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侨汇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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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25
颗粒名称: 一、对侨汇管理
分类号: F832.63
页数: 3
页码: 493-49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对侨汇管理采取下列四项办法加强管理:(一)对国外开单,国内提货,以批准旅客携带进口的生活用品为限,不得扩大。购得的提货单证,不准邮寄,必须由归侨本人带入,经海关验证盖章证明后生效;(二)境外售单单位,必须是省、市一级专业公司或中旅社经营。对来料加工产品和“三资”企业出口产品,一律不准办理此项业务;(三)国外开单一律不准经营国家计划供应的厦门经济特区出口产品,制止上列出口商品回流;(四)有关部门监督境外出售货单的单位,应将售单所得的侨汇货款,及时调回办理结汇,不得将货款截留境外。
关键词: 非贸易 外汇管理 侨汇管理

内容

侨汇系指侨居国外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汇回境内的汇款,有赡家侨汇、建筑侨汇与捐赠公益侨汇之分。
  福建华侨众多,侨汇由来已久。在抗日战争之前,本省侨汇主要由各地私营民信局分散经营,国外汇款通过外商银行汇入,所以无从管理外汇。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特许中国银行为国际汇兑银行(即外汇专业银行)后,该行为适应国际汇兑、扩大侨汇业务的需要,于民国25年(1936年)开始先后在本省主要侨区及东南亚各国华侨集居地区建立分支行处和国外代理行关系。从此民信局经营的侨汇绝大部分通过中国银行汇入,扭转了以往由外商银行垄断侨汇的局面,并为加强侨汇管理创造了条件。
  本省解放以后,华东区人行指定福州中行为外汇专业银行。省人民政府为便利侨汇,服务侨胞,于1949年11月召开全省侨汇工作扩大会议。1950年1月公布《福建省侨汇暂行处理办法》及《福建省管理侨汇业暂行办法》,这为加强侨汇管理提供了依据,本省中行凭以办理侨汇业务和检查监督侨汇工作。1951年2月,政务院财委会公布实施《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本省所颁布的《管理侨汇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在解放初期的几次政治运动中,本省一些侨汇业有非法经营行为,重点侨区出现干涉侨汇的做法,影响侨汇下降。为此、福、厦、泉中行外管部门对侨汇业进行检查,主要内容是:检查侨汇业有否经营黑汇买卖或其他投机行为;有无擅自抬高或压低牌价;有无暗中进行套汇;有无积压侨汇、挪用侨汇;有无向侨眷勒索酒资实物等事情;以及侨汇业所收手续费是否执行国家统一批佣等。通过检查,纠正侨汇业的各种弊病。1955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各地中行在重点侨区召开各种会议,宣传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端正了干部的思想认识,纠正了干涉侨汇的错误做法。在社会主义对私改造中,本省贯彻对侨汇业“维持保护,长期利用”的政策,进一步调动侨汇业沟通侨汇、开辟汇源的积极性。1953~1956年,侨汇保持平稳。
  本省侨汇以赡家汇款为主。银行在结汇后,按国家外汇牌价付给收汇入人民币的同时,按规定比例发给侨汇物资供应票(即侨汇票),以资鼓励和管理侨汇。
  本省建筑侨汇和公益侨汇历史悠久。海外华侨汇款回国,买地盖房、捐资办学、兴修公路桥梁的不少。本省解放后,经济建设蓬勃发展,侨汇业在这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银行对建筑侨汇和公益侨汇给予优待和便利。建筑侨汇结汇后,银行在解付人民币的同时,发给建筑侨汇证明,优待购买建筑材料和落实施工。对公益侨汇,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暂时保留现汇存在银行,结汇后受赠单位可以将40%外汇额度进行调剂。
  1957年,印尼华侨受当地排华影响,将国外部份资产调人国内,在家乡建筑房屋。当年建筑侨汇增至800万美元,占侨汇的20%。为了做好建筑侨汇工作,本省执行中行总行指示,对凡在1958年以后汇入的建筑侨汇补发建筑侨汇证明书,侨眷可凭以到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比例,用人民币购买平价的钢材、木材和水泥等建筑材料,以资照顾。
  1958年,全省掀起共产风,有些地区强制动员侨眷将黄金首饰、美钞缴售国家,对华侨住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损害华侨合法利益,影响侨汇下降。
  1960年9月,中侨委、商业部、外贸部、人行总行发出联合指示,为维护华侨正当利益,决定对归国华侨携人的黄金、白银及其制品,经海关验证后,售给当地人行,所得价款视同侨汇。
  1964年以后,因省内建筑材料价格猛涨,侨眷凭建筑材料供应证明书无法取得建材,建房地皮也无法落实,因而建筑侨汇大为减少。
  1965年2月,本省执行中侨委“关于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外汇资金,办理公益事业,由国内供应物资差额奖金补贴办法的通知”,规定:凡经省一级人委工作组批准接受的公益侨汇,由中侨委拨款补贴,侨汇汇入二年仍未用于建筑的,按一般侨汇处理。1966年2月,贯彻执行省人委转发国务院的通知: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水库、堤坝、桥梁、公路的建筑材料,按建筑标准供应不足部份,由省计委,省侨办按指标拨给。
  “文化大革命”期间,凭侨汇供应券供应商品被视为特殊化,对侨眷的海外关系认为是复杂的社会关系,影响所及,侨汇再度下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贯彻落实侨汇政策。恢复侨汇留成,侨汇票正常供应商品,惩办一切敲诈勒索侨眷、贪污冒领侨汇的犯罪分子,侨汇回升。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本省1979年开始,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进出口委《关于国外开单,国内提货业务管理的通知》。开办这项业务主要是为便利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华人回乡探亲访友送礼,简化海关验收手续,避免携带物品的劳累。商品供应范围以华侨生活用品为限。但执行以来也出现一些偏向和问题,影响侨汇渠道变化,“以物代汇”、“以钞代汇”增加。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对国外开单,国内提货业务进行一次检查整顿的通知》,省外管局会同省经贸委、省工商局、海关等有关单位,通过整顿,采取下列四项办法加强管理:
  (一)对国外开单,国内提货,以批准旅客携带进口的生活用品为限,不得扩大。购得的提货单证,不准邮寄,必须由归侨本人带入,经海关验证盖章证明后生效;(二)境外售单单位,必须是省、市一级专业公司或中旅社经营。对来料加工产品和“三资”企业出口产品,一律不准办理此项业务;(三)国外开单一律不准经营国家计划供应的厦门经济特区出口产品,制止上列出口商品回流;(四)有关部门监督境外出售货单的单位,应将售单所得的侨汇货款,及时调回办理结汇,不得将货款截留境外。
  本省从实行开放政策以来,回国探亲的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的人数急剧增加。由于国内外汇汇率双轨制,外汇牌价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他们携入大量物品和外币,影响侨汇下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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