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台贸易外汇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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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23
颗粒名称: 四、对台贸易外汇管理
分类号: F832.63
页数: 1
页码: 49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对台贸易外汇管理情况。
关键词: 贸易 外汇管理

内容

本省对台贸易由省委对台办统一领导。1983年6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达《关于对台小额贸易实施办法》,批准省新兴贸易公司统一经营。在沿海各县台胞接待站设立8个贸易公司。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等市为适应对台贸易的需要,先后增设14家贸易公司。各地对台贸易公司均在当地中行开立外汇帐户,办理对台贸易的外汇收支。全省22家公司均限经营小额贸易,直接对台贸易,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外贸公司经营。
  本省对台小额贸易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进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并须在规定的贸易口岸进行。装运台货的渔船限100吨以下,抵达口岸应即缴验足资证明是“台湾的船、台湾的人、台湾的货”的证件。商品价值在3万美元以下,须以外币计价结算(实际交易中以美元与台币为主)。贸易方式以易货为主,也可进行现汇交易。
  1984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鉴于形势发展需要,为促进“三通”,扩大对台小额贸易,规定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可与对台驻港机构签约,经中共省委对台办批准,通过银行结算。对台贸易进口用汇,各地外管局均凭中共省委对台办批准文件审批外汇。据省统计局统计,1984~1985年对台小额贸易进口总额为1.99亿美元,对台出口为5600万美元,外汇逆差为1.43亿美元。
  1986年4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台小额贸易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对台小额贸易应按国家规定的限值和允许经营的品种,由省经贸委统一签发对台贸易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以验放。
  同年6月,省外管局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实施(福建省对台贸易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一)大宗对台直接贸易由经贸部批准的省外贸总公司经营;小额对台贸易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企业经营;间接对台贸易由外贸企业和经批准的小额对台贸易企业经营。(二)大宗对台直接和间接贸易收支的外汇比照正常贸易外汇的规定进行管理;对台小额贸易收支的外汇实行现汇管理。同时国务院拨给本省对台贸易周转金外汇额度3000万美元。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清理整顿对台贸易工作,规定使用中央下拨周转金外汇额度,垫付对台贸易欠款,由对台贸易协议小组审批付汇。对严重质次的商品,经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进行有效索赔,对滞销商品许可价格下浮。
  1987年2月,省计委、省外管局、省经贸委联合下达《福建省对台贸易周转外汇借用与归还细则》,规定对单位申请的外汇额度只能用于对台贸易周转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担保单位必须有外汇额度帐户并拥有足够为申请单位还汇的外汇余额,承当完全有效的担保责任。
  1988年,全省15家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专营对台出口,当年出口总额为1300万美元。出口商品为水产、中成药、原药、土特产、名酒、国产烟及烟草、工艺品等。经省经贸委批准,省华闽公司、榕江公司间接进口的台货商品用汇4000余万美元。主要进口台货为涤纶丝、布疋、聚苯乙烯、聚脂切片、柳桉三合板、贴面三合板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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