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三来一补”与租赁业务外汇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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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22
颗粒名称: 三、对“三来一补”与租赁业务外汇管理
分类号: F832.63
页数: 1
页码: 4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对“三来一补”与租赁业务外汇管理办法。
关键词: 三来一补 租赁业务 外汇管理

内容

1979年以来,本省福州、厦门、泉州、漳州、涵江、石狮各地(市)均有开展三项贸易。泉州通过侨眷侨属联系海外华侨开展业务,1979年工缴费收入39.33万美元,1983年增至581万美元,居全省之冠。1979~1986年,全省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4627万美元。1987年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三来一补”加工工作会议,将“三来一补”业务作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突破口,全省加强组织领导,合理调整行业结构,加强加工投向管理。该年全省三项贸易工缴费收入增加到1989万美元。
  1987年5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鼓励开展补偿贸易的若干规定》,补充“综合补偿和“部份补偿”两项办法。1988年三项贸易结构从电子、轻工、工艺等产品加工,扩大到电视机、微型电脑、显像管等高技术产品加工,全省工缴费收入增为3214万美元。
  对“三来一补”外汇管理办法是:凡登记“三来一补”的产品外运后,对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汇入外汇,逐笔清算结汇,不得将外汇截留境外,留作进口原料,以收抵支。如有违反,一经查明属实,以违反外汇管理论处。
  对补偿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是:按合同规定按期补偿,未经外管部门批准,不得提前补偿,补偿期满合同中止后,按正常出口贸易结汇分成。
  对租赁业务外汇管理办法是:根据1986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办理国家金融性租赁业务和租赁偿付问题的批复》和租赁业务的有关规定,租赁企业应以自有外汇或上级部门的外汇拨款偿付,也可以用其新增产品的外汇收入偿付外汇租金。对外租赁属外债性质,应在协议签订后十天内持已生效的租赁协议副本,报所在地外管局办理租赁登记,领取登记证。使用租赁企业应在签约后次日将副本报当地外管局登记,领取登记证。租赁企业在设备正式使用日起,按期偿付租赁费,外管局凭租赁公司开出的偿付租赁费通知单,审批核发偿付租赁费核准件,开户银行凭外管局偿付租赁费核准件付汇。使用租赁企业办完最后一次偿付租金后,向所在地外管局缴销租赁登记证。
  1985年,福建租赁公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1988年该公司扩大组织,吸引日本琦玉银行参股投资,改名为“福建国际租赁公司”,为本省100多家企业从国外引进500多台套设备。该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办理租赁业务,事先不必逐笔报批。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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