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外资与章资银行外汇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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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32
颗粒名称: 二、对外资与章资银行外汇管理
分类号: F832.63
页数: 2
页码: 500-50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对外资与章资银行外汇管理采取措施情况。
关键词: 外资 章资 银行外汇 管理

内容

根据1985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合)资银行申请在境内设立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按规定提示证件、资料,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授权所在地人行管理和监督;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同时必须持有其总行拨给的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营运资金,并应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领照手续;如在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未开业者,原批准证件自动失效。外(合)资银行终止业务活动必须在终止前30天,以书面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合)资银行如有违反条例或其他金融法规的行为,特区人行有权酌情给予警告或处罚,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令其停止活动直到撤销机构。
  本省1985~1986年间,先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设立厦门国际银行、香港集友银行厦门分行、美国建东银行厦门分行、新嘉坡大华银行和华侨银行厦门分行,上海香港汇丰银行厦门分行、标准麦加利银行厦门分行等7家外资和中外合资银行,在厦门经济特区经营外汇业务,并发给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这些外(合)资银行开业后,为厦门特区外向型企业提供投资、贷款等大量外汇资金,并通过其在海外的总分支机构和众多的代理网络,提高出口收汇结算率。至1988年,外(合)资银行出口收汇结算率高达94.6%,填补了外汇专业银行对某些收汇地区缺少代理关系的缺口。外(合)资银行还通过其在海外的业务关系,介绍很多客户来省投资和做生意,有利于发展特区经济和沟通海峡两岸关系,促进通汇。外(合)资银行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可供专业银行改进业务管理的借鉴。同时外(合)资银行为国内银行引进竞争机制,有助于专业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1985~1986年,本省外(合)资银行开业不久,由于不敢放手发放外汇贷款,出现存大于贷、资金外调现象。1987~1988年,业务发展,外汇资金大量调入,为经济特区开辟广阔的融资渠道。1988年,外(合)资银行业务与上年相比,外汇存款增加1.2倍,外汇贷款增加5倍,出口结汇增加2.7倍,进口结汇增加3.3倍。厦门市人行根据客观形势发展需要和特区外(合)资银行的业务情况与请求,还批准厦门国际银行,香港集友银行厦门分行试办对“三资”企业(以银行贷款的企业为限)的人民币存、贷款业务。
  对外(合)资银行外汇管理的措施是:
  (一)外(合)资银行办理特区内各种本、外币存款,应向人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二)对境内外一个企业的外汇贷款加外汇担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基金总数的30%;
  (三)购买境内外企业发行的外币债券和股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行实收资本加储备基金总数的30%(购买中国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不在此限);
  (四)提供外汇担保总额和其外汇债务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五)流动资金应保持在存款总额的25%以上;
  (六)经批准办理国营、集体、个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出口收汇结算、押汇、托收和代办外币兑换等业务所收外汇,按规定必须结汇的外汇资金须遵照规定向特区人行办理移存,按移存日公布汇价的中间价结算;
  (七)经批准办理国营、集体企业的进口结算、押汇和托收等业务者,仅以该行外汇贷款项下的进口项目为限;
  (八)办理“三资”企业正常业务支出的汇出款项,可凭企业付款凭证直接汇出。但对办理资本转移出境汇款和企业依法停业后,外方分得的外汇资金的汇出,须经厦门外管局审批。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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