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邮寄金银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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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716
颗粒名称: 四、邮寄金银管理
分类号: F832.1
页数: 2
页码: 485-48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执行邮电部和人行总行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部队因公必须邮寄金银、金银饰品的,实行由单位开介绍信、经当地人行批准并开给准许邮寄的证明,邮局才给办理邮寄手续;私人一律不准邮寄金银;但出国旅客所携金银,经海关检查,对不准带出国的部分金银,可凭海关证明,寄给持有人指定的国内收件人。
关键词: 邮寄 金银 管理

内容

省人行于1953年1月颁布《邮寄金银钱币办法》。规定群众邮寄金银以31.25克为限,超过此限的需要有关部门证明无贩运牟利企图才可邮寄;金银条块、金银钱币、金叶除取得政府机关证明外,一律不得邮寄;寄往国外邮件一律不准夹寄金银,邮局凭人行开具的证明受寄金银。
  1963年,本省执行邮电部和人行总行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部队因公必须邮寄金银、金银饰品的,实行由单位开介绍信、经当地人行批准并开给准许邮寄的证明,邮局才给办理邮寄手续;私人一律不准邮寄金银;但出国旅客所携金银,经海关检查,对不准带出国的部分金银,可凭海关证明,寄给持有人指定的国内收件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省于1984年改变原来做法,允许私人邮寄金银,但邮寄时需要交验指定销售商店开具的发票。同年5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对机关、企业等单位因公必须在国内邮寄金银、金银饰品,凭交寄单位出具的证明邮寄;个人在国内邮寄金银饰品,凭寄件人交验本人合格的身份证或国内经营金银饰品单位开具的发货票、特种发货票(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发票)邮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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