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对非贸易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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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2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对非贸易外汇管理
分类号: F832.63
页数: 7
页码: 493-49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对非贸易外汇管理的政策原则是:凡是个人、团体、企业单位取得的不属于对外贸易范畴的外汇收入,指侨汇、旅游、劳务、服务、广告、著作以及交通、民航、邮电、银行、保险、海关、港口、运输、宣传、科技等外汇收入,统称非贸易外汇。
关键词: 金融 非贸易 外汇管理

内容

国家对非贸易外汇管理的政策原则是:凡是个人、团体、企业单位取得的不属于对外贸易范畴的外汇收入,指侨汇、旅游、劳务、服务、广告、著作以及交通、民航、邮电、银行、保险、海关、港口、运输、宣传、科技等外汇收入,统称非贸易外汇。上列各项外汇汇入境内后,应按当日牌价售给外汇专业银行,然后根据各项外汇来源的有关规定,办理全部或部份留成。允许华侨、港、澳、台同胞携的外币或外汇票据,保留原币存入外汇专业银行或携带原币出境(须缴验入境时海关携入外币申报单)。
  境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外汇来源的,因公或因事经批准出境,可向当地外管分局按规定手续,申请审批核准后使用外汇。
  一、对侨汇管理
  侨汇系指侨居国外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汇回境内的汇款,有赡家侨汇、建筑侨汇与捐赠公益侨汇之分。
  福建华侨众多,侨汇由来已久。在抗日战争之前,本省侨汇主要由各地私营民信局分散经营,国外汇款通过外商银行汇入,所以无从管理外汇。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特许中国银行为国际汇兑银行(即外汇专业银行)后,该行为适应国际汇兑、扩大侨汇业务的需要,于民国25年(1936年)开始先后在本省主要侨区及东南亚各国华侨集居地区建立分支行处和国外代理行关系。从此民信局经营的侨汇绝大部分通过中国银行汇入,扭转了以往由外商银行垄断侨汇的局面,并为加强侨汇管理创造了条件。
  本省解放以后,华东区人行指定福州中行为外汇专业银行。省人民政府为便利侨汇,服务侨胞,于1949年11月召开全省侨汇工作扩大会议。1950年1月公布《福建省侨汇暂行处理办法》及《福建省管理侨汇业暂行办法》,这为加强侨汇管理提供了依据,本省中行凭以办理侨汇业务和检查监督侨汇工作。1951年2月,政务院财委会公布实施《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本省所颁布的《管理侨汇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在解放初期的几次政治运动中,本省一些侨汇业有非法经营行为,重点侨区出现干涉侨汇的做法,影响侨汇下降。为此、福、厦、泉中行外管部门对侨汇业进行检查,主要内容是:检查侨汇业有否经营黑汇买卖或其他投机行为;有无擅自抬高或压低牌价;有无暗中进行套汇;有无积压侨汇、挪用侨汇;有无向侨眷勒索酒资实物等事情;以及侨汇业所收手续费是否执行国家统一批佣等。通过检查,纠正侨汇业的各种弊病。1955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各地中行在重点侨区召开各种会议,宣传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端正了干部的思想认识,纠正了干涉侨汇的错误做法。在社会主义对私改造中,本省贯彻对侨汇业“维持保护,长期利用”的政策,进一步调动侨汇业沟通侨汇、开辟汇源的积极性。1953~1956年,侨汇保持平稳。
  本省侨汇以赡家汇款为主。银行在结汇后,按国家外汇牌价付给收汇入人民币的同时,按规定比例发给侨汇物资供应票(即侨汇票),以资鼓励和管理侨汇。
  本省建筑侨汇和公益侨汇历史悠久。海外华侨汇款回国,买地盖房、捐资办学、兴修公路桥梁的不少。本省解放后,经济建设蓬勃发展,侨汇业在这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银行对建筑侨汇和公益侨汇给予优待和便利。建筑侨汇结汇后,银行在解付人民币的同时,发给建筑侨汇证明,优待购买建筑材料和落实施工。对公益侨汇,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暂时保留现汇存在银行,结汇后受赠单位可以将40%外汇额度进行调剂。
  1957年,印尼华侨受当地排华影响,将国外部份资产调人国内,在家乡建筑房屋。当年建筑侨汇增至800万美元,占侨汇的20%。为了做好建筑侨汇工作,本省执行中行总行指示,对凡在1958年以后汇入的建筑侨汇补发建筑侨汇证明书,侨眷可凭以到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比例,用人民币购买平价的钢材、木材和水泥等建筑材料,以资照顾。
  1958年,全省掀起共产风,有些地区强制动员侨眷将黄金首饰、美钞缴售国家,对华侨住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损害华侨合法利益,影响侨汇下降。
  1960年9月,中侨委、商业部、外贸部、人行总行发出联合指示,为维护华侨正当利益,决定对归国华侨携人的黄金、白银及其制品,经海关验证后,售给当地人行,所得价款视同侨汇。
  1964年以后,因省内建筑材料价格猛涨,侨眷凭建筑材料供应证明书无法取得建材,建房地皮也无法落实,因而建筑侨汇大为减少。
  1965年2月,本省执行中侨委“关于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外汇资金,办理公益事业,由国内供应物资差额奖金补贴办法的通知”,规定:凡经省一级人委工作组批准接受的公益侨汇,由中侨委拨款补贴,侨汇汇入二年仍未用于建筑的,按一般侨汇处理。1966年2月,贯彻执行省人委转发国务院的通知: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水库、堤坝、桥梁、公路的建筑材料,按建筑标准供应不足部份,由省计委,省侨办按指标拨给。
  “文化大革命”期间,凭侨汇供应券供应商品被视为特殊化,对侨眷的海外关系认为是复杂的社会关系,影响所及,侨汇再度下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贯彻落实侨汇政策。恢复侨汇留成,侨汇票正常供应商品,惩办一切敲诈勒索侨眷、贪污冒领侨汇的犯罪分子,侨汇回升。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本省1979年开始,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进出口委《关于国外开单,国内提货业务管理的通知》。开办这项业务主要是为便利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华人回乡探亲访友送礼,简化海关验收手续,避免携带物品的劳累。商品供应范围以华侨生活用品为限。但执行以来也出现一些偏向和问题,影响侨汇渠道变化,“以物代汇”、“以钞代汇”增加。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对国外开单,国内提货业务进行一次检查整顿的通知》,省外管局会同省经贸委、省工商局、海关等有关单位,通过整顿,采取下列四项办法加强管理:
  (一)对国外开单,国内提货,以批准旅客携带进口的生活用品为限,不得扩大。购得的提货单证,不准邮寄,必须由归侨本人带入,经海关验证盖章证明后生效;(二)境外售单单位,必须是省、市一级专业公司或中旅社经营。对来料加工产品和“三资”企业出口产品,一律不准办理此项业务;(三)国外开单一律不准经营国家计划供应的厦门经济特区出口产品,制止上列出口商品回流;(四)有关部门监督境外出售货单的单位,应将售单所得的侨汇货款,及时调回办理结汇,不得将货款截留境外。
  本省从实行开放政策以来,回国探亲的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的人数急剧增加。由于国内外汇汇率双轨制,外汇牌价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他们携入大量物品和外币,影响侨汇下降。
  二、对旅游外汇收支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本省对外经济交往频繁,旅游事业蓬勃兴起。据省旅游局统计,1980~1988年9年来人境旅客达258万人次。
  旅游外汇收入是由旅游费用和出售旅游商品两项构成。旅游外汇主要收入是指旅游局服务部门、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共青团中央所属的福建青年旅行社及妇联组织的国营旅游宾馆等系统的住房、餐厅、汽车交通等外汇结汇收入。本省从实行开放政策以来至1988年,旅游外汇总收入为3928.9万美元(不包括飞机、铁路、轮船票款及行李费、邮电费和“三资”企业所经营的宾馆、饭店、餐厅、酒吧收入的外汇)。旅游商品外汇总收入为5446万美元。
  省外管局每年均派出检查人员,检查各国营宾馆、饭店、餐厅等营业收入的外汇券、旅行支票等外汇是否按照规定向银行办理结汇,有无超过外管部门核定的库存外汇券规定,有无坐支外汇券或套取外汇券等违反外汇管理事情;检查经外管部门批准收受外汇券销售旅游商品的商店、轻工工艺服务部门、文物商店、经销代销旅游商品的商店的外汇收支、结汇留存凭证、外汇收支帐目、找零外汇券库存等有无坐支外汇券和套汇等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对劳务出口与对外承包工程外汇收支管理
  本省中国建筑工程公司福建分公司和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从事劳务出口,以及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项目,其所得外汇和利润,按照国务院规定,五年内不上缴,留给公司用于发展基金,在此期间内免缴税款,以支持对外劳务承包事业的发展。
  本省对劳务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外汇收支的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对外承包公司须持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经当地外管局批准,在中行或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公司如需要在港澳地区开立自由兑换的外币帐户,应事先报经省外管局批准,开户后按季将收支情况及开户行对帐单影印本报省外管局备案。
  (二)公司自批准日起,五年内外汇可存入其营运帐户,由当地外管局确定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向银行结汇,凭外汇兑换证明向当地外管局申请保留全额外汇额度。
  (三)公司按合同分给国内其他分包单位的外汇,应在公司编报外汇决算表后,通过当地外管局开发外汇额度调拨单调拨,不得在外汇营运帐户支付现汇或从国外收入外汇直接分给其分包单位。在公司未编报外汇收入决算前,如需要分给分包单位的外汇,只能从公司的外汇留成额度帐户中调拨。
  (四)公司在国外开办的独资或合资企业,按合同分得的外汇收入或投资款等,应及时调回国内,如需留存境外,须事前报省外管局批准。
  (五)公司应将规定报表,按时报送当地外管局审核。
  四、对出国批汇与个人用汇管理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国际交往增多,考察访问等各种活动日趋频繁,出国批汇与个人用汇日益增加。本省对此项外汇管理的主要措施是:
  (一)因公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临时出国人员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旅差费标准掌握,实报实销。回国后应在15天内办理核销,如拖延逾期未办理核销的,外管部门给予罚款处理。
  (二)凡中国民航有国际往返航程的,出国人员应购买双程机票,在机场逗留时间不批给外汇。
  (三)出国团组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出国时间及路线,不得绕道增加停留时间。
  (四)出国人员不得借用我驻外机构的外汇或向国外亲友借外汇购买物品,回国后以人民币偿还套取外汇。
  省外管局为做好出国批汇工作、主动与省外事办、福、厦两市人民政府加强联系,及时反映批汇和核销情况,汇报用汇指标余额,以供审批参考。
  1985年因出国团组人次过多,批汇金额比1984年增加152.6万美元。1986年对出国批汇加强控制,外汇支出比1985年减少161.4万美元。1987年本省外汇总收入有较大突破,出国团组人数也有所增加。1988年本省仍保持1987年的收汇总额,略有增加。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允许个人申请外汇的项目,包括对境外的临时性汇出外汇、出境旅杂费外汇、华侨投资、存款的调出、移居出境者款项的调出等。
  本省对个人申请审批外汇的管理,规定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如有发生特殊情况(如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经提供本人服务单位的证明和直系亲属所在地的有关证明,申请临时性外汇,可以酌情批给。对公安部门批准个人出境前收到汇入旅杂费之用的外汇,本人向银行申请要求保留,准予在出境时汇出或携出。对境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经境内银行保管的人民币存款,照章不准汇出,但存款人如因经济困难申请汇出,经提供证明,可酌情批给外汇。
  本省解放以后,对个人申请审批外汇由福州中行办理。1985年1月,省外管局从福州中行分设之后,对个人申请审批旅杂费外汇,省外管局仍授权福州中行及其地市分行办理。出境外汇以1500美元为限,其超过部分在3000美元以上的以及其他个人申请汇出汇款,须经省外管局或地市外管分局审批。
  五、对外汇兑换券收支管理
  外汇兑换券(简称外汇券)是国家于1980年4月1日委托中国银行发行,只能在指定范围内使用的含有外汇价值的代用券。凡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驻华外交使节、外国民间机构常住人员等,在指定范围内购买物品或支付费用。如向省内专设的涉外宾馆、旅行社支付住宿费用、在友谊侨供商店、购物中心、旅游商品供应公司、外轮供应公司、工艺美术文物等商店购买物品以及支付民航、火车、汽车、邮电通讯、托运行李等费用,必须使用外汇券。
  经省外管局及其分局批准收受外汇券的单位所收入的外汇券,规定不准转让或套购,除准予保留限额内库存外,其余必须于当天送开户行存入外汇券帐户。各收券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外管局报送上月外汇券收入报表。
  各收券单位营业收入的外汇券,必须在当地外管局规定时间内按核定比例向银行办理结汇留成。各旅游部门根据上级和外贸部门协商同意的进货计划,在年度计划内拨付使用留成外汇,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使用外汇券直接结算。
  各地外管分局自外汇券发行以来,定期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收券单位的商品价格和外汇券流通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取缔外汇券黑市买卖,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对擅自挪用、坐支、套取外汇券的,按违反外汇管理论处。但市场高价收购外汇券、抢购侨供紧俏商品的情况仍有存在。
  1984年6月,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购物中心,对来省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供应紧俏商品,回笼外汇券,抑制黑市买卖。
  1985年本省对357家收券单位进行检查整顿,取缔6个违反外汇券管理的收券单位。通过整顿,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1988年1月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台胞购物公司,福、厦、漳、泉同时成立台胞购物中心。外币外汇券可以在台胞购物中心使用。1988年各地外管局再次检查收券单位,核定全省收券单位667家,外汇券回笼率有所提高。
  省外管局为解决各单位邀请来华计划内的外籍专家、学者、公费留学生的居住、购物、旅行等问题,核发免收外汇券优待证。凡上述人员到经批准的国营外汇券收券单位购物,都可使用优待证,但以购买生活必需用品为限。对中外合资企业单位不适用此项优待证。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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