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击黑市买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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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42
颗粒名称: 一、打击黑市买卖
分类号: F832.63
页数: 2
页码: 510-5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外管局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联系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断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打击外汇黑市活动。
关键词: 打击 黑市 买卖

内容

本省解放初期,由于国民政府恶性通货膨胀的影响尚未完全清除,市场银元、外币充斥。省人行和福州中行密切配合,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市场管理。主要任务是禁止银元、外钞流通,扩大和巩固人民币市场阵地。在地方党政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采取以疏导和政治打击为主、收兑为辅的政策,打击黑市外汇外币和金银银元买卖,取缔地下民信局,收兑银元、外币,禁止银元、外币在市场流通。1950年全省收兑各种外币折合420万美元。当时市场主要打击目标是严重逃套汇和黑市买卖外汇的不法商人。福州市查获不法商人经营黑市外汇买卖共120万港元,对首恶者追究法律责任,责令按牌价收兑。1951~1952年,全省继续收兑各种外币共折合245.2万美元。据有关部门这一时期的调查,仅福州一地经营外汇外币银元买卖为数较大的不法商人有42家之多。经反复打击,黑市交易活动从每日的3~4万港元,缩小到3000~4000港元,但当时华侨带入的外币外汇票据在市场流通的,估计尚有200多万美元。本省其他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黑市外汇买卖、逃套汇等活动。经过“三反”、“五反”运动,外汇黑市买卖有所收敛。1970年以后“以物代汇”之风盛行,晋江地区侨乡更为严重,有的以捐献为名,搞套汇牟利。1980年5月,厦门查获钻石套汇案,有印尼华侨带进工业钻石45346.8克拉,销往上海、天津、广州等地,卖得价款281万元(按当时外汇牌价折合185万美元),以高出银行牌价四分之一的人民币解付侨汇,利诱侨眷,情节严重,除给予经济制裁加倍罚款外,并追究法律责任。
  198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处理外汇黑市买卖虽有法可依,但仍有不法分子进行违法活动。该年,涵江中行发现地下民信局派送侨汇20余笔,金额3万余元。1981年6月,惠安县查获南埔公社旅居吉隆坡某华侨,将1.7万港元带入境内,高价卖出,得款在安溪收购茶叶,运往深圳售给友谊商店,往返交易四次,共得港元20.89万元,再以100港元换57~60元人民币高价卖出,抵解侨汇,牟取暴利。类似情况在福、厦、甫、漳等地区也有发生,而以晋江地区较为严重。
  1982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严格制止外汇方面违法乱纪的决定》后,省外管局在全省各地普遍开展制止外汇违法乱纪行为的教育,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决定,情况有所好转,但由于我国外汇汇率存在双轨制,本省黑市买卖时而收敛、时而猖獗。1983~1988年,省外管局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联系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断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打击外汇黑市活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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