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贸和工贸进出口公司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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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20
颗粒名称: 一、对外贸和工贸进出口公司外汇管理
分类号: F832.63
页数: 3
页码: 488-4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贸易外汇收入虽逐年扩大,但仍不适应大规模基本建设和公用事业基本设施的用汇需要,外汇总支出大于总收入。实现外汇的增收节支,加强进口用汇的宏观控制和出口外汇管理,成为外汇管理的重点
关键词: 外贸 工贸 进出口 外汇管理

内容

1950年,福州中行联系国外联行和代理行,本着独立自主、互惠平等的原则,开展国际贸易结算,掌握外汇管理政策。同年抗美援朝战争发生后,美国与台湾当局对大陆实行封锁禁运政策,限制本省对港澳的贸易和转口贸易,但由于东南亚各国和港澳人民对本省出口商品的需要,本省出口贸易仍保持一定的数额。1950~1954年出口收汇在300~400万美元左右。为了反封锁反禁运,本省曾组织闽粤联运,出口产品运往广州转口,因费用太大,周转太长,亏损过多而停办。后经中行总行指示,改用易货贸易,以进口带动出口,但因该措施不适合本省出口情况,故仍采用结汇方式,且把一贯沿用的开出购买证A/P,改为保证书L/G货到付款,以避免进口封锁禁运的风险。
  1954年,福建省对外贸易总公司成立,为争取出口创汇,放宽无证出口(托收和寄售)。1958年,本省对外贸易出口许可证和银行签证制度取消,改以出口报关单加盖省外贸局印章取代。同年因无证出口大为增加,占出口总额的84%以上,影响出口收汇率。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改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主,因而1959~1962年,本省无证出口贸易比率大为下降。1973年,本省发展对非洲和拉丁美洲出口贸易;1977年,发展对日本的鲜活商品出口;全省出口结汇大有增加。1978年,出口贸易结汇总数达1.73亿美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贸易外汇管理不单靠行政指令,还以经济办法鼓励地方多创汇,可以多留成、多用汇,创汇单位可按批准项目进口用汇,以调动对外贸易积极性。为保护外汇权益和平等互利原则,对进口贸易结算,本省采用L/G信用证或托收方式。
  本省贸易外汇收入虽逐年扩大,但仍不适应大规模基本建设和公用事业基本设施的用汇需要,外汇总支出大于总收入。实现外汇的增收节支,加强进口用汇的宏观控制和出口外汇管理,成为外汇管理的重点。
  1985年,由于追求高速发展的经济势头,全省外贸逆差达1.13亿美元。
  1986年省各有关单位采取加强外汇宏观控制,紧缩原材料和生活用品进口,加强出口收汇管理,查处出口货款截留境外以收抵支等措施,出口结汇增加到5.48亿美元,顺差2亿多美元。
  1987年,本省实行进口控制指标1.92亿美元。同年12月底,全省收汇总额达6.12亿美元,打破长期以来出口结汇徘徊在3.6~4.6亿美元之间的局面。
  1988年,本省外贸体制深化改革。外贸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与地方挂钩,确定外贸与工贸公司计划承包上缴中央基数,自负盈亏,加强经济核算。各外贸、工贸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基数1.99亿美元,一定三年不变。计划承包数属指令性计划,承包单位按计划如数上缴中央,如上缴不足,责令当地外管局在承包单位留成额度帐户上扣足上缴。当年本省保持外汇结汇总额6.18亿美元。其中:出口结汇5.63亿美元,记帐贸易1748万美元。同年省外管局建立地方自有外汇以进养出周转金,各承包单位均可申请自有外汇以进养出周转金指标,由省计委和省外管局审核平衡后安排下达各地市外汇周转金指标。该年中央下达省外贸公司以进养出外汇周转金指标4900万美元,年终收回后如数上缴。
  本省对贸易外汇的管理主要以198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的“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为依据。
  (一)出口收汇管理
  1.对无证出口的管理
  本省出口收汇金额少于出口交货金额,差距较大,加上有些地方和企业因港口积压,信用证逾期交货,不重视资信调查,对信用不好的客户,也采用D/A托收造成呆帐等原因,致收汇率不高。1988年专业银行收汇率为82%。为加强出口贸易管理,本省采取管汇措施,实行严格控制无证出口,限制远期承兑交单;信用证改托收;即期托收改承兑交单必须经外管部门批准,专业银行才能办理;因质量问题造成减价,须经外贸主管单位签发证明,经外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减汇等办法。
  2.对专业银行现汇帐户的管理
  检查专业银行现汇帐户,查明有应结汇而进入现汇帐户的,责成补办结汇。
  3.对冲减出口收汇的管理
  冲减出口收汇按规定以出口收汇从属费用为限。企业有为挖潜、革新、改造,进口关键设备必需的原材料和零配件以及扩大出口创新等需要,以出口收汇还贷的,专业银行必须凭外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以出口收汇归还贷款,不得擅自接受企业要求,否则以违反贸易外汇管理处理。
  4.对“以出顶进”的管理
  为有效地控制商品回流,外贸部规定用“以出顶进”的办法,凡经营外贸业务的公司以出顶进的出口商品,以离岸价格结算,所得外汇视同出口,可纳入出口计划,按计划内外汇办理分成。用“以出顶进”办法买入的出口商品,只限单位自用,不得转手倒卖。外贸公司用“以出顶进”办法卖给经济特区的原材料或生活用品,只限特区内销售,不得出口或返销内地。
  (二)进口用汇管理
  本省根据1983年外管总局制订的“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审批进口用汇,检查外汇用途,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用于增加有创汇能力的项目。各公司企业使用留成或自有外汇申请进口,须持进口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外管分局申请开立外汇来源证明书或外汇额度调拨单。外管部门须严格审查有关证件及用汇指标;对现汇汇出汇款的审查,须检验到货凭证,否则不予汇出。1988年6月,省外管局规定,以有权进口的公司企业使用进口外汇后,须向当地外管局办理进口用汇核销手续。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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