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三资”企业外汇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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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21
颗粒名称: 二、对“三资”企业外汇管理
分类号: F832.63
页数: 2
页码: 490-4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对“三资”企业外汇管理措施、优惠办法。
关键词: 三资 企业 外汇管理

内容

1979年,本省“三资”企业开始萌芽,家数不多,规模不大。直至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后,才有新发展。198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进一步放宽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外管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后,本省对外商、华侨投资管理有所放宽,“三资”企业蓬勃发展。1988年底,全省已批准外商投资企业1836家,其中合资经营1046家,合作经营626家,独资企业164家,实际利用外资4.3亿美元。“三资”企业已开业的954家,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总收入5.88亿美元,外汇支出6.84亿美元,逆差9626万美元。
  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当年厦门经济特区和本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共批准台资企业238家,签订合同金额1.82亿美元,其中已成立180家,吸收台资1.43亿美元。
  本省对“三资”企业外汇管理措施和优惠办法如下:
  (一)对“三资”企业外汇管理措施
  1.经批准经营的“三资”企业应向当地外管局登记,并提供企业批准的有关文件,经核准向外汇专业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2.应提供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已认缴的资本额,连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署的验资报告,报送当地外管局备案。对未经验资的企业或合同签约规定时间内未缴足认缴资金的企业,外管局可视情况通知开户行停止付汇。
  3.“三资”企业的一切外汇收支,都必须通过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帐户,并以办理批准经营范围内的正常业务外汇收支为限。对超过正常范围的外汇支出,如外汇资本转移、境外机构所需、外方投资者分得利润汇出等,须经企业所在地外管局审查核定后才可汇出。
  4.不得将外汇货款存放境外,以收抵支,经批准以外汇计价核算的产品外汇收支情况,应按季申报当地外管局。
  5.进口原料设备零配件,如属预付货款,应事先报经当地外管局批准,货物进口后,向汇出银行办理预付核销手续。
  6.三资”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或企业个人借入外债,在签约十五天内,应向当地外管局申报,办理外债备案手续。
  7.每半年或一年应向企业所在地外管局填报各种规定报送的报表。
  (二)对”三资”企业的优惠办法
  为落实1985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华侨投资优惠办法暂行规定》的精神,省外管局制订“三资”企业的优惠办法主要有:“三资”企业的外籍或港澳职工,其正当收益可以汇出;“三资”企业创汇较多,需要调剂外汇的,可以向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卖出外汇,按市场价格换取人民币;多渠道解决“三资”企业的人民币资金融通,可向开户行申请贷款,可以向人行申请批准,由开户行或指定银行以外汇办理抵押人民币贷款。
  同年,省外管局下达《关于解决外商华侨企业外汇不平衡的试行办法》,对“三资”企业的产品,符合国际标准的、能代替进口的内销部分,其生产必须进口部分原材料、零配件,外汇无法平衡的,可报请省外管局审批,核定弥补外汇缺口,并报总局备案;对有创汇能力的“三资”企业外汇暂时周转困难,可向省外管局申请借用周转外汇额度,按期归还;对生产性“三资”企业,外汇不平衡时,可向省经贸委申请购买计划外产品出口用所得外汇,弥补企业当年经营所需的外汇或外汇投资者分得的利润,以及结业清算应汇出的外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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