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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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33
颗粒名称: 三、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
分类号: F832.63
页数: 3
页码: 501-50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采取相应措施。
关键词: 非银行 金融机构 外汇管理

内容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首先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申请必备条件与专业银行相同,但实收外汇资本金,按照规定,在省、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不少于500万美元等值外汇,在省辖地市不少于200万美元等值外汇。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经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统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照手续,在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内经营外汇业务,接受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非银行金融机构停办外汇业务,应在30天以前提交有关资料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983~1988年,本省非银行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有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福建华兴投资公司等4家。其中: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福建华兴投资公司办理外汇金融业务不多,只有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简称华福公司)在省外管局的审核监督之下,开展外汇金融业务比较活跃。
  1983年省外管局对华福公司进行财务检查,清理财务帐册,并帮助公司建章建制,完善外汇财务管理,促进公司经营外汇业务规范化。
  华福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省外管局监督管理,在国内外发行外汇债券。1983年8月~1988年11月,共在东京市场发行日元债券400亿日元,在新加坡发行亚州美元债券5000万美元,境内发行360万港元债券。为避免汇率风险,该公司还通过掉期方式将30亿日元债务换给摩根格兰尔银行转换美元债务。1988年11月8日向日本长期信用银行以5亿日元债务掉期401.3万美元债务。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的措施是:
  (一)公司制订的业务制度、办法,应报当地外管局批准后施行;
  (二)办理境内外外汇信托存款,期限不得短于三个月。办理指定项目的信托投资、信托放款应单独立帐,保证用于委托人指定项目;
  (三)办理境内的外汇信托投资、外汇信托放款、外汇放款和融资性租赁业务,凡用于固定资产部份,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计划,在计划内办理;
  (四)经省外管局核准,可在境内外筹借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外汇贷款,并向国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以出口为最终目的出口项目,发放一年期以内的外汇放款。其短期外汇放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其同期外汇总资产的25%;
  (五)外汇负债总额加对外担保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六)外汇投资(信托投资除外)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总额。对境内外一个企业的外汇放款加外汇担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30%。办理外汇放款,应分别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外管局备案;
  (七)办理各类外汇存款业务,应按规定向当地人行缴纳存款准备金;
  (八)省外管局及其地市外管分局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其外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检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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