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出国批汇与个人用汇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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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28
颗粒名称: 四、对出国批汇与个人用汇管理
分类号: F832.63
页数: 2
页码: 496-49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国际交往增多,考察访问等各种活动日趋频繁,出国批汇与个人用汇日益增加,为此对项外汇管理采取措施。
关键词: 出国批汇 个人 用汇管理

内容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国际交往增多,考察访问等各种活动日趋频繁,出国批汇与个人用汇日益增加。本省对此项外汇管理的主要措施是:
  (一)因公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临时出国人员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旅差费标准掌握,实报实销。回国后应在15天内办理核销,如拖延逾期未办理核销的,外管部门给予罚款处理。
  (二)凡中国民航有国际往返航程的,出国人员应购买双程机票,在机场逗留时间不批给外汇。
  (三)出国团组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出国时间及路线,不得绕道增加停留时间。
  (四)出国人员不得借用我驻外机构的外汇或向国外亲友借外汇购买物品,回国后以人民币偿还套取外汇。
  省外管局为做好出国批汇工作、主动与省外事办、福、厦两市人民政府加强联系,及时反映批汇和核销情况,汇报用汇指标余额,以供审批参考。
  1985年因出国团组人次过多,批汇金额比1984年增加152.6万美元。1986年对出国批汇加强控制,外汇支出比1985年减少161.4万美元。1987年本省外汇总收入有较大突破,出国团组人数也有所增加。1988年本省仍保持1987年的收汇总额,略有增加。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允许个人申请外汇的项目,包括对境外的临时性汇出外汇、出境旅杂费外汇、华侨投资、存款的调出、移居出境者款项的调出等。
  本省对个人申请审批外汇的管理,规定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如有发生特殊情况(如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经提供本人服务单位的证明和直系亲属所在地的有关证明,申请临时性外汇,可以酌情批给。对公安部门批准个人出境前收到汇入旅杂费之用的外汇,本人向银行申请要求保留,准予在出境时汇出或携出。对境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经境内银行保管的人民币存款,照章不准汇出,但存款人如因经济困难申请汇出,经提供证明,可酌情批给外汇。
  本省解放以后,对个人申请审批外汇由福州中行办理。1985年1月,省外管局从福州中行分设之后,对个人申请审批旅杂费外汇,省外管局仍授权福州中行及其地市分行办理。出境外汇以1500美元为限,其超过部分在3000美元以上的以及其他个人申请汇出汇款,须经省外管局或地市外管分局审批。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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