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外汇兑换券收支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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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29
颗粒名称: 五、对外汇兑换券收支管理
分类号: F832.63
页数: 3
页码: 497-49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外管局为解决各单位邀请来华计划内的外籍专家、学者、公费留学生的居住、购物、旅行等问题,核发免收外汇券优待证。
关键词: 外汇 兑换券 收支管理

内容

外汇兑换券(简称外汇券)是国家于1980年4月1日委托中国银行发行,只能在指定范围内使用的含有外汇价值的代用券。凡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驻华外交使节、外国民间机构常住人员等,在指定范围内购买物品或支付费用。如向省内专设的涉外宾馆、旅行社支付住宿费用、在友谊侨供商店、购物中心、旅游商品供应公司、外轮供应公司、工艺美术文物等商店购买物品以及支付民航、火车、汽车、邮电通讯、托运行李等费用,必须使用外汇券。
  经省外管局及其分局批准收受外汇券的单位所收入的外汇券,规定不准转让或套购,除准予保留限额内库存外,其余必须于当天送开户行存入外汇券帐户。各收券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外管局报送上月外汇券收入报表。
  各收券单位营业收入的外汇券,必须在当地外管局规定时间内按核定比例向银行办理结汇留成。各旅游部门根据上级和外贸部门协商同意的进货计划,在年度计划内拨付使用留成外汇,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使用外汇券直接结算。
  各地外管分局自外汇券发行以来,定期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收券单位的商品价格和外汇券流通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取缔外汇券黑市买卖,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对擅自挪用、坐支、套取外汇券的,按违反外汇管理论处。但市场高价收购外汇券、抢购侨供紧俏商品的情况仍有存在。
  1984年6月,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购物中心,对来省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供应紧俏商品,回笼外汇券,抑制黑市买卖。
  1985年本省对357家收券单位进行检查整顿,取缔6个违反外汇券管理的收券单位。通过整顿,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1988年1月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台胞购物公司,福、厦、漳、泉同时成立台胞购物中心。外币外汇券可以在台胞购物中心使用。1988年各地外管局再次检查收券单位,核定全省收券单位667家,外汇券回笼率有所提高。
  省外管局为解决各单位邀请来华计划内的外籍专家、学者、公费留学生的居住、购物、旅行等问题,核发免收外汇券优待证。凡上述人员到经批准的国营外汇券收券单位购物,都可使用优待证,但以购买生活必需用品为限。对中外合资企业单位不适用此项优待证。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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