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外汇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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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41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外汇违法查处
分类号: F832.63
页数: 3
页码: 510-5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外汇违法查处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外汇 违法查处

内容

一、打击黑市买卖
  本省解放初期,由于国民政府恶性通货膨胀的影响尚未完全清除,市场银元、外币充斥。省人行和福州中行密切配合,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市场管理。主要任务是禁止银元、外钞流通,扩大和巩固人民币市场阵地。在地方党政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采取以疏导和政治打击为主、收兑为辅的政策,打击黑市外汇外币和金银银元买卖,取缔地下民信局,收兑银元、外币,禁止银元、外币在市场流通。1950年全省收兑各种外币折合420万美元。当时市场主要打击目标是严重逃套汇和黑市买卖外汇的不法商人。福州市查获不法商人经营黑市外汇买卖共120万港元,对首恶者追究法律责任,责令按牌价收兑。1951~1952年,全省继续收兑各种外币共折合245.2万美元。据有关部门这一时期的调查,仅福州一地经营外汇外币银元买卖为数较大的不法商人有42家之多。经反复打击,黑市交易活动从每日的3~4万港元,缩小到3000~4000港元,但当时华侨带入的外币外汇票据在市场流通的,估计尚有200多万美元。本省其他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黑市外汇买卖、逃套汇等活动。经过“三反”、“五反”运动,外汇黑市买卖有所收敛。1970年以后“以物代汇”之风盛行,晋江地区侨乡更为严重,有的以捐献为名,搞套汇牟利。1980年5月,厦门查获钻石套汇案,有印尼华侨带进工业钻石45346.8克拉,销往上海、天津、广州等地,卖得价款281万元(按当时外汇牌价折合185万美元),以高出银行牌价四分之一的人民币解付侨汇,利诱侨眷,情节严重,除给予经济制裁加倍罚款外,并追究法律责任。
  198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处理外汇黑市买卖虽有法可依,但仍有不法分子进行违法活动。该年,涵江中行发现地下民信局派送侨汇20余笔,金额3万余元。1981年6月,惠安县查获南埔公社旅居吉隆坡某华侨,将1.7万港元带入境内,高价卖出,得款在安溪收购茶叶,运往深圳售给友谊商店,往返交易四次,共得港元20.89万元,再以100港元换57~60元人民币高价卖出,抵解侨汇,牟取暴利。类似情况在福、厦、甫、漳等地区也有发生,而以晋江地区较为严重。
  1982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严格制止外汇方面违法乱纪的决定》后,省外管局在全省各地普遍开展制止外汇违法乱纪行为的教育,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决定,情况有所好转,但由于我国外汇汇率存在双轨制,本省黑市买卖时而收敛、时而猖獗。1983~1988年,省外管局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联系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断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打击外汇黑市活动。
  二、对违反外汇管理查处
  1981年2月,省人民政府发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限期调回未经批准存放在境外外汇的通知》。省外管局根据这个通知精神,要求各单位填报《外汇存放境外情况调查表》。对凡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存放在国外和港澳地区的外汇,限期在1981年3月7日前上报并调回。经调查全省有15个单位存放在境外外汇总额折768.49万美元。属于必须调回境内外汇折116.96万美元。至4月7日止已调回外汇折120.48万美元(包括存放在境外的利息、房租收入等),应调回尚未调回的外汇9.9万美元,存在境外外汇已被使用无款可调回的3户,43.96万港元,尚待结算的1户,522.11万港元。对已调回外汇的处理办法是:(一)存入中国银行的有455.31万港元;(二)向中国银行结售的有455.31万港元和5.94万元外汇入民币。
  1982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对违法买卖外汇的单位要进行认真检查的通知》。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对各地执行外汇管理工作人员发给外汇检查证,便于就地开展检查工作。据统计,至1983年全省查获各类外汇违法案件268起,对17个外汇违法单位发出处理通知,没收其非法所得缴当地财政,使外汇违法活动有所收敛。
  1984年,本省投机倒汇之风又有所抬头。从第四季度以后,以委托投资、内联、联营等名义,变相高价买卖外汇,转手倒卖,以及非法逃套汇等情况较为严重。据龙溪地区外管局1985年对违法外汇情况的调查,用于商业和半商业性的进口占81.81%。其它地市情况类同,大量进口非生产性商品,加上当时对台贸易失控,低劣商品充斥市场,情况混乱,外汇逆差扩大,外汇不能合理使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破坏外汇管理。
  1985年4月,省外管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通知精神,加强外汇管理,严肃外汇管理法制,狠煞违法活动歪风,在各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机关,在全省范围甶布置大清理、大检查,以自查、登记、自报、复查、调查核实等办法和步骤进行查处。经一年多的全面清理检查,反复核实,至1986年止,严肃谨慎地处理403个违法单位,553笔。对所有违法案件均分别没收其非法所得或罚款处理,罚没金金额2885.65万元,缴入地方财政金库。
  1986年3月,晋江县查获该县英林乡伍堡某制衣厂炒买得来港钞60万元,夹在来料加工的童衣中送出境外,货到香港码头,在有关部门配合下截获追回,没收处理。
  1987年5月,本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外汇检查”的通知,在全省税务、财政、物价检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这项工作。经过五个月的检查,查出外汇违法类型有小金库、私存境外外汇存款、非法使用外汇帐户等多种类型,查处各种违法案件463件,已调回外汇543.77万美元,没收入民币非法所得106.58万元。
  1988年,由于本省一度出现通货膨胀,群众买汇保值,黑市严重。美钞黑市价从1美元/7.6元人民币涨至1美元/8元人民币;港钞1港元/0.90元人民币涨至1港元/1元人民币。当年8月,省外管局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系,拟订打击黑市活动方案,采取调查摸底,统一行动,面上冲击与重点打击相结合,出动140人次在福厦两市的重点宾馆、商业网点开展宣传教育和打击外币黑市买卖,共抓获票贩42人,捣毁窝点1个,缴获大量美钞、港元、外汇券和人民币。其中查获台商叶××在黑市炒买炒卖外汇,深入民间搜购木雕工艺品出口,金额达40万港元,当即予以罚款处理。
  1988年10月,本省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部署,再一次在全省开展外汇检查工作,对国家企业602家、集体企业165家、公司及金融机构34家、行政事业单位34家、部队企业3家等共838家企事业单位进行自查和重点抽查,查获违法案件367件,其中截留国家外汇32件,私自将外汇存放境外7件,违反外汇规定305件,1987年以前违反未处理案件23件。对截留国家外汇的,如数核实结汇处理;对私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责令如数调回办理结汇;对其它各种违法案件,分别处罚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8.99万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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