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外债与外汇担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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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36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外债与外汇担保管理
分类号: F832.63
页数: 4
页码: 505-508
摘要: 文本记述了福建省外债与外汇担保管理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外债 外汇担保 管理

内容

一、外债管理
  举措外债是利用外资的主要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是统一管理外债的机构。本省根据外债总体规划,加强协调管理。外债管理的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外债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地方及时反映,提出建议,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并执行外汇管理方面的国家机关职能,审查监督外债的发行与使用,保证政府利用外资计划的贯彻执行和外债到期偿还。
  1979~1983年上半年,本省利用外资主要是外商直接投资和补偿贸易外汇收入,以及借进部份外国政府和世界银行低息长期优惠贷款。1983年下半年起本省陆续在境外发行外汇债券,借进国际商业贷款,外债增长速度逐步加快。
  1985年以后,本省加强外债集中管理,凡借用外资均须通过省外管局集中审核后报经人行总行和国家外管局批准。
  1986年,本省利用外资规模逐步扩大,主要是借用外债加强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年初,省外管局、省计委对全省外债迸行清理与测算。同时,在国家外管局的统一部署下,对全省外债现状进行普查分析。
  1987年,本省加强外债宏观管理,控制外债规模,调整外债结构,健全外债监测统计和信息反馈,完善外债登记证颁发工作。当年,对各种渠道的借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国际债券、国际金融租赁、延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和特区外资银行贷款等进行全面监测统计。同时,建立偿债基金,保证对外履约,以提高国外资金的使用效益。
  1988年,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外债清理整顿的方针,对全省国际商业借款进行调查研究,初步摸清全省外债底数,完善全省外债数据库。
  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对沿海地区短期商业贷款实行指标余额控制,即在指标范围内偿还多少,可以再借多少,充分发挥外债管理的控制作用。该年本省外债期限、结构得到调整,短期外债和短期贷款及借款投向均得到控制。短期商业借款余额和出口周转贷款余额的比重均有下降,低于全国水平。
  本省外债统计监测结果:
  (一)外债增长速度
  1985年全省外债余额比1984年增长87.6%,1986年比1985年增长1.4倍;后由于严格控制外债过热的势头,1987年增长速度降为19.6%,1988年为13.4%。从直接和间接债务分析,1987年全省直接债务占总债务81.2%,国家借款通过本省对口部门转贷,由本省负责还本付息的转贷款债务占原债务18.8%;1988年则分别为85.4%和14.6%。从债务人性质分析,1987年国营企业债务占33.3%,金融机构债务占49.4%,“三资”企业债务占17.3%;1988年省政府部门债务占原债务9.6%,国营企业债务占20.4%,金融机构债务占52.1%,“三资”企业债务占13.7%,其它占4.2%。
  (二)外债来源构成
  本省面对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剧烈波动的形势,适时调整外债结构,增加长期和稳定的优惠贷款来源,除大力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外,还积极开拓国际上间接融资渠道,实现利用外资多元化目标。
  (三)外债期限结构
  为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变化的趋势,本省及时调整外债期限结构,严格控制“两个规模”(即中长期外债规模和短期外债规模)、“两个比率”(即偿债率和短期负债率)、“两个余额”(即短期外汇借款余额和出口外汇周转贷款余额),增加长期贷款来源。从外债余额总量分析,1987年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只占总额4.9%,一年至三年期的商业借款占41.4%,长期优惠贷款占53.7%;1988年,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短期外债占总额6.5%,—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外债占93.5%。
  (四)外债投向结构
  本省严格控制借用外债搞一次性消费的倾向和通过引导借款单位投资方向,调整外债投向结构。
  (五)外债币种结构
  本省外债货币结构总体分析,基本以日元和美元为主。日元债务已从1987年按债务货币排列第二位,上升到1988年的第一位;美元债务从1987年第一位,下降到1988年的第二位。为了调整外债货币结构,减少汇率风险,本省采取以下措施:1、外汇管理局批准省内经营外汇业务条件成熟的金融机构,代企业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1988年全省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500多万美元;2、运用掉期工具(SWAP),适时将日元债券掉期成美元使用,将美元固定利率掉期成浮动利率;3、外债货币构成多元化。借款人要选择趋势性贬值的软货币,同时还要考虑结算货币和收汇偿还货币,尽可能做到外债借用还货币一致。
  二、外汇担保管理
  本省外汇担保在1986年以前缺乏系统管理,曾出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担保超负荷事情。省内驻外企业为境外企业借款担保,大大超过其自有外汇,甚至省内政府机关也擅自对外担保。1987年3月,本省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对可以提供担保的机构,仅限于法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其外汇担保总额和其外汇债务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有外汇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对外汇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
  外汇担保的范围是:
  (一)可为中国境内的按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提供担保,但不得对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
  (二)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为中国驻外企业提供担保;
  (三)对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除有等值外汇资产作抵押者外,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988年11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管局关于(福建省对外借款和对外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重申政府部门不得对外提供外汇担保和反担保;境内机构出具担保,必须将担保合同、有关资料报当地外管部门备案,并领取对外担保备案证书。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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