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汇留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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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35
颗粒名称: 一、外汇留成管理
分类号: F832.63
页数: 3
页码: 503-5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关于外汇留成的管理,本省执行国家制度规定:外汇留成的单位与比例,由中央和地方有关单位审定,由外管局实行额度管理,外汇额度都在当地外管局开户,留成额度不得透支,经批准使用时才能买成现汇,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将额度买成现汇存入银行现汇帐户。利用外资(含中行贷款)项目的新增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先行还贷。
关键词: 福建省 外汇留成 管理

内容

本省曾于1958年实行外汇收入地方留成办法,以鼓励地方和企业的创汇积极性。分给的外汇额度,年终没有用完即行注销。1967年5月,国务院通知取消外汇留成办法。
  1978年8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同时实行外汇留成制度。根据该规定的精神,制定《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自1979年1月1日起试行)和《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自1979年7月1日起试行)。
  1980年2月,省人民政府执行国家外汇留成制度,规定出口商品外汇分成以1978年实绩为基数,以地市为单位(省属企业以主管部门为单位),按当年新增的实际创汇额分成20%。对某些出口的土特产品,分成比例可提高到50%;对粮食、食用油、成品油、煤炭、水泥、原木、钢材、生铁、锌等在70%以上高亏商品,应扣除进口原辅材料所用外汇,按净创汇额分成;三项贸易工缴费外汇收入按50%分成;补偿贸易在补偿期间收入的外汇,扣除出口设备价款后按15%分成,补偿期满之后按正常出口分成;赡家侨汇分成30%;其他非贸易外汇一律按20%分成。
  1982年3月,本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国家外管局《关于修订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
  1985年4月,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发《关于地方外汇分成问题的通知》,对地方外汇分成比例进行修改。规定贸易外汇出口上缴中央70%,地方留成30%;“三来一补”地方分成一律从50%增加到70%;赡家侨汇分成从30%增加到50%;建筑侨汇分成从40%增加到6()%;公益侨汇全部留成;其他旅游、文教、广告、省地联营购物中心等外汇收入50%分成。
  1986年5月,省人民政府又发布《关于修订地方外汇分成比例的通知》,对贸易外汇分成30%不变;省、地市企业间分成作了调整,11个贫困县计划内出口企业分成12.5%(原分成省17.5%,地市4.5%,企业8%);厦门经济特区本岛产品出口外汇,以1987年为基数,基数上缴中央,超基数留厦门特区分配使用。
  1987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关于非贸易外汇留成比例的通知》,凡属科技、教育、卫生和省对外宣传小组批准的对外宣传等单位非贸易外汇收入,向当地银行结汇后100%留成。
  1987年12月,省计委、省经贸委、财政厅、省外管局联合下达《关于外汇收入分成比例的补充通知》,规定:
  (一)各地市县建造商品房,以外汇出售房产的外汇收入,省分成40%,地市县分成10%,部门分成50%。
  (二)公安、民政、司法、商检等政法行政外汇收入,省分成50%,地市分成10%,单位分成40%。
  (三)公、检、法、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罚没款外汇收入,省留成80%,单位分成20%。
  (四)台胞接待站外汇收入和旅游服务外汇收入,省分成50%,地市分成10%,接待站和旅游服务单位分成40%。
  (五)港务局轮船公司的客运货运外汇收入,省分成40%,地市县分成10%,单位分成50%。
  (六)不包括以上的其它非贸易外汇收入,省分成80%,地市县分成5%,单位分成15%。
  1987年2月,为加快外贸体制改革,实行经营管理责任制,落实配套措施,鼓励出口经营企业和供货企业创汇积极性,国务院颁发关于《出口收汇补充说明》,对各承包单位完成承包上缴任务后,承包单位超过出口投入基数增收外汇,一律上缴中央20%,实行“倒二八”分成;进料加工按出口商品净创汇额20%上缴中央;三项贸易所得工缴费省分成10%,地市县及主管单位分成10%,企业分成80%;对台小额贸易出口收汇,省分成50%,地市县分成10%,企业分成40%。
  据统计本省1980~1986年每年省地(市)的年留成外汇徘徊在1.52~1.8亿美元之间。1987年因外贸体制改革,实行额度基数承包和出口增长等原因,留成外汇比1986年增长32.48%,1988年又有所增长。
  关于外汇留成的管理,本省执行国家制度规定:外汇留成的单位与比例,由中央和地方有关单位审定,由外管局实行额度管理,外汇额度都在当地外管局开户,留成额度不得透支,经批准使用时才能买成现汇,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将额度买成现汇存入银行现汇帐户。利用外资(含中行贷款)项目的新增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先行还贷。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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