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对金融机构外汇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3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对金融机构外汇管理
分类号: F832.63
页数: 5
页码: 499-50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为金融体制改革闯出了新路子,为发展本省外汇金融事业,开辟国际融资渠道,支援经济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为适应客观形势要求,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工作。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机构 外汇管理

内容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第三次理事会议精神,许可专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实行业务交叉。本省除中行原来就是外汇专业银行之外,1985~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又批准本省其他专业银行和厦门经济特区7家外(合)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为金融体制改革闯出了新路子,为发展本省外汇金融事业,开辟国际融资渠道,支援经济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为适应客观形势要求,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工作。
  一、对专业银行外汇管理
  对专业银行外汇管理,包括审查经营外汇业务的条件、审批程序、业务范围、有关利率、财务报表、现钞出境和其他具体业务的管理以及检查稽核外汇业务的经营等内容。
  (一)对专业银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
  专业银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确有经济、金融、贸易发展的需要;有经营国外业务的能力,特别是有一定国际金融业务经验的人员与一定数量和相当素质的业务骨干;具有一定的实收外汇资本金。在审批权限上,1988年7月之前,专业银行申请办理外汇业务,须先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转由省外管局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1988年7月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审批专业银行分行开办外汇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下放经营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授权省外管局、厦门市外管局审批辖区内各专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同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各地交行办理外汇业务,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专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必须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外汇业务。
  (二)对利率的管理
  专业银行外汇存贷款利率一般参照中国银行的利率水平。有成立银行同业公会的地方,可由公会统一根据中国银行利率适当浮动。
  (三)对财务的管理
  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应按规定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业务、财务报表和年度总结报告。外汇管理部门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稽核各行业务活动情况,并提出意见,如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责成有关银行纠正。
  (四)对现钞出境的管理
  专业银行所吸收的个人外币储蓄,因外钞禁止在中国境内流通,所以要将外钞运往境外,存入银行,才有利息而且才能利用。外钞出境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
  (五)对其他具体外汇业务的管理
  1.各专业银行制订经营外汇业务制度、办法、须报当地外管部门备案;
  2.向境外筹借中长期国际商业借款、买方信贷,须经其总行授权,并逐笔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否则不得办理;
  3.每月末的短期境外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借款指标;
  4.各专业银行在境内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须报当地外管局、人行分行核报总行、总局审批。向境外机构发放外汇贷款,要逐笔报批;
  5.凡以吸收外汇存款用来发放外汇贷款的,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吸收外汇存款总额的70%;
  6.对外负债总金额加对外担保金额不得高于其外汇资金的20倍;
  7.办理贸易和非贸易结算、外币与人民币兑换等外汇业务,所收外汇属于国家所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移存。所需外汇按有关规定提取。
  (六)检查与稽核
  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开办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进行检查与稽核,促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康地发展外汇业务。
  二、对外资与章资银行外汇管理
  根据1985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合)资银行申请在境内设立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按规定提示证件、资料,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授权所在地人行管理和监督;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同时必须持有其总行拨给的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营运资金,并应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领照手续;如在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未开业者,原批准证件自动失效。外(合)资银行终止业务活动必须在终止前30天,以书面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合)资银行如有违反条例或其他金融法规的行为,特区人行有权酌情给予警告或处罚,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令其停止活动直到撤销机构。
  本省1985~1986年间,先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设立厦门国际银行、香港集友银行厦门分行、美国建东银行厦门分行、新嘉坡大华银行和华侨银行厦门分行,上海香港汇丰银行厦门分行、标准麦加利银行厦门分行等7家外资和中外合资银行,在厦门经济特区经营外汇业务,并发给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这些外(合)资银行开业后,为厦门特区外向型企业提供投资、贷款等大量外汇资金,并通过其在海外的总分支机构和众多的代理网络,提高出口收汇结算率。至1988年,外(合)资银行出口收汇结算率高达94.6%,填补了外汇专业银行对某些收汇地区缺少代理关系的缺口。外(合)资银行还通过其在海外的业务关系,介绍很多客户来省投资和做生意,有利于发展特区经济和沟通海峡两岸关系,促进通汇。外(合)资银行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可供专业银行改进业务管理的借鉴。同时外(合)资银行为国内银行引进竞争机制,有助于专业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1985~1986年,本省外(合)资银行开业不久,由于不敢放手发放外汇贷款,出现存大于贷、资金外调现象。1987~1988年,业务发展,外汇资金大量调入,为经济特区开辟广阔的融资渠道。1988年,外(合)资银行业务与上年相比,外汇存款增加1.2倍,外汇贷款增加5倍,出口结汇增加2.7倍,进口结汇增加3.3倍。厦门市人行根据客观形势发展需要和特区外(合)资银行的业务情况与请求,还批准厦门国际银行,香港集友银行厦门分行试办对“三资”企业(以银行贷款的企业为限)的人民币存、贷款业务。
  对外(合)资银行外汇管理的措施是:
  (一)外(合)资银行办理特区内各种本、外币存款,应向人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二)对境内外一个企业的外汇贷款加外汇担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基金总数的30%;
  (三)购买境内外企业发行的外币债券和股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行实收资本加储备基金总数的30%(购买中国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不在此限);
  (四)提供外汇担保总额和其外汇债务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五)流动资金应保持在存款总额的25%以上;
  (六)经批准办理国营、集体、个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出口收汇结算、押汇、托收和代办外币兑换等业务所收外汇,按规定必须结汇的外汇资金须遵照规定向特区人行办理移存,按移存日公布汇价的中间价结算;
  (七)经批准办理国营、集体企业的进口结算、押汇和托收等业务者,仅以该行外汇贷款项下的进口项目为限;
  (八)办理“三资”企业正常业务支出的汇出款项,可凭企业付款凭证直接汇出。但对办理资本转移出境汇款和企业依法停业后,外方分得的外汇资金的汇出,须经厦门外管局审批。
  三、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首先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申请必备条件与专业银行相同,但实收外汇资本金,按照规定,在省、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不少于500万美元等值外汇,在省辖地市不少于200万美元等值外汇。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经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统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照手续,在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内经营外汇业务,接受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非银行金融机构停办外汇业务,应在30天以前提交有关资料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983~1988年,本省非银行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有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福建华兴投资公司等4家。其中: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福建华兴投资公司办理外汇金融业务不多,只有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简称华福公司)在省外管局的审核监督之下,开展外汇金融业务比较活跃。
  1983年省外管局对华福公司进行财务检查,清理财务帐册,并帮助公司建章建制,完善外汇财务管理,促进公司经营外汇业务规范化。
  华福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省外管局监督管理,在国内外发行外汇债券。1983年8月~1988年11月,共在东京市场发行日元债券400亿日元,在新加坡发行亚州美元债券5000万美元,境内发行360万港元债券。为避免汇率风险,该公司还通过掉期方式将30亿日元债务换给摩根格兰尔银行转换美元债务。1988年11月8日向日本长期信用银行以5亿日元债务掉期401.3万美元债务。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的措施是:
  (一)公司制订的业务制度、办法,应报当地外管局批准后施行;
  (二)办理境内外外汇信托存款,期限不得短于三个月。办理指定项目的信托投资、信托放款应单独立帐,保证用于委托人指定项目;
  (三)办理境内的外汇信托投资、外汇信托放款、外汇放款和融资性租赁业务,凡用于固定资产部份,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计划,在计划内办理;
  (四)经省外管局核准,可在境内外筹借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外汇贷款,并向国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以出口为最终目的出口项目,发放一年期以内的外汇放款。其短期外汇放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其同期外汇总资产的25%;
  (五)外汇负债总额加对外担保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六)外汇投资(信托投资除外)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总额。对境内外一个企业的外汇放款加外汇担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30%。办理外汇放款,应分别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外管局备案;
  (七)办理各类外汇存款业务,应按规定向当地人行缴纳存款准备金;
  (八)省外管局及其地市外管分局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其外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检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