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劳务出口与对外承包工程外汇收支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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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27
颗粒名称: 三、对劳务出口与对外承包工程外汇收支管理
分类号: F832.63
页数: 1
页码: 49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对劳务出口与对外承包工程外汇收支管理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劳务出口 承包工程 外汇收支

内容

本省中国建筑工程公司福建分公司和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从事劳务出口,以及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项目,其所得外汇和利润,按照国务院规定,五年内不上缴,留给公司用于发展基金,在此期间内免缴税款,以支持对外劳务承包事业的发展。
  本省对劳务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外汇收支的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对外承包公司须持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经当地外管局批准,在中行或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公司如需要在港澳地区开立自由兑换的外币帐户,应事先报经省外管局批准,开户后按季将收支情况及开户行对帐单影印本报省外管局备案。
  (二)公司自批准日起,五年内外汇可存入其营运帐户,由当地外管局确定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向银行结汇,凭外汇兑换证明向当地外管局申请保留全额外汇额度。
  (三)公司按合同分给国内其他分包单位的外汇,应在公司编报外汇决算表后,通过当地外管局开发外汇额度调拨单调拨,不得在外汇营运帐户支付现汇或从国外收入外汇直接分给其分包单位。在公司未编报外汇收入决算前,如需要分给分包单位的外汇,只能从公司的外汇留成额度帐户中调拨。
  (四)公司在国外开办的独资或合资企业,按合同分得的外汇收入或投资款等,应及时调回国内,如需留存境外,须事前报省外管局批准。
  (五)公司应将规定报表,按时报送当地外管局审核。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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