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20000725 |
颗粒名称: | 一、对侨汇管理 |
分类号: | F832.63 |
页数: | 3 |
页码: | 493-495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对侨汇管理采取下列四项办法加强管理:(一)对国外开单,国内提货,以批准旅客携带进口的生活用品为限,不得扩大。购得的提货单证,不准邮寄,必须由归侨本人带入,经海关验证盖章证明后生效;(二)境外售单单位,必须是省、市一级专业公司或中旅社经营。对来料加工产品和“三资”企业出口产品,一律不准办理此项业务;(三)国外开单一律不准经营国家计划供应的厦门经济特区出口产品,制止上列出口商品回流;(四)有关部门监督境外出售货单的单位,应将售单所得的侨汇货款,及时调回办理结汇,不得将货款截留境外。 |
关键词: | 非贸易 外汇管理 侨汇管理 |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