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对贸易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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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1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对贸易外汇管理
分类号: F832.63
页数: 5
页码: 488-49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对贸易外汇管理的政策原则是:经营出口贸易的企业单位所收外汇货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结汇日牌价售予外汇专业银行;经营进口贸易的企业单位,经批准进口项目所需使用的外汇,须经当地外管局审批后,由外汇经办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关键词: 金融 贸易 外汇管理

内容

国家对贸易外汇管理的政策原则是:经营出口贸易的企业单位所收外汇货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结汇日牌价售予外汇专业银行;经营进口贸易的企业单位,经批准进口项目所需使用的外汇,须经当地外管局审批后,由外汇经办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一、对外贸和工贸进出口公司外汇管理
  1950年,福州中行联系国外联行和代理行,本着独立自主、互惠平等的原则,开展国际贸易结算,掌握外汇管理政策。同年抗美援朝战争发生后,美国与台湾当局对大陆实行封锁禁运政策,限制本省对港澳的贸易和转口贸易,但由于东南亚各国和港澳人民对本省出口商品的需要,本省出口贸易仍保持一定的数额。1950~1954年出口收汇在300~400万美元左右。为了反封锁反禁运,本省曾组织闽粤联运,出口产品运往广州转口,因费用太大,周转太长,亏损过多而停办。后经中行总行指示,改用易货贸易,以进口带动出口,但因该措施不适合本省出口情况,故仍采用结汇方式,且把一贯沿用的开出购买证A/P,改为保证书L/G货到付款,以避免进口封锁禁运的风险。
  1954年,福建省对外贸易总公司成立,为争取出口创汇,放宽无证出口(托收和寄售)。1958年,本省对外贸易出口许可证和银行签证制度取消,改以出口报关单加盖省外贸局印章取代。同年因无证出口大为增加,占出口总额的84%以上,影响出口收汇率。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改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主,因而1959~1962年,本省无证出口贸易比率大为下降。1973年,本省发展对非洲和拉丁美洲出口贸易;1977年,发展对日本的鲜活商品出口;全省出口结汇大有增加。1978年,出口贸易结汇总数达1.73亿美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贸易外汇管理不单靠行政指令,还以经济办法鼓励地方多创汇,可以多留成、多用汇,创汇单位可按批准项目进口用汇,以调动对外贸易积极性。为保护外汇权益和平等互利原则,对进口贸易结算,本省采用L/G信用证或托收方式。
  本省贸易外汇收入虽逐年扩大,但仍不适应大规模基本建设和公用事业基本设施的用汇需要,外汇总支出大于总收入。实现外汇的增收节支,加强进口用汇的宏观控制和出口外汇管理,成为外汇管理的重点。
  1985年,由于追求高速发展的经济势头,全省外贸逆差达1.13亿美元。
  1986年省各有关单位采取加强外汇宏观控制,紧缩原材料和生活用品进口,加强出口收汇管理,查处出口货款截留境外以收抵支等措施,出口结汇增加到5.48亿美元,顺差2亿多美元。
  1987年,本省实行进口控制指标1.92亿美元。同年12月底,全省收汇总额达6.12亿美元,打破长期以来出口结汇徘徊在3.6~4.6亿美元之间的局面。
  1988年,本省外贸体制深化改革。外贸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与地方挂钩,确定外贸与工贸公司计划承包上缴中央基数,自负盈亏,加强经济核算。各外贸、工贸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基数1.99亿美元,一定三年不变。计划承包数属指令性计划,承包单位按计划如数上缴中央,如上缴不足,责令当地外管局在承包单位留成额度帐户上扣足上缴。当年本省保持外汇结汇总额6.18亿美元。其中:出口结汇5.63亿美元,记帐贸易1748万美元。同年省外管局建立地方自有外汇以进养出周转金,各承包单位均可申请自有外汇以进养出周转金指标,由省计委和省外管局审核平衡后安排下达各地市外汇周转金指标。该年中央下达省外贸公司以进养出外汇周转金指标4900万美元,年终收回后如数上缴。
  本省对贸易外汇的管理主要以198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的“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为依据。
  (一)出口收汇管理
  1.对无证出口的管理
  本省出口收汇金额少于出口交货金额,差距较大,加上有些地方和企业因港口积压,信用证逾期交货,不重视资信调查,对信用不好的客户,也采用D/A托收造成呆帐等原因,致收汇率不高。1988年专业银行收汇率为82%。为加强出口贸易管理,本省采取管汇措施,实行严格控制无证出口,限制远期承兑交单;信用证改托收;即期托收改承兑交单必须经外管部门批准,专业银行才能办理;因质量问题造成减价,须经外贸主管单位签发证明,经外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减汇等办法。
  2.对专业银行现汇帐户的管理
  检查专业银行现汇帐户,查明有应结汇而进入现汇帐户的,责成补办结汇。
  3.对冲减出口收汇的管理
  冲减出口收汇按规定以出口收汇从属费用为限。企业有为挖潜、革新、改造,进口关键设备必需的原材料和零配件以及扩大出口创新等需要,以出口收汇还贷的,专业银行必须凭外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以出口收汇归还贷款,不得擅自接受企业要求,否则以违反贸易外汇管理处理。
  4.对“以出顶进”的管理
  为有效地控制商品回流,外贸部规定用“以出顶进”的办法,凡经营外贸业务的公司以出顶进的出口商品,以离岸价格结算,所得外汇视同出口,可纳入出口计划,按计划内外汇办理分成。用“以出顶进”办法买入的出口商品,只限单位自用,不得转手倒卖。外贸公司用“以出顶进”办法卖给经济特区的原材料或生活用品,只限特区内销售,不得出口或返销内地。
  (二)进口用汇管理
  本省根据1983年外管总局制订的“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审批进口用汇,检查外汇用途,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用于增加有创汇能力的项目。各公司企业使用留成或自有外汇申请进口,须持进口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外管分局申请开立外汇来源证明书或外汇额度调拨单。外管部门须严格审查有关证件及用汇指标;对现汇汇出汇款的审查,须检验到货凭证,否则不予汇出。1988年6月,省外管局规定,以有权进口的公司企业使用进口外汇后,须向当地外管局办理进口用汇核销手续。
  二、对“三资”企业外汇管理
  1979年,本省“三资”企业开始萌芽,家数不多,规模不大。直至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后,才有新发展。198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进一步放宽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外管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后,本省对外商、华侨投资管理有所放宽,“三资”企业蓬勃发展。1988年底,全省已批准外商投资企业1836家,其中合资经营1046家,合作经营626家,独资企业164家,实际利用外资4.3亿美元。“三资”企业已开业的954家,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总收入5.88亿美元,外汇支出6.84亿美元,逆差9626万美元。
  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当年厦门经济特区和本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共批准台资企业238家,签订合同金额1.82亿美元,其中已成立180家,吸收台资1.43亿美元。
  本省对“三资”企业外汇管理措施和优惠办法如下:
  (一)对“三资”企业外汇管理措施
  1.经批准经营的“三资”企业应向当地外管局登记,并提供企业批准的有关文件,经核准向外汇专业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2.应提供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已认缴的资本额,连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署的验资报告,报送当地外管局备案。对未经验资的企业或合同签约规定时间内未缴足认缴资金的企业,外管局可视情况通知开户行停止付汇。
  3.“三资”企业的一切外汇收支,都必须通过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帐户,并以办理批准经营范围内的正常业务外汇收支为限。对超过正常范围的外汇支出,如外汇资本转移、境外机构所需、外方投资者分得利润汇出等,须经企业所在地外管局审查核定后才可汇出。
  4.不得将外汇货款存放境外,以收抵支,经批准以外汇计价核算的产品外汇收支情况,应按季申报当地外管局。
  5.进口原料设备零配件,如属预付货款,应事先报经当地外管局批准,货物进口后,向汇出银行办理预付核销手续。
  6.三资”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或企业个人借入外债,在签约十五天内,应向当地外管局申报,办理外债备案手续。
  7.每半年或一年应向企业所在地外管局填报各种规定报送的报表。
  (二)对”三资”企业的优惠办法
  为落实1985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华侨投资优惠办法暂行规定》的精神,省外管局制订“三资”企业的优惠办法主要有:“三资”企业的外籍或港澳职工,其正当收益可以汇出;“三资”企业创汇较多,需要调剂外汇的,可以向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卖出外汇,按市场价格换取人民币;多渠道解决“三资”企业的人民币资金融通,可向开户行申请贷款,可以向人行申请批准,由开户行或指定银行以外汇办理抵押人民币贷款。
  同年,省外管局下达《关于解决外商华侨企业外汇不平衡的试行办法》,对“三资”企业的产品,符合国际标准的、能代替进口的内销部分,其生产必须进口部分原材料、零配件,外汇无法平衡的,可报请省外管局审批,核定弥补外汇缺口,并报总局备案;对有创汇能力的“三资”企业外汇暂时周转困难,可向省外管局申请借用周转外汇额度,按期归还;对生产性“三资”企业,外汇不平衡时,可向省经贸委申请购买计划外产品出口用所得外汇,弥补企业当年经营所需的外汇或外汇投资者分得的利润,以及结业清算应汇出的外汇。
  三、对“三来一补”与租赁业务外汇管理
  1979年以来,本省福州、厦门、泉州、漳州、涵江、石狮各地(市)均有开展三项贸易。泉州通过侨眷侨属联系海外华侨开展业务,1979年工缴费收入39.33万美元,1983年增至581万美元,居全省之冠。1979~1986年,全省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4627万美元。1987年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三来一补”加工工作会议,将“三来一补”业务作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突破口,全省加强组织领导,合理调整行业结构,加强加工投向管理。该年全省三项贸易工缴费收入增加到1989万美元。
  1987年5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鼓励开展补偿贸易的若干规定》,补充“综合补偿和“部份补偿”两项办法。1988年三项贸易结构从电子、轻工、工艺等产品加工,扩大到电视机、微型电脑、显像管等高技术产品加工,全省工缴费收入增为3214万美元。
  对“三来一补”外汇管理办法是:凡登记“三来一补”的产品外运后,对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汇入外汇,逐笔清算结汇,不得将外汇截留境外,留作进口原料,以收抵支。如有违反,一经查明属实,以违反外汇管理论处。
  对补偿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是:按合同规定按期补偿,未经外管部门批准,不得提前补偿,补偿期满合同中止后,按正常出口贸易结汇分成。
  对租赁业务外汇管理办法是:根据1986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办理国家金融性租赁业务和租赁偿付问题的批复》和租赁业务的有关规定,租赁企业应以自有外汇或上级部门的外汇拨款偿付,也可以用其新增产品的外汇收入偿付外汇租金。对外租赁属外债性质,应在协议签订后十天内持已生效的租赁协议副本,报所在地外管局办理租赁登记,领取登记证。使用租赁企业应在签约后次日将副本报当地外管局登记,领取登记证。租赁企业在设备正式使用日起,按期偿付租赁费,外管局凭租赁公司开出的偿付租赁费通知单,审批核发偿付租赁费核准件,开户银行凭外管局偿付租赁费核准件付汇。使用租赁企业办完最后一次偿付租金后,向所在地外管局缴销租赁登记证。
  1985年,福建租赁公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1988年该公司扩大组织,吸引日本琦玉银行参股投资,改名为“福建国际租赁公司”,为本省100多家企业从国外引进500多台套设备。该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办理租赁业务,事先不必逐笔报批。
  四、对台贸易外汇管理
  本省对台贸易由省委对台办统一领导。1983年6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达《关于对台小额贸易实施办法》,批准省新兴贸易公司统一经营。在沿海各县台胞接待站设立8个贸易公司。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等市为适应对台贸易的需要,先后增设14家贸易公司。各地对台贸易公司均在当地中行开立外汇帐户,办理对台贸易的外汇收支。全省22家公司均限经营小额贸易,直接对台贸易,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外贸公司经营。
  本省对台小额贸易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进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并须在规定的贸易口岸进行。装运台货的渔船限100吨以下,抵达口岸应即缴验足资证明是“台湾的船、台湾的人、台湾的货”的证件。商品价值在3万美元以下,须以外币计价结算(实际交易中以美元与台币为主)。贸易方式以易货为主,也可进行现汇交易。
  1984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鉴于形势发展需要,为促进“三通”,扩大对台小额贸易,规定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可与对台驻港机构签约,经中共省委对台办批准,通过银行结算。对台贸易进口用汇,各地外管局均凭中共省委对台办批准文件审批外汇。据省统计局统计,1984~1985年对台小额贸易进口总额为1.99亿美元,对台出口为5600万美元,外汇逆差为1.43亿美元。
  1986年4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台小额贸易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对台小额贸易应按国家规定的限值和允许经营的品种,由省经贸委统一签发对台贸易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以验放。
  同年6月,省外管局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实施(福建省对台贸易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一)大宗对台直接贸易由经贸部批准的省外贸总公司经营;小额对台贸易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企业经营;间接对台贸易由外贸企业和经批准的小额对台贸易企业经营。(二)大宗对台直接和间接贸易收支的外汇比照正常贸易外汇的规定进行管理;对台小额贸易收支的外汇实行现汇管理。同时国务院拨给本省对台贸易周转金外汇额度3000万美元。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清理整顿对台贸易工作,规定使用中央下拨周转金外汇额度,垫付对台贸易欠款,由对台贸易协议小组审批付汇。对严重质次的商品,经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进行有效索赔,对滞销商品许可价格下浮。
  1987年2月,省计委、省外管局、省经贸委联合下达《福建省对台贸易周转外汇借用与归还细则》,规定对单位申请的外汇额度只能用于对台贸易周转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担保单位必须有外汇额度帐户并拥有足够为申请单位还汇的外汇余额,承当完全有效的担保责任。
  1988年,全省15家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专营对台出口,当年出口总额为1300万美元。出口商品为水产、中成药、原药、土特产、名酒、国产烟及烟草、工艺品等。经省经贸委批准,省华闽公司、榕江公司间接进口的台货商品用汇4000余万美元。主要进口台货为涤纶丝、布疋、聚苯乙烯、聚脂切片、柳桉三合板、贴面三合板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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