人员普遍进行遵守纪律、执行制度的教育,以提高遵纪守法和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自觉性;并依靠当地党政领导与公社(乡)、供销社、粮店等单位加强联防,以策安全。
  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处理决定》和田纪云副总理关于银行库款安全问题的指示下达后,本省银行注意改善库房周围环境的安全条件,加强防范措施,规定库房周围2米以内不准堆放有碍安全的杂物,保证视野清楚;人行与专业银行合用库房的,必须分隔,形成各自的库房,并各配备2人管理各自的库款,坚持守库制度;地(市)级以上分行(包括地、市级)实行24小时专职守库,坚持2人坐班、巡逻;县支行夜间要有人坐班,但2名管库员不得同一日兼任守库员;坚持定期不定期的查库制度,建立查库登记簿。1984年,工商行成立后,该行强化库房管理措施,每年进行一次全省性的突击查库,对未达到三类标准的库房,限期改建、重建或撤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全省,督促改进。1988年,省农行组织548人的检查团,分283组,对有业务库存的1384个单位进行抽查,发现7个单位帐款不符,有的安全保卫措施不落实,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堵塞安全漏洞。据统计,该行下属机构全年共查库17683次,平均每个单位查库14次。
  四、现金运送管理
  福建解放初期,地方治安尚未大定,本省银行运送现金,不论长途或短途均配备有2个以上的押运及警卫人员,按照人行总行制定的押运守则办事。1950年8月3日,原福鼎县人行干部张辉等从福安中心支行挑运钞票回县,行至福鼎花亭时,突然遭到土匪杜谋斌一伙的伏击,50亿元旧人民币全部被劫(占当年全国损失款项的45.4%)。事件发生后,有关押运人员及银行领导均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此后,各级银行吸取教训,对运送现金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遵守押运和保密守则教育,严格选择押运人员(必须配备2人以上),切实按照守则规定执行押运任务。1962年4月,省人行根据实际情况又发出通知,规定实行2人押运有困难的营业所,款项调运由县支行负责,再次强调押运工作的保密。
  为了确保押运途中人员和现金的安全,1974年7月,人行总行给本省县支行以上机构配发了武器。各行制定武器管理办法,加强武器管理。如严格枪枝弹药的领发和使用登记签收手续,切实按照持枪规定办事;平时集中统一入库保管,除执行押运和管库任务外,不得携带武器外出;保管和使用武器的人员,由县级人民银行审查,报请公安机关核推发给持枪证。对核准的持枪人员事前进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武器的性能、使用、保管、保养等知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银行现金收付量大幅度增长,调拨任务愈加繁重,运钞工作更加频繁。因此省人行于1982年10月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关于确保运钞车辆安全沿途免予检查的申请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公安厅发给银行运钞专用车免检证。运钞专用车实行免检,既方便调运工作,又能确保库款安全。人行总行和公安部肯定了这一做法,并于1984年11月批转全国各行参照办理。
  对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问题,本省按照人行总行和公安部1985年底的规定执行,即押运人员、库款、武器、运钞车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此外,对出色完成押运任务的有功人员,有关部门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以调动积极性。1985年8月,省人行王德武同志从上海调款回福州,在江西上饶车站发现执行押运任务的武装保卫人员黄某借值班的机会偷窃库款,为了稳住罪犯,巧妙地与之周旋,经过40多小时紧张而又严密的监视,列车终于安全到达福州,罪犯黄某被捉拿归案,被盗的3000元人民币如数追回。为此,有关部门分别授予王德武“优秀共产党员”、“全国金融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为了进一步强化运钞途中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省人行决定从1987年8月起,地(市)级人行运钞配备护卫专用车;运钞车车况不良的地(市)级人行,租用部队或地方车辆运钞,但应严格审查;地(市)级人行到省人行调款,必须使用护卫专用车,并随带调款介绍信、押运武器及当地公安部门开具的免检证,缺一者省人行不予办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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