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专业银行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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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31
颗粒名称: 一、对专业银行外汇管理
分类号: F832.63
页数: 2
页码: 499-5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对专业银行外汇管理,包括审查经营外汇业务的条件、审批程序、业务范围、有关利率、财务报表、现钞出境和其他具体业务的管理以及检查稽核外汇业务的经营等内容。
关键词: 福建省 专业银行 外汇管理

内容

对专业银行外汇管理,包括审查经营外汇业务的条件、审批程序、业务范围、有关利率、财务报表、现钞出境和其他具体业务的管理以及检查稽核外汇业务的经营等内容。
  (一)对专业银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
  专业银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确有经济、金融、贸易发展的需要;有经营国外业务的能力,特别是有一定国际金融业务经验的人员与一定数量和相当素质的业务骨干;具有一定的实收外汇资本金。在审批权限上,1988年7月之前,专业银行申请办理外汇业务,须先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转由省外管局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1988年7月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审批专业银行分行开办外汇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下放经营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授权省外管局、厦门市外管局审批辖区内各专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同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各地交行办理外汇业务,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专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必须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外汇业务。
  (二)对利率的管理
  专业银行外汇存贷款利率一般参照中国银行的利率水平。有成立银行同业公会的地方,可由公会统一根据中国银行利率适当浮动。
  (三)对财务的管理
  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应按规定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业务、财务报表和年度总结报告。外汇管理部门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稽核各行业务活动情况,并提出意见,如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责成有关银行纠正。
  (四)对现钞出境的管理
  专业银行所吸收的个人外币储蓄,因外钞禁止在中国境内流通,所以要将外钞运往境外,存入银行,才有利息而且才能利用。外钞出境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
  (五)对其他具体外汇业务的管理
  1.各专业银行制订经营外汇业务制度、办法、须报当地外管部门备案;
  2.向境外筹借中长期国际商业借款、买方信贷,须经其总行授权,并逐笔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否则不得办理;
  3.每月末的短期境外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借款指标;
  4.各专业银行在境内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须报当地外管局、人行分行核报总行、总局审批。向境外机构发放外汇贷款,要逐笔报批;
  5.凡以吸收外汇存款用来发放外汇贷款的,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吸收外汇存款总额的70%;
  6.对外负债总金额加对外担保金额不得高于其外汇资金的20倍;
  7.办理贸易和非贸易结算、外币与人民币兑换等外汇业务,所收外汇属于国家所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移存。所需外汇按有关规定提取。
  (六)检查与稽核
  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开办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进行检查与稽核,促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康地发展外汇业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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